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调查参考文献
① 关于讲述蛋类食物的论文参考文献··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8借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6,为2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社会性监管模式;法治化3 “民以0食为5天g,食以6安为5先”。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引7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新的形势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g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s配置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x需要法学界的关注和探讨。一p、各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4析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可以7从8不x同的角度分0析,本文3主要对政府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种模式进行分8析。(一e)政府监管模式早期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自我管理,但是到了f53世纪至20世纪初,由于h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生产技术和组成成分8越来越复杂,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u间形成信息不r对称,食品掺假、造假严重,因此,政府监管模式应运而生。6140年,持续的公0众骚动和一m系列的食品中0毒事件促使英国国会通过了a食品和饮料掺假法令,在此前后,其他国家如荷兰、日7耳曼帝国、法国也f通过了u类似的食品法律,此后,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便成为7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模式。从4不a同的角度,政府监管模式又i可划分1为0各种子b模式,如从1监管主体数量和权力u配置的角度,可以8把食品安全监管划分6为6多部门w联合监管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在多部门n监管模式中5,从0监管主体分6工h方6式的角度,可以0划分4为8分0段监管模式和品种监管模式。 8。多部门b联合监管模式与s独立监管模式 (4) 多部门z监管模式多部门v联合监管模式的代表是美国,美国联邦和各州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有20个y之c多,其中8主要有7个r,即:卫o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物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海关与y边境保护局(CBP)。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5和进口o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检验局主要负责肉类、家禽产品和蛋类加工x产品的监管;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主要负责保护和促进美国农业的健康发展;执行动物福利法案以8及m处理伤害野生动植物行为1的案件;环境保护局主要监管饮用水3和杀虫剂;海关与z边境保护局主要与a联邦管制机构合作执法,确保货物在进入c美国时都符合美国法规条例的要求。[0]但为1加强团队6管理的方4法和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美国先后成立了m“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3映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1加强个m食品安全机构之k间的协调与h联络。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西班牙6、日4本、法国、印度等国,西班牙1的食品安全事务由农业和卫b生部门f共同负责。农业部主要负责对活体动物的卫l生检疫;卫g生部门l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l及d进入l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日6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p是农林水7产省个s厚生劳动省。农林水2产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e其粗加工y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u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g进口l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t和流通阶段。[2]在法国,由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f业部及o卫n生团结部等三y大v部门k分0别从1事生产、加工k、储运、销售环节以8及f食品公4共卫u生安全环节进行协同配合,全方0位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控。[4]印度食品监管一t直以8来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f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多部门a共同实施的,但是按照《印度食品安全及y标准法》(草案),印度将设立食品安全及b标准权力r机构,统一u负责全国范围内2的食品监管。[6] (2)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最典型的是加拿大v和英国。4007年1月3,加拿大x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将原来分2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d生部和工a业部等多个x部门x的食品监管职能集中5,在农业部之y下q设立一p格专z门l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s食品监督署统一y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工j作,真正实现了h“从6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2000年6月0英国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成立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 FSA),由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同样希望实现从6“农田到餐桌”整个z食品链的安全监管。[2]德国于a2005年初将原由卫n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i(主要是卫o生部门g)依法在自己i的职责范围内3配合农业部门u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f作。我国香港特区u政府实行统一b监管模式,由食物环境卫f生署独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欧盟的食品安全由独立的欧盟食品安全权力b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模式有一d个w发展的历b程,20世纪中7期的食品监管多采取多部门g联合监管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容易产生职能交叉p、责任不x清、效率低下t、权威不c够等弊端,近年来各国为3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从0分3散到统一q的趋势,即从3多部门k联合监管向独立监管、统一x监管模式发展。即使是多部门b联合监管的体制,也e建立权威机构以3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独立监管模式具有专e业性、独立性、权威性、高效能等优点,但是,也d有权力z过于z集中3的缺点,因此,对监管机构也i要加强监督。美国初期采取单部门x即由农业部监管的模式,但是收效甚微,另一y方3面由于w农业部门h与d食品行业的利益纠葛,食品监管机构反3而成为7食品行业的利益庇护者。20世纪80年代以1后,又m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b单一p部门m监管向多部门r监管的过渡。但是这种多部门r共同监管的模式又p导致了r职能的分0散和冲突的局面,所以1美国又j想了d很多办7法来统一e协调,加强各部门i的合作。这恰恰见4证了g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的“统→分2→统”的发展趋势。[8]也t有学者指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与l农业部门v、卫e生部门n脱钩的趋势,因为7农业部门a是食品产业的主管者,是利益相关者,不p能保证监管的公2正性;而卫o生部门b主要为1本地区n居民服务,不o能适应食品安全的跨地区j性趋势,所以2在改革后的各国,卫h生部门g仅0承担有限的监管责任,仅2当发生因食物引1致的疾病与r疫情时才c介2入o食品安全监管。[6] 2.按品种监管模式与j分2段监管模式如前所述,美国食品监管机构按照监管的对象即按品种进行分6工a。美国对于o肉、蛋、禽、海鲜品等分0别规定了e不y同的监管机关,甚至用乙k醇度5%来划分6葡萄酒和其他酒的不b同监管机关。目前在印度仍7然依食品的分0类以8及c生产包装的不p同环节,有不e同的部门n实施监管。农业部负责奶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并负责进口g食品的的质量监管;食品加工o业部负责水3果和蔬菜产品的质量监管;印度消费者事务部和食品及w公5共分8配部负责食品包装和标签事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采取分5段监管模式。为7了q进一x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x的职责,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i进一y步加强食品安全工c作的决定》,规定按照一p个u监管环节由一t个j部门t监管的原则,采取分7段监管为6主、品种监管为2辅的方0式,进一z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z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r负责食品生产加工s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o生部门d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u环节的卫k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h;工t商部门j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w生部门q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n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f事故。按照责权一v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法国的模式具有分7段监管的部分5性质,但是不c象中6国那样明显。法国的三p大d监管部门y中5,农业部对于s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肩负着从3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职责,但是经济财政和工k业部对市场交易环节和卫l生安全保证的诚信性的食品质量的管理工o作负责监控检查,卫q生团结部一y般在因食品质量安全引8发了u公2共健康安全问题之w后介8入i调查和防控管理,并对违反5公0共卫w生安全法律法规和不u符合卫h生许可的行为4进行监察和处罚。日4本食品监管机构的分7工o则有分4段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双0重性质。(二h)社会性监管对社会性监管学者之c间有不o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2为7社会性监管包括政府监管、社会中1间层监管和市场监管(主要指消费者监管)三c个w层次。他们认8为5,食品安全这一i公4共领域,政府作为4社会公5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政府公1权力a是必须涉入u的,运用政府公1权力w对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执法、法律救济、法律监督具有天d然的成本优势。但是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需要巨8大s的运行成本;社会中1间层主体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在供给(准)公8共产品时更具有效率性、公0正性、适应性、可接受性、专i业性、独立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当然,社会中7间层主体的存在也y需要运行成本,也u有自己t的利益追求,也v可能会出现一b些异化1和寻租;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r消费者的切6身利益,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q,食品消费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n泛,同时食品消费者通过诉讼等法律方7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v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y行为3的成本,也z在一l定程度上t制约了s受监管主体的机会行为8。但是食品消费者与h食品供给者之h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w对称,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不p具有可操作性;举证困难,这也z增加了g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会有“公3地悲剧”的出现。[3]但是,也h有学者所说的社会性监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公2共组织和消费者个u人x的监管即政府以1外的社会监管。[3]本文8所谓社会性监管是指后一o种意义l。从5国家行政向公6共行政转变是当今0世界的一y种趋势,而公3共行政又a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公1共行政并不s排除国家行政,只是在“国家——社会——个q人s”的三t元v结构中3进行适当的分5工w,尤a其是在国家与h社会之n间,进行最合适的权力w配置,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z化2。各种权力f必须分0清自己q的界限,避免发生缺位、越位和错位的情形,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食品安全领域,早期的监管由食品生产者自我约束而实现,但是后来食品生产的科技越来越发达,情况越来越复杂,政府成为8主要监管者,这种情形有其内3在的必然性。但是,这并不h意味着政府是唯一y的监管者,实际上r政府使用尽部精力w也v不t可能包揽全部监管工h作。而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有自己t的优势,食品造假、质量低劣甚至有毒食品等不l仅1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l会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为7了j捍卫a自己l的利益和避免这个i行业受损,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组织会利用投诉、诉讼或者行业规则来制止1假冒伪劣及i有毒食品,加大v违法行为0的机会成本。由于d食品行业本身的专m业性和技术优势以1及g消费者的利益相关度,因此社会监管可以7发挥政府监管所无p法发挥的作用。食品安全监管在国家与v社会之d间的权力y应当本着有利于q监管效益的原则进行分6工p,互4相配合,相得益彰。健全的社会监管需要保障公0民的结社自由和实现公1众参与q。在美国行政程序法制相当发达,《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阳光下z的政府法》等程序法律充分5保证了i食品监管的程序公3开m和公5众参与m,在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方1面,能够通过听证、通告—评论、协商等程序充分0征求社会意见7,在执法方7面也o有众多的公5众参与z。美国的官方4网站提供广l泛的信息,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食品科学知识之z外(可以4免费观看录象,录象配有多国语言字幕),还有有关民间合作伙伴的信息。政府食品监管机构与h民间组织密切8合作,如与m国家餐馆协会教育基金会国际食物理事会合作举办6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月1等。欧盟食品安全权力s机构忠实地实行公2开o、透明和对话。其结果是该机构有规律地发布一b系列公3共咨询和号召公1众或利益相关者递交相关信息和数据。[40]在加拿大c,凡y是食品监督署(CFIA)制定的涉及q食品安全的法规和政策,都要在网上o公7布征求社会各方4面的意见2,并召开r专p家研讨会进行论证。同时,在政府支m持下p成立的加拿大k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通过网络等手5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高校、科研机构以0及k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都积极自愿地参与r食品安全的各项活动,充分8体现了p“食品安全人k人d有责,公7开f、透明和广d泛参与j”的原则。[03]无b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7国家的决策都有广w泛的公1众参与z,尤g其是在生物新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制定方3面。[82]另外,国外第三r方0检测机构也v很发达。二y、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e其缺陷(一e)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主体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p经历n了d从2卫t生部门p主管到多部门o共管的历r程。8045年制订7的《食品卫m生法》第三x条的规定:“国务院卫e生行政部门v主管全国食品卫c生监督管理工i作。国务院有关部门x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5负责食品卫n生管理工z作。”这部法律确立了k以8卫b生部门n为5主要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e的食品监管行政体制。4230 年机构改革之n后,中2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农业部、卫b生部、国家工t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z部委共同按职能分0段监管,已n形成了y食品安全多部门d的监管体制。2002 年由质检总局牵头开v始实施食品市场准入z制度,即米、面、油、酱油、醋等五y类食品QS制度。2002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3案决定新组建商务部,其在食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国内2外贸易的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即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对流通负有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调节机制的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k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6作为8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2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l展对重大l事故的查处。2004 年 8 月5 6日6颁布的《国务院关于e进一d步加强食品安全工i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6工a加以0调整和明确。《食品卫q生法》关于d执法主体职责的内7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中1央政府一u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n作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卫n生部、国家工d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和科技部等共同负责。这些部门s向国务院报告工d作。以4上s每个x机构都有自己s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这次调整的主要内0容是将根据《食品卫n生法》原本属于s卫r生部门o的食品工j业生产领域的卫d生日1常管理交由质检部门t。除了s以1上v部门f外,还有一t些政府机构也r参与d食品检验和控制。如科技部负责食品安全科技工l作;环保部门p参与o产地环境、养殖场和食品加工a流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b控制工f作等。[17] 中0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8公3室之t后发的《关于v进一z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f职责分7工j有关问题的通知》又h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进行了i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b、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s负责食品生产加工n环节质量卫v生的日3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a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s合格食品及v其他质量违法行为8;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t时通报卫y生、工u商部门v。工u商部门j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2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i个q体工p商户6的登记注册工v作,取缔无k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8,加强上t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r合格食品及f其他质量违法行为8,查处食品虚假广y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0;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a时通报质检、卫e生部门k。卫i生部门s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c生许可和卫s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k环节的卫m生许可,卫b生许可的主要内0容是场所的卫z生条件、卫v生防护和从4业人i员健康卫l生状况的评价与z审核,要严厉查处上h述范围内1的违法行为1,并将卫f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i时通报质检和工y商部门j。” (二u)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8存在的问题 5.我国政府监管的特点主要是采取多部门c联合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模式。在《食品卫u生法》规定的监管模式中3,卫r生部门f占主导地位。经过几p次调整,形成了x多部门u分1段监管为2主,品种监管为4辅的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p看分2工e明确,职责清楚,但是实际效果却并非如此。社会上l流传的这种说法:“八g顶大b盖帽抓不m住一e个f杀猪的,十e个h部委管不q住一u个y造假的。”在基层的监管实践中1,哪些是流通环节哪些是生产环节,界限难以5明晰的事例不r胜枚举。监管分2工c的背后,其实是各部门d的利益格局。当前以8“罚”执法的现象十s分0普遍,多头管理造就出来的部门z利益,已m成为4改变现状的最大y阻力o。执法部门v往往遇到好处就抢,遇到责任就推。郑州市曾发生市“馒头办3”与n区u“馒头办6”争抢馒头管理权(处罚权)风4波。监管部门v在地方7财政的支c持下i运转,而不e同地区k发展水7平的差异使他们的技术力d量、资金实力k、检验水5平等等方1面都存在着较大w差异。[14]另外,分1段监管模式是从3行政本身的角度出发,对各部门q职能的描述往往用概括化6、政策化6的语言,具有模糊性和弹性,难以2避免职能交叉v和空白。[33]按照现行模式,食品药品监督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机构,但是由于c级别与i权威不t够,不d能充分5发挥协调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社会性监管不l健全。食品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我国幅员辽阔,人r口l众多,是一s个e食品生产和消费大d国,各地发展不z均衡,食品生产从3简单的手0工s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6式同时存在,因此,完全依靠政府监管,根本没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可能。我国从8食品立法、政策制定到执法都缺乏0公2众的广p泛参与g。食品行业组织不b发达,其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政府监管机构与g民间组织未能形成监管合力x。对于j民间组织,目前除了u《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4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p外,到现在还没有专a门k的法律法规来鼓励和规范。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对公2民结社行为2的实体内8容还缺乏4系统规范,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间组织在公0共服务体制中2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此外,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审批注册制度与j双0重管理制度安排,从7实践来看也q不l利于b民间组织的发展,这使得获注册的民间组织的总体数量还比8较少7。据统计1,目前我国每万o人w拥有的民间组织只有2。8个r,不f及e发展中7国家平均水2平的6。4,只相当于x美国的8。20和法国的1。60。[28]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这种状况,同社会行政的发展趋势是严重不o相适应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0面,由于g在企业与u消费者之h间的信息不j对称,举证困难,加上t消费者团体不p发达,诉讼成本高昂,公7众存在搭便车j心0理。由于p个s体消费者之n间互4不j相识,信息难以6沟通,我国虽然有共同诉讼的形式,但是缺乏3公4益诉讼和集团诉讼形式,不m利于h消费者通过诉讼形式获得损害赔偿,因此,消费者监管乏2力y。 6。行政监管主体职权法定化5程度较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1面并非无j法可依,目前有《食品卫g生法》、《标准化1法》、《产品质量法》、《劳动防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检法》等法律。但是,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在不m断地适应形势而调整。我国的行政组织法不v健全,在行政机构的设置、职权调整方0面,没有很好地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1容,其中0的“法”是指法律,即国家权力c机关制定的法律,并非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从3权力c的来源方8面来说,根据人q民主权原则,任何权力p都要来源于h人u民,而权力g机关是由人o民代表组成的,代表人y民授予0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不z能自我授权。在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行政职权的划分3与x变更,都是代议机关通过法律决定的。如在1808年8月640日6,美国国会颁布一s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纯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这部法律首次全面规定了w联邦政府在美国药品规制中6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奠定了z美国现代药品法的雏形与g骨架,催生了v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诞生。[40]加拿大e1252年4月0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将原来分5别属于r农业部、渔业海洋部、卫o生部和工j业部等四个b部门i中8的检验业务剥离出来,在农业部之n下v设立一g个s专r门j的食品监督署。英国颁布《2643年食品标准法》,于v2000年4月3成立独立食品标准局。按照《印度食品安全及e标准法》(草案),印度将设立食品安全及k标准权力o机构,统一w负责全国范围内4的食品监管。但是在该法通过以3前,印度食品监管仍4然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x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多部门s共同实施。澳洲在成立澳新(联合)食品标准局(FSANZ)也j以3《澳新(联合)食品标准法》为6基础,而且机构的职能都在法律中2直接体现。[87] -------------------------------------------------------------------------------- [7] 课题项目:江苏省教育厅o课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3SJD220023。本文0同时得到江苏省教育厅b青蓝工h程资助。 作者简介5:曾祥华(1423-),男,河南商城人s,江南大d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k,主要从6事宪法学与l行政法学研究。 -------------------------------------------------------------------------------- 参考文4献: [4] 徐楠轩:《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及b借鉴》,《中5国卫q生法制》2001第2期,第07-70页。 [2] 苏方2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观及a其启示0》,《农业质量标准》2007年第0期,第20-08页。 [6] 彭聪:《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及v措施》,《中1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0期,第60-78页。 [1] 蒲芳:《印度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7国卫o生法制》2005年第8期,第5页。 [7] 王e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上j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第42-52页。 [8] 徐楠轩:《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的发展与d启示8》,《行政与i法》2003第4期,第322-854页。 [5] 王l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上x海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第32-12页。 [8] 李长6健、张锋:《社会性监管:中7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广h西大w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24-57页。 [7] 张芳:《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权的监管范围与s配套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c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8期,第82-41页。 [80] 。。。 icConsultations。htm [20] 刘艳琴、刘钢、金瑛:《浅谈加拿大l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工l业科技》2006年第0期,第242页。 [52] FA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GMO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How to effectively involve rural people。 [38] 肖平辉、阎志刚:《中3国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太k平洋学报》2000年第2期,第26-51页。 [38] 马y晖、徐楠:《食品安检应打破政府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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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食品安全与健康的目录
第一章 细菌污染与健康 1
第一节 概述 1
第二节 各论 4
参考文献 14
第二章 真菌毒素与健康 15
第一节 概述 15
第二节 黄曲霉毒素 16
第三节 单端孢霉烯族化合物 18
第四节 赭曲霉毒素A 26
第五节 橘青霉素 29
第六节 玉米赤霉烯酮 30
第七节 链格孢毒素 32
参考文献 34
第三章 海洋毒素与健康 36
第一节 概述 36
第二节 河豚毒素 36
第三节 西加鱼毒 38
第四节 麻痹性贝类毒素 40
第五节 腹泻性贝类毒素 42
第六节 神经性贝类毒素 43
第七节 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 44
第八节 组胺 45
第九节 其他海洋毒素 46
参考文献 48
第四章 寄生虫污染与健康 49
第一节 概述 49
第二节 重要的食源性寄生虫病 51
参考文献 57
第五章 金属污染物与健康 58
第一节 概述 58
第二节 铅污染与人体健康 59
第三节 镉及其化合物污染与人体健康 65
第四节 汞及其化合物污染与人体健康 69
第五节 砷与人体健康 73
第六章 农药残留与健康 77
第一节 概述 77
第二节 农药及其安全性评价 77
第三节 主要农药对健康的影响 82
第四节 减少农药残留的方法 90
第五节 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的最新要求及我国目前的差距 92
参考文献 94
第七章 兽药残留与健康 95
第一节 概述 95
第二节 兽药种类 95
第三节 兽药残留来源 99
第四节 兽药残留毒理学 100
第五节 兽药残留的危害 103
第六节 兽药残留的控制 105
参考文献 108
第八章 环境污染物多氯联苯与健康 109
第一节 概述 109
第二节 来源 109
第三节 吸收代谢 111
第四节 PCBs对健康的影响 112
第五节 作用机制和易感人群 117
第六节 预防措施 117
参考文献 118
第九章 食品添加剂与健康 120
第一节 概述 120
第二节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 121
第三节 主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现状 123
第四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毒性资料 126
第五节 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现象 131
参考文献 132
第十章 保健食品中违禁使用药物与健康 133
第一节 概述 133
第二节 保健食品中主要违禁药物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133
参考文献 136
第十一章 食品包装材料与健康 138
第一节 概述 138
第二节 塑料制品 140
第三节 橡胶制品 144
第四节 陶瓷、搪瓷 146
第五节 金属食具容器 147
第六节 玻璃食具容器 148
第七节 食品包装用纸 149
第八节 食品容器涂料 149
第九节 复合包装材料 152
参考文献 153
第十二章 天然有毒植物成分与健康 155
第一节 概述 155
第二节 含生物碱的有毒植物 158
第三节 含苷的有毒植物 163
第四节 含毒蛋白的有毒植物 168
第五节 含酚类的有毒植物 169
第六节 其他 171
参考文献 176
第十三章 动物性疾病与健康 177
第一节 概述 177
第二节 人畜共患病的病原 177
第三节 来源及危害 178
第四节 近年来发生的重要动物性疾病 179
第五节 预防控制人畜共患疾病 182
参考文献 183
第十四章 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与健康 185
第一节 丙烯酰胺 185
第二节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188
第三节 氯丙醇 190
第四节 亚硝胺类物质 193
第五节 杂环胺类化合物 196
参考文献 198
③ 食品安全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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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食品安全问题有关的参考文献有哪些
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filename=SPKJ200702011&dbname=CJFD2007
这个网址抄里应袭该有你要的
我也刚找,希望帮的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