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的案例
『壹』 哪些景区发生过滞留或一些恶性事件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
『贰』 为什么情侣在一起旅游后会加大分手的可能
都说旅行才是检验情侣的标准,仿佛一个魔咒,太多的情侣因为旅行而关系破裂,导致分手?
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真的是一种魔咒?
解决办法
三观性格提前统一。两个人在一起走到最后,三观相符,性格互补是决定性因素,两点缺一不可。
因为即使三观出现偏差也能够因为彼此性格的关系进行调和,求同存异,懂得彼此包容和欣赏。
所以在平时的接触过程中,男生不要为了迎合女生而刻意伪装自己,只展示好的一面,坏的从不说。
既然觉得不对的地方就去改善,但是一定要保证自己的言行统一。
否则就算不经历旅行,早晚也会因为前后不一致性而导致分手。
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女生会说你变了,其实有的人根本不是变了,而是藏不住了。
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爱到相依,这之中会出现无数次危机。
导致两个人关系破裂的真正原因根本不是最后的争吵,而是在此之前就已经埋下的隐患。
接触过太多的挽回案例,即使破镜重圆也会存在裂痕,想要修补这道裂痕,就要靠时间和努力来累积。
如果想要真正的抓住自己的爱情,就要尽早的解决问题,不要失去后才知道珍惜。
『叁』 求英文版的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100分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405)
The 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ffic Safety was adopted on April 28, 2004 at the 49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It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May 1, 2004.
Premier Wen Jiabao
April 30, 2004
The 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ffic Safety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resent Regulation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ffic Safet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RTS).
Article 2 All vehicle drivers, pedestrians, passengers, road traffic activity-related entities and indivial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bide by the present Law.
Article 3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county level or above shall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road safety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rganize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evaluate the impact of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 the traffic, formulate an administrative planning on road traffic safety, determine an administrative target and make an implementation plan.
Chapter II Vehicles and Drivers
Section 1 Motor Vehicles
Article 4 The registrations of motor vehicles shall be classified into initial registration, modification registration, transfer registration, mortgage registration and cancellation registration.
Article 5 When applying for the initial motor vehicle plate or driving permit, an applicant shall file an application to the traff
......
『肆』 小学生结伴出门旅游不安全案例
小学生出门旅游发生意外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每年夏天频发的学生溺水情况是最好的说回明,还有往年春答游、秋游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等,除了这些,小学生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也容易上当受骗。找一下往年的相关新闻。
『伍』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陆』 小孩在我的游乐场受伤了,怎么赔偿
赔偿首先应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如果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或是与游乐园无关的第三方所致,则主体为家长或是第三方,游乐园的责任占小部分。如果不是这两个原因,那么由游乐园负全责。
金额赔偿的方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伤害事故人群年龄不同、受伤害原因不同,牵扯到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比如顾客打架受伤,则受害人的损害首先应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赔偿,如果第三人无法确定,则作为经营者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经营者可以在确定侵权人之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6)旅游安全的案例扩展阅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来讲,游乐场负有安保义务,如果游乐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少大型游乐场所会为游客代为购买公共责任险或意外险(包含于票价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后,侵权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一旦确有证据证明因设施自身问题,或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事故,游乐场应该赔偿全部的损失。
凤凰网-游客从北京一游乐场高座椅坠亡,事故责任谁担?
『柒』 随团旅游签的是平安1加1加8意外险,条款和赔付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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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专家--旅游意外险投保必选[平安]旅游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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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意外保险的含义?
旅行意外保险,顾名思义,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行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行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二、旅行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一般的“旅行保险”的保障范围大致分为四部份:(一)人身意外保障、(二)医疗费用保障、(三)个人财物保障、(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一)人身意外保障
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二)医疗费用保障
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完善的旅游保险应包括“国际医疗支援”服务,万一在外地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例如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三)个人财物保障
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保障范围可有不同。
三、旅行意外保险保障保什么?
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是否认为在旅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都会获得赔付呢?其实并非如此,旅行意外险不是什么都保。旅行险包括旅行社责任险和旅行意外保险。旅行意外保险,可以提供被保险人在出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
然而,不少投保者对旅行意外险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旅行期间什么都能保。实际上,旅行意外险只是提供出行途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障以及意外医疗费用赔偿,对于由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诸如心脏病复发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此外,旅行出险后不一定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据了解,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亡和一级残疾的游客能得到全额支付,而其他的意外伤残等级,则根据保单约定的比例从15%至100%进行赔付。
旅行意外险有很多种,有境内游和境外游,出行天数不同,保额的不同,保费是不同的;保障分,意外身故保障,意外医疗保障,所以具体的要根据你的情况而定,如果你是跟团旅行的话旅行团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帮你买这类保险的。如果经常去旅行的,建议还是买保一年的意外险,这样更划算。
四、案例分析:投旅行意外保险需注意
投旅行意外保险要注意了!旅行意外保险会有一些不会赔偿的范围,由于客户驾驶的车辆未经年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下面来看看以下案例:
2010年10月20日,张先生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从四川到拉萨线路的自驾旅游,交了7000元钱,公司收费后为他投保了旅游意外险。公司向四川一家汽车俱乐部租用了一辆“三菱”越野车。2010年10月21日,三位乘客乘坐该车。车子开到甘孜州巴塘境内318线3172公里600米路段。那里没有限速标志,当时车速是50-60码。前面突然出现了一块石头,司机情急下拉了一下方向盘。后来就翻车了。”车祸造成张先生左臂骨折,受伤后他坐飞机回杭州医院治疗,花去了医疗费14000余元。张先生后来得知这辆三菱越野车没有营运资格,也没有年检,也没有办理保险。旅游公司虽然给他投保了旅游意外险。但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是自驾游时出了意外,和当初投保的旅客意外险种不同,因此拒绝赔付。张先生又多次和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只好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000余元。
保险专家点评:旅游意外保险会有一些不会赔偿的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十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张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未年审,属于驾驶没有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所以不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旅行社购买的旅行意外保险一般要约定旅游时的旅游项目,如果没有自驾车项目,也不会进行理赔。在旅游中意外伤害事故多种多样,其中尤以交通事故居多。有些因为游客乘坐车辆的司机驾驶过失,也有他方车辆驾驶原因。此外,游客自身存在特殊疾病或特殊体质,参加了危险性活动导致伤害事故的也不在少数。
比如,患有高度近视的游客参加蹦极导致视网膜脱离、不会游泳的人在游泳池嬉戏导致溺死、五六十岁高龄却参加漂流导致椎骨骨折等。所以只有旅行社给购买的短期意外保险是不够的,还是要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保险,而且要把意外医疗项目增加到至少2万以上的额度。
五、保险专家谈:旅行前投意外险需注意三点
出门旅行是当今市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大部分。对于出游的人士来说,投保旅行意外保险保障旅途安全是很重要的事情。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有一些要素需要大家的注意,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
一、高危运动项目不在意外险内
需要留意的是,暑期人们所钟爱的一些运动项目可能不被所有意外险接纳。如漂流、攀岩、冲浪、潜水等,由于这些项目危险性较高,且大多数人不具备专业技能,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将它们列为除外责任,只有个别公司提供保障。对于这样的情况,你可以选择不参与这些项目,也可以在投保时多做做功课,选择一个纳入保障范围的产品进行投保。
二、夏季疾病与意险同样重要
夏季,由中暑所引起的疾病和意外同样需要防范。不过,中暑并非人们想象中的"突发意外事故",其本质上是一种疾病,由自身身体素质引起的、对恶劣环境的一种反应。因此,如果只是中暑后接受治疗,就需要依靠一些医疗类险种进行赔偿,而如果因中暑引起了意外事故,则可以靠意外险及意外医疗险赔偿。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中暑还可以寻求工伤保险进行赔偿。
三、需留意保险金额上限规定
最后,我们要提醒一句,在家长为子女投保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如意外险、寿险时,需要留意保险金额的上限规定。据了解,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的儿童保险金额最高10万元,其他地区的儿童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家长不必超额投保,更不需要为增加子女的保额而向多个保险公司分散投保。因为在投保时,家长需要面临一个"是否在其他公司投保"的问题,如果回答"是",那么保额自然不会超过10万元,如果选择"否",就等于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为日后埋下理赔隐患。更何况,子女虽是父母明日的希望,却不是今日的支柱,有限的保险资源还是用在刀刃上更妥。
六、投旅行意外险四大保险误区要避免
旅游出行购买旅行意外保险可以为自己的旅途提供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而在购买旅行意外保险的时候,旅客应该谨慎细心,避免因为误区而购买到不合适的旅行意外保险。下面为你详解四大旅游误区供大家了解。在元旦和即将到来的春节期间,一些人会选择外出旅游。保险专家提醒,游客在外出旅游期间应为自己和家人投保旅行意外保险,但在购买旅行意外保险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旅游责任险可保“意外”
保险专家说,游客在旅行途中出现意外情况,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因为旅游责任险是规定旅行社一定要承保的保险,它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而游客本人发生的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因此,外出旅游一定要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份旅游意外险来增加保障。
误区二:境外旅行意外保险的保额越高越好
考虑到国外的消费水平,一些游客在购买医疗保险时往往选择高保额保险产品,认为“保额高保障就好”。但是,保险专家说,到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医药费较高的国家旅游,医疗险的保额最好不要低于20万元;而到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旅游,如果行程较短,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右即可。
误区三:旅行意外保险的投保期限与出行时间可以错开
“旅行意外保险的投保期限应与出行时间相匹配。”保险专家说,如果旅游行程发生变更,游客应调整所选保险的保障期限;如果出现旅程延误、旅程取消等情况,游客应向机场或航空公司等部门索取航班更改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误区四:出险后能得到全额赔偿
保险专家说,人身意外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而非实际给付金额,除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赔付金额外,其他人身意外保险都是按比例赔付。此外,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旅游者在选择旅游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限制。
由于按照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各家旅行社都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有些游客就认为跟团旅游就不必购买旅游意外险了。这是一个误区。“出行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责任并非都在旅行社,如果游客抱着错误的想法,一旦发生损失有些就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人认为购买交通工具意外险后再购买航意险是一种重复和浪费。除非在同一公司购买的产品,条款有特殊规定的外,通常在不同保险保险公司购买的产品,保险金额可以相互叠加。
七、旅途需要保障请购买旅行意外险
这几年的自然灾害频繁,对旅游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保险专家提醒市民,旅行出行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旅行意外保险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小自己的损失。下面就为你讲解旅行意外保险有哪些种类,都分别保障哪些方面。最近几年的大地震造成的灾难让很多人对突发意外关注起来,地震造成的损失凸显了意外险的重要性。及时地给自己上一份意外险,成为很多百姓的共识。
意外险主要分4种,意外险虽然名称简单,但其实根据保障期限、保障范围的不同,通常还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产品一:航空意外险
坐过飞机的人大多接触过航意险,每次花费20元为乘坐飞机的旅程购买一份保障。其实,除了可以单次购买的航意险外,现在更多的“空中飞人”可以选择购买航空意外年度保险。也就是一次投保,可以保障一年内乘坐飞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产品二:交通工具意外险
顾名思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比航意险的保障范围更大,除了保障乘坐飞机时的意外风险外,公交车、轮船等等都在保障范围内。交通意外保险有1年期,但更多是7天到15天有效的短期保障产品。
产品三:旅行意外险
除了常见的国内旅意险外,现在专门针对海外旅行的意外险产品也非常多。旅行意外险的投保期限可以从1天到1个月乃至1年不等,保障期限越长费用越高,所以投保时要考虑旅行时间,略长于旅行时间即可,以防行程拖延造成超出保障期限。不过,有不少旅意险设置了延期功能,一旦行程变动可以申请延期。
产品四:综合意外险
我们平时提到的意外险,大部分就是指综合意外保险,大多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生活津贴等几个部分。投保首先看清保障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首先要看清所保障的范围,比如,有的消费者购买的意外险只有身故或者残疾才能得到赔付,如果只是一般的磕碰或轻伤到医院就诊,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付。
职业性质影响定价:
与寿险不同的是,意外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关联度不大,职业性质反而是影响定价的重要因素。目前,每家保险公司都有各自的职业分类表,一些高危行业,如特技演员等,甚至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当职业发生变化后,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应手续。
解读:记者意外保险保障方案
记者是个特殊行业,难免不了经常出门在外采访,需要乘做各种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各种场所,冒各种危险,在保险行业人士看来,属于“危险“职业,因为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其他职业的人更容易遭遇意外。正是因为特殊职业的特殊风险,所以旅行意外保险对他们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何记者的意外险保费高呢?保险专家给出的解释是,新闻记者因为要经常在外面采访,乘坐各种交通工具,面临的风险相对于一般的办公文员要大。其实,并非只有记者如此“特殊”,还有其他职业人群投保意外险保费比普通人贵。从目前保险公司的条款来看,对各种不同职业的分类,一般都会划分五至六类职业,如编辑、办公室文员、教师等,因为一般都在办公室内工作,外出少,所以属于一类风险,保费最便宜;外勤人员,如销售人员、记者、演员等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面临的风险高一些,会被划归二类风险;如客车司机则属于三类,交警则属于第五类。类别越高,保费越贵。还有一些职业,比如战地记者、专门洗刷外墙的“蜘蛛人”、矿工等,因风险太高,往往还会被保险公司列入“拒保”范围。
比如:从事新闻工作的王记者经常奔赴各地采访,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火车、飞机等非常频繁,因此需要加强交通方面的保险。且因新闻记者的工作性质,在工作中常常与各种风险“不期而遇”。迫切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保障。根据王记者的需求,为他提供一款带有紧急救援和医疗垫付功能的综合意外险,外加针对交通工具的综合交通工具险。这样一旦遭遇风险,可享中国人寿的绿色紧急救援通道,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并享有医疗垫付功能。综合意外险和交通工具险并加,确保王记者随时随地,每分每秒都拥有高额的身故、残疾保障。
综合保障利益:
飞机意外:身故50万、残疾50万、烧伤50万
火车意外:身故50万、残疾50万、烧伤50万
轮船意外:身故50万、残疾50万、烧伤50万
汽车意外:身故10万、残疾10万、烧伤10万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年度可报销2000元,其它意外:身故8万;残疾8万;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年度报销上限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30元/日,按住院天数进行补贴。增值服务:1、24小时中英文双语呼叫中心服务;2、协助安排急救车辆、协调现场医疗救援;3、协助报案及联络家属;4、院前医疗急救指导;6、医生进行评估并推介合适医院;6、协助办理急诊、住院手续;7、急诊费用、手术押金、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代垫;8、救治过程跟踪、评估指导及保险理赔;9、医疗报告的评估、翻译。
『捌』 旅游者在国内旅游和境外旅游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例 受到侵害的原因
1、严查登记,客人出入反复核实信息
2、设立全天候立体监控
3、安保人员巡逻配报警器 酒店设置紧急按钮
4、加强宣传,要求客人将贵重物品托管
5、建立饭店门禁检查制度
『玖』 女孩子去泰国留学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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