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時度假訴訟
❶ 怎樣解除合同 對方不同意可以單方解除嗎
上海自由之旅的法人代表於學深曾經是另外一個分時度假公司「上海御都」的負責人,「御都」正是用同樣的方式欺騙消費者,而後來當消費者聯合起訴後,該公司竟然資不抵債,造成消費者即使勝訴卻得不到退款。
❷ 假日擁有權的概念
分時度假 就是一個度假村或高檔酒店聯盟 然後以周次向外出售,以會員的形式發展專 會員購買的是以後若干屬年的權益如 30年 會員需要 一次性 交納高昂會費 還要每年交納1280元物業管理費 首先得到的權利是 每年都有八天七夜的 免費住宿權 房型 4人 五星標准 然後是一些會員 可享受的優惠 如精選假期 獎勵周 《特別優惠300—500 可以兩個人住五星酒店一周》請對分時度假了解的朋友幫忙鑒別一下或者從事過本職業的給個正確指導,最好可以提出有效證據
❸ 誰能幫我找一個觸犯法律的國內案例,要有評價分析
案例標題:分時度假合同有法可依
案情介紹
張某被邀請參加了一個分時度假推銷會,經過7個小時的封閉推銷,張某同意購買分時度假旅遊產品,要求先看合同,但是分時度假公司稱先行付款後看合同,在付了一部分款項後,才看到合同。張某認真閱讀了合同條款,發現很多內容不切實際,無法履行,比如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而目前國家規定中國公民僅能到20多個國家旅遊,而且很多國家的簽證也非常難拿,根本去不了。合同書的部分內容非常模糊,比如提供相關服務的條款,很不具體。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長達30年,一旦公司倒閉如何處理,合同上沒有說法。另外,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開的是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張某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項,分時度假拒不同意,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案情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分時度假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該退回張某所繳納的款項。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標的「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無法實現,屬於標的客觀不能,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退回張某繳納的款項。另外,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表明分時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實服務,是咨詢服務,而非分時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詐的情況,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分時度假合同有效,分時度假公司不應退回張某所繳納的款項。理由是本案中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能否辦到不能以國家現行規定旅遊路線為准,一方面30年內國家規定可能不斷變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徑解決出國手續的問題。因此,本案不存在標的客觀不能的問題,合同是有效的,分時度假公司不應退回張某繳納的款項。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只是財務記賬的科目需要,並不構成欺詐。
案例評析:
本案中,分時度假合同的標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去評價。將來可能的法律規定的變化只是具有或然性,並不具有必然性,評價合同的效力的標准只能以現有的法律規定,而不能以未來的法律規定。至於說公司可以通過其它渠道辦理出國旅遊,則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屬於非法的渠道,如果承認這些非法的渠道,就等於通過司法程序讓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夠辦理出國手續,也不能以此認定100多個國家出國旅遊標的的合法性。從現有規定來看,分時度假所約定的合同標的依照法律規定是不可能的,屬於標的客觀不能,因此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足以表明分時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所提供的服務是咨詢服務,而非分時出境度假。由於發票收費項目一欄填寫的是咨詢服務費,那麼分時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張所收費用為咨詢服務收費,而非承購旅遊產品的收費,從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分時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購費發票的情況下,只能認定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當然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張某隻需主張合同無效即可。
案情結果:
本案分時度假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該退回張某所繳納的款項。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標的「100多個國家出境旅遊」無法實現,屬於標的客觀不能,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分時度假公司應退回張某繳納的款項。另外,分時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開具的發票費用名稱為咨詢服務費,而非承購費,表明分時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實服務,是咨詢服務,而非分時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詐的情況,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相關法規:
為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遊者個人提起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 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遊者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委託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旅遊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准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在旅遊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遊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二十條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條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❹ 畢業論文:飯店分時度假經營模式如何寫
分時度假」,就是遊客先行支付費,獲得每年旅遊目的地酒店一周左右的住宿權,遊客想去哪裡度假,只要提前向分時度假公司提出申請,分時度假公司就可以為遊客安排好房間。與普通旅遊產品相比,分時度假最大的優勢就在於低房價。目前這種度假方式在許多國家都非常流行,但是在中國操作方式尚未規范。 所謂「分時度假」,就是有關機構先與酒店或度假村簽訂協議,將客房使用權每年按周劃成52份,用鎖定且優惠的價格按份銷售給顧客,顧客擁有在一定的期限內(一般為20至40年)在這一住所每年住宿一周的權利,同時還享有轉讓、饋贈、繼承等系列權益以及對酒店其他服務設施的優惠使用權。當消費者購買了某一處住所後,通過交換系統可以交換到參加這一系統的世界其他地方同等酒店的使用權。「分時度假」在20世紀60年代起源於法國,70年代被引入美國,之後開始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流行。 關媒體報道:「如果能夠建立起一個百萬會員的『分時度假』交換系統,將直接拉動內需50億至70億元人民幣,間接拉動內需200億至300億元,並直接增加兩萬個就業機會,間接增加10萬個就業機會。」 上世紀90年代分時度假理念引進我國。有分析人士認為,「分時度假」是前景非常看好的黃金產業,對拉動我國賓館旅遊業和促進銷售閑置房地產很有好處。而且,隨著國家改革開放進程的逐漸加快,可以開放的旅遊國家將越來越多,「分時度假」市場更應看好。 但是,不容樂觀的是分時度假產品糾紛不斷,讓人們對該產品產生更多的是疑慮。媒體和業界呼籲通過立法規范行業的發展。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消費者了解分時度假的特有性質,防範自身的風險更具有現實的意義。 分時度假涉及的法律問題 分時度假由以下幾個有機聯系的要素組成,對此應當有明確的認識 酒店物業的購買 現在市場上的分時度假產品,有的是購買度假酒店的客房時段的使用權,有的是購買某單元物業(產權酒店)。不管那種方式,都是通過購買的形式取得酒店物業的所有權或者某客房特定時間的使用權。 酒店使用權管理和交換 購買酒店物業的所有權。可以通過登記取得酒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使用權或者經營權作為經營的一部分應當另行制度安排,以保證酒店的經營者能夠有效的對酒店進行經營管理。 購買酒店某一時段使用權的,問題就更復雜。因為不能轉移物業的所有權,消費者的權利沒有保證。如果酒店破產或者出現其它權利變化,消費者的權利將無法獲得保證。 有的分時度假公司所銷售的更是權益憑證,沒有明確的酒店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擁有的只是預購的消費點數。盡管有些公司設定了擔保,但是,如果銷售公司破產,擔保公司恐怕也無力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出入鏡以及移民法案對出入境的限制 旅遊在國內尚無限制。但是,一旦到國外旅遊度假,則要受到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的各種限制。不僅有中國法的限制,而且更受到目的地所在國出入鏡和移民法的限制。在理論上可以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旅遊,但是實際能夠實現的可能是寥寥無幾。 避險指津 客觀評估自己的支付能力 分時度假服務產品首先是消費產品,這一點首先應當清楚。不要被宣傳品所宣傳的投資功能所蒙蔽。真正去度假,除了產權酒店或者客房使用權外,還需要更多的旅行費用。一般的分時度假產品的合同書都約定,合同一旦簽訂,不能退約。即便有的分時度假產品約定了退約條款,但是也要以支付20%左右的違約金為代價。 購買酒店物業應當關注物業的規劃用途 購買分時度假酒店,如果是以產權酒店方式銷售的,應當查清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有些以產權酒店的名義銷售的物業,不一定符合規劃用途。這一點一定要查清。其中頗有影響的秦皇島的某個項目就因違法規劃多次要求整改,而出現不能按時交付的現象。 購買分時度假產品交換服務產品銷售商的資質 在我國,對分時度假這一產品,雖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納入了旅遊管理中。我國對旅遊管理特別是旅行社管理實行許可制度。所有,分時度假交換系統的服務銷售應當從屬於旅遊管理范疇。購買分時度假產品時最好考察一下產品的最終銷售者有無旅行社行業資質。如果沒有旅行社行業管理資質的,要特別注意。 分時度假產品的法律文件,是一整套法律文件組成的文件體系 如上所述,分時度假體系涉及到諸多的法律關系,應當有不同法律文件約束。但是,現在市場上發售的分時度假產品,多數文件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分時度假產品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也是目前分時度假投訴多,但是消費者權益獲得司法保護少的根本原因。如:2002年2月6日,原告李某和北京金色世紀網路訂房公司簽訂「分時度假」認購合約書,合約書中指出訂房公司受泰達國際交換有限公司、北京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委託,代理銷售北京京瑞有限公司所屬京瑞大廈的「分時度假」權益。當日,李某按照約定支付首付款1.9萬元後,發現訂房公司與北京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無經營境外旅遊的資格,無法保證自身的權益,於是一紙訴狀遞到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讓關注該案的消費者大失所望。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稱:「李某與北京金色世紀網路訂房公司簽訂分時度假認購合同書,合約中明確指出合同的標的為分時度假的客房使用權。該合同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李某所述某公司及其相關公司無經營境外旅遊的資格,與簽訂合同無關。」 加入國際分時度假交換網不一定就能周遊世界 「加入國際上某某著名的分時度假交換公司的全部交換網路」只是一個招牌或者是一個美好的願望。我國公民能夠出國旅遊的國外目的地目前只有30多個國家。盡管我國對外開放的步伐在加快,但是,要想真正的周遊世界,還有待更長的時間。如果考慮國外出入鏡限制以及移民法律規定,周遊世界也許就是一個夢。在購買分時度假產品時,消費者應當就可以旅行的國家相國家旅遊局以及公安機關咨詢。 中國分時度假如何走出危機 面對市場上分時度假信任危機,建議有關部本盡快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如果暫時條件不成熟,行業組織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研究制定行業自律文件,規范行業行為,通過自律以及行業信息公開,打擊非法經營者。 分時度假供應者,加強自身的信用建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如引進國際通用的「猶豫期「制度,減少消費者的投訴,樹立企業的誠信形象。 認真研究和設計信託制度在分時度假體系裡的運用。我國已經制定信託法。按照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獨立是信託制度的基本原則。通過信託制度可以很好的解決酒店物業的經營權以及分時客房的使用權保障問題。 樓主參考下
❺ 泰達分時及交換度假的問題
天津泰達分時渡假是騙子
泰達公司當時在介紹的時候說:「一次性交納15年的飯店高峰時期住宿7天的費用,可以享受旅遊帶來的快樂。而且如果你不去交換(國內、國外)旅遊住宿,他們也可以提供把你租下的飯店客房出租給別人的服務,也就是說對我們來說不管入住與否都不會虧!」可是事實是這樣的,在我們第一年不用的情況下,我們向總部提出出租的要求時,工作人員解釋說是得我們自己把情況發到網上,他們公司對這一概不管!而當我們說要把我的這所謂的使用權賣出的時候,他們公司說也得是我們自己找到買主,才可能達到賣出的目的!
我上回上網找到了他們公司的買賣信息公布的地方,只有大堆的賣主,而無一個求租或買的人。對於這種情況我深感受騙了!!報紙上和網路上也有一大堆人的貼子是說:「有人去本部要求退款而被拒絕。」而且工作人員還以極惡劣的情緒說:「款退是不可能退的,你們要告也盡管去!」對於這么不合理的情況卻申斥無路,我深感對於這種明顯的商業欺詐行為如國家執能部門現在再不及時管理或處理,會有更多的人受騙!
投訴人:沙莉
產品名稱:交換渡假服務
產品型號:
銷售商家:北京京瑞房產有限公司
出廠廠家:
投訴類型:其它服務
發布時間:2005-11-19 15:07:21
上了泰達分時度假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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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天津 在線投訴 2006-3-6 王海在線wq315.com
編者——
分時度假投訴此起彼伏,銷售單位卻也依然在「指導」著更多消費者的度假,令人不得不佩服他們的良心和臉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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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方:天津泰達度假交換公司
投訴內容——
我是在天津與泰達度假公司委託的一家咨詢公司簽訂了分時度假協議的顧客,我們是3月4日簽的,並當場付了19000元,但是回去之後我們就感覺不太合適,於是轉天(3月5日)就向該咨詢公司表示打算解除合同,當時該咨詢公司表示讓我們提交一份解除合同的申請說明,我們也在當天下午提供了過去,現在在等待進一步回復,但是通過這兩天在網上查找到的信息,我們發現這方面上當的顧客有很多,所以現在我們感覺通過協商解決的希望很渺茫,想咨詢一下您們,如果他們拒絕解除合同,而我們堅持解除合同,該採取什麼辦法好呢?
投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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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315指點——
本站曾經協助消費者通過協商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分時度假合同糾紛,通過投訴部合作律師以訴訟方式解決的成功率92%,全部退款或賠償其他損失,少部分案件敗訴。如果合同約定北京仲裁委員會則一般需要仲裁,立案的費用較高,如果勝訴由對方承擔。
❻ 度假房產的產權共享
2013年5月,廣西北海市一家度假酒店5月11日「秀」出一本44人共有的房產證,堪稱最「牛」房產證。
據悉,這是這家酒店自去年推出的一套「共享度假」旅遊房產產品以來,辦理的首本房產證。
據這家酒店置業顧問介紹,為拉動消費,該酒店去年以來推出「共享度假」,將酒店的近100個套間分割出售,每個兩房套間分成若干份,消費者只需一次性交付每份19800元,或39800元,便可享有50年的房產權,以及每年在該酒店及其國內相關連鎖企業的一定額度的消費。
據介紹,目前已有來自浙江、上海等地近200人購買了這家酒店共200多份房產,他們中以冬天時到北海過「候鳥」生活的老人居多。 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分時度假」作為商業新概念一度受到吹捧,宣傳資源共享,號稱會員只花很少的錢,就可以依據自己時間安排到世界各地的連鎖度假村或酒店享受星級服務,那時候經營者讓顧客購買一個時段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可以轉讓、捐贈、繼承或和其他會員異地交換。
當時很多的旅遊主管部門對此也一度的支持,但是後來出現了旅遊經營者捲款逃走,詐騙這樣的案件,很多投資者不但沒有享受到服務反而不得不用訴訟的方式來維權,而這一輪「分時度假」走到台前,打出的是產權共享這張牌,這是比較新的地方。
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認為,這可能又是一種新的營銷手段,相對於以前推銷的使用權,產權共享,特別是在產權證上有自己的名字,會讓參與者或者投資者更心安。
但是他說,依據法的規定以及置業的目的,這個置業不僅僅是購買物業而已,而是享有所有權能下面的幾個重點權能,包括使用權、佔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當所有產權人享有的權利對等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矛盾沖突,當有人想退出或因個人債務陷入糾紛的時候,其他的人利益都會受到牽連。
❼ 「旅遊+」存在哪些消費糾紛
據統計,年我國居民國內旅遊達50億人次,出境游近1.3億人次,已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大出境旅遊客源國地位。旅遊經營者除了提供傳統旅遊產品之外,還附加提供大到旅遊房產、醫療教育,小到預訂民宿、購買門票等服務。
審判實踐和案例顯示,一些民宿並沒有營業執照,臨時漲價,不少遊玩項目是毫無經營權的民設景點;游學旅遊魚龍混雜,國外游學產品經過國內的層層代理價格虛高;分時度假甚至產生了以度假為名的集資、詐騙亂象,消費者無法維權。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新類型旅遊糾紛同比上升30%。針對「旅遊+」產生糾紛的共性問題,法官提示,旅行社在提供「旅遊+」服務中普遍存在著角色模糊的問題,與消費者直接進行接洽、銷售、簽約、履約的一般都是旅行社,但實際提供最終服務或附加服務的又是第三方,因此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現糾紛,旅行社常常會以其只是居間方為由進行抗辯,造成消費者維權難、法院認定難的問題。為避免消費者在「旅遊+」的旅行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北京西城法院特向社會發出「三步走」提示:第一步,審查合同主體。第二步,細化約定內容。第三步,明確違約責任。
❽ 關於仲裁管轄的問題。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來中訂立源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❾ 被騙買了上海御誠旅遊的分時度假產品,怎麼能退
不不不、這個退是其次的,你要徹底反省自己,為什麼銷售人員態度好、嘴巴會說、話多內、善於容製造恐慌營銷、善於吹噓產品優勢,你就會買,而遇到話少、誠實指出產品優缺點、不搞恐慌營銷,不步步緊逼的銷售你反而不會買。不徹底反省的話,今後要上的當還多著呢,這次追回來的錢,下次、下下次也會被其他人騙走的,
然後,找旅遊局、工商、派出所、看他們管不管吧,我看到有網友說他報案不管,然後他說被騙的是外國人,立馬就有人管了,實在不行你試試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