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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旅行社

發布時間: 2020-12-01 04:31:34

1. 如何理解《旅遊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誘騙旅遊者

1、《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2、本條是關於旅行社誘導、欺騙旅遊者消費,並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接待旅遊者經營模式及其具體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旅行社企業在經營團隊包價旅遊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費用的低報價招徠旅遊者,然後,在行程中利用旅遊者信息不對稱、身處陌生環境、對旅行社信任和依賴的弱勢地位,誘導、欺騙旅遊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再從為旅遊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方面獲取不正當利益,來彌補成本、獲取利潤,形成廣為社會詬病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這種「低報價、高回扣」的經營,已給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旅遊者、導游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極大損害:
一是嚴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經營模式。正常的團隊報價應該由三部分費用構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覽、餐飲和住宿等預定費用的采購成本,第二部分是財務管理、人工支出和廣告費用等經營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後的合理利潤。而「零負團費」的報價不僅不能涵蓋必然發生的采購和經營成本費用,甚至是沒有利潤的零報價。由此,「堤外損失堤內補」,依靠導游墊付資金和旅遊者消費獲取回扣等來填補成本的利益補充機制,就成為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必然選項。在這種扭曲的經營模式下,旅行社不再關注服務質量、細分市場、線路產品設計和做強做大,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通過何種方式和手段讓旅遊者在團費外更多的消費。

二是嚴重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在「零負團費」經營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有意隱瞞商品和自費項目的真實信息,進而從其他經營者那裡獲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了旅遊者消費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參加的自費項目,經營者通常只獲得票面價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給了旅行社或導游;安排的購物商品價格往往遠高於當地市場正常水平,有些更多達幾倍、十幾倍。當旅遊者不願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往往會發生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的現象,對旅遊者的人身權直接構成侵害。現實中由此侵害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的事例大量發生。

三是扭曲了導游等從業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在現實生活中,旅行社聘用導游不但「不支付工資報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承擔社保費用」,而且經常要求導游墊付應由旅行社支付的接待費用,甚至一些旅遊大巴司機也得不到旅行社應支付的費用,其結果導致依靠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成為導游等從業人員收入的主要來源,嚴重影響了這呰從業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及個人利益。

多年來,旅遊主管部門從立法到執法,為打擊「零負團費」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顯,甚至出現了「誰能拿到的回扣多,誰的團隊報價低,誰的產品有吸引力,誰的客源份額大」的狀況,企業失去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因此,需要從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和規范。

為了扭轉旅行社業扭曲的經營模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等的合法權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的外在表現,到「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誘騙旅遊者」的實質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最終目的,對「零負團費」經營的內涵作了界定,並明確禁止旅行社以這種模式從事經營活動。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經營包價旅遊等服務的招徠報價,除正當、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於其經營、接待和服務成本。這里的「正當、合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批量采購機票的總成本在銷售後期已經收回並產生盈利之後,旅行社採取團費報價降低對剩餘的名額進行促銷,或者旅行社將景區、住宿經營者向其集中支付的獎勵性款項作為促銷補貼面降低團費等。

(二)旅行社不得誘導、欺騙旅遊者。誘導、欺騙旅遊者的情形包括: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誘導旅遊者報名參團;二是隱瞞不合理低價的事實真相,不向旅遊者明示團費低於經背、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三是隱瞞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的真實情況,如該購物場所所售商品價格與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的真實差異等;四是不向旅遊者披露旅行社將因其消費而獲取利益的事實。

(三)不得通過旅遊者的消費獲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既包括回扣、「人頭費」等形式的貨幣利益,也包括非貨幣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由於是誘騙旅遊者和不正當利益的性質,旅行社因此獲取的貨幣或非貨幣利益,不論公開或私下收取、不論是否入賬,均屬非法所得。

2. 《旅遊法》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哪些事項

1、應提供旅遊行程單,並在訂立合同時告知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法律依據:《中華人們更共和國旅遊法》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託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3. 旅遊法規定旅遊者有何種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遊法》第66條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專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屬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因這些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遺漏景點應當如何賠償

根據最新來《旅行社管理條例自》第70條24項規定,執法部門以上報行程為例,如遇旅行社違約,造成遊客景點遺漏的應當賠償三倍未去景點費用;未產生費用的(如:公園,城市,街道等)應賠償當日服務費30——50元/一人次。

5. 新旅遊法的出台旅行社應該注意什麼

新的旅遊法針對旅遊社明確規定,旅遊社經營有五個「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 購物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的方式獲得利益,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對導游和領隊也明確「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不 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等。這一系列的規定,清晰地明確了低價招徠,通過強迫購物、不恰當的途徑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屬於非法。從各個環節明確了旅遊市場的規則和行為規范。

旅遊社現在帶團出去的利益被旅遊法控制,在向以往通過低價招攬遊客,然後在通過各種渠道獲的利益行不通後,現在只能把價格提高,像現在的出境游價格瘋漲,其中東南亞游漲幅高達50%至100%,這讓旅行社在國慶黃金周流失過半客源。 旅遊社的業務量在最近幾天大跌,好多遊客本來想在國慶幾天節假日跟團出去旅遊的,結果這幾天旅遊社價格猛漲,於是就幾個朋友約好一起自己出去旅遊了,如有車的就自駕游,未車的也可以坐車或者坐飛機等。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業務相對來說減去一大半吧。

新的旅遊法實行後,對外出旅遊的遊客們有很大的好處,都是自願透明消費。像在旅遊景區內也不會花冤枉錢去購買物品等。這樣自駕游會不斷增多,旅行社或其他旅遊經營者將受到不小的影響。

6. 新《旅遊法》對旅行社都有哪些規定

《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 新《旅遊法》對旅行社都有哪些規定

《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回為其提供旅遊服務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 旅行社少帶遊客去一個景點,按照《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應該怎麼賠償

如果導游減少景點事先沒有徵求全團客人的同意,那麼就是違約可以找旅行社要求賠償,旅行社不賠就投訴當地旅遊局,旅行社會被罰款

9. 《旅遊法》的實施對旅行社行業有哪些影響

《旅遊法》的實施對旅行社行業有哪些影響?

一、旅遊法施行凈化旅行社行業環境,加速旅遊需求釋放。

《旅遊法》規范行業發展,改善供需關系,將加速旅遊業發展,休閑游市等相關產業將長期受益。

二、旅遊法對症下葯,變革規范旅行社行業運作模式。

1、旅行社傳統的盈利及運營模式是市場亂象根源

①旅行社/導游/商家三方協作推零負團費等招徠遊客,以自費/購物項目獲利;

②關鍵環節-導游多為掛靠旅行社模式,收入完全依賴自費/購物項目推介,遂有強迫購物、改行程、甩團等旅遊糾紛。

2、對症下葯,變革規范旅行社行業運作模式。

①對旅行社經營明確規定五個「不得」,禁止了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及參加自費項目的情況。

②變革導游環節行為模式,明確其工作關系和許可權的三個「不得」,實行旅行社與導游聘任關系,采勸基本工資+補貼」薪資體系。

三、旅遊法影響部分線路價格合理上漲

旅遊法影響部分線路價格合理上漲,短期部分壓制消費需求,長期刺激出遊需求釋放,區域影響差異,部分境外旅遊需求或轉向境內。

①原有的純玩/無自費產品價格保持穩定。此前該類產品價格已經高於普通的含自費/購物產品,旅遊法對其價格影響有限;

②部分線路將自費項目納入行程,剔除購物點,價格合理上漲。此類產品報價需涵蓋此前自費項目及購物點對團費的「補貼」,價格有所上漲,但遊客實際支出的上漲幅度較小;

③原自費項目/購物點較多的線路,價格後續將有較大漲幅。

④短期部分壓制團客需求,短期看壓制市場需求;長期看旅遊法推動旅遊價格回歸理性,旅遊質量提升,刺激出遊需求。

四、境外游價格大幅度增長:

境外線路以購物為主的東南亞、韓國旅遊價格上漲幅度較大,也使得部分境外旅遊需求轉向境內。

五、旅行社行業整合或啟動,經營規范的旅行社獲主動權

相比自由行,旅遊團仍具備便利、價格實惠等優勢,仍具備發展空間。旅遊法使各旅行社在同一合理價格區間內競爭,關注點將轉移到服務、規模和經營策略上,規范經營、具備創新能力的大型旅行社具備先發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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