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㈠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賬務處理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所以這筆錢肯定是不會在公司銀行賬戶里,而是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局)管理。希望幫助到你。
㈡ 注冊旅遊公司繳納的質量保證金是要一直放在旅遊局嗎
不是的,這筆錢是要存進銀行賬戶的。因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本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20萬元。
旅遊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一、注冊旅行社及旅行社資質辦理的條件
1、有實際辦公地址,有基本辦公設施,如電腦、電話、復印機等;
2、申請國內旅行社資質,注冊資金最低30萬(商事改革後是認繳制),國際旅行社的注冊資金為150萬以上;
3、辦理旅行社資質,需要至少三位導游(一般要求導遊人數必須超過旅行社總人數的五分之一,最低要求三名),並提供導游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記錄證明。
4、取得旅行社資質後,旅行社須在規定時間內在旅遊局制定銀行賬號內繳納20萬質量保證金,此保證金除非注銷旅行社,否則是取不出來的。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擴展閱讀:
注冊旅行社流程:
1、名稱核准,比如XXX旅遊有限公司;
2、填寫《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1 )提交設立申請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 )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
3 )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書。
4 )導游不低於公司人員的20%且不少於3名。公司審批後保證兩個月內和導游簽訂勞動合同承諾書。
5 )經營性辦公用房的房產證明或不少於一年的租賃合同。
6 )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聯網的條件。
7 )提供《旅行社優質服務承諾》。
㈢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丟了怎麼辦
各旅行社:為了認真貫徹實施《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關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的有關規定,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存取,確保我市旅行社經營和旅行社監督管理工作穩定有序開展。根據國家旅遊局和省旅遊局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市關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從今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二、為方便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存儲和監管,根據我市旅行社分布的現狀,我局在比較銀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儲承諾和服務方案的基礎上,在省旅遊局推薦的4家銀行中重點推薦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作為我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存儲銀行。三、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並在存入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旅遊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簽署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由銀行提供擔保的要提交《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函》。四、根據國家和省旅遊局《關於暫退部分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渡過金融危機沖擊難關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暫退60%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至2010年12月31日的規定,此次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存儲按照國家旅遊局「老社老辦法、新社新辦法」的原則,即2008年12月31日前批準的旅行社存入8萬元保證金(其中4萬由市旅遊局直接轉到指定銀行),此項工作在10月31日前辦理 完畢;2009年1月1日以後批準的旅行社足額存入20萬元保證金。五、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指定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的承諾。按照國家旅遊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簽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與旅行社共同簽署規范性的法律文書,並由旅行社提交市旅遊局備案。六、申請設立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存儲辦法可按本通知的要求辦理。附件: 1、交通銀行、中國銀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承諾書》2、交通銀行、中國銀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儲管理服務方案》
㈣ 什麼是旅行社質保金
可以這么理解,就是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大概是十萬塊錢。
舉例,旅行社組織的某次旅遊活動,沒有做好,遭受到遊客的投訴,經過旅遊部門的調查,責任是在旅行社的身上,而旅行社又不履行職責賠償,那麼,旅遊部門就會從質量保證金上面扣除應該賠償給遊客的部分。
質量保證金是交由旅遊部門管理的,當旅行社關閉不再經營,這些保證金會退還給旅行社。
㈤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施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工作,維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 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根據《施行社管理條例》及有關 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旅行局分級設立旅遊質量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負責施行 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各級質監所在審理保證金賠償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准繩公正辦案,保護雙方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 應當依法進行審理。
三、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下列情況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一、旅行社因自身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四、超過規定的時效和期間的;
五、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返 回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各級旅遊質監所對施行社保證金賠償案件應先受理,後按投訴對 象移送有管轄權的質監所處理。
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管轄下列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一、中央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
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
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旅行社保證金賠償案件。
第八條 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本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 保證金賠償案件。 在省(區、市)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保證金賠償案件,由省級旅遊局 質監所管轄。
第九條 質監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 質監所,受移送的質監所應當受理。受移送的質監所認為受移送 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質所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質監所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質監所有權審理下級質監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也可以 把本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交下級質監所審理。 下級質監所對它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質監 所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質監所審理。
返 回
第三章 審 理
第十一條 保證金賠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辦法所列保證金賠償適用范圍;
二、請求人是旅遊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遊2者和其合法代 理人;
三、有明確的被投訴旅行社,具體的要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二條 請求人應當向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書。賠償請求書應當寫明下 列事項:
一、被投訴旅行社的名稱、導游姓名;
二、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及團隊名稱、地 址、電話;
三、賠償請求和根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
第十三條 質監所接到賠償請求書,經審查,符合相辦法受理條件的,應 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不符合本辦法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 賠償請求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質監所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將《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 送達被投訴旅行社。被投訴旅行社在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30 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應當寫明調查核實過程、事實證 據、責任及處理意見。質監所應當對被投訴旅行社的書面答復 進行復查。
第十五條 被投訴旅行社接到質監所《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可以與請 求人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和解情 況報送質監所。
第十六條 質監所處理賠償請求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 清責任的基礎上在30日內進行調解,促使請求人與被投訴旅行 社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 質監所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請求人自身的過錯,右以決定撤消立案,通知請求人 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請求人與被設訴旅行社的共同過錯,可以決定由雙方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由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由質監所決定;
三、屬於被投訴旅行社的過錯,可以決定由被投訴旅行社承擔 責任。可以責令投訴旅行社向請求人賠償損失;
四、屬於其他旅遊服務單位的過錯,可以決定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質監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書》 通知請求人和被投訴旅行社。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書》由所屬旅遊局主管負責人核准 簽發。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 一級質監所提出由訴。
返 回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向質監所請求用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時效期限以請求 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超過時效的請求可以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質監所受的保證金賠償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90天內審理終結。 有特殊原因的,經上級質監所批准,可以延長審理30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5年7月1日國家旅遊局第4號令發布 的《旅行社質量保證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㈥ 旅行社為什麼要交質量保證金,合理嗎
根據最新的修改,是120萬元。
原因如下,以下為修改段節選。
調整一:門檻實際有升有降
調整首當其沖的是旅行社進入門檻問題。法制信息網上公布的說法是:「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門檻。」這方面涉及的主要內容是注冊資本和保證金兩方面。
注冊資本方面修改:
一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旅遊社的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人民幣30萬元(第六條);
二是,規定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不再需要經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直接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
三是,取消了條例關於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方可設立分社和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的規定。」
質量保證金修改:
一是,降低了質量保證金的數額,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60萬元降低為20萬元,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160萬元降低為140萬元(第十一條);
二是,建立了質量保證金的動態管理機制,旅行社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退還50%的質量保證金;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質量保證金退還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第十三條);
三是,明確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質量保證金的三種情形(第十二條)。」
㈦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適用什麼情形
第一條 為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工作, 維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旅遊局分級設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 「質監所」)負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賠償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各級質監所在審理保證金賠償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准繩公正辦案,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進行審理。
三、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下列情形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四、超過規定的時效和期間的;
五、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各級旅遊質監所對旅行社保證金賠償案件應先受理,後按投訴對象移送有管轄權的質監所處理。
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管轄下列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一、中央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
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
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旅行社保證金賠償案件。
第八條 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本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在省(區、市)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保證金賠償案件,由省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
第九條 質監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質監所,受移送的質監所應當受理。受移送的質監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質監所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質監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質監所有權審理下級質監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交下級質監所審理。
下級質監所對它所管轄的保證金賠償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質監所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質監所審理。
第三章 審 理
第十一條 保證金賠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辦法所列保證金賠償適用范圍;
二、請求人是旅遊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遊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確的被投訴旅行社,具體的要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二條 請求人應當向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書。賠償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被投訴旅行社的名稱、導游姓名;
二、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及團隊名稱、地址、電話;
三、賠償請求和根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
第十三條 質監所接到賠償請求書,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不符合本辦法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賠償請求書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質監所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將《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送達被投訴旅行社。被投訴旅行社在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應當寫明調查核實過程、事實證據、責任及處理意見。質監所應當對被投訴旅行社的書面答復進行復查。
第十五條 被投訴旅行社接到質監所《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可以與請求人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和解情況報送質監所。
第十六條 質監所處理賠償請求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30日內進行調解,促使請求人與被投訴旅行社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 質監所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請求人自身的過錯,可以決定撤銷立案,通知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請求人與被投訴旅行社的共同過錯,可以決定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由質監所決定;
三、屬於被投訴旅行社的過錯,可以決定由被投訴旅行社承擔責任。可以責令被投訴旅行社向請求人賠償損失;
四、屬於其他旅遊服務單位的過錯,可以決定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質監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書》通知請求人和被投訴旅行社。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書》由所屬旅遊局主管負責人核准簽發。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質監所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向質監所請求用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時效期限以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超過時效的請求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質監所受理的保證金賠償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90天內審理終結。有特殊原因的,經上級質監所批准,可以延長審理30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5年7月1日國家旅遊局第4 號令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㈧ 旅行社為什麼要交質量保證金,合理嗎
合理的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即申辦旅行社時, 依法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預先交納的, 由旅遊行政部門管理的, 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旅行社經營期間, 保證金要存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 旅行社終止經營時, 保證金退還。
經營國際旅遊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 含中外合資旅行社) 6 0萬元人民幣;
經營國際旅遊接待任務的旅行社3 0 萬元人民幣;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 0 萬元人民幣;
特許經營出國( 出境) 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 0 0 萬元人民幣。
㈨ 新規定的國際旅行社要交多少質量保證金
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的,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60萬元人民幣。
國際旅行社除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外,經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還應繳納100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每設立一個分社,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社,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擴展閱讀:
保證金管理
1、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准和具體辦法,各級旅遊行政管理機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對質量保證金進行管理。依照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地市級以下質監所的設置,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
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各級質監所在其委託或授權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對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權,質監所應當接受同級旅遊局的領導和監督,旅遊局對其質監所在委託范圍內的工作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各級質監所同時接受上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㈩ 經營境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滿足什麼條件
1、申請國內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必須有企業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遊業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需要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後,才能取回。5、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