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行程
㈠ 旅行社違反約定行程,本來六天的行程縮短為5天,旅行社單方減去一天自由行的時間!應怎麼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類似的事先聲明普遍存在。幾乎所有旅行社提供的旅遊行程單中,都有一句類似的話,大意是旅行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有權對旅遊行程進行調整。旅行社認為只要有這樣的事先聲明,就能夠確保萬無一失。而且旅遊行程單作為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已經由遊客簽字認可,按照常理應當對旅行社和遊客均具有約束力。所以,組團社認可地接社的服務行為,認為自己沒有違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同時,這樣的事先聲明,等同於旅行社單方賦予了導游擅自調整行程的權力,對於導游的管理形同虛設。
2、旅遊行程單的聲明是否有效。雖然旅遊合同中有關於旅行社可以調整行程的約定,但這樣的約定對於遊客仍然不具有約束力:第一,即使行程調整的約定有效,但由於遊客在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已經明確,每天只游覽一個景點。和旅遊行程單中的約定相對應的是,遊客和旅行社的約定為特別的約定,其他約定的效力應當被排除。第二,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由於旅遊行程單中的約定限制和損害了遊客的權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所以,不論從雙方的約定看,還是法律規定看,有關旅行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可以隨意調整行程的約定不能約束遊客。說句大白話,旅行社雖然形式上有這樣的事先聲明,但實質上等於沒有任何聲明。
3、旅行社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在旅行社看來,由於沒有減少旅遊景點,而且也有旅行社的事先聲明,只不過景點的游覽時間有些變化而已,所以,旅行社並不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遊客看來,旅行社的景點游覽時間的調整,盡管不足以導致遊客直接權益損失過大,但卻打亂了整個旅遊行程的安排,給遊客的旅遊造成困擾,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看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是否完全相符,或者說旅行社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擅自減少景點當然是違約,旅行社不會有異議,但沒有按照約定的順序提供服務,則屬於不完全履行,也是違反合同約定的一種表現形式。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為遊客安排的景點游覽,應當是每天安排一個景點,在實際提供的服務中,也應當是每天安排一個景點,而不是將全部景點游覽合並為一天。案例中實際提供的服務表明,雖然景點沒有減少,但游覽順序被打亂,自然屬於違約的范疇。
4、遊客是否遭受了實際損失。旅行社調整行程,旅行社認為遊客沒有遭受損失,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遊客的觀點恰好相反。旅行社和遊客觀點截然相反,關鍵的問題是,要明確由於旅行社的違約行為,是否給遊客造成實際的損害。筆者以為,旅行社擅自調整行程,給遊客造成了兩個方面的損失:第一,給遊客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由於遊客為了突出度假的特點,不願意參加常規團,參加了所謂的純玩團。如果遊客選擇參加的是旅行社組織的常規團,就可以少支付1000元團款。第二,遊客參團的目的非常明確,是為了休閑度假而來,希望放鬆旅遊節奏,而實際上並非如此,也給遊客造成了損失,但這樣的損失無法直接計算。
5、旅行社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旅行社的違約行為給遊客造成了上述連個方面的損失,因此,筆者以為,旅行社需要就上述兩種損失承擔責任:退還遊客1000元團款,同時旅行社還需要與遊客協商,就遊客休閑度假行程中的服務瑕疵予以適當補償。由於補償多少沒有明確的標准,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糾紛的實際處理中,有時反而會成為快速解決糾紛的障礙。
㈡ 旅行社行程單模板是
一般有以下幾樣構成:
1、標題:如「五台山兩日游,平遙古城一日游」等。旅行社的LOGO。
2、行程安排:兩日游或一日游的每天的行程明細及所包含的旅遊景點,購物店。乘車及景區游覽時間等。
3、服務標准:包含大交通,當地小交通,用餐,住宿,保險,導游等明細。
4、注意事項:當地的一些民俗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及旅行社需要承擔及免責的條款。
5、友情提示:提示客人當地的溫度或需要攜帶的物品,如厚外套,遮陽傘等。
6、旅行社的聯系電話,名稱,經營許可證編號,公司網站,公司郵箱,辦公地址等!
㈢ 去旅行社報團應該注意什麼
注意事項如下:
1、了解旅行社。
參加旅遊選擇旅行社,一定要到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工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和旅遊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或門市部備案證)、實行明碼標價的有資質、正規的旅行社報名。到旅行社營業部報名時,一定要留意其經營場所與經營許可證上的地址是否一致,建議不要採用電話或接受上門服務的方式報名。
2、看旅行社宣傳材料。
印刷精美,內容翔實的宣傳冊或產品說明是旅行產品品質的重要表現,而幾張簡單的列印文件很難讓人相信你在旅行產品的實現上能有好品質的保證。
3、看旅行社是否提供選種表,行程表內容是否詳盡。
行程表就是旅行的日程安排,應包括住宿、用餐及景點幾個方面,越詳盡越好。一份出色的行程表甚至包括下榻酒店及用餐餐館的電話,萬一客人走散,可憑此及時與團隊取得聯系。提供日程表越詳盡,旅行社中途隨意改動安排的可能性越小。
4、看行程安排是否合理。
有些旅行社的行程看似誘人:國家多、城市多、安排緊湊。可實際上在途中浪費很多時間,甚至走回頭路。例如某旅行社組織的北京到以色列再到南非,再返回以色列返回北京,14天行程的旅行,僅飛行和在機場候機安檢的時間就近60個小時,這樣旅行下來,不僅是浮光掠影,而且人困馬乏,更談不上旅行觀光的樂趣。
5、探討景點細節。
看行程表時不僅要注意節目和景點,是否符合自己興趣,而且要看標注是否詳細。如果行程上寫阿爾卑斯山滑雪一天或黃金海岸暢游半日之類的話,可千萬要小心。因為阿爾卑斯山和黃金海岸的范圍很大,當地滑雪場或海濱浴場眾多,它們的設施、管理、自然條件都相差頗多,享受的服務判別很大。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向旅行社詢問滑雪場或浴場的具體名稱及情況。雖然即使說了旅行者也未必知道,可如果旅行社說不出,這裡面一定有問題。另外,在向別家旅行社咨詢時,可以順便問一問該場所如何,競爭對手常常會說出實情。
6、明確哪些游樂項目已包含在團費之內,哪些需要自理。
弄清門票是只包含一道門票,還是全部。例如,到某海濱旅行,游泳是不收費的,而潛水、滑水、乘快艇出海等是均需自理的。可旅行社行程上只寫下午1時至4時,在X浴場游泳、滑水、乘快艇。這就很容易令人誤解。因此,出行前一定問清,以免日後糾紛。
7、問清用餐標准。
民以食為天,出門在外,吃的好壞,關系重大。事先問清餐標,一是估摸一下吃的好壞,二是如果途中旅行社因故未能安排餐食,退錢,也有個標准。另外,還要問清幾菜幾湯,幾葷幾素。如果是出國旅行,最好問明中餐還是當地餐。
㈣ 旅行社一般提早告訴行程啊
旅行社在你報名的時候就會有大概的行程安排給你,出發前兩三天會再聯系你確認集中地點時間需要准備什麼東西的,你明天出發現在還不知道航班安排是不正常的,是不是旅行社聯系不到你?給錯電話號碼?
㈤ 旅行社的全含行程和不含行程有什麼區別
一個就是全包,就是行程都安排好的,一個就是不含行程,就是自由行,只是幫你預定好機票和酒店,你自己去玩。
㈥ 旅行社說的發放行程指的是什麼
就是把要去旅行的日程安排發給你。
㈦ 行程延誤時旅行社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付先生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北京游,由於航班臨時取消,導致付先生等旅遊者延誤一天時間返回。付先生等要求旅行社為延誤向旅遊者賠償,旅行社認為沒有過錯,拒絕賠償。付先生等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堅持要求旅行社賠償。
旅遊者參加旅遊團,經常會為降低服務質量與旅行社論理,旅遊行程延誤就是其中的焦點之一。行程延誤,不僅是給旅遊者帶來不愉快,更主要的是可能給旅遊者帶來其他的損失,如已經安排的工作或者商談不能進行。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延誤,旅遊者總是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實,旅行社是否需要賠償,要具體而論,旅遊者不能不分青紅皂白,都要求旅行社概括承受。
首先,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引起的延誤,旅行社盡到了注意義務,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只要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的旅遊行程延誤,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只要旅行社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都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用一句通俗的話來描述:大家晦氣,自認倒霉,共同承擔自己的損失,不能要求對方賠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景點來不及游覽,旅行社只需要退還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但不需要賠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旅遊者不能按時返回,旅行社也不需要為旅遊者耽誤工作承擔責任。
其次,旅行社自身引起的延誤,旅行社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旅行社工作疏忽,或者供應商協作不利,導致旅遊行程延誤,不能按照旅遊合同提供約定的服務,旅行社要承擔全部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經濟損失。如旅行社租用的旅遊車被臨時取消,旅行社通過其他渠道再租用旅遊車,延誤了旅遊者的行程,旅行社不僅要承擔延誤時間的賠償責任,還要對景點取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有違約金約定,按照違約金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旅行社不僅要退還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還要承擔同倍的違約金。
再次,公共交通引起延誤,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旅遊法》和《最高法院旅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共交通如航班、鐵路、輪船、高速快客等的延誤或者取消,造成旅遊者行程延誤,減少甚至取消了旅遊服務項目,或者導致旅遊者延遲返程,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要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如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旅行社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旅行社預訂的包機、包船、火車專列等交通工具,由於不向不特定的群體開放,只是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屬於公共交通的范疇。如果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延誤,導致旅遊者權益受損,旅行社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旅行社延誤導致返程推遲,要向旅遊者賠償誤工費。如果旅行社的失誤,引起旅遊者延遲返程,旅遊者提出誤工費賠償是合理的。旅行社需要掌握的原則是,假如旅遊者提出的誤工費賠償數額很高,旅行社可以要求旅遊者出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憑證明支付賠償。如果旅遊者不能出具證明,就按當地上年人均收入支付賠償。造成退休人員和未成年人的延誤,旅行社酌情予以補償。
第五,延誤導致旅遊者的間接損失,旅行社不予賠償。旅遊者會以延誤使得旅遊者不能及時返程,喪失了和客戶簽訂合同的機會,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旅行社可以不予理會。因為旅行社必須賠償直接損失,沒有賠償間接損失的義務。當然如果延誤是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與旅行社無關,損失由旅遊者自己承擔。
㈧ 旅行社計調要做行程報價給客人具體是一個什麼樣步驟要詳細點
如果你是組團社,需要了解了地接社的基本情況。
1、告知地接社人數,時間,交通工具或往返車次航班號。
2、告知地接社客人要求的住宿,用餐標准,
3、告知地接社當地游覽的時間,以便地接社按照你的時間安排景點。
4、有無特殊要求。如需要參觀特定的工廠企業或者拜訪客戶,或者指定景點。
5、客人中有無特殊人群
拓展資料
旅行社(Travel Agency)
世界旅遊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於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製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准備。」的行業機構。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遊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拓展鏈接
網路_旅行社
㈨ 關於旅遊中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的問題
你這個情況可以先跟報名的旅行社溝通,如果對方不解決可以投訴當地旅遊局,導游臨時更改行程要事先跟客人溝通,說明更改的實際情況,經過客人允許後才能更改
㈩ 旅行社隨意更改行程怎麼辦
根據我國最近出台的《關於審理旅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准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案中,單位與某旅行社約定了旅遊路線,並簽有書面旅遊合同。而旅行社私自改變行程,約定遊玩的國家和景點全部被其改變,屬於典型的違約,如果旅行社在與單位訂立合同之初並無意履行合同,那麼旅行社涉嫌民事欺詐,旅遊者可以據此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
如何避免旅遊糾紛
首先,選擇證照齊全、資質良好、信譽度高的正規旅行社,事先要貨比三家,千萬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野馬旅行社」,慎防超低價的旅遊陷阱,以免上當受騙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其次,謹慎簽訂旅遊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行程安排、食宿標准、交通工具、購物安排等具體內容,並規定違約賠償標准。在旅遊途中發現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可根據情況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但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合理救濟措施。
最後,還應了解解決旅遊糾紛的途徑:一是與旅行社協商調解;二是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申訴;三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四是根據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進行維權,遊客都應注意保存好證據材料,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