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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旅遊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

發布時間: 2020-12-18 10:20:48

A. 是什麼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頻發應該如何管理最有效

論重大責任事故罪
【摘要】
作為安全生產領域最常見的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其立法的完善能有效地從刑法學的角度促進和保障安全生產體系的完善。雖然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條就是修改、補充了刑法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與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相比,擴大了犯罪主體,並提高了刑罰。但是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仍存在缺陷,具體表現為:犯罪主體單一、在刑種設置方面過於簡單,應增加罰金刑刑種,增設重大責任事故危險犯。本文就是是對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法的專題研究,著重研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刑種、重大責任事故危險犯等三個問題。
【關鍵詞】重大責任事故罪 犯罪主體 單位 罰金刑 危險犯 量刑
前 言
在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多發的一類業務過失犯罪,近幾年來由於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各類重大責任事故頻發,使得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發揮刑罰功能成為備受國內外重視的一個問題。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其第一條就是修改、補充了刑法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規定,與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相比,擴大了犯罪主體,並提高了刑罰。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述規定,犯罪主體范圍較窄,對大量存在的個體經濟組織、無證生產經營單位、人員或者包工頭難以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必要擴大該罪的犯罪主體,而且條文的法定刑過低,不能有效遏止新形勢下安全生產領域里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規定,將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對原條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將該罪的犯罪主體從原來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擴大到從事生產、作業的一切人員,把目前難以處理的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體、包工頭和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都包括在內了;二是對「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刑從原來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六)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發揮了刑罰懲治安全責任事故類犯罪,保障生產、經營安全(含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功能,有效地從刑法學的角度促進和保障安全生產體系的完善。但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規定存在著缺陷,即主體范圍單一、危害結果的樣態、法定刑刑種的配置簡單等。完善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該將單位列入犯罪主體范圍,同時在刑種設置方面增加罰金刑;增設重大責任事故危險犯。
一、 重大責任事故罪增加單位犯罪
根據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行刑法條文的表述,理論界通說認為:我國現行立法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限定為自然人,而且為特殊主體,即生產、作業中的從業人員。凡不具有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比如在生產作業場所的參觀者),單位也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但筆者認為現行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僅限定為特殊主體的自然人是該罪立法上的缺陷,不能適應遏止安全生產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多發勢頭的需要,單位理應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一)外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立法情況
一些外國刑法把重大責任事故罪列入業務過失犯罪,主體也不僅限於特殊主體,比如1994年生效的法國刑法在責任事故犯罪中對法人追究刑事責任,法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有三種:非故意殺人罪、非故意傷害人之身體罪、對他人造成危險罪,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責任事故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法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對於重大責任事故負刑事責任的單位,除了適用罰金刑外還可以同時適用一種或多種資格刑。這些資格刑包括:解散法人;永久性或最長5年期間,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一種或幾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禁止公開募集資金;永久性或最長5年期間,關閉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企業機構或一家或數家機構、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排除參與公共工程等。
在現行的西班牙刑法典中,並非所有的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都有法人構成,只有第316條規定了構成違反勞動保護規則罪(類似我國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可以是法人。
(二)單位成為安全生產責任事罪主體的現實性
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後,我們在追究生產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的同時,很自然會考慮到該行為是其自己意志下的行為還是履行單位意志的行為。如果是由於在自己意志支配下主觀上出現過失,進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該生產作業人員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從事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產生的利益又是歸單位所有),因而發生嚴重後果的,這種現象我們如何看待如果從業人員也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那麼利用強勢地位將自己意志施加於從業人員的單位又構成什麼罪呢2007年4月17日(以下簡稱為「4.17」事故)筆者所處的舟山市發生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為趕工作進度,明知艙內未按安全管理規定配備良好的通風設施,公司集體討論後還是要求一班組長帶領多名打磨工在短時間內完成在建船隻淡水艙的打磨塗裝作業。由於缺少通風設施的原因,打磨工從艙壁打磨下來的油漆粉塵充滿整個淡水艙無法及時排散。當打磨機碰到已經裸露的金屬艙壁時飛濺的火星迅速引燃了艙內空氣中高濃度的油漆粉塵,致3人重傷,多人輕傷。對這么一起安全責任事故,公司決策層的意志反映了公司的意志,公司作為法律上擬制的人其違章意志從從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里體現出來,但是由於法無明文規定,無法對該公司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類似的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人的生命為代價,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利用強勢地位將單位意志施加於從業人員進行違規作業的現象比較普遍。據統計,筆者所在的舟山市2006年、2007年共有14個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有6人因接受單位指令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後果而被追究責任,雖然事故單位在行政責任上受到處罰,但由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未規定單位犯罪,使得這6家單位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單位作為犯罪主體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法上的缺位,使該罪喪失了打擊和威懾功能,未能體現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的理念。
(三)單位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的可行性
1)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犯罪的主體界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說的單位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是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從定義上看,筆者認為其涵蓋了刑法學上單位犯罪所指的「單位」的內涵,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的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我們認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成為刑法學上單位犯罪主體,除此以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以及按照自然人個體經營進行注冊的,觸犯刑法的均以自然人犯罪論的結論。
2)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犯罪的主觀特徵。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那麼單位在罪過形式上是否存在著過失呢目前理論界存在著否定論和肯定論兩種觀點,筆者認為單位犯罪在罪過形式上存在著過失,在重大責任事故中存在著單位的過失。理由是:第一,刑法條文直接認同單位在罪過形式上是否存在著過失,最明顯的是97刑法第229條第3款規定的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該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事,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要求主體的主觀罪過形式是過失,刑法不僅將本罪規定為單位犯罪,而且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第二,刑法條文中未規定處罰單位,但規定了過失單位犯罪,如97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該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刑法明確將本罪主體規定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第三,97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修訂前是涵括在79刑法第11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之中的,修訂後的重大責任事故罪規定在刑法中第134條。這種重大責任事故的過失行為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過失行為實際上並無區別,一個為單位犯罪,存在著單位主觀罪過上的過失,一個只規定為為個人犯罪,顯然現行刑法在上述條文上表述的差別顯示兩個罪名互相之間缺乏應有的協調,現行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也存在著單位主觀上的過失。
3)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是單位犯罪的行為方式,它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除了單位中直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生產作業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的犯罪行為外,還要求表明該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系單位行為的特定客觀條件,這就是單位犯罪行為必須是集體研究決定或者負責人的決定實施。一是單位集體決定,是指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定。例如公司的董事會,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決策機構一般是指有關的行政組織的領導人員經集體研究決定,如上文提到的「4.17」事故,公司集體討論,命令一班組長帶領多名打磨工不切實際地趕進度,就是單位集體決定,反映單位的意志。單位集體決定是單位犯罪常見的行為方式;二是負責人員的決定,是指根據法律或單位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行為和個人決定,如公司、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等,值得指出的是負責人員的個人決定須以單位名義實施,利益歸單位所有。如:筆者所在市的一船舶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因單位工程需要,責令本公司專門負責架子搭建、拆除的班組長叫來7名工人對一船舶周圍的腳手架進行拆除,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教育、制訂操作方案,直接指揮該7名新工人作業,造成1人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該起事故很明顯是負責人員個人以公司名義決定了用工行為,利益(原本用於新工人培訓教育的金費)歸公司所有。
筆者認為,從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刑法所設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為基本主體的,絕大多數以單位為主體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規定的基礎上作補充性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亦然。根據上文分析,將單位列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能體現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體現刑法打擊犯罪、威懾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也能使得 97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在條文表述上顯示兩個罪名互相之間應有的協調。
二、 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增加罰金刑
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刑種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刑種結構過於單一。我國現行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所配置的刑種,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拘役。法官在量刑時,除了適用自由刑外,沒有其它刑種可供選擇。然而,國外刑法不僅僅重視自由刑在懲治責任事故犯罪中的作用,而且非常重視罰金刑和資格刑的作用。例如在法國,自由刑和罰金刑是責任事故輕罪的基本刑種。對於所有的作為輕罪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犯,法國刑法規定應同時適用自由刑並科罰金刑;對於作為違警罪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則單處罰金刑 。在日本現行刑法的業務過失犯罪的法定刑中,都單獨或者在自由刑後規定了罰金刑。這是因為,近現代以來,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廣泛使用所帶來的弊端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這在過失犯罪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如罰金刑可以避免自由刑帶來的罪犯間「交叉感染」、「重新社會化難」等弊害;罰金刑可以增加犯罪成本、從經濟上削弱再犯罪能力,象重大責任事故罪中,敢違規作業、敢強令冒險作業的主觀上都出於貪利目的(比如在小型露天礦山作業中敢採用擴壺爆破兜底蹦落的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其目的可能就是以人的生命為代價追求利益最大化);罰金是懲治法人犯罪的最佳手段,在上文論述中筆者對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做了論述,認為該罪理應有單位犯罪,由於法人的虛擬性特點,對法人無法適用自由刑,但法人有一定財產,而罰金是以剝奪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刑罰;罰金具有經濟性、附加性等等。因此罰金刑成為現代各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刑種之一。
為了通過司法渠道有效遏止安全生產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預防、減少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達到刑罰的目的,我們認為有必要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種設置,增設罰金刑。罰金刑的設置方面,建議在重大責任事故罪條文中規定可以並處或單處罰金,根據犯罪的情節和犯罪單位、犯罪人的具體經濟狀況予以適用。
其實我們還發現法國等國家的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除了適用罰金刑外還同時適用一種或多種資格刑,比如剝奪一定期限的從業資格、或終身禁止從事某種行業、限期停業整頓、剝奪單位的某項經營權利等,國內有學者也曾著文要求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種中增加資格刑。但筆者認為對單位處資格刑目前條件並不成熟,也不是非常迫切。首先,我國刑法中的刑種不包括資格刑,為了在重大責任事故罪里設置資格刑,對現有刑法刑種理論,刑法總則、分則眾多條款做較大的變動,立法成本過高不大切合實際,只能等到條件成熟時;其次,類似上述法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資格刑,目前在我國一些行政法中都能找到出處,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種類一共八種,包括了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消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關閉等。現階段,當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以後安全監管部門完全可以依法暫停或者撤消責任人員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雖然該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是兩種完全不同意義的處罰,就象罰款與罰金,但從立法理論的支撐、立法的成本來看,責任人資格已依行政法被暫停或者撤消,由於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刑量時再處暫停或者撤消責任人員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資格刑現實意義不是最大。
三 、重大責任事故罪增加危險犯
國內外刑法學界關於過失危險行為是否應當犯罪化存在很大爭論。在多個國家的刑法中,重大責任事故罪包含危險犯和實害犯兩種樣態,比如法國。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只有實害犯(以發生一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構成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才能構成),不承認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筆者認為,從刑事政策以及維護安全生產、預防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發,設立重大責任事故的危險犯是安全生產發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肯定,當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絕大多數是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前或多或少已經存在著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據統計,去年筆者所在舟山市工礦商貿領域共發生36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從事故調查情況來看,所有責任事故發生前都存在著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所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以下稱總局令第16號)解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總局令第16號還把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立即整改的)和重大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從上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義的表述,我們認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定義等同於足以造成某種危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實踐證明我們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力度,就能最大限度地遏止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從公權力的角度看,督促有行政手段,還有刑事手段。完善現有的重大責任事故罪,設置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犯,就能通過刑事手段遏止足以造成某種危險結果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基於刑法罪刑均衡原則和刑法謙抑原則的要求,一般認為過失危險犯的法定刑設置要明顯輕於實害犯罪。這是由過失危險犯本身的特性決定的。行為人不是故意危害社會而是過失誤犯,給社會造成了一種嚴重的危險狀態,而非嚴重實害結果,行為人對此種危險狀態的出現持根本否定態度,從主客觀角度來看,其社會危害性,明顯輕於實害犯罪。過失犯多發生在伴有較高風險的經濟及社會生活中,但人們又無法離開這些生產、生活,同時受刑罰手段局限性的的限制,刑罰此時只能充當保護社會生活秩序的輔助手段,這就決定了我們對過失犯罪應持一種寬容態度。因此對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危險犯,筆者認為只有行為主體的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出現才構成犯罪,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定義中的「危害較大」的把握,我們可以結合國務院頒布的《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條例》事故等級的劃分予以確定,綜合各方面因素,以有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為重大責任事故危險犯構罪的標准。重大責任事故危險犯應當適用較輕的刑量,最高法定刑應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為宜或直接適用罰金刑。
綜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完善提出以下改進意見: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致使存在的事故隱患足以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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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重大責任事故罪自然人主體研究——對來自全國63個重大責任事故案例的法律實證分析 申柳華 《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年第2期

B. 引發旅遊安全問題的自然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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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你認為景區事故頻發的原因是什麼

一到節假日我們很多人都會選擇外出遊玩,參觀別處的景區,欣賞當地的風景,體味那裡的風土人情。但近來景區事故不斷發生,這就迫使我們要關注景區安全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了!


再者就是遊客自身的情況。有的遊客可能自身存在一些狀況不太適合進行游覽的,建議就不要盲目進行游覽,風景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觀賞,但自己的身體健康安全可能一瞬間的事情。這樣的事情也不是沒有發生過,遊客自己存在一定的關節骨質問題去故宮賞雪滑倒在地;還有就是一些遊客不在意自己的安全問題,做一些景區禁止的事情來證明自己。我覺得這應該要強化個人的思想來做到從源頭上制止這些行為的發生;因為個人思想這方面完全是靠自覺的,所以還需要我們國家通過立法等行為來強制要求人們不要進行這種自身的危險行為的發生。

只有我們個人,景區,國家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一起解決這一安全事故頻發的事情,我們才能夠更好地享受我們外出遊玩的時光,減輕消防等其他急救人員的工作強度!

D. 兒童游樂設施事故頻發的原因有哪些

一、機械故障引發的事故。
發生機械故障是多方面的,各類設施的結構特點和構造原理都不專一樣,各屬個組件都不一樣,運行形式也不同。因此需要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
1.由於設計缺陷造成設施的先天不足;
2.由於原材料本身的缺陷,造成設施某個部件容易磨損或斷裂;
3.設施維護不到位,潤滑部位缺潤滑油;
4.製造工藝水平低造成製作工藝粗糙;
5.製造裝備精度不高;
6.采購的關鍵配件質量差等多方面因素。
二、液壓控制系統故障引發的事故。是由於液壓系統本身的質量差,造成泄漏,主要元件容易磨損,導致液壓傳遞動力不足。
三、電氣控制系統故障引發的事故。主要是控制元件質量差造成的失效,也有氣溫過低、風速過大造成感測器的失效,也有繼電器失效。從而容易發生誤差報警或損壞元器件而發生停車故障。
四、氣動系統故障引發的事故。也是與液壓系統一樣,造成泄漏,主要元件容易磨損,導致氣動傳遞動力不足。
五、人為的影響引發的事故。人為造成的故障,主要是維護人員技術水平不高,沒有發現潛在的問題。另外操作人員誤操作或責任心不強造成。
六、環境因素的影響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素。

E. 影響旅遊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麼

我覺得最影響旅遊安全的事情是生病,很多地方的環境溫度不一樣,地方飲食也不一樣,有些人的身體比較敏感,很容易出現水土不服,感冒之類的。出門在外一定要注意身體。

F.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怎麼辦

發生了任何安全事故,都需要先疏散並安撫未受傷人員防止造成恐慌,同時撥打電話報警。然後組織人員檢查受傷人員的受傷情況以及當時的環境因素。比方說,遭遇車禍後,需要將傷者移動到遠離車輛的通風處,防止碎玻璃扎傷。如果傷者無法自行移動,就要查看傷者的受傷情況,並採取對應的措施。比如脊椎受傷的人,不要移動他,讓他呈側躺狀,右手枕在腦袋下,左手自然收於胸前。因為你沒有專業的設備進行搶救,隨意移動會加重傷勢!這些牽涉到急救知識,扯得太遠了。這些措施應該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先後順序其實不重要,因為在極短的時間里完成,那點時間其實不算什麼了

G. 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多發的原因是什麼

全國從4至10月建築工程建設開工進入高峰,是安全事故多發期;建設部就定六月安全生產月,督促各個單位安全生成工作

H. 近期旅遊安全事故頻發,安全旅遊有哪"7大注意"

近期,旅遊安全事故頻繁出現在新聞報道中,旅遊安全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旅遊安全無小事。旅遊安全事故是社會事故在旅遊行業一部分,它具有特殊性和一般性。要確保旅遊安全,需要追根溯源,探究旅遊安全事故發生的深層原因。有以下"7大注意":

3.風險監測安全監管不到位

旅遊活動常常受到各類自然災害的侵襲,在偶發性的重大突發事件中,旅遊管理單位和旅遊經營單位應該加強對風險的監測預警能力,如可能導致重大旅遊傷亡的台風、龍卷風、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在旅遊旺季時段,應該做出預警,避免大規模人流聚集可能導致的踩踏擠壓風險,全方位、全時段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實時監控旅遊風險,並對風險過高的地點和區域發布風險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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