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代理人的安全責任
Ⅰ 旅遊代理是干什麼的
旅遊代理就是幫助旅遊機構,如旅遊社,旅遊景點,旅遊酒店等拉客的人,通過給旅遊機構介紹客戶可以賺取傭金,這是目前旅遊機構營銷的一種方式。
加盟條件:
一、認同旅遊文化及經營理念
二、有志於從事旅遊行業,樂於迎接挑戰,有執行力
三、具備一定管理能力,能夠規范化運營
四、承諾每年收客人數以及營業收入不低於合同約定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1)旅遊代理人的安全責任擴展閱讀:
旅遊代理人屬於緊缺人才,是旅遊事業發展中的專業人才。國外旅行代理人有較為成熟的運行模式和體系及現代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旅遊經營理論與操作實務,
主要內容涉及旅行代理人的作用與價值;旅行代理人的基本概念和任務;旅行代理人對於現代旅遊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代旅行社業務流程體系;旅行代理人的業務基礎和技能;經營案例的分析與講解;及現代旅行社發展趨勢等。
網路-旅遊代理人
Ⅱ 幾人旅遊安全責任書
_______________活動,為了避免不要的誤會和戶外運動安全的特殊性,現在將列出我們的安全承諾以及免責聲明,以及相關的付費注意事項。希望您能配合我們的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活動氛圍,提供堅實的人身保障。
一,安全承諾:
1,安全第一,出遊人員必須聽從組織方的統一安排。
2,旅行時不可擅自行脫隊,如有特殊情況,應告知帶隊老師,助手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其陪同下處理相關事物。
3,所有人員必須攜帶電話,以免發生意外,有事及時通知家屬,保證電話全天開機,
4,出遊人員注意,在戶外會進行很多的劇烈體育活動,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等,貴重物品最好勿帶。
5,旅遊期間注意飲食安全,身體不適者或不舒服及時告知領隊或其他隨隊人員。
6,切勿理會陌生人的任何搭訕,以免上當受騙或者造成其他必要的麻煩。
7,所有人員都需按照營地組織方規定的時間返程,如因個人原因未及時跟隨組織方返程的或自留未歸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包括隨游家屬在內的責任)
8,由於在出遊期間人員不遵守以上承諾導致的人身、財產安全等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一切責任,與營地組織方無關。如在活動進行期間在承諾范圍內發生人身,財產安全等損失,將由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二,付費注意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後,感謝您一直以來對我們的支持與幫助,我們的進步需要你們的督促,對您造成的不便請您諒解。
承諾人:_________ 承諾人:_________ 承諾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Ⅲ 自由行有沒有旅行社的人跟隨,負責安全問題
旅行社推行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參團方式——自由行,即只包含住宿以及來回機票或者只包專含來回機票的一種屬參團方式!
自由行與傳統參團旅遊不同。傳統參團旅遊是旅行社全包,而自由行,旅行社主要進行的是代理業務,旅行社對遊客旅程的知曉、參與程度較小,也無法控制自由行中的風險。遊客對自由行個人的安全應負主要責任,旅行社的責任相對較小。參加自由行的遊客在和旅行社簽訂合同,主要是對價格和服務內容做出約定,保存好預付旅遊項目的清單,如酒店確認單、當地旅遊項目憑證等等。旅行社在這些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附隨義務,必須告知遊客在旅途中的風險,提醒注意人身安全,並應向遊客推薦合適的旅遊險產品。
Ⅳ 請問旅行社責任險指什麼
看完以下旅行社責任險十問你會對該險種有個全面的了解.
一問:旅行社責任險怎麼了?
旅行社責任險自出台到入市兩年多來,一直有著不同的聲音,有些旅行社企業認為:保險公司服務不到位,投保時說的非常好,承諾的也非常乾脆,但一旦出了事,理賠起來很難,找很多理由來這個不賠,那個不賠。旅行社責任險核心焦點在"責任"二字,出了問題,先論責任,後賠付,這樣就多了一個互相扯皮的過程。特別是旅行社提供的一種中介服務,涉及吃、住、行、游、購、娛方方面面,全程中又包括酒店、餐飲、景區、航空、鐵路、汽車、遊船等多個服務提供商,而實際由旅行社承擔直接服務的很少,但出了事,遊客是必然要找旅行社的,最終確定到底是誰的責任要費很大週摺,所以不少旅行社感覺責任險不好用,保險公司也覺得麻煩。
責任險理賠范疇不清楚,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在責任范圍認定方面不清楚,責任范圍和免責范圍劃分上還存在交叉或重疊現象,導致互相矛盾、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實際中出現旅行社風險無法通過保險轉嫁出來的問題,也使得保險人容易逃避保險責任,拒絕理賠,比如說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責任保險保單》中規定了旅行社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但同時又列明"被保險人的旅遊服務質量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規定的標準的",保險人不承擔理賠責任。旅行社服務中更多的是在提供服務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標准,造成遊客損害,這種情況應屬保險責任范圍。而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務質量都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標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麼責任了。由此,就有了這樣一種說法,旅行社買的責任險是零,花的是冤枉錢。
責任保險賠償范圍狹窄,旅行社投保責任險後,由於旅行社責任險有很多除外責任,不是旅行社責任的事故得不到賠償,為解決這個問題,旅行社只有動員遊客購買人身意外險,或者由旅行社贈送人身意外險,特別是一些高風險的旅遊項目,旅行社只能為遊客再購買一份人身意外險,這樣就增加了旅遊企業的經營成本,旅行社責任險沒有完全解決旅遊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問題。
保險公司之間的攬保競爭激烈,以大幅度降低保費吸引旅行社投保,出事後又以不是旅行社責任為由拒絕理賠。一個責任事故,往往涉及到組團社和地接社多個旅行社,由哪個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來賠償,也是個問題,各保險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又經常推辭。理賠依據不統一,賠付額度有彈性,另外缺乏嚴明的理賠程序和預賠標准,往往由保險公司說了算。
積極作用。從整體看,旅行社責任保險完善了旅遊保險體系,明確了旅行社、旅遊者和保險公司各方的責任范圍,理順了保險各方的法律關系,保護了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旅行社行業的認同和接受,在實施過程中各旅行社對責任保險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切身體會到責任保險的積極作用和意義。首先,各旅行社普遍認同,責任險運作兩年來的實踐情況的主流是好的,保險公司在絕大多數的案件賠付中,特別是對10萬元以下的賠償案件,都能夠依據國家保險條款,及時理賠到位,化解了旅行社面臨的風險危機。還有,旅行社行業普遍認識到,旅行社責任險設定出發點是建立在維護和保障旅行社企業和遊客的基礎上,它既可以轉嫁旅行社的責任風險,擴大對旅行社利益的保護面,又可以增強旅行社企業的實力。
保險公司認為旅行社責任險對旅遊者較為有利,旅遊保險費太低,理賠金額過高,無利可圖,所以保險服務質量不好是正常的,保險公司自然也不會太用心在這塊業務上;責任認定較為困難,沒有責任仲裁組織,訴訟法院又太麻煩,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險公司矛盾,如遊客住進酒店後物品被偷、摔傷、自由外出造成的傷害等是否屬於旅行社責任險理賠范疇等。還有各保險公司為攬到旅行社投保責任險,不惜降低成本,相互壓價,這樣就容易導致投保市場的混亂,更難保證責任險投保後的服務質量。
二問:為什麼要出台責任險?
國家旅遊局為保護遊客利益,可謂用心良苦。千島湖事件發生後,國家旅遊局全力著手研究如何用保險來維護遊客利益,先是要求旅行社必須為遊客投保旅遊意外險,一旦遊客在行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死亡,有了一個很好的資金保障。旅遊意外險施行了一段時間後,隨著市場的發展,旅遊意外險的強制性遭到了質疑,因為按照國內外保險慣例,人身保險都是自願的,而只有關繫到公眾利益和安全責任保險才是可以強制的。另外,《保險法》規定我國實行財險、壽險公司分業經營,旅遊意外保險都是由壽險公司承保,這樣旅遊意外險就不能承擔起賠付遊客行李等財產損失的重任,還有遊客出險後,通過意外險獲得了賠償,旅行社對出險事故有責任的,遊客依然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責任賠償,隨著旅遊者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這方面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為了從根本上維護遊客和旅遊企業的利益,保障旅遊業健康穩定發展,國家旅遊局從1999年開始,就開始了深入的研究的工作,徵求保監會意見,與保險公司溝通,與地方旅遊局、旅遊企業、廣大遊客座談,廣泛徵求意見,終於在2001年,旅行社責任險與世人見面,各家保險公司也相繼推出了責任險具體條款。應該說,旅行社責任險確實解決了上面提到的旅遊意外險所面臨的幾個問題,它通過強制經營主體投保責任保險的方式,這也完全符合國際國內的保險慣例,同時由於直接為旅行社的經營責任投保,避免出現遊客獲得保險賠付後,再向旅行社要求責任賠償的情況,也就是說既保障了旅遊者的利益,又轉嫁了旅行社的經營責任風險。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旅行社企業的大多數責任事故,通過旅行社責任險,基本都得到了理賠。另外,國家旅遊局為了保護遊客人身利益,還要求旅行社在組團過程中,必須向遊客推薦旅遊意外險。同時,一直在為如何完善旅遊保險市場苦苦探索和研究,與各保險公司協調,希望能夠在保險市場上早日看到諸如飯店公共責任險、景區公共責任險、特種旅遊保險、漂流安全保險、旅行綜合險、旅遊緊急救援險等眾多旅遊保險的誕生、發展和完善。可有時候想想,似乎應該是各個保險公司比我們更積極,更關心推出新的險種和以更好的服務來吸引客戶,而我們作為買家,為了旅遊業市場的穩定發展,迫於無奈,卻不得不為賣家考慮這、考慮那。試想,如果我們的旅遊保險市場上的保險產品琳琅滿目,一次出行就有很多險種和保險公司供選擇,那時作為"上帝"的我們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天天焦頭爛額了!
三問:是不是國家旅遊局第14號令有問題?
應該說國家旅遊局第14號令的歷史意義主要就在於要求各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另外規定了保險最低限額,從而保護遊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或許有人會問,14號令不是也規定了很多保險的內容嗎?其實,保險的具體內容,還是取決於保險公司提供的具體保險合同,14號令對保險公司可沒有什麼太大的束縛作用,所以,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的不少內容與14號令也還是有很大差別的,比如說14號令並沒有規定"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這一責任承擔前提條件,但所有的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都加入了這一前提,所以才會出現法院判旅行社承擔無過錯責任,但保險公司並不予以賠償的案例。另外,很多人認為旅行社責任險的施行同時,國家旅遊局取消了旅遊人身意外險,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國家旅遊局並不能取消一個險種,14號令規定的只是"國家旅遊局1997年5月13日發布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它的實質意義就是廢止了對旅遊意外保險的強制性要求,而不是說廢止了旅遊意外保險這個險種,這是保險公司的事情,現在市場上的旅遊意外保險不也正常存在嗎!從這個方面講,國家旅遊局14號令,無論從出發點還是從實際意義上講,都是非常積極的,是對旅遊者和旅行社利益的一個重要保障,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問題,並不是14號令的錯。
四問:是不是責任險不保險?
有些人說旅行社責任險不保險,因為出了險後,才發現很多情況責任險是不賠的。實際情況是怎樣呢?
首先,讓我們從責任險本身來看,有了責任險,似乎大家心理上就無比的寬心,遊客認為你旅行社投了保,自己就不用再投保。旅行社認為,有了責任險我就高枕無憂了。可實際上並不是這么簡單,保險公司只承擔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賠償責任。而像高風險項目、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故意行為、精神賠償、違法行為、難以確定價值的物品等,並不在旅行社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之內。另外,遊客獲得保險公司及旅行社賠付的前提,必須是因旅行社責任所導致的傷害,遊客自身原因導致的傷害,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還有,按照大多數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看,非旅行社疏忽或過失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也是很難予以理賠的。這一切並不是旅行社責任險自身的原因,作為責任險,根據法律及有關保險規定,它必然是這樣的,可以說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說旅行社責任險不保險,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事先對責任險的不了解導致的。
另外,當前旅遊保險市場上保險產品的匱乏,竟然讓小小責任險承擔起整個旅遊保險重任,真可謂是小馬拉大車,不堪重負。旅遊包含著"吃、住、行、游、購、娛"方方面面,是一個涉及面廣、綜合性很強的大市場,自然也需要各種各樣的旅遊保險,來保護旅遊的方方面面,而旅行社責任險只是其中一個最基礎的險種,規定強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對遊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個最基礎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羅萬象,然而,大家對它的要求太高了,一說旅遊保險,就會很自豪地說我們有旅行社責任險,如果被推薦再去購買其他旅遊保險,便是驚訝聲不斷,不是有責任險嗎?!當然,造成這一誤區的重要原因在於,我們的旅遊保險市場可供選擇的險種實在是太少了,僅有的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遊安全人身保險、旅遊緊急救援保險等與旅遊業發展的需求相去甚遠,也根本無法包容遊客在旅遊中遇到的各種風險,更不用說針對不同層次的遊客需求了。而且,除旅行社責任險為強制外,其餘的各個旅遊保險都是遊客或者旅遊經營者自願購買的,保險意識的淡薄再加上保險公司宣傳並不是十分積極,使得這些旅遊保險在市場上的份額非常小,旅行社責任險自然就成了大家期望值非常高的一個險種,而實際上它更不可能包含旅遊中所存在的各種風險,如果把這些風險都期望由旅行社責任險來承擔,它必然是在小馬拉大車,也自然會有人說它不保險了!
五問:交通意外事故到底賠不賠?
交通事故對旅行社來說,可能是風險最大的一個意外事故,一起交通事故可能會損失近百萬,甚而更多。對遊客來說也是致命的,本來是去享受的,結果成了災難之路。那麼,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出了交通事故,最終又裁定為交通責任事故,到底是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來賠,還是由旅行社來賠,旅行社責任險又包括不包括這一內容?這似乎成了最難回答的問題,實際生活中的案例也是五花八門,廣東的一個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在旅遊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近300萬元,四川一旅行社的旅遊團也是出了交通事故,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188萬元,二審判決,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北京的一家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在山東發生了旅遊交通事故,最後北京法院判決,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一般原則是,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基本給予賠付,然而,恰恰又出了這樣一個案例,一起旅遊交通事故的審判中,保險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法院又判定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這不禁讓人糊塗,同樣是交通事故,怎麼結果卻截然不同呢?
這一問題,其實誰說了也不算,只有法律才是最權威的。那為什麼同樣的事情,不同法院的判決截然不同呢?其實,這裡面反映了一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同時成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但由於這兩種責任都以賠償損失為內容,因此債權人不能雙重請求,只能主張其一,以防其獲得不當得利,這種現象稱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在一種服務消費合同中,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服務提供方要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這是一個默認條款,如果服務方不能保證,就構成了對這一默認條款的違反,構成了違約,而在旅遊交通事故中旅遊車輛運送遊客,導致了遊客人身的傷亡,按照《民法通則》基本原理,這又是對遊客的一種侵權,這樣,在事實上同一行為就構成一個違約責任,一個侵權責任,這就叫做競合。由此,交通事故往往都是車輛的責任,既不屬於旅遊者的責任,也不屬於旅行社照看不周,但是法院認為旅行社違反了合同中的"安全保證"條款,旅行社也由此承擔了無過錯責任。當然,這也只是一種觀點而已。
旅行社到底承擔不承擔無過錯責任?這個問題不少人在講,但很難有一個定論,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並不包括像旅行社這樣的服務性企業,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實賦予了服務提供方"安全保證"的義務,應該說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我們去研究的一個問題。
當然,交通事故中旅行社到底承擔不承擔責任,至關重要的就是保險公司能不能作為旅行社責任險的承保范圍來予以賠償。國家旅遊局第14號令規定,"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責任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理論上講,法院判決由旅行社承擔法律責任的,保險公司就應該予以理賠,當然旅行社要是故意的,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是慣例!可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都是這么寫的"本保險負責由於旅行社的疏忽或過失造成所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遭受的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旅行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出現了一個重要差別,按照國家旅遊局14號令的初衷,保險公司對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擔的所有法律責任都是應該予以理賠的,但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卻只賠償因旅行社的疏忽或過失導致的責任賠償,對上面案例提到的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保險公司則很有可能就不予理賠。這其中就大大降低了旅行社責任險的理賠額。
六問:旅行社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旅行社責任險讓我們不得不考慮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那就是旅行社到底承擔什麼責任。這個問題至今還沒有一個最權威或者最有說服力的論斷。一個重要的原因也是由於我們缺乏旅遊大法,沒有對旅行社的責任在法律上有一個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
《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有規定,但還不具體,《條例》規定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主要分為幾個部分:
旅行社的服務應主要分為代理和導游(含行李及自主安排的車輛服務等)兩大部分,他的法律地位也應是代理商和導游提供商(廣義)。實際上,交通、景點、住宿、飲食、購物、娛樂等都不是旅行社自身產品,旅行社在這些方面提供的服務只是按照遊客的要求或稱委託,代為購買機票、車船票、門票,代定飯店、賓館等,旅遊合同的一個重要部分實際是根據旅行社的推薦(如線路等),遊客委託旅行社代辦以上具體事務,旅行社在此過程中也只承擔代理人的責任。具體例子講,旅行社在組織旅遊發生糾紛時,應該明確旅行社的代理責任和導游提供商責任,而不應該一概而論,至於稅案例中旅行社租用的車發生交通事故、預訂的飛機、火車發生延誤應不應該由旅行社承擔責任,這應該很明確,旅行社租車只要是完全符合各項國家和行業安全、服務等標准,應該說已經盡到了一個代理商的義務,應由車主負完全責任;如果旅行社在租車過程中,確實存在過錯,便應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預訂飛機、火車延誤同樣如此,旅行社同樣處於一個代理商的角色,在此過程中一般來說旅行社也不會有什麼過錯,就應由民航、鐵道部門提供賠償責任。如旅遊行程中的訂機票,根據《民法通則》代理規定,就是旅行社以遊客名義(機票實名)購買或預訂機票,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委託人即遊客承擔,第三人(航空公司)有責任的,依法由第三人承擔。火車、賓館、景點、餐飲等也是如此。當然,這僅是個人觀點,也不成熟。這個問題在此也無法展開來論。
七問:國內旅遊保險到底有哪些?
現在除旅行社責任保險外,國內旅遊保險市場上主要還有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救助保險、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宿遊客人身保險等。
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在上面已經提及。
旅遊救助保險是國內各保險公司普遍開辦的險種,遊客無論在國內外任何地方遭遇險情,都可撥打電話獲得無償救助。旅客意外傷害這類保險主要為遊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時提供風險防範服務,遊客所購買的車票和船票金額中的5%是用於保險的,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其中意外醫療事故金1萬元,保險期限從檢票進站或中途上車上船開始,一直到遊客檢票出站或中途下車下船。
旅遊景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探險游和驚險游的遊客最好購買,這類保險每份保險費為1元,保險金額最高可達1萬元,每位遊客最多可買10份保險。保險期限從遊客購買保險進入旅遊景點和景區時起,直至遊客離開景點和景區。
住宿遊客人身保險這類保險每份1元,從住宿之日零時起算,保險期限15天,期滿後可以續保,每位遊客可以購買多份,這類保險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險金5000元,住宿旅客見義勇為保險金1萬元,旅客隨身物品遭意外損壞或被盜、被搶、丟失的補償金為200元。
目前這幾類旅遊保險的市場還非常小,與紅紅火火的旅遊市場無法比擬。
各保險公司提供的主要旅遊保險品種基本情況是: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旅遊觀光景點、娛樂場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年度保險,住宿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國壽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國壽團體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國壽觀光景點、娛樂場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國壽住宿旅客平安保險。
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團體旅遊救援保險,吉順短期意外傷害險,常順一年期意外傷害險,康順短期意外傷害險十救援,至順短期意外傷害險+救援+緊急門診。
太平洋保險公司:君安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旅遊觀光景點(娛樂場所)遊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世紀行保障卡。
平安保險公司:平安航空意外保險,平安旅行意外保險。
金盛人壽保險公司:金盛旅行意外傷害保險。
友邦保險公司:友邦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友邦境外旅行意外傷害保險。
九問:問題的根源到底在哪?
1.由責任險自身特點決定的。責任險核心焦點在"責任"二字,出了問題,先論責任,後賠付,是要論原因的,而意外險是看結果,只要出了問題就予以理賠。出了事,遊客必然要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服務中又包含酒店、餐飲、景區、航空、鐵路、汽車、遊船等多個服務提供商,這樣誰是誰非,你來我往,自然就爭個不停,最終確定到底是誰的責任要費很大週摺,所以,不少旅行社才會感覺責任險不好用。
2.保險市場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一是旅遊保險市場不完善。旅遊涉及面廣,需要各種各樣的旅遊保險來保障,但當前旅遊保險產品非常匱乏,旅行社責任險只是其中一個最基礎的險種,規定強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對遊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個最基礎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羅萬象,讓旅行社責任險承擔起整個旅遊保險重任,將旅遊的所有風險都期望由旅行社責任險來承擔,它必然是在小馬拉大車,不堪重負,也自然會說它不保險了!二是整個保險市場的不完善。中國保險市場中保險人主體以國有為主,服務意識、水平差,投保時說盡好話,通過各種正規不正規渠道進行攬保,出險後,服務跟不上,找很多理由,不給理賠。還有,我國整體保險意識差,遊客主動買保險的非常少。
3.旅遊行業部分問題是誘因。旅行社在投保時缺乏對保險公司的認真選擇和對保險合同的具體分析,對責任險不了解,以為什麼都賠,對遊客也缺乏明確說明,致使遊客也以為所有都賠。遊客主動購買保險意識不強,除旅行社責任險外,很少有人主動購買其他保險。沒有旅遊法,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缺乏明確規定,出險後,各抒己見,互相扯皮。
4.仲裁調解不力。旅遊系統缺乏權威性的仲裁、調解機構,在爭議糾紛的解決上沒有主動權,而我國司法體制還不完善,人為因素依然很大。
十問:我們該怎麼辦?
1.不是取消旅行社責任險,而是要去完善它。在中國保險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旅行社責任險至少是對遊客和旅行社利益的基本保護,取消了旅行社責任險,受影響的必然是遊客、旅行社乃至旅遊業,保險公司因體制問題可能根本不會受影響。唯一的辦法就是去完善它。
我們已與保險公司協調多次,人保公司正在具體經算和研究是否將交通事故納入承保范圍內、遇險後進行先行賠付、細分保險條款等問題。另外,新《民法典》物權部分可能對交通事故責任有一個明確規定,這樣,旅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也會比較明確。旅行社相比保險公司來說,應該說處於弱勢,所以我們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幫助旅行社。
2.推進旅遊保險市場化,豐富其他旅遊保險,為旅行社責任險減負。保險對旅遊業非常重要,是旅遊業恢復與振興及穩步發展的保障,也是旅遊安全的重要資金保證。作為主管部門,我們必須站在保護旅遊企業、遊客利益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角度,積極推進旅遊保險的市場化,提出行業要求供保險公司競爭選擇。近期,我們擬邀請在京各保險公司代表召開座談會,將行業要求與他們進行溝通,引導他們加強旅遊保險開發。
3.好試點工作,推動保險為旅遊業發展保駕護航。下一步,應選擇旅遊發展較發達的省份作為完善旅行社責任險、豐富各類旅遊保險的試點,探討以旅遊保險來推動旅遊恢復振興、旅遊市場安全、秩序保障的新思路。
4.加大宣傳。目前旅遊保險狀況與宣傳不夠有很大關系。一是通過媒體、宣貫會、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大對旅行社責任險及其他旅遊險種的宣傳,讓廣大遊客了解旅遊保險,並引導他們主動地去保障自己的安全及相關利益。二是旅遊企業要加強宣傳,旅行社企業應該將旅行過程中存在的危險系數告知遊客,這樣既可以鼓勵遊客去買保險,又明確了旅行社在接待過程中的角色。三是保險公司要做好宣傳。這是不言而喻的了,保險公司為了占據市場,必須面向廣大遊客和旅遊企業做好宣傳工作。
5.保險公司應該改進投保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目前不少旅遊意外險依然還只賣團體險,而對於自助旅遊的個人暫不承保。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出外旅遊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游,而這部分出遊者基本上處於無保狀態。這就意味著,有限的投保方式把相當大的客戶群擋在了門外。這和香港澳門以人為本的服務方式相差甚遠,其實以人為本的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利潤的增加,雙贏的事情為何不去做呢!另外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必須提高,現在大家對保險公司的批評越來越多,必須改變攬保時說盡好話,理賠時百般刁難的壞印象。
6.探索旅遊仲裁思路。通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調查了解,不少地區都提到了設立或者選擇專門的仲裁機構的建議,以減少訴訟成本和不可預知性。旅遊仲裁或調解其實也未必不可行,其實旅遊協會或其他機構完全可以發揮這方面的作用,我們完全可以去研究和認證,探討它的可行性和實際操作性。
7.盡量去明確旅遊企業的法律責任。在尚未確立旅遊大法的情況下,應該通過各方努力,如司法解釋,各地旅遊條例等,明確旅遊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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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旅行社的安全責任問題
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險種,該險種的投保人為旅行社。投保後,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旅行社責任險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 旅行社責任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共保體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等6家組成,共保體將為所有自願參與統保示範項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險服務。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選首席承保人,獲得45%的共保份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得15%共保份額,其餘4家保險公司分別獲得10%份額。 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將更好地保證遊客利益,提升旅遊管理水平。 旅行社責任險與旅遊意外險的投保人資質要求不同 旅行社責任險投保人(同被保險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並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資質要求的,全國范圍內有2萬多家,他們可以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享受基本保障。 www.zhuhaimy.com 但如俱樂部、自助游組織、會務公司等不具備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各種組織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因此在組織出遊的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雖然此類團體在組織旅遊活動前一般都會明示風險自擔、保險自理等內容,但在真正發生意外事故時,組織者的責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遊意外險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險人(旅遊者)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遊意外險後就能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風險進行轉移,減少或彌補旅遊組織者的損失。
Ⅵ 旅遊代理人的旅遊代理人
旅行代理人是面向旅遊消費者推銷旅行服務(包括時間表、旅行路線、住宿、貨幣、價格、規則、目的地以及旅行行程和內容等)的專家型、顧問型和營銷型人才。
旅遊代理人屬於緊缺人才,是旅遊事業發展中的專業人才。國外旅行代理人有較為成熟的運行模式和體系及現代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旅遊經營理論與操作實務,
主要內容涉及旅行代理人的作用與價值;旅行代理人的基本概念和任務;旅行代理人對於現代旅遊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代旅行社業務流程體系;旅行代理人的業務基礎和技能;經營案例的分析與講解;及現代旅行社發展趨勢等。
模塊一:旅行代理人的作用與價值
主要闡述旅行代理人的基本概念和職業性質,工作范疇;描述職業素質和能力及報酬體系;職業生涯的規劃;旅行代理人與其他代理人(如房產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模塊二:旅行代理人的組織形式
主要分析國外旅行代理人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分析旅行代理人的相關組織形式(旅遊批發商、專業渠道商、旅行零售商等);介紹旅行代理人的國際組織,如美國旅行代理協會(ASTA)、旅行代理零售協會(ARTA)等;討論中國旅行社行業的垂直分工體系。
模塊三:旅行代理人的供應鏈管理
主要論述旅行代理人所涉及的旅遊資源開發、采購和管理(SCM),如旅遊者的客運(航運、遊船、汽車租賃等)、酒店、餐飲、會展、旅遊購物、風景區、娛樂業、主題公園和旅遊目的地等。
模塊四:旅行代理人的客戶關系
主要分析旅遊消費者的旅行行為、消費需求、出遊動機等;描述目前國內外比較流行的旅遊業態,如觀光旅遊、商務旅行、獎勵旅遊、探險旅遊、休閑旅遊、會展旅遊、自助游等;討論E時代的旅遊客戶關系管理(CRM)。
模塊五:旅行代理人的業務基礎
主要實訓操作基於電子商務平台的旅行代理人業務流程系統(ETA),核心功能有旅遊資源的采購、旅遊產品的設計、網路營銷銷售、旅行團隊的計劃調度和控制、旅行團隊的結算、旅行代理人的傭金計算和績效考核等。
模塊六:旅行代理人的未來發展
從全球經濟的角度,順應一日千里的科學技術進步,集中剖析典型經營案例,如攜程旅遊、億龍旅遊、美國運通、日本JTB等,預測和展望探尋中國旅行社行業的未來發展趨勢。
模塊七、旅行代理人的信息平台
主要介紹國際及國內先進的旅行代理服務的信息平台,如中央預訂系統(CRS)、全球分銷系統(GDS)、互聯網預定系統(B2B或B2C)等;
模塊八、旅行代理人業務管理
本培訓模塊主要介紹國內旅行行業加盟店基本情況,加盟店的開設、申請建立加盟店的程序、加盟店服務標准等;
模塊九、案例分析(Case Study Mele)
集中剖析典型旅行代理的成功經營案例,如攜程旅遊、億龍旅遊、美國運通、日本JTB等,讓學員們能切實了解國內外成功的旅行代理商運行模式、經營理念、運作手段和經營業績。
Ⅶ 什麼是旅行代理人
專業術語——又稱旅行社,他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航空公司是承運人。當專旅行社以屬自己的名義銷售包括航空運輸在內的「一攬子旅遊」或「包價旅遊」時,機票上載明的承運人仍是航空公司,旅行社只是此種旅行的組織者;就運輸而言,他是顧客和航空公司之間的居間人,承運人仍然是航空公司。但是,當旅行社通過銷售「一攬子旅遊」或「包價旅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旅客出具並簽發運輸客票時,機票上載明的承運人旅行社或機票上未載明是由哪家航空公司履行運輸時,旅行社就是締約承運人,航空公司是實際承運人。
Ⅷ 下列旅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的是 A未經授權的旅遊代理行為 B超越代理
超越代理許可權而產生的民事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代理內人超越代理權所為的民容事行為,其後果應當由代理人自行承擔責任。
代理人應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和第64條第2款都規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Ⅸ 旅遊安全生產責任書範本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及廣大職工的家庭幸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訂立責任書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條: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範,完善項目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
自進場施工至本工種工程完工為止。
第四條: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布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負責開展文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評比活動,百日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及時總結交流,獎優罰劣。
3、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復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4、負責對乙方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級安全教育。
5、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文件精神。
第五條:乙方責任及指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含設備事故),一般事故頻率控制在1‰以內。
2、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參與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活動及主持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及時建立安全台帳。
3、負責對新進場的職工進行第三級安全教育,並對班組內新老職工進行合理的搭配,對新職工起傳、幫、帶作用。
4、班組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招用社會閑散人員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組,無「三證」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5、需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條例,支出相應的工資額,為職工配備勞保用品,並隨時關注班組內工人的身體及心理、思想動態。
6、需認真開展好「三上崗、一講評」安全活動,並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
7、特殊工作必須由持有本專業有效證件人員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種的一切設備,支架。(如接電、開機、拆架等等)
第六條、獎罰
1、班組或個人獲得上級部門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時,所得獎勵全歸班組或個人。
2、對一般違犯操作規程行為的工人,將予以20-100元/次處罰。一個月內3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3、對於特殊工種工人違犯操作規程,將予以50-200元/次處罰,三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4、施工班組應自覺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時清除建築垃圾,若不聽從施工人員指揮,處以100-200元/次處罰,若影響下一工序進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200-1000元/次處罰。
5、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上班,否則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
6、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乘坐者罰款200元,開機者同罰200元。
7、嚴禁私自接線、亂拉電線、燒電爐等,若查到,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
8、嚴禁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若蟹⑾鄭」閼叻??0元,隨地大便者罰款50元,並自行清理干凈。
9、高空作業,嚴禁向外、向下拋散雜物,如故意拋散者,每人每次罰款200元,若發生安全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10、不準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欄桿、竹籬板、安全網等,需拆必須經過施工技術負責人同意,如有擅拆者,給予當事人罰款100元。
11、愛護現場公共安全設施(消防器材、衛生器具、標識牌等),若有損壞,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50-500元罰款。
12、保護建築產品(成品)人人有責,不得故意損壞,若有發現,除賠償損失外,並罰款100-1000元,嚴重者清退出場,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13、要遵紀守法,如有發現偷竊工地公物者,予以加倍處罰(以偷竊實物價值的2-5倍罰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本責任書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壹份,雙方代表簽字生效,至班組完工結算清並全部退場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00 年 月 日
Ⅹ 什麼是旅遊代理 主要做什麼的
1.首先必來須具備相關旅遊行業的源基本知識和旅遊法規、業務等.
2.其次要聯繫到你想要合作的旅行社,找到該旅行社的行政部門或者直接找老闆商談合作相關事宜,最終達成協議.
3.做旅遊涉及的面比較廣,而且銷售組織旅遊活動需要擔負的責任比較大,包含遊客的安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要有靈活應對各種問題的能力.
注意:最好與旅遊業經驗豐富的合作人共同承擔代理,以避免途中出現的糾紛以及遊客和旅行社的權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