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保障義務構成
發布時間: 2020-12-13 10:41:07
㈠ 跟團旅遊客人被打傷旅行社有責任嗎
原則上,應當由侵權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旅行社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回,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答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條鏈接:《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1、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㈡ 自助游「驢友」是否互有安全保障義務
驢友出發前,組織者會發布一個驢友出行免責協議書,聲明大家結伴出行是自願的,對每個人的行為提出建議,互相幫助,但互不承擔責任,作為成年人,沒有人為你承擔責任。
㈢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旅遊社未起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必須起訴第三人旅遊社才承擔補充責任嗎
直接起訴旅行社即可,法院會將造成直接損失的那個人列為第三人。
㈣ 旅遊者分別有安全保障權和安全配合義務,試分析二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應該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享有權利是履行義務的前提,
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保障。
旅遊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權利,但同時也應該履行配合安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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