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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旅遊安全

發布時間: 2020-12-04 12:33:28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焦點問題

門票漲價要舉行聽證
對比二審稿,2013年4月的三審稿明確提出,「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同時新增了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的程序方面的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 不得以不合理低價「攬客」
三審稿針對「零負團費」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誘導、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嚴重違法作業,停業3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表示,接待費用、要求導游交費「買團」,也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據此,三審稿規定,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禁止景區超載接待遊客
對於旅遊安全,三審草案提出,景區不符合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景區在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向當地政府報告、未及時疏導分流,或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遊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10 月1 日起,《旅遊法》將正式實施。各旅行社已上線的國慶黃金周產品,可以發現其合同內容出現了四大變化,例如取消了指定購物行程及自費項目,將小費包含在團費中等。
業內人士認為,《旅遊法》的實施,將有效抑制零負團費,提升遊客旅行體驗。但由於許多費用都包含進團費,國慶節後整體出遊價格或將進一步抬升。

Ⅱ 依據《旅遊法》第八十條規定,作為一名導游或出境領隊,應當向團隊旅遊者做出哪

您好,《旅遊法》 第八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回者作出說明或者答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Ⅲ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3)旅遊法旅遊安全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Ⅳ 旅遊合同法,旅遊索賠,旅遊法改變了哪些行業現狀

從2013年10月1日起,新《旅遊法》將正式實施,進一步加強旅遊者權益保護,加大治理「零負團費」力度,有專家預測旅遊市場將面臨洗牌。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新《旅遊法》出台,對旅遊市場的凈化有很大的好處,但也有遊客擔心旅遊將告別低價時代。
綜合一些資料,總結出《旅遊法》大十焦點
焦點一:「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條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點二:景區門票隨意漲價
條例: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公益性景區逐步免費開放、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合並景區單項票、漲價應舉行聽證會(出席人員須含旅遊者)。
焦點三:旅遊開發對資源環境造成破壞
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統一編制;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焦點四:旅遊旺季部分景區人滿為患
條例: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應公示並減少收費、景區接待旅遊者不超過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可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
焦點五:導游無薪酬收回扣
條例:不得索要小費,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騙、誘導、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被吊銷導游證三年不得重新申請;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報酬,對臨時聘用的導游,應當全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
焦點六:旅遊者「投訴無門」
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焦點七:旅遊途中的不文明行為
條例: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焦點八:各地一日游亂象
條例: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焦點九:旅遊安全及救援
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焦點十:不可抗力責任分擔
條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Ⅳ 旅遊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
1、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旅行社應否賠償?
答: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3、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遊客購票到景區游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游圖、游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4、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雇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Ⅵ 旅遊法規定旅遊者有何種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遊法》第66條規定,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專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屬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因這些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與警告處罰有關的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Ⅷ 旅遊法關於旅遊中受傷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八十一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就是以上這些了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內通過,2013年4月容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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