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日本的旅遊立法體系是哪種
Ⅰ 日本聯邦參議院是個什麼性質的立法機構
哥們,日本哪來的聯邦參議院啊?日本是單一制國家啊,哪來的什麼聯邦啊?要提高姿勢水平啊,少年
Ⅱ 中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俄羅斯的政體分別是什麼
中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英國的政體: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法國的政體:半總統共和制。
德國的政體:議會制共和制。
日本的政體: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美國的政體:總統制共和制。
俄羅斯的政體:半總統共和制。
(2)美國和日本的旅遊立法體系是哪種擴展閱讀:
根據立法與行政的關系,民主共和國可以分為議會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和半總統共和國。
在議會共和國,議會有權對政府(內閣)進行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內閣)由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後,政府必須辭職或請願國家元首解散議會並重新選舉。
在一個總統制共和國,總統不僅是指揮軍隊的國家元首,而且還是接管行政權力的政府首腦,當選總統組織政府,議會有權立法和監督政府,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包括韓國、美國、巴西、印度尼西亞等。
在半總統制共和國,總統負責外交和軍事事務,而不是議會,首相領導政府,對議會負責,總統令由總理和有關部長會簽,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決議迫使首相辭職,同時,經議會領袖同意,總統可以解散議會,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沒有否決權。
Ⅲ 日本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各自下屬都有什麼部門職能各是什麼分別是如何選舉產生的
日本政府機構的設置結構
Ⅳ 日本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及立法對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法律法規完善有哪些啟示。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台風、海嘯、暴雨等自然災害最多的國家之一。日本素有「地震國」之稱。據2007年日本《防災白皮書》統計,從1997年至2006年,在僅佔世界0.25%的國土面積上,日本共發生了里氏6.0級以上地震187次,佔全世界的20.7%。[1]
在與自然災害的長期抗爭中,日本形成了一套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完善的防災減災抗災救災的綜合性災害對策體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過災害對策立法、災害應對機制、防災教育機制等三個方面對日本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國的災害對策體制的建議。
一、完善災害對策立法
(一)災害對策法律體系
作為世界上較早制定災害對策法律的國家,日本已經形成了龐大的災害對策法律體系。每一次重大災害發生後,日本往往就會制定出一部重要法律。總體而言,日本災害對策法律按其照內容和性質,可以分為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相關法、災害緊急對應相關法、災後重建和復興法以及災害管理組織法等五大類,共由53部法律構成。其中有基本法5部、關於災害預防的16部、關於災害應急的3部、關於災後重建的24部、關於防災救災組織的5部。[2] 具體來看,與地震災害有關的基本法有3部。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及財政金融措施有直接關系的有《建築物抗震改修促進法》等24部。[3]
(二)災害對策基本法
1947年日本頒布了戰後第一部關於應對災害的法律《災害救助法》。以1959年伊勢灣台風為契機,日本於1961年頒布了減災防災的基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迄今已經修改23次。[4] 這是日本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後重建的根本大法,可以說是日本防災減災抗災法規的「總憲章」、「防災憲法」。《災害對策基本法》成為駕馭減災系統工程全局的綱領性法律,其他減災法規均在這部「抗災憲法」的基礎上展開,如洪水、火山、雪災、森林火災、風水災、航空災害等多個災種的災害應對法律。[5] 根據災害預防、緊急對應、災後重建等防災不同階段,制定了內容豐富的各類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防災減災救災法律體系。
(二)地震相關立法
日本關於地震的法律涉及地震觀測、緊急應對、抗震支援、地震研究等各個方面。1978年12月,日本政府國土廳制定了《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施法》。1995年1月日本發生舉世震驚的阪神大地震後,制定了《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6]1950年就制定的《建築基準法》,自阪神大地震後,1996年、2000年、2006年連續了3次,大大提高各類建築的抗震基準。1995年日本還制定了《建築物抗震改修促進法》,要求學校、體育館、醫院、劇院、商場等公用建築要增加超過普通樓房的抗震強度。[7]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及財政金融措施有直接關系的有《建築物抗震改修促進法》(1995年)、《地震對策財政特別措施法》(1980年)、《地震保險法》(1965年)、《受災者生活再建支援法》(1998年)等24部法律。[8]
(三)其他災害立法
1998年頒布的《國家全面發展法》將「日本更加安全和宜居」列為國家發展的五大目標之一。「安全」主要就是指國家必須有抵禦大規模地震和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9]此外,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還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氣候變化專門法律《氣候變暖對策法》。為了預防、減輕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日本政府也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氣象業務法》、《災害資助法》、《海岸法》等與預防、減輕氣象災害有關的法律。[10]
二、建立災害應對機制
依據上述法律,日本建立起了完善的防災減災救災機制和災害應對處理機制:
(一)建立全國性防災組織體制
首長負責制的中樞指揮系統是危機管理和災害應對機制的核心。[11]日本建立了相對完整的防災組織體系。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日本在內閣府設立由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災會議」,作為國家防災對策方面最高的權力機構。另外,政府還設置防災大臣,負責審議防災重大事項,組織制定與防災有關的基本政策和大規模災害應急對策,綜合協調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抗災救險工作。[12]
(二)建立防災預警預報機制
日本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災害預警機制,針對重大氣象災害及時發布預報和警報。氣象單位根據氣象情報在可能發生災害時發布「注意報」,可能發生重大災害時及時發布「警報」。通過預警機制,能及時形成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和志願者等多種主體共同行動的防災救災應急機制,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日本不斷地探索震預報和速報,終於取得了巨大成功。2008年6月14日日本東北部發生里氏7.2級地震,世界上第一個地震速報系統發揮了作用,使用這個系統的日本氣象廳在最強地震波到來前10秒鍾就通過電視等途徑向公眾發布了地震預警信息。
(三)建立災害應急救援機制
災害發生後,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迅速收集受災范圍和程度等信息,全面掌握災情,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各有關部門和受災民眾。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一旦災害發生,受災地區的各級政府迅速成立「災害對策本部」。重大災害發生時,國家成立由內閣防災大臣任本部長的「災害對策本部」,或成立由首相任本部長的「重大災害對策本部」,啟動全國性應急指揮系統。[13]
(四)建立完善的災害救援體系
日本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衛隊和醫療機構組成的較為完善的災害救援體系。消防機構是災害救援的主要機構,同時負責收集、整理、發布災害信息;警察的應對體制由情報應對體系和災區現場活動兩部分組成,主要包括災區情報收集、傳遞、各種救災搶險、災區治安維持等等;日本的自衛隊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和《自衛隊法》的規定,災害發生時,自衛隊長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災區派遣災害救援部隊,參與抗險救災。[14]
三、建立完善的國民防災教育機制
(一)加強防災教育和防災訓練,提高民眾防災意識
為提高民眾對氣候災害的防禦意識,日本政府非常重視強化防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支持民間自發的防災活動,為民間開展防災事業創造良好環境。日本還建立了相關的培訓制度和協作體制。總體而言,日本全社會及民眾防災意識較強,具備基本的防災自救知識和能力。[15]
(二)建立學生防災教育機制
日本兒童從小就要接受防災教育,並將防災教育內容列入了國民小學生教育課程。早在20年前,日本就開始出版針對中小學校園內安全的教材,並按照每一年級不斷變化其中的內容。教育的方式則根據不同的年齡段而實施。充分考慮學生的教育心理、生理特點,體現趣味性、知識性。
(三)設立防災日
1982年5月由內閣做出決定,將每年的9月1日定為「防災日」,除了「防災日」,日本政府還將8月30日至9月5日定為「防災周」,進一步加強國民抗震防災的意識。日本吸取阪神地震的經驗教訓,將每年的1月17日定為「防災和志願者日」,將1月15日至21日被定為「防災和志願者周」。1993年日本北海道西南海底發生7.8級地震海嘯誘發特大火災,死亡200多人。為了吸取教訓,日本還規定每年7月10日為防海嘯活動日。
四、日本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以上,考察了日本在災害對策立法、災害應對機制、防災教育機制三個方面的經驗,下面提出幾個完善我國災害對策體制的建議:
(一)制定《災害對策基本法》
目前,我國防治災害方面的法律有《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保險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交通安全法》等。這是全國人大針對個案而制定的法律,雖然它在防災減災抗災救災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災害對策立法剛起步,與日本等很多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如缺乏國家防災減災的災害對策根本大法;現行的單災種法律(《防震減災法》、《防洪法》等)多數覆蓋面單一,而且沒有綜合災害對策思路,面對未來災害的多元化及開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動、城市交通癱瘓、城市大面積停電停水等交織在一起的情況,它們暫時還無法滿足政府的救災管理需求。重大救災是一種全景式立體化的活動,需整合社會各部門資源,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階的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號令諸侯」的綜合防災體制的根本性法律,制定一部如同日本1961年的《災害對策基本法》,使其成為我國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後重建的根本大法,成為我國防災減災抗災法規的「總憲章」、「防災憲法」。[16]
特別是今年以來,災難頻發,我國首先應該考慮制定一部《災害對策基本法》,明確防災抗災的重要性,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機關必須建立必要的體制,明確防災抗災責任,同時要制定防災計劃、災害應對策略、災後重建及相關金融財政措施。在基本法的統帥下,將來還應該制定專門針對地震、台風、雪災等相關的法規、條例或規章。
(二)修改《防震減災法》等法規
我國1998年就頒布實施了《防震減災法》,但是該法出台的10年間,我國沒有發生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並沒有得到實踐的檢驗。此次地震後,我們應該考慮修改《防震減災法》,修改該法時要注意吸收這次抗震救災中一些好的經驗,將其上升為法律。比如,從此次汶川大地震應急的情況來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力量進行的,防震減災法應更加明確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地震應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災區的政府部門組成人員殘缺不全的,應當規定一個臨時的處置原則,或者規定由上級政府臨時直接行使相關職權,或者規定特別程序保證地震災區國家政權機構能夠有效地開展抗震救災的活動。[17]
(三)建立全面的災害對策法律體系
但是,僅僅是修訂一部《防震減災法》遠遠不夠的,從長遠來看,必須像日本一樣,建立由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災害緊急對應、災後重建和復興、災害管理組織五大類法律構成的災害對策法律體系。除了制定《災害對策基本法》和修訂現有法規之外,我們應該考慮制定以下法律。[18]
首先是《緊急狀態法》。此次地震造成的影響非常嚴重,震後災區有些地方的政權機構已經無法有效履行《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所規定的政府應盡職責,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確。
其次是《災害救助法》。地震後的應急和救災工作非常復雜,應急階段以搶救生命為主,其他工作相對不太重要。但是,之後的救災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的任務,我國已經進入法治化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已經基本法治化,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問題。例如,參與救災單位的救助義務問題,參與救災人員受傷後應當受到的補償問題等,需要用法律來加以規定。
再就是《災害補償法》。在震後應急過程中,政府因為應急和救災採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災群眾和災區企事業組織的財產自由的緊急措施,在震後恢復重建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補償問題,必須要用法律加以明確。
另外,還有《災害恢復和重建法》、《受災市街區復興特別法》、《受災者生活再建支援法》、《公共設施災害重建工程費國庫負擔法》等。這些法律主要是解決震後災區的重建規劃,重建中的財政資助,重建中有關土地和房屋所有權權屬關系的變更,重建中受災群眾享有的財政優惠政策等。
最後是《災害捐助法》或《關於災害撫恤金支付的法律》。震後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是我國災害救助工作的一個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災害捐助活動中,也出現了許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決的問題,例如,捐贈人對捐款的監督問題,捐贈人如何享有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問題,政府財政扶持與社會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問題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確。[19]
(四)設立一個實體型專門部委從事防災減災的綜合管理建設,可以稱之為「國家防災部」或「災害對策委員會」。在設立「國家防災部」或「災害對策委員會」基礎上,建立國家危機管理指揮系統,綜合協調各部門能力。[20]
(五)強化防災抗災救災教育,建立完善的防災教育機制。
我們應當學習日本,加強中小學生的災害教育、防災教育,在中小學校應該設置專門的防災抗災救災的課程,而且國家應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廣泛的災害應對宣傳和防災宣傳。此外,還應當借鑒日本等國的做法,確定一個國民防災日或災害日的日期。在此次四川地震後,在國務院的發布公告宣布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因此,筆者建議將每年的5月19日定為全國哀悼日。
Ⅳ 美國、日本的垃圾分類立法了么
嗯
核心提示: 隨著電子產品在各國更新換代的速度不斷加快,怎麼解決淘汰下的電子垃圾甚至變廢為寶,成了各國政府面臨的難題。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 黃曉南 馬曉澄 馮武勇 王晨曦 發自溫哥華、東京、內羅畢
隨著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在各國更新換代的速度不斷加快,電子垃圾已經成為環境和健康的巨大隱患。這些讓人頭疼的垃圾該怎麼解決並且變廢為寶,成了各國政府面臨的難題。而讓人憂心的是,一些發達國家在回收利用之餘,還會將大量電子垃圾出口到發展中國家,並將此作為解決電子垃圾的辦法之一,給發展中國家製造了更大的環境難題。
非洲不再做發達國的垃圾場
「這兩年家電更新換代很快,用壞的電器不知道如何處理,只能當垃圾放在後院。」居住在內羅畢的簡·旺葛指著後院圍牆下堆放的舊冰箱、洗衣機、熱水器和電腦顯示器,很是頭痛。
旺葛遇到的難題只不過是非洲電子垃圾問題的冰山一角。聯合國環境署下屬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簡稱《巴賽爾公約》)秘書處今年2月發布調查報告顯示,貝南、象牙海岸、迦納、賴比瑞亞和奈及利亞五個國家每年產生大約100萬噸電子垃圾。而發達國家對於這些垃圾的產生「功不可沒」。
《巴賽爾公約》秘書處的報告稱,2009年迦納的進口電器中大約七成是二手貨,其中一半因無法使用而作為電子垃圾被拋棄;奈及利亞2010年的進口二手電筒器有85%來自歐洲國家。聯合國環境署非洲區副代表德斯塔·梅布拉圖不無遺憾地承認,非洲大陸正成為發達國家丟棄廢舊電子產品的巨大垃圾場。
讓人更加不安的是,非洲地區過去10年的個人電腦擁有率上升了10%,而手機擁有率則翻了一番,這勢必導致在未來產生大量電子垃圾。
由於缺少足夠的收集和回收設備,加之相關法律存在漏洞,非洲絕大部分電子垃圾都存放在露天垃圾場、荒地甚至河灘海灘等地點。電子垃圾中的鉛、汞、鎘等重金屬和燃燒產生的二口惡英等有毒有機物能滲入空氣、土壤和地下水,嚴重威脅當地環境和居民健康,甚至引起癌症、皮膚病等疾病。
對此,一些非洲國家已經從立法和商業回收利用等方面,採取了應對措施。像奈及利亞在海、陸、空加強預警系統,對電子垃圾「嚴防死守」。一旦港口預警系統發現並確認運送電子垃圾的船隻出現,這些船隻將被阻止進港並原路返回。
迦納政府則全力「疏導」國內已經存在和正在產生的電子垃圾,目前已經和國內主要手機維修廠商多次磋商,以協調和管理如何回收利用廢舊手機。未來還將統一修建正規的回收站,讓原本各自為戰的小商販放棄傳統的焚燒做法,用更環保的方式從電子垃圾中回收銅、塑料等可再生材料,還能帶動相關就業。
而肯亞在加強電子垃圾處理的相關立法之外,還在其最大的港口城市蒙巴薩成立了「東非電腦回收公司」,直接在港口對電子垃圾進行處理。
《巴塞爾公約》執行秘書凱瑟琳·佩里認為,只要政府在政策和財政上給予足夠支持,回收電子垃圾會成為回報豐厚的新興產業。奈及利亞環境部常秘默罕默德·巴沙爾認為,電子垃圾問題既是威脅,也蘊含機遇。「對於住在城市的弱勢群體而言,他們既可能受電子垃圾的毒害,也可以從回收電子垃圾中獲得經濟收入,並且改善當地的自然環境。」
加拿大立法保障電子垃圾處理
「空墨盒是這一年積累下的電子垃圾,一直放在車庫,不敢也不願讓它們僥幸隨同生活垃圾進入垃圾掩埋場,」在溫哥華一家「倫敦葯店」超市的電子產品區,《國際先驅導報》記者見到一位市民把一兜用完的激光列印機墨盒交給收銀員,「再說,在溫哥華的各社區都有電子垃圾回收點。送一趟,並不太麻煩。」
加拿大最近幾年才開始提倡回收電子垃圾,之前也是泛濫成災,中小型企業和消費者回收廢舊電腦都不太積極,因為他們必須要使用自己的設備,自己清理硬碟、打包電腦,自己運往私人或市政回收站點。相比之下,很多人認為將這些電子垃圾放在門口的垃圾箱省時省力又省錢。
加拿大環境署早在2008年的一份報告中就指出,加拿大每年埋葬或焚化15.8萬噸棄用電腦和電子設備。這個數字在2010年增加了3倍之多。為此,加拿大的一些省市頒布禁令,以避免電子垃圾混進生活垃圾進入垃圾掩埋場。立志在2025年成為全世界最「綠色」城市的溫哥華,2011年對電子垃圾另類處理做出嚴格規定,把電子垃圾混進生活垃圾的事主處以至少50加元(1加元約合6.32元人民幣)的罰款,外加交付清理分類所產生費用的50%。
目前,包括安大略省在內的8個加拿大省份已經開始實施具體立法,轉化處理某些專門類型的電子垃圾。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里士滿市較大規模的電子垃圾回收中心門口,堆積著許多看上去還很新的大彩電和許多電腦顯示器,一位年輕的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說,這些電子垃圾中,大部分經過修理和做新後還可廉價賣出,實在不能再使用的就會被送到郊外的一家大型處理廠,進行拆裝處理,分離出可再使用的部件,最後將最終廢物焚燒掩埋。「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電子垃圾會被出口到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如今,政府已將一些慈善機構、當地市政回收中心、零售商店等納入電子垃圾回收點。而支持這些電子垃圾的管理和運營的資金,則來自於消費者在購買電子產品時交付的「環境處理費」。
「環境處理費」是根據每件電子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實際費用,並保證回收企業能得到一定利潤的回報而設定收費標准。其中電視和顯示器的「環境處理費」最高。消費者如要購買一個29英寸以下的電視或顯示器,需交付9加元的「環境處理費」,而如要購買29英寸以上的電視或顯示器,則須交付31.75加元的「環境處理費」。
電子商品零售商必須每月向政府授權的電子垃圾管理公司繳納從消費者收取的「環境處理費」。而管理公司須確保這筆資金百分之百用於電子垃圾的回收、運輸、處理及為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的宣傳費用等。
日本生產時為回收做好准備
「在日本,搬家是件費心費力又費錢的事,尤其是淘汰電器的處理問題。」面對日本家電、手機、游戲機等各種家用電子設備極快的更新換代速度,家住東京的谷慧小姐這樣告訴《國際先驅導報》,「因為根據日本垃圾分類和回收要求,亂扔廢棄電器是違法行為。」
1998年,日本立法通過「家電回收法」,規定空調、電視、冰箱、洗衣機4種家電是回收利用的對象,2009年追加了液晶等離子的平板電視機和衣服乾燥機。
本報記者所在的東京都涉谷區規定,市民家中廢棄家電可由購入的零售店回收,也可在新購家電時向零售店鋪提出舊家電的回收要求。一般來說,處理廢棄家 電需要支付一定費用,包括回收利用費和上門服務時的收集搬運費。處理家電時,市民先通過家電商店或郵局購入「家電回收券」,之後將舊家電直接從郵局寄到回 收機構,也可以拿到製造商指定的回收場所,或者在交納一定運費後由專業機構上門回收。以涉谷區家電回收利用費的基本標准為例,空調為2625日元(100 日元約合7.75元人民幣),平板電視機根據大小規格,1785日元~2835日元不等。
在日本,手機更多由手機店負責免費回收。日本主要手機通訊運營商、手機製造商組成了「手機回收網」,可供選擇的手機處理點包括手機專賣店、手機廠家 和一些便利店。比如,日本第三大手機運營商「軟銀」在全國大約1300個店鋪設置了「手機回收箱」。為確保個人通信隱私,軟銀還於2004年在專賣店引進 了「手機破碎機」,當著用戶的面把手機物理破壞後再回收。
日本還把回收利用電子垃圾的「手續」推進到生產階段。家電製造商在生產環節就要在各種零部件和材料上標注材料成分、解體順序、拆卸方式等細節,以利於今後的回收利用環節。
不過,日本電子垃圾回收體制並非完美無缺,其中最讓人詬病的是日本大量的電子垃圾以二手貨名義,非法流入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對後者一些地域的環境帶 來嚴重破壞。早在1993年,日本就加入了防止有害廢棄物非法跨境移動的《巴塞爾公約》廢棄物進出口。但是日本外務省網站數據顯示,2010年,日本根據 《巴塞爾公約》精神制定的國內法框架下出口的特定有害廢棄物為24萬噸,進口僅3萬噸。而據日本國內一些環保組織估計,以各種不合法手段出口的日本電子垃 圾恐怕數量更為龐大。
Ⅵ 味精是日本人發明的,為什麼在日本國內禁上生產
我查了日本的《食品衛生法》,並沒有禁止味之素的條款。
那些造謠者說美國日本立法禁止味精,那就說出是哪個國家哪部法律第幾條。
Ⅶ 美國 日本 有沒有立法不能吃味精吃味精犯法嗎
沒有這種相關法律,吃味精也不犯法。
味精是日本人發現的,他們現在味精的人均消費量也版大大高於我權們。
網上還有流言說味精有毒,所有食品添加劑都有毒。事實上,世界上任何食品中都含有毒有害物質,有毒無毒與有毒物質的含量及食用量有關。食鹽、紅糖是無毒的,但一下子吃半碗,照樣會中毒。為什麼要規定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只要在限量范圍內使用,肯定是安全的。
這個量的界定,是建立在安全性評價基礎上的,並且留了很大餘地,即使你天天吃100種食品,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加在一起也不會對你的健康造成危害,因為你吃的東西總量是有限的。
(7)美國和日本的旅遊立法體系是哪種擴展閱讀:
1、味精是調味料的一種,主要成分為谷氨酸鈉。味精的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鮮味,在中國菜里用的最多,也可用於湯和調味汁。
2、要注意的是如果在100℃以上的高溫中使用味精,經科學家證明,味精在100℃時加熱半小時,只有0.3%的谷氨酸鈉生成焦谷氨酸鈉,對人體影響甚微。文獻報道,焦谷氨酸鈉對人體無害。還有如果在鹼性環境中,味精會起化學反應產生一種叫谷氨酸二鈉的物質。所以要適當地使用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