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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遊法與日本旅遊法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01 18:05:44

㈠ 談談中國的旅遊業和日本的差距在哪裡

中國和日本旅遊業的差距就是在價錢方面吧!
中國的旅遊業非常發達,但是,旅遊景區的門票價錢以及伙食的價錢,真的不讓人恭維,有時候一碗面的價錢居然拿到100塊錢,而且服務態度也不是很好,而日本則不同,日本的服務態度是非常的好的,而且住宿費什麼的都是比較便宜一些,讓人感覺到這就是家的感覺。

㈡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2)中國旅遊法與日本旅遊法的區別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㈢ 談談你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一些認識、看法或建議。

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對於《草案》,各界爭議頗多,近期媒體關注的焦點集中於對其缺陷的討論,比如《草案》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中「低於成本價」如何界定和由誰來鑒定成為爭論的一個焦點;「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也被指實際操作中難以實現;針對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最重的處罰是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責為只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刑事處罰等。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出台旅遊法到底對於遊客、從業者和旅遊企業有哪些意義,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各方討論的最終目的是推動《草案》趨向完善並早日得以通過。為此,記者采訪了這部法律的參與起草者。在幾位資深行業研究者眼中,《草案》的出台意義重大,亮點眾多。
中國旅遊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魏小安認為,《草案》,是中國旅遊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國旅遊業6000萬人的心願,更是人民群眾生活權利的保障和權益的保護,是每年上億人次入境旅遊者旅遊質量提升的保障。沒有法律的規定,旅遊的地位得不到落實,旅遊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旅遊企業始終在歧視性的環境中成長。「如果說製造業解決了短缺,服務業提升了便利,那麼,旅遊業就是幸福的載體。幸福需要保障,從旅遊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遊法出台。」魏小安說。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也認為,旅遊是關乎我國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讓這個行業健康發展,必須要用法律作保障,「現階段推出旅遊法意義重大」。
亮點之一:綜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選擇
「公布的《草案》,盡管還有不解渴之處,作為研究旅遊業發展法律問題20多年的學者,還希望這個法律能夠規定更多的內容,解決更多的問題,但客觀地說,無論是採用的立法模式、框架結構、規定的主要內容都是很精彩的。」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說。
綜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選擇。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約有60個國家頒布了旅遊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綜合立法模式、組織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進法模式等不盡相同。綜合立法模式,通常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全面,涵蓋發展原則、促進、旅遊主管部門的職權、旅遊服務、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行為、旅遊市場監管等。韓玉靈認為,其優點表現在「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將一國旅遊業發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囊括其中,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鑒於我國的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法律環境等現實情況,選擇綜合立法模式為最佳。」
亮點之二: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是主線
「在研究《最新境外旅遊法律匯編》中收錄的旅遊業較為發達、旅遊立法也相應具有代表性的30個國家、地區的旅遊法律、法規時我們發現,進入21世紀以來,各國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對於旅遊者的規定呈增加態勢。」韓玉靈說。例如,2005年出台的越南、寮國《旅遊法》,對旅遊者的問題有專章規定。2009年修訂的《俄羅斯旅遊法》,第三章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2009年實施的《墨西哥旅遊法》也有專節規定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2007年生效的《美國旅遊促進法》、2006年修訂出台的《日本觀光立國推進基本法》等,都將旅遊業的發展提高到為國民創造幸福生活環境、滿足國民日益增長的需要的高度。此次《草案》在章節中設專章規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從規范市場、規范經營行為和從業資格、規定旅遊安全等都體現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
與此同時,還規定了旅遊者的義務和經營者的權利,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消費有其特殊性,不僅應當規范經營者行為,規定旅遊者權利,也需要規定旅遊者的義務。因為實現參加旅遊活動的目的,常常需要旅遊者的配合,旅遊者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不理智消費、不適度維權,最終其權利還會受到侵害,從這個意義上說,規定旅遊者的義務,一方面體現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所以,旅遊法不僅規范了廣泛關注的零負團費、低成本銷售等問題,也規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遊服務合同;還規定了旅遊市場監管和權利救濟,這些都體現了立法者希望營造良好的市場范圍,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思路。
亮點之三:規劃入法
魏小安認為,長遠來看,中國旅遊面臨著大發展的局面。發展涉及總量增長、結構優化和水平提高。據預測,未來5年中國旅遊投資總量將達到5萬億元,反映了各地對旅遊發展的實實在在的決心和力度。「錢怎麼來,錢怎麼花,錢怎麼賺,必然成為未來的突出問題,這就更加需要旅遊規劃的指導和推進,旅遊規劃成為發展的龍頭。」魏小安說。
魏小安指出:「規劃入法,而且單獨作為一章,極具中國特色,是創新,也會引發爭論。」從實踐角度看,中國旅遊規劃和旅遊發展基本是同步的,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經驗,鍛煉人才,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大作用,很多地方都提出「無規劃,不建設」。在這個過程中,大量外國專家介入,先後有7個省級旅遊規劃由世界旅遊組織安排專家團隊編制,「在實踐的相互交流中,我深切地感覺到,這樣的模式是個好模式。從發展的角度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對於旅遊規劃、策劃、設計等各個方面,仍然會有長期的需求,也有必要進行規范。約束和規范的主體主要是各級政府,這是通過法律的方式,使地方在發展旅遊中,減少盲目性,避免投資沖動,取得更好的結果。而且會起到較好的示範效應,體現科學發展。因此,雖然具有中國特色,但也是普適經驗。」魏小安說。
「毫無疑問,旅遊業對於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消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如果不注意有序開發,不在保護的前提下利用資源,就可能吃了祖宗飯、斷了子孫路。」韓玉靈說,即將出台的旅遊法,有利於規范資源的開發利用,《草案》在我國已經有28個資源相關法律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出資源的開發要有在統一編制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地體現了上述理念。

㈣ 中國寺廟和日本神社參拜的區別,那麼去日本旅遊要不要

去寺廟是中國少部分人的信仰,信佛。還有就是一些寺廟是旅遊景點,專遊客遊玩順便燒二斤香屬,說白了不是因為旅遊也許一輩子不會往寺廟去;而在日本,參拜神社就是一種民族文化,每個人都有意識,自主地去參與。一個是碰巧了偶爾去一下,一個是全民行動,根本沒得比。如果你想體驗一把,融入當地人,可以參與體會。至於在中國,呵呵……去燒香的十個有十個半都是求佛祖開恩賜福報平安的,說白了就是利用佛祖達到自己的目的。日本的那種文化,去了就是許願,會現實中努力希望美夢成真,根本沒有可比性

㈤ 關於日本與中國旅遊業的異同。

日本的料理聞名世界,去日本旅遊不光只是玩,品嘗料理是必須的,泡溫泉也是旅遊時尚,神戶的神戶牛、北海道的白巧可力、東京的夜景......中國的是中國人都清楚吧??

㈥ 日本旅遊基本法包括哪些

什麼基本法?
說清楚一點

日本海關的出入境管理法么?

㈦ 中國《旅遊法》的立法歷程是怎麼樣的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遊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遊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旅遊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於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遊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台。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遊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遊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於旅遊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法規。旅遊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遊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後,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遊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遊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遊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遊的法規

㈧ 中國的旅遊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中國旅遊法》正在制定
按照世界旅遊業發展的一般規律,人均GDP接近5000美元時,旅遊將成為城鎮居民生活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的消費需求。據預測,「十二五」期間,我國人均GDP將達到並超過5000美元,城鄉居民年均出遊將超過兩次。同時,隨著交通、城市建設、旅遊基礎設施的發展完善,旅遊通達性和便捷性將明顯提升,這都為旅遊業持續快速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我國旅遊業發展的成績有目共睹,但其中的問題也愈發凸顯。與旅遊產品的單一和匱乏相比,人們更不能忍受的是旅遊市場的混亂。從被強制消費到遊客被打,誰來保護遊客的權益?如何規范旅遊市場?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日前接受采訪時曾表示,《中國旅遊法》正在起草過程中,不僅如此,國家旅遊局還將進一步完善全國的旅遊法規體系。
「現在全國人大牽頭在立《中國旅遊法》。這個法一旦正式頒布之後,原來國務院頒布的和旅遊相關的條例還要修改,各省區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關修改。這樣的話,全國的旅遊法規體系就進一步成形了。」邵琪偉說,「作為我們,日常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大旅遊執法力度,加大旅遊市場秩序的規范和整治,特別是對一些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該堅決打擊查處的要堅決打擊查處。」

㈨ 中國的旅遊業發展與日本的旅遊業發展的差距

日本旅遊簽證問題的保守只是對中國而已.
其他國家都是免簽證,比如說澳大利亞護照到日本旅遊,三個月的免簽證.

日本的旅遊業比中國的規范,價值更高.
中國如果是說哪樣比日本發達的話,那估計是山寨業,領先世界.

㈩ 中國人在日本旅遊是遵守中國法律還是日本法律

屬地管轄權,是國際法公認的原則,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體現,首先要遵守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其次是屬人管轄權,中國法律管轄中國人在國外的違犯中國法律的犯罪行為。
見:《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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