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遊監督管理所
㈠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機構
(管委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委、區委、度假區黨工委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區委、度假區黨工委領導批示及上級有關指示和批示的轉達和催辦落實。
2、圍繞中心任務和工作重點,組織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情況,提出建議,為區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3、根據區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度假區領導的講話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綜合性文件。
4、負責收集各類工作信息,並及時向區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各局、鎮街、所屬各單位反映的重要問題。
5、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6、負責處理機關日常黨務和政務工作,承辦有關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檔案、信訪、保衛、辦公室自動化、行政後勤等工作。
7、負責度假區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安排區領導的重要活動。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綜合科 秘書科 組織人事科 信息督查科 (紀工委)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統戰、群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區委、度假區黨工委對度假區機關黨的工作的決定、指示,提出機關黨的建設規劃,領導各單位黨組織搞好黨的思想、整治、組織的作風建設,做好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2、負責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監督檢查機關黨組織和黨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3、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乾部的培養、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
4、指導機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各單位中層幹部的政治理論培訓。
5、參與部門黨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加強對部門領導班子情況的了解和監督,為區委、度假區黨工委考察幹部提供參考。
6、負責辦理黨員因私出國(境)保留保留黨籍的審批工作和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工作;負責統戰聯絡和群團工作。
7、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與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
8、協助西湖區委組織部、西湖區人事局做好度假區各局、雙浦鎮、轉塘街道和轉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區管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等人員的考核工作。承辦機關和各事業單位的人員調配、獎懲、培訓、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人事統計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引進、投資入戶的審核工作。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統計局、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物價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經濟、科技、統計、物價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編制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社會發展計劃,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訂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產業導向、市場開發工作。
三、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計劃。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審批或申報,辦理社會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級的核准;負責投資項目用地的收儲立項報批工作。
四、負責科技項目、科技發展基金立項審批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內、外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的審批、變更審批或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核發和外資企業的年檢年審工作;負責制訂利用外資、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監督、檢查國家控制物品的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和日常管理;負責進出口貿易管理,組織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七、根據招商引資年度計劃,制訂和下達招商引資年度考核目標;舉辦投資說明會、招商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等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項目的洽談、項目合作文本的簽定。
八、負責制訂之江度假區旅遊安全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管理勞動安全保護工作。
九、負責旅遊項目建設方案審查聯席會議的召集、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和旅遊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負責旅遊行業管理和標准化推廣及專項旅遊經營業務的審批工作;組織和實施度假區的飯店星級評定及申報;負責轄區內國內旅行社及外資控股或外資獨資旅行社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協調整治和改善度假區旅遊環境,規范景區(點)旅遊經營服務活動和景區(點)等級評定報批工作;協調、指導度假區旅遊安全管理、緊急救援、保險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重大促銷活動的組織、旅遊促銷方案和宣傳資料的編制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投訴,依法維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之江度假區及轉塘鎮固定資產、服務業統計工作;綜合整理外經、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
十三、根據國家普查任務,配合相關部門制訂普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普查工作,對普查資料進行數據處理和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清理整頓亂收費,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制訂和調整價格審批許可權內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
十六、指導轉塘鎮經濟發展工作。
十七、完成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審計局)
主要職責:
一、財政局主要職責:
貫徹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財政、資金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建設資金的支付;負責土地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審計局主要職責: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接受西湖區政府同級審計。
向西湖區政府、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報告和向度假區管委會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協助西湖區審計局做好之江度假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入審計,協助西湖區審計局做好區管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之江度假區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2、之江度假區各部門及下屬單位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3、之江度假區所屬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極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4、之江度假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重點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5、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6、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區政府、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承辦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預算(審價)科 基建(財務)科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房產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關於建設、環境保護、房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代收有關城市建設規費或審核其減免工作。
三、負責建築、安裝、裝飾等行業管理;負責進區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預審、考核、報批;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公司)的審核、報批;負責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和竣工驗收工作;核發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政道路和公共管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計劃、預決算、統計及建設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定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建設項目環保設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核發《環保施工許可證》;依法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進行檢查,核發《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負責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徵收排污費。
七、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屋產權、產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核發《商品房預售證》、《房屋他項權證》;負責物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綠化、市政實施的養護管理及地名管理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山林防火的監督工作。
十、完成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建設管理科 房產管理科 綠化管理科 (杭州市規劃局之江度假區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關於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並對各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完成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綜合管理科 規劃管理科 工程管理科 監督檢查科 主要職責: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之江度假區分局為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受市國土資源局、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的委託,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建設范圍內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聽證和應訴事宜;
2、負責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題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編制轉塘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3、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來信、來訪、來電的受理、接待和辦理工作;
4、組織實施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工作,管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征地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調處、裁決工作;協助做好留用地指標調劑和核拔拆復建用地指標前的土地、建築面積核查工作;
5、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經營性用地除外)復核驗收工作;
6、負責各類用地的農轉用報批的前期工作,承擔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經營性用地除外)審核、報批及批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轉塘鎮的農村宅基地受理、審核、報批及批後管理工作;負責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前期工作;
7、負責土地使用權交易(須通過土地有形市場交易的除外)的審核、報批和批後管理工作,收繳「三資企業」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年租金,依法監督管理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8、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9、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備案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組織保護地質遺跡;
10、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1、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和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綜合科 土地利用科 地籍地產科 土地執法監察大隊 征地事務所 轉塘國土所 雙浦國土所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二)負責對各類企業和其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登記管理,核發營業執照;依法確認企業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地位,監督檢查其登記注冊行為。
(三)負責城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依法對其監督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四)依法監督管理生產資料市場、農貿市場、消費品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參與管轄范圍內市場的規劃、論證及發展;負責市場登記的初審。
(五)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投機倒把、走私販私、無照經營、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它市場交易違法違章行為,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監督管理注冊商標,查處注冊商標假冒、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
(七)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
(八)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負責對經濟合同、擔保進行鑒證,依法進行企業財產抵押物登記;實施企業信譽公示工作。
(九)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十)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政府交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科 注冊科 經檢大隊 主要職責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環境保護局為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職能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轄區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負責轄區環境標准執行的功能區管理。
三、負責制定轄區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轄區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輻射等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五、負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制度。
六、負責轄區環境監察工作,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執行情況,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七、組織實施轄區排污申報、污染物排放許可和排污費收繳工作,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八、負責生態區創建、環保模範城市鞏固、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環境綜合整治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九、負責轄區環境宣傳教育、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十、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管理科 環境監察科
㈡ 杭州旅遊局的地址,聯系方式
安徽旅遊局的聯系方式
㈢ 杭州市旅遊攻略
杭州的旅遊景點越來越多,主要有:1、西湖,大約2至3天。2、西溪濕地,一天。3、千島湖,三天(含來回往返)。以上是最主要景區和最短時間。
㈣ 杭州市旅遊委員會是什麼級別
杭州市為副省級市,副省級市部、委、辦、局為副廳級機構!
㈤ 杭州市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共幾條
國內旅遊合同共9章29條
杭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旅遊者: 等 人
(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名、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旅行社經營范圍:
杭州市旅遊委員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旅遊業務經營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如旅行社代購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約後機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名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理解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3、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繫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損壞或者丟失的責任自負。
4、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對旅行社的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6、行程中發生糾紛時,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過失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旅遊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八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3、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4、要求旅遊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遊者違反法律、當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九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3、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5、在出團前向旅遊者提供《行程單》,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及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8、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9、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10、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1、採用拼團方式出團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第四章 不適宜外出旅遊者
第十條 溫馨提醒
1、為了確保旅遊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遊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2、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遊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遊者
第十一條 老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老年旅遊者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報名參加普通旅遊團或者參加由老年人組成旅遊團的老年人。
2、老年旅遊者報名參加旅遊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特別須說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易參加某些特殊遊程或者項目(如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旅行社應當掌握老年旅遊者家屬的聯系方式。
3、老年旅遊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並在扣除已發生費用及退票費、手續費等合理費用後,退還老年旅遊者未發生部分的費用。
4、旅行社須加強導遊人員的醫療知識培訓,使之掌握一定的應急救護常識。在遊程中,應當經常性地向老年旅遊者進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顧。
5、76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須由其家屬陪同參團,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未成年旅遊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遊者是指未滿18周歲、報名參加普通旅遊團或者參加由未成年人組成旅遊團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遊者須由其家屬陪同參團或者徵得其家屬同意,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遊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非因旅行社原因,導致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名、蓋章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者在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旅遊費用)後,經書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1項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1項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名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5、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免責條款
1、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旅遊過程中,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遺失、損壞旅遊者托運行李的,旅遊者應當向上列經營者主張賠償,旅行社履行協助義務。法律法規對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有限制的,旅遊者不得就其行李損失超過賠償責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賠償。
第九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_ _,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二十三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周歲的): 元/人;合計 元。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四條 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旅遊者 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 保險費:
2、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三大年齡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賠付保險金額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險賠付金額較低,敬請留意。
3、為切實保障旅遊者權益,增強旅行社抗風險能力,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出資為其購買個人旅遊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而旅行社負有賠付責任時,此保險金作為旅行社支付給旅遊者的賠付;如旅遊者已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從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託的第三人處獲賠,旅遊者應當將該保險權益轉讓給旅行社。
第二十五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六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七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遊者行前退團,應支付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團,應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或者投訴解決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旅遊者代理其他遊客簽約的,旅遊者有義務將本合同(包括附件、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向其代理的遊客作出必要說明(特別是本合同「溫馨提醒」、「免責條款」部分),如旅遊者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其代理的遊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責任,旅行社在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利向旅遊者追償。
旅遊者代表(簽名): 旅行社(蓋章):
份證號碼: 經營范圍:
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合同經辦人:
手機: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_ __
使 用 說 明
l、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為藍本,結合杭州市旅遊發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國內旅遊(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補充約定。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變更的內容,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4、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5、本示範文本由杭州市旅遊委員會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釋,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推行使用。
6、與單位客戶簽約時,「旅遊者」空白處填:單位名稱,並註明參團人數及姓名、身份證號碼(附表)。
7、與單位客戶簽約時,在《杭州市國內旅遊合同》第29條第2項空白處填寫:本次旅遊系旅遊者(單位名稱)組織員工、客戶前往xxx旅遊,旅行社根據旅遊者(單位名稱)要求設計旅遊線路或者作出具體的行程安排。鑒於本合同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屆於旅遊者(單位名稱)組織的員工、客戶之事實,旅遊者(單位名稱)有義務將本合同(包括附件、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向其員工、客戶作出必要說明(特別是本合同「溫馨提醒」、「免責條款」部分),如旅遊者(單位名稱)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其員工、客戶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責任,旅行社在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利向旅遊者(單位名稱)追償。
8、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對旅遊服務質量有異議時,可與旅行社協商解決,也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出境旅遊合同也是9章29條。見以下網址
http://www.docin.com/p-264876933.html
㈥ 請問杭州市內主要有哪些旅遊景點啊
西湖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湖風景區
靈隱寺地址:法雲弄1號
電話:專(0571)87968665
地址:上城區河坊街227號
電話:(0571)8702750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虎跑路40號
電話:(0571)87970657
㈦ 杭州市旅遊行業現在什麼情況
不太好,整個旅遊業都不景氣,估計等到5月份開始就會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