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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發展集團章程

發布時間: 2020-12-04 05:58:09

A. 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 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手冊。
二、 **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均按照本手冊對員工進行統一管理。
三、 本公司員工之徵聘錄用、用工制度、勞資管理、調遷晉升、薪資政策、請假、休假、加班、出差、停職、離職、解僱、開除、獎懲、考核、培訓、福利、保險、安全保密等事項,均嚴格依本手冊辦理。
四、 本員工手冊一經制定,由相關部門主要責任人,負責監督執行。
五、 **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在本手冊面前一律平等,本手冊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第二章 公司簡介
**廣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

第三章 組織結構
公司的組織結構按職能專業化原則劃分為:.......

二、崗位職責
本公司依據部門職能劃分崗位職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堅決服從上級領導,盡忠職守,認真屢行部門職責。如對工作有不同見解,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不得有抵觸推諉。

第四章 入職引導
一、 徵聘標准
1) 公司將根據不同時期的戰略目標,確定合理的人才結構。
2) 本公司人員之增補,將以「公開招聘、德才兼備」的原則,凡具符合公司條件應聘條件者均有被錄用之可能。
3) 應聘人員需填寫《個人簡歷》,參加初(面)試、復試。初試由經理及相關部門主管參與考評,復試由錄用部門主管考評,符合錄用標准人員,呈總經理批准方可錄用。
4) 已被錄用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職,超過規定時間視為放棄。
二、 錄用手續
凡被錄用之新員工,均須辦理以下手續:
1) 在行政財務部處如實填寫本公司入職《員工登記表》交行政財務部備案。
2) 繳驗學歷證書、《個人簡歷》及身份證之復印件,並附帶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寸2張。
3) 入職員工須認真閱讀《員工手冊》並簽字確認,在行政財務部登記,領取相關辦公用品。
三、 員工類別
1) 試用期員工:凡入職「**」之新員工均需經過試用期三個月考核,同時享受試用員工的有關福利待遇。試用期間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僱傭關系,如部門主管領導認為有必要時,試用期可適當延長或縮短。
2) 正式期員工:試用期滿後,員工本人填寫《轉正申請表》,部門主管領導考核並簽署具體意見, 由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可轉為正式職工,享受正式員工的有關福利待遇。
3) 臨時工:臨時僱用人員,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
第五章 行政制度
一、員工守則
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團結協作,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自身修養做到誠實可信,增強主人翁意識,維護公司榮譽。
凡入職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則:
1) 公司員工要團結友愛、相互尊重,相互關懷等。同事間應通力合作、和睦相處,言行應誠實、謙恭、廉潔、謹慎、勤勉,以身為「**」公司員工為榮。
2) 注意提高文化素質和道德修養,保持儀容、儀表的整潔;所有員工須注重自身形象,不得有任何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3) 按時上、下班,執行考勤管理制度,對上級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力求切實,不得畏難退避或互相推諉無故遲延。
4) 堅決服從上級領導,盡忠職守。如對工作有不同見解,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不得有抵觸情緒。
5) 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之產品,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之文件、帳目、簿冊或函件。
6) 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如需離開,應經主管人員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接見親友,如確因重要事件必須會客,由部門主管批准方可。
7) 愛護本公司財物,杜絕浪費,不得假公濟私,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8) 每日應辦事宜必須當日完成,如不能於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直到完成為止。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
不得借故拖延。
9) 對外接洽事務,應態度謙和、彬彬有禮,不得有驕傲、傲慢等現象。對來賓應保持誠懇友善之態度,力求做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隨意擱置不辦。
10) 注意保持作業區域等環境的清潔,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全神貫注,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如:吃零食、閑談、嘻笑、吸煙、看雜志報紙、游覽與工作無關之網頁、打私人電話等。
11) 工作時間內,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隨意撥打長途電話,如確為重要事故時,應經有關人員核准後方得使用。
12) 前台或各部門員工接聽電話時要語氣溫和,報出公司名稱(您好,「**」),並對電話內容做以記錄,如:對方姓名、電話、事由等,並將信息及時呈報相關責任人。
13) 部門需列印、復印、傳真、郵寄資料時,指定由相關人員辦理。列印文件時,其他人不得圍觀,工作人員有權請其離開。員工必須獨立建立各自相關辦公文檔,不得隨意處理文檔。
14) 所有員工需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公款。
15) 全體員工必須了解,只有不斷進取、勤奮工作,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實現自身價值,為社會創造更大財富。

二、 考勤管理制度
1、 公司實行上下班簽到考勤管理制度,所有員工必須在上午8:30前,到簽到處簽到,行政管理由公司執行總監全權負責。
2、 工作時間:公司實行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下午工作時間:12:30——17:00; 午間休息時間:11:30——12:30
上班時間超過10分鍾則視為遲到,下班時間提前10分鍾則視為早退。
3、 遲到或早退者,扣除當日考勤工資,每次以人民幣10元計;情節特別嚴重又沒辦理請假手續者,可以給予辭退。

三、 加班及值班工作制度
1、 因業務工作需要,要求員工在規定勞動時間范圍外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因事需請假的,要求部門主管批准方可。
2、 值班人員具體安排見《通知》,值班人員工作要求依《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四、 請假管理
1、 員工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條,一天內由部門主管批准生效,報行政財務部備案;兩天以上需由副經理批准。
2、 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申請時,需用打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部門主管,並在上班後立即補辦有關手續。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3、 事假申請經允准者,當日無薪資。每月累計2天為限,超出標准將扣除當月部分工資。
4、 未經請假或假期已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職者,按曠工處理。無故曠工超過三天者,視為自動辭職。

五、 休假管理
具體安排由公司《通知》公布,休假人員須認真做好工作交接,不得敷衍、推諉。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 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 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在休息日的確定上,如本公司所定與當地政府規定之休假日期沖突,按政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人事調動
一、晉升
1. 每個員工通過努力工作,以及在工作中增長的才幹,都可能獲得職務的晉升
2. 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編制新職位出現空缺時,由部門申請提拔人員,報經理批准。
3. 升後的工資調整須視其晉升的級別,從晉升生效日起調整薪資。
二、調遷
1. 因公司發展需要調動或提升員工至其它職位或部門,可優先考慮內部職位調整。
2. 奉調員工接到異動通知單後,須於3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不得無故拖延或抗命。
3.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時代理。
三、停職停薪
1. 員工有違犯公司規章行為,情節嚴重,但尚在調查未做處理決定者。
2.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但未確定者。
3. 如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但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4. 停職期間,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不得拖延。
四、離職
1、凡欲辭職人員,均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所在部門領導,填寫《離職申請書》。
2、所屬部門負責人接獲辭呈後三天內作出批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財務部,離職人員必須將在公司所認領財物如數歸交還公司。
3、行政財務部審核後報經理批准,並於一周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有關手續,出具《離職通知單》。
4、自接到《離職通知單》之日起,自動離職的員工不再享受公司的一切福利待遇。
5、離職申請未經核准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擅自離職者,不予結算當月薪資。
6、員工離開公司後,如發現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視情節追究其本人及其擔保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激勵制度
末位淘汰制:公司採取末位淘汰制即市場人員連續三個月業績在公司排名中,處於末位,依據其表現,公司將可能考慮解除工作關系。(暫不執行)
階梯比率制:公司本著利潤共享的原則,採取階梯比率效益分配製,即公司實行項目管理,結合任務目標任務管理。
特別獎勵:由公司董事會研究後,給予對公司有特別貢獻者。並可以吸納為公司董事會成員,享受公司董事同等待遇。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為保證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建立客觀公正的價值評價體系是公司管理的長期任務。為此,規定以下幾種考核方式:
1、試用考核
試用期間由員工本人自我評估,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填報《員工鑒定表》從員工的品德、素質、技能等多方面進行評估,行政財務部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錄用為正式員工並予以晉級。
2、平時考核
①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態度及效率、勤惰等,隨時作嚴格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②行政財務部隨時記錄員工假、勤、獎、懲,依據平時工作業績評核。凡考核列優等者,予以表彰;較差者停職待崗培訓,經培訓仍不合格者予以免職處理。
3、年度考核
①每年元月舉行,由部門主管領導對本部員工進行年終績效初核,上報考核領導小組復核,經理核定。
②被評比為優秀員工,可晉升等級工資;被評為不合格員工,將予以辭退。
③公司將充分發掘每個員工的潛能,及時選才、留才、用才,提拔將才。
第九章 培訓教育
培訓是公司的義務和責任,而接受培訓是員工的權利。培訓的出發點是為了公司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目的是使大家積累更多的終身就業能力。
一、培訓種類:
1、職前培訓(新進人員):公司文化、產品系列、規章制度及工作要求等。
2、崗位培訓(在職人員):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各級主管領導言傳身教,以精益求精。
3、專業培訓:根據業務需要,到相關培訓機構,接受專業訓練或講座。
二、公司將定期(每周六舉行)、不定期舉辦各種培訓學習班,受訓人員於接獲通知日起;除有特殊原因,經該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外,應即於指定時間內報到,接受系統培訓。
三、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中或期滿後均舉辦測驗,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晉級資料之一。培訓由公司各部門主管負責,選題及指定人員,形式不限。
第十章 財務制度
1、公司財務工作由集團財務部負責。由財務總監、會計及出納組成。總經理具有監督權,財務總監負責執行。
2、工作職責:
會計工作:財產物資核算、 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財務檔案管理等
出納工作:根據會計審核的憑證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等業務,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1、 財務人員在財務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2、 財務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3、 財務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4、 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5、 公司財務工作規定如下:
1)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2) 原始憑證必須當日登記,並於下班前核對賬務進行結算,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3) 當月帳目要在下月8日之前全部登記入帳。每周應登記周報表,當月報表應在下月9日之前完成財務報表交付經理審核,並於當月10日將所有上月原始憑證全部裝訂完畢,交總經理簽字封存。
6、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單位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7、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8、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 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 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保管人員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 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發票、收據及登記本必須依編號開具,不得多本同使用。
(五) 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 職工因公外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型大小。
(八) 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如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9、外帳若索取內帳憑證時需標明,便於審核。
出納規章制度
遵守國家財經制度,不斷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及銀行結算制度。根據會計要求審核憑證並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等業務,必須經過有會計及經理復核批准簽字方可辦理,收付後要蓋「收訖」、「付訖」。庫存現金不得超出銀行核算限額,超出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和任意挪用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使用轉帳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用途、日期、領取人簽字,遇到未用的支票要及時注銷。

公司出納工作規定如下:
1) 日現金或支票應憑登記單蓋章簽收後,及時入庫並在《現金日銷表》中登記,下班前與會計核對,交付總經理審核。
2) 每周六與周日賬務輪休人員必須做好交接工作,並於下周一清理核對。現金帳面余額要與庫存相符,銀行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相對,及時編制調節表,對於未達帳項及時查詢並報經理。
3) 支票業務必須在當日到支付方銀行入賬,不得托收,不得推諉;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批准,否則,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4) 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簽發空頭支票,不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保管好有關印章、空白支票及收據,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要保守保險櫃密碼的秘密,保管好鑰匙,不得轉交他人。
公司付款流程: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公司規定金額在超過100元以上的,必須填寫申請,報總經理批准方可。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一章 薪資政策
公司將致力於提供與同行業相比具有競爭力的工資。通過有競爭力的薪酬體制來吸引、保留和鼓勵合格的員工,將員工的利益與公司的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
一、薪酬構成
1、 公司薪酬實行保密制度,被調薪者有義務保密薪資,不得外泄自己的薪資標准。
2、 薪酬分為基本薪、職位工資、考勤工資、獎金等。
3、 全員實行崗位、職務等級月薪制,工資與級別及效益掛鉤。
4、 級等劃分標准:總經理、副總經理、技術總監、各部門主管等。
二、薪金支付方式
1、 每月25日以前,由行政財務部將各部門考勤記錄上報總經理室。
2、 行政財務部根據考勤記錄製作《工資明細表》報請總經理批准生效。
3、 每月10日行政財務部發放上月薪資,遇節假日發薪日順延。
三、本年度薪金政策
一、 本公司員工(含試用員工,臨時工、計件工資除外)2004年之薪資事宜,悉按本規定辦理;
二、 薪資之制度本著公平、合理及激勵先進之原則;
三、 薪資之給付系考量各員工之職務、職責以及達成工作之能力與成果,並配合公司經營現狀,公正計核;
四、 本規定於實施後,每半年修訂一次;
五、 每月薪資於次月10日以人民幣支付;
六、 本公司組織內主管職稱順位如下:總經理(副)、技術總監、財務總監、項目經理等;
七、 本規定所稱之職稱定義如下:
1、 主管位:系指各部門各級之管理督導人員(總經理——財務總監);
2、 技能位:系指經核評為從事專業技術之人員(高級工程師——技術員或業務主辦);
3、 試用員工:新進員工、試用未滿期之人員。
八、 薪資結構及說明
計算公式:月全薪=基本薪+職位工資+津補貼(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限額+房貼)+提成(效益工資)+考勤工資 其中,考勤工資以人民幣每日5元計,即當月全勤工資150元;獎金:按部門由各部門負責人提出
1、 基本薪及職位工資表:
註:(1)月基本薪=等數給+級數給;
(2)日基本薪=月基本薪/30;
(3)職等:主管位從職員到經理分為7等,技能位從辦事員到高級工程師分為5等, 同一職等不論是主管位還是技能位報酬一致。升等代表職稱上升,報酬亦上升。
2、 津補貼
(1) 午餐補貼:凡中午不在公司就餐的員工,每人每月發150元補貼;
(2) 交通補貼:30元
(3) 通訊補貼限額:總經理 實報實銷;副總經理100 元/月;藝術總監 元/月;項目經理元/月;技術工程師 元/月。(暫無)
(4) 房貼:暫無

3、 年度全勤獎金
(1) 全勤獎金每年800元,按年度給付
(2) 只要有曠工,全年全勤獎金不予給付;
(3) 中途到職,依日數比給付;
(4) 中途離職,不予給付;
(5) 若一月內超過三次遲到或早退,無全勤獎;一年超過三次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無全勤獎。

4、 員工遲到、早退、缺勤之當日薪資扣減依下列規定:
(1) 事假:全年允許10天病事假,特殊情況超出部分按日扣除工資。
(2) 病假:同上
(3) 曠工:全勤獎金當月不給,余各項當日不給;
(4) 年假、公假:視同當日出勤給付,年假未休者,給予調休或補給未休之工資;
(5) 婚、喪假:支給基本薪(但服務年資未滿6個月者減半支給),其餘項不支給;
(6) 遲到、早退依考勤制度辦理。
5、 季度績效獎金(此項暫不執行)
(1) 績效獎金為考量本公司員工該季度之績效,考核方法參見「員工季度考核實施辦法」;
(2) 公司季度績效獎金總額=該季度公司純利*5%;
(3) 公司基準獎金=績效獎金總額/參與考評員工總人數;
(4) 部門績效獎金總額=公司基準獎金*部門參與考評人數*部門考評系數
(5) 部門基準獎金=部門績效獎金總額/部門參與考評人數
(6) 部門個人績效獎金=部門基準獎金*個人考評系數
(7) 試用員工於試用期內,績效獎金發給1/3,正式錄用後全額發給。
九、 加班費
(1) 暫無
十、 年末雙薪
每年財年結束時:
(1) 凡在公司工作滿1年(含1年)的員工,每人加發1個月工資(不含午餐補貼及交通補貼);
(2) 凡在公司工作滿半年(含半年)的員工,每人加發半個月工資(不含午餐補貼及交通補貼);
(3) 未滿半年,表現突出,視情加發。
十一. 新員工
(1) 一般新員工進入公司後,在能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前3個月試用期內,領取基本薪、午餐補貼、交通補貼及1/3季度績效工資,無其它附加工資、津貼,無加班費;
(2) 新員工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表現突出,可縮短為1個月;
(3) 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時,應在上級主管的要求下獨立寫出個人述職報告,交公司討論同意後方可轉正。
十二. 補充規定
(1) 關於離職:
A、 新進員工未滿5個工作日自動請離者,不予結算薪資;
B、 未依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不予結算當月薪資,事後補辦相關手續者扣減10日薪資;
C、 未依公司規定提前申辦離職手續,扣減5日薪資;
應提前日期:員工——15天;部門經理——30天;副總經理及以上——60天;
(2) 關於主管位或技能位調升、調降薪資計算:
調升:A、基本薪:以新調升之職位之基本薪給付;
B、職位工資:以新調升之職位之職位工資給付;
D、其餘不變;
調降:A、基本薪:以新調降之職位之基本薪給付;
B、職位工資:以新調降之職位之職位工資給付;
C、其餘不變。

第十二章 福利政策
公司將依據相關規定提取福利金,安定和改善員工生活。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各項福利事務。
1、 為豐富員工生活,增進員工身心健康,每年安排適當時機舉辦各種文體活動如:旅遊、聚餐、晚會等.
2、 每逢年節如:五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發放過節補助。
3、 年終發放在冊員工獎金,為員工提供帶薪職業培訓教育,提供員工適當的補貼。 對家庭生活確定有困難員工,提供一定程度的資助。
第十三章 公司技術標准 (待續)
第十四章 保密制度
公司機秘事務是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1、 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保密守則》及公司的有關規定。
2、 屬於秘密的設備或產品、技術、資料等的保管、存放應由創作部加以標識,由行政財務部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3、 未經批准,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或提供有關公司任何資料,不得在私人交往及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
4、發現形跡可疑或不法行為者,應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公司將予以表彰獎勵。
5、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準泄密或私自帶走公司技術成果及商業秘密,違者追究刑事責任。
結 束 語
本手冊如有未盡事宜,「**」有權隨時補充、修訂,如有疑問,可向行政財務部查詢手冊,由行政財務部負責監督本手冊的執行。
讓我們攜手共進,祝願「眾孝」的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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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國旅遊協會的章程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C.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此範例根據《公司法》的一般規定及公司的一般情況設計,僅供參考,起草章程時請根據公司自身情況作相應修改!

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資額

股東-1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D. 需要一份園林有限公司的章程範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准內容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並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後與股東大會決議一並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下一頁還有~
(這個是範本,你可以兩相對照著看看,基本格式都是這樣的~)

E. 注冊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注冊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回業設施;答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一定數額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申請設立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F. 公司章程的寫法及範本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
住 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農業科技開發,農業信息咨詢,農業科技培訓;瓜果蔬菜、花卉苗木、農作物的種植與銷售;林產品的研究開發與銷售;林下種(植)養(殖)產品的銷售;新型農機研發;觀光旅遊;旅遊房地產開發,旅遊景點開發。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兩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2、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首期出資額:
2、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首期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余額於公司設立後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5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條 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監事
第四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選舉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七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法人股東蓋章:

*****公司
2011年6月8日

G. 新成員申請加入集團公司,承認集團公司章程的文件怎麼寫啊

這里說的申請者應該是加入集團的企業。可以這樣寫:
經過對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版認權真學習和研究,我們認為某某集團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亦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我們加入集團後,嚴格執行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認真履行職責,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為某某集團的發展做出貢獻。

如果是個人加入集團,那就這樣寫:本人經過對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認真學習和研究,認為某某集團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亦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我加入集團後,保證嚴格執行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為某某集團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H. 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公司章程的文件樣本

這里說的申請者應該是加入集團的企業。可以這樣寫:
經過對某某集團公司的回章程認真學習和研答究,我們認為某某集團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亦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我們加入集團後,嚴格執行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認真履行職責,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為某某集團的發展做出貢獻。

如果是個人加入集團,那就這樣寫:本人經過對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認真學習和研究,認為某某集團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亦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我加入集團後,保證嚴格執行某某集團公司的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為某某集團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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