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遊法旅遊新產品
1. 新旅遊法會對旅遊界產生什麼影響
旅遊酒店不分家,到時候應該都會學的,我們當時就是的,酒店管理跟旅遊管理的課回都會上,答然後還要學些外語,旅遊英語,韓語,粵語等。關於就業方向,你自己到時候看都可以選擇的哦。是星級酒店還是旅行社,甚至其他。
關於新法嘛。。業內人士都在吐槽,個人覺得新法看似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保證了旅遊產品的品質,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也相應增加了很多,我認為高成本會影響收客,旅遊不是生活必需品,對於每個階層的人來講都是奢侈品!一直以來我們的產品都是分好多等級的,那麼電視上投訴多就是那些零團費甚至負團費,團款錢都不夠個機票錢的團,高品質的團是不會投訴的,既然大家選擇便宜的,那麼意味著想出去玩,又不想花錢!(這樣的人很多)。價格上調,估計這類人出去的玩的就少了。選擇高品質的團旅客就沒什麼影響~ 高品質的團一直符合新法標准,不進店不加點~
至於對旅遊業有沒有影響。。。到時候從10月1日小長假就能看出來了哦。。。不過高品質團盈利方面嘛其實是有益的,因為高品質的團相對利潤也多些,而且回來沒任何問題。對於旅行社來說也是好的
2. 《旅遊法》頒布實施給旅遊企業帶來怎樣的機遇
(一)零團費付團費的取消致使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
團費負團費的取消使得團費增加。我們拿出境游來說。出境游的價格上升了
60%
—
—
100%
。團費增加,旅行社的線路紛紛漲價對比旅行社的行程單發現,境內組團的價格
比去年翻一番,
出境游的價格也以
60%-100%
的幅度漲動。
參團游價格上浮,
同一目的地
的自由行產品均價普遍低於參團游產品,自由行產品的價格優勢開始凸顯,自由行的趨
勢也更加明顯。《旅遊法》中對強制夠物的禁止,有效地改變旅行社行業存在的低價招
徠,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從中獲取利益的低價競爭模式與經營理念,使得旅
游業擺脫了多年沉浸的競爭局面。各大商家需要拼的是品質游、高服務而不再是一味的
低價格。
(二)自助游大行其道
旅行社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
新旅遊法頒布後
,
原來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降低直觀報價的做法被
禁止,將使團隊旅遊報價回歸合理價位,必然帶來價格的大幅上揚。團費的增加使得更
多遊客趨向於自助游,然而他們需要的卻是旅行社手中的低價折扣景區門票。如何從更
多的散客身上獲取利益是在未來旅行社行業中生存下來的關鍵。
安徽中青旅淮南分公司負責人陳曦
:去年出境有比較火爆一點,今年的旅遊至少
少了一大半。今年,單辦簽證的非常多,他會選擇自助游。
選擇做背包客、自助游的遊客增多也帶動景點門票代購服務一路攀升。
漯河假日旅行社計調總監周艷艷:再遠的地方都捨得自駕游了現在,都過來在我們
旅行社咨詢門票的事兒,提升的業務那就是賣門票了,往年賣門票都很少的。
(三)修訂相應旅遊合同導游小費列入合同
舊版的旅遊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
並同時列明購
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同樣,對於另行付費項目也要列明相
應的價格和服務費用。對於自由活動一項,則要求明確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而在這份新旅遊合同中,購物和自費項目都未列入合同主體中,與之相關的內容單
獨制定了協議。合同特別對「購物場所」的含義進行了註明——指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
為活動內容的場所,景區、酒店內的購物場所、免稅店、參觀主題加工項目等除外。
(四)旅行社市場將發生變化
隨著《旅遊法》的深入落實,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因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
帶來了旅行社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帶來了旅行社經營成本的上升,在競爭激烈的
市場中,
大洗牌的局面勢必發生。
一部分旅行社憑借完善的網路經營、
良好的產品、
服務意識,可在市場中存活下來,這部分企業也將把不行的企業吞並。
3. 新《旅遊法》對旅行社都有哪些規定
《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 關於新旅遊法購物協議的司法解釋
1、《旅遊法》第35條的三個條款的邏輯關聯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回條的關鍵。根據答第一款的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售賣旅遊線路產品,不得以「指定購物」所得的商業賄賂來彌補利潤。因此,只要購物安排觸犯第一款的規定,即使是另紙另行約定的購物,也是違反35條的規定。
《旅遊法》並沒有禁止購物,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遊線路賣價必須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體購物場所」。
2、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購物或自費項目補充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應把握以下原則:
(1)購物的價格要公開透明;
(2)價格不得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價格;
(3)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購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價團費為誘餌,誘騙旅遊者在行程中購物。
(4)同一條線路,旅行社應以相同的團費價格對外銷售,不得以購物、另付費項目作為簽約條件。比如簽訂購物、另付費項目就降低團費,如不簽訂購物、另付費項目就增加團費。
(5)著名收費景點應列入行程並包含在團費中(第一道門票),不應列為自費項目。
5. 新《旅遊法》對旅行社都有哪些規定
《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回為其提供旅遊服務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 新旅遊法的主體內容
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7. 對新旅遊法中針對旅遊購物的條例規定有什麼看法
不得安排購物:
直抄接鏟斷旅行社與地方商家之間的利益鏈。在旅行中,最不願意出現的一幕無疑就是導游安排的購物,甚至是強制購物,因為在這個項目,導游可以依據遊客的購買金額獲得不菲的提成。這就促使導游刻意安排各種購物項目,這不僅讓遊客反感,更直接損害遊客的利益,因為並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購物。尤其是一旦出現強制購物之後,遊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相信很多人都有跟團被帶進購物點一關關幾個小時的經歷吧,商家和導游說得天花亂墜,讓人忍不住心動,買回去之後又後悔,不買吧,導游要給你臉色看。
關鍵還是看個地方執行的到位不到位
之前還有雲南旅遊局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一天不超過1次,一次不超過1小時,這不是變相的承認安排購物的合法性了嗎?
所以中央制定的只是政策,能不能徹底執行,還得看各地方旅遊局執行到位不到位了。
8. 新旅遊法從哪些方面保障和促進文明旅遊建設
《旅遊法》從進一步加強旅遊者權益保護、嚴格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加大治理「零負團費」力度、進一步規范導游和領隊的行為、強化行業自律、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旅遊法》是一部雖然遲來但是眾望所歸的法律,在規定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保護旅遊者與旅遊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旅遊市場,保障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都將起到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現結合本人作為業界代表,多次應邀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法》立法的相關研討會、征詢會和評價會,以及全程參與《旅遊法》起草過程中的相關工作所獲得的思路、觀點等信息,按照本人對《旅遊法》的理解,對該法的亮點和影響先行作出一些分析,僅供參考。
一、《旅遊法》的主要亮點及對旅行社的有利影響
(一)明確了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旅遊法》第3條規定了政府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第26條規定政府要建立旅遊信息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等必要信息與服務。旅行社可以快速便捷地獲取上述信息,該規定有利於打擊零負團費。
(二)明確政府要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
《旅遊法》第23條的此項規定,使我國公民的旅遊休閑度假權得到了保障,為旅行社開發策劃休閑旅遊度假產品和研製休閑度假線路產品標准提供的法律支撐。
(三)明確了旅遊者權利、義務與責任
①明確了旅遊者有「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的義務,有依法理性維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遇險時的求助權利。《旅遊法》第14條明確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須按照第72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對「鬧而優則仕」的遊客會有一定的抑製作用。
②第16條明確了出境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和脫團的義務,以及旅遊者要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為導游領隊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提供了依據。
③明確了旅遊者在事發地向履行輔助人求償的權利。第70條第二款規定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這項規定為導游在事發地即時向責任者交涉為旅遊者維權、建立多方共同訴訟制度,快速解決旅遊糾紛提供了基礎。
此舉能使旅遊者明明白白消費,有效監督旅行社的行程執行情況。
(四)明確了旅行團在發生不可抗力以及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處理原則。
按照《旅遊法》第67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視同不可抗力來處理。該條分合同解除、緊急避險和造成滯留三種情形對費用的承擔做相應的明確規定(分別為:旅遊者對費用多除少補、雙方分擔和食宿費用旅遊者自理但返程費用分擔),有利於遇事快速處理,減低損失,初步建立了旅行社的過錯責任或者是推定過錯機制,有效限定了旅行社的責任,維護了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了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損害時旅行社的協助索賠義務。
第71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公平定位了旅行社的責任。因此發生上述情況,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六)明確了鄉村游的合法性
第46條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為發展鄉村旅遊以及安排民宿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安排民宿合法了,但出於安全考慮,應當加強對其監控管理。
(七)建立了旅遊糾紛訴前調解機制。
《旅遊法》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組織」予以調解的規定,該種調解可與新《民事訴訟法》相銜接,調解結果已經法院確認,即具法律約束力。調解組織的設定,由於其地位與性質獨立於旅遊行政部門和旅遊經營者,使旅遊者多了一個討說法的便捷地方,有利於快速處理旅遊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八)對旅行社聘用社會導游做出了靈活的處理
. 第38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解決了社會兼職導游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窘境;根據規定,只需向社會導游足額支付其應得的導服費即可。
(九)對旅遊者對地接社的同意知情權做了靈活的規定
雖然第69條仍規定旅行團交地接社接待要經旅遊者同意,且根據第60條的規定,須在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但是根據第69條第二款的含義和第59條的規定,需交地接的團隊,組團社只需先行於簽訂旅遊合同時在主合同承諾交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接待,然後在出發前發放的「行程單」上再行給出地接社的具體信息即可;有效糾正了《旅行社條例》第36條關
9. 新旅遊法的出台旅行社應該注意什麼
新的旅遊法針對旅遊社明確規定,旅遊社經營有五個「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 購物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的方式獲得利益,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對導游和領隊也明確「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不 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等。這一系列的規定,清晰地明確了低價招徠,通過強迫購物、不恰當的途徑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屬於非法。從各個環節明確了旅遊市場的規則和行為規范。
旅遊社現在帶團出去的利益被旅遊法控制,在向以往通過低價招攬遊客,然後在通過各種渠道獲的利益行不通後,現在只能把價格提高,像現在的出境游價格瘋漲,其中東南亞游漲幅高達50%至100%,這讓旅行社在國慶黃金周流失過半客源。 旅遊社的業務量在最近幾天大跌,好多遊客本來想在國慶幾天節假日跟團出去旅遊的,結果這幾天旅遊社價格猛漲,於是就幾個朋友約好一起自己出去旅遊了,如有車的就自駕游,未車的也可以坐車或者坐飛機等。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業務相對來說減去一大半吧。
新的旅遊法實行後,對外出旅遊的遊客們有很大的好處,都是自願透明消費。像在旅遊景區內也不會花冤枉錢去購買物品等。這樣自駕游會不斷增多,旅行社或其他旅遊經營者將受到不小的影響。
10. 新旅遊法的主體內容是什麼_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版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 旅遊安全權
第七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