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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地旅遊業可持續發展與遺產保護關系

發布時間: 2020-12-03 03:38:27

⑴ 福建必去十大景點有哪些

福建必去十大景點有梵天寺、鼓浪嶼、海壇島、青雲山、石竹山、福州國家森林公園、福州熊貓世界、福州西湖、鼓山湧泉寺、三坊七巷,下面是對這些景點的詳細介紹:

1、梵天寺:

梵天寺位於大輪山南麓。為福建省最早佛教寺廟之一,與福州鼓山湧泉寺、莆田廣化寺、泉州開元寺、漳州南山寺連為福建沿海一線的名寺。在廈門與南普陀寺同為廈門著名的佛寺,同安梵天禪寺創建於隋代開皇元年,比廈門南普陀寺早300多年,比泉州開元寺早100多年。

乃八閩最古老的寺廟之一,其原名興教寺,有庵七十二所。宋熙寧二年(1069年)合為一區,賜名「梵天禪寺」。「大輪梵天」以其豐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觀被列入「廈門二十名景」。

10、三坊七巷:

三坊七巷是國家5A級旅遊景區,是福州老城區經歷了建國後的拆遷建設後僅存下來的一部分。是福州的歷史之源、文化之根。

三坊七巷自晉、唐形成起,便是貴族和士大夫的聚居地,清至民國走向輝煌。區域內現存古民居約有270座,有159處被列入保護建築。

以沈葆楨故居、林覺民故居、嚴復故居等9處典型建築為代表的三坊七巷古建築群,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位於福州中心城區的三坊七巷擁有38公頃的完整保護范圍。三坊七巷為國內現存規模較大、保護較為完整的歷史文化街區,是全國為數不多的古建築遺存之一,有中國城市裡坊制度活化石和中國明清建築博物館的美稱。

⑵ 學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有感

天下文章一大套,看你會套不會套
希望下面這篇文章能對你有幫助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價值理念

朱祥貴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確定的法律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概念、內涵及外延經歷了不同的歷史階段。

最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是日本。1950年制訂後經多次修訂的《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將文化財」分為五類,即「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和傳統建造物群」,其中「無形文化財」指戲劇、音樂、傳統工藝等,「民俗文化財」指與衣食住行、傳統職業、信仰、節慶相關的風俗習慣、民俗民藝,以及在活動中使用的衣物、器具、住屋及其他物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確定了「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的概念,內涵側重在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傳承價值等。1962年制訂並經多次修改的《韓國文化財保護法》,則確定了「無形文化財」、「民俗資料」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基本與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界定的相同。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時間較晚,最初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中。據資料顯示,我國最早的是2000年制定的《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條例確定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概念,內涵亦側重在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學術價值、文化傳承價值等,范圍包括:(1)各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2)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詩歌、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繪畫、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節日和慶典活動、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體育和民間游藝活動、文明健康或者具體研究價值的民俗活動;(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民居、服飾、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自然場所;(6)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譜牒、碑碣、楹聯以及口傳文化等;(7)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8)民族民間傳統工藝制箔技術和工藝美術珍品;(9)其他需要保護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相對日本和韓國的規定,范圍擴展到語言文字、民間文學等。2002年制定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基本上與雲南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相同,在范圍上擴展到「保存比較完整的民族民間文化生態區域」。2003年第六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稿),基本吸納了上述兩部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內容。

國際法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源於198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文件,該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確定了「民間文學」的概念,定義民間文學(更廣義地說,傳統的和大眾的民間文化)是一種集團或個人的創造,面向該集團並世代流傳,它反映了這個集團的期望,是代表這個團體文化和社會個性的表達形式,它的准則和價值觀念通過模仿和其他方面的由口頭流傳下來,范圍主要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宗教儀式、風俗習慣、手工藝品、建築及其他藝術」。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通過《保護民間傳統文化的建議》,對此予以重申強調。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次全體全議通過建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決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委會第154次會議指出,由於「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鑒別中,在「口頭遺產」後面加上了「非物質」的限定。該決議確定了「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的概念,執委會第155次會議制定關於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評審規則,定義「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准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內涵基本與上述「民間文學」相同,范圍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藝術及其他藝術」。「除此之外,它還包括傳統形式的聯絡和信息」,拓展了「民間文學」的外延。

上述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界定基本一致,外延略有差異,概念則不統一,有「無形文化財」、「民俗資料」、「民間文學」、「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等幾種不同的表述與表達方式。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會議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壞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其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與以往立法相比,該公約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精煉、科學,改變了以往理論與立法概念的混亂,內涵擴展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多樣性價值等,外延擴展到「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稿)及地方性法規使用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概念,「其民族民間」的限定與公約「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為其文化遺產」的限定相比較,「民族民間」內涵不確定,容易引起歧義,可以有多種理解,如「民族」是指少數民族,還是包括漢族,「民族民間」是包容關系「民族的民間」或並列關系「民族和民間」,「傳統文化」的外延是否包括物質文化遺產等,建議立法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代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概念。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價值理念
(一)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地位和內在價值
現代生態學表明,世界是由人、社會、自然相互作用的具有能量轉換、物質循環代謝和信息傳遞功能的整體。生態學意義上的自然包括天然自然和文化自然兩個方面。生態法是「調整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改善生態系統過程中所發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P231),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調整生態系統中人與文化自然的生態關系,是生態法的一個分支,應當符合生態法的一般原理。

近代哲學以牛頓的力學自然觀和笛卡爾的主客分立論哲學為基礎,在人與自然關系的本體觀上,認為人是主體,自然是客體,人具有惟一性和絕對性,在倫理觀上認為只有人具有內在價值,是一切外在價值或工具價值的源泉,自然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在人與自然的實踐關繫上,主張「控制和創造自然」。傳統法律在人與自然關系的制度安排上,以人類為中心,只確認人的主體資格,絕對保護人類價值,設計出完美的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體系,而自然屬於客體范疇,沒有主體法律資格,人類對自然只有佔有、利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義務和責任,即使對自然有所保護,也是以人的功利需要為目的,將自然作為滿足人類需要的資源加以保護。傳統法律的理論與實踐統治三百多年,雖然取得了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弘揚了人的主體性和創造性,但是以控制和掠奪自然為成本,付出了嚴重的「生態代價」,導致生物多樣性消失,文化多樣性瀕危,生態環境危機等人類共同問題,因而需對傳統的法學理論與實踐進行反思和變革。

現代生態學表明,生態系統各要素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各要素都有其價值和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生態哲學表明,世界本體不是純粹的客觀的自然界,也不是純粹的人,而是人、社會、自然復合生態系統的整體,人僅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的產物,不僅人具有內在價值,自然也具有內在價值,「所有系統都有價值和內在價值,它們都是自然界強烈追求秩序和調節的表現」[2](P43),羅爾斯頓定義內在價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發現價值而無須藉助其他參照物」[3](P231),其在《環境倫理學:自然的價值和人對自然的責任》中闡述了自然的各種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包括支撐生命的價值、經濟價值、消遣價值、科學價值、審美價值,使基因多樣化價值、歷史價值、文化象徵的價值、塑造性格的價值、多樣性和統一性的價值、穩定性和自發性的價值、生命價值、宗教價值。生態倫理觀表明自然與人都是價值主體和道德主體,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合作共生的生態關系,人類在生態系統中僅是普通者,不是統治者和支配者,人類應當尊重自然,對自然講道德、講平等、講責任,人與自然是權利與義務關系,改變人對自然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的「反自然觀」,人類的行為應以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標。

生態法則以生態科學觀、生態哲學觀、生態倫理觀為基礎,重構人與自然的關系,拓展法律主體的地位和范圍,賦予自然與人平等的法律地位,確認自然的內在價值。改變了傳統法學的認識論、價值論和本體倫,是人類認識的飛躍。

1979年《保護歐洲野生生物及其自然棲息地公約》規定:「野生動物和植物是一種自然財產,具有美學、科學、文化、原始性、經濟和其內在價值」。1982年《世界自然憲章》指出:「生命的每種形式都是獨特的,不管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受到尊重,為使其他生物得到這種尊重,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道德准則的支配」。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更明確表明:「意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還意識到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確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是全人類的共同關切的事項」,公約和宣言文件在立法中確定了自然的內在價值。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規定:「考慮到現有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這樣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公約確認了自然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

2001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樣性「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護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意識到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願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作出貢獻」,「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內在相互依存關系」,宣言和公約確認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在價值。

確認自然的主體法律地位和內在價值,是生態法的新價值理念,是有效保護自然的前提和基礎,它將帶來傳統法律的革命。用生態法價值理念確認非物質文化的內在價值和主體法律地位,是順應時代的必然選擇,將決定未來時代人類命運。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稿)第2條規定:「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社會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受國家保護」,只注意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具性價值,缺乏保護深層次內在價值的理念,沒有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法律地位和內在價值,而按傳統自然屬於客體的保護理念,以此為基礎設計的制度安排,無法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主體的「自然權利」,無法確認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主體」的生態義務和責任,無法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主體」的救濟途徑,將會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人與自然對立的傳統保護理念,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實危機,勢必導致「法律失靈」。建議立法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法律地位和內在價值,以其為立法保護的「底線」和「邏輯原點」,改變客體式的保護理念。

(二)生態系統整體利益本位
近代科學的機械論,哲學的主客二分論,認為人與自然是分離和對立的,成為人主宰自然的理論基礎。傳統價值觀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的存在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不存在的尺度」[4](P233),一切事物的價值由人的功利決定,人是目的,人的價值具有最高性和絕對性,自然是人實現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傳統法律確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把自然作為征服、戰勝和統治的對象,經濟觀是經濟價值決定論,以經濟增長為目標,高消費和高享受的生活方式,社會觀是個人主義,個人是價值的基礎和評價一切的唯一標准,科學觀強調科學至上,忽略科學的負價值,在實踐中造成了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及文化生態環境破壞的「第三公害」。

現代生態學表明,人與自然是有機聯系的整體,「我們和地球就是獨立整體的一切,我們不可能把自己從整體中分離出來」[5](P3),「人類只是生態自然的一部分,人類與所有地球上的其他生命一樣是同樣的永恆生態規律的對象,都依賴於生態系統不間斷的運轉」[6](P18),生態整體論強調人類與自然的統一,人是自然的存在物,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人不能脫離自然單獨存在,人的生存和發展受自然的制約,生態倫理價值觀以生態學原理為基礎,反對傳統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反自然」價值觀,又反對片面自然主義以自然為中心的人對自然被動適應的價值觀,確認以生態系統整體利益為中心的價值觀,「任何事物,只要它走趨於保護生物共同體的完整、穩定和美麗,就是對的,否則就是錯的」[7](P213),生態整體利益是最高目標,是一切價值的源泉,追求人與自然和諧互動,尊重和順應自然。生態法以生態系統整體價值為中心,不以人的功利為目的或被動保護自然,而以生態系統整體利益為目的的保護自然,限制和約束人類的絕對自由,設計符合生態規律的生態權利、義務、責任的行為模式,達到人與自然協同進化目的。

2001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希望在承認文化多樣、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創作的源泉」。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亦強調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內在相互依存關系。宣言和公約強調了文化生態統的整體價值,但未確認人與自然復合生態系統整體價值,仍是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保護取向。2003年第六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稿)規定:「為了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發展先進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亦是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保護取向,建議立法確認生態系統整體利益中心主義保護價值理念,改變脫離整體的單一的及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保護價值理念。

(三)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
近代以人類利益為中心主義的價值觀,使近代以來的工業文明僅把自然作為人類利用的資源,且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無限資源,生產方式是「經濟優先」、「人類優先」、「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追求高效率。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改造環境的能力,如果使用不當,或輕率使用就會給人類和人類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害」。傳統的發展模式對自然只有開發沒有保護,人類的需要遠遠超出自然的承載能力,導致嚴重的資源耗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後果,特別是使不可再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是違背生態規律的不可持續發展模式。

可持續發展觀是20世紀人類對自身發展歷程反思後的新發展觀。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對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可持續發展觀橫向強調經濟持續性、社會持續性、技術持續性、縱向強調世代間持續性。強調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的永續利用。「從廣義上來說,可持續發展戰略旨在促進人類之間以及人類與自然的和諧」。[8](P92),「然而,當我們用深層次生態學的眼光看當前的可持續發展觀便會發現它的嚴重不足」,「首先,它完全立足於滿足人類的需要,實現人類持續發展的考慮、始終沒有明確地提出人類在地球生態圈中的地位,沒有闡明人類對自然應盡的道德義務和責任」[9](P132)。

生態可持續發展觀,根本的宗旨是人、社會、自然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按照生態整體利益可持續發展為標准進行利益衡量,而不是以人類利益可持續發展為標准。保護自然是發展的前提,發展必需建立在自然的承載能力之上,「保護第一,開發第二」。改變先發展後環保,先污染後治理的本末倒置的方式,「限制我們追求現已選擇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們不能主動地限制,那麼自然將會以更殘酷的方式來限制」[10](P147)生態可持續發展要求限制人的無限自由,放棄人的絕對權利。

2001年《文化多樣性宣言》包括:「特性、多樣性和多元化」、「文化多樣性與人權」、「文化多樣性與創作」、「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四個部分,指出「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象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予以承認和肯定」,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宣言和公約強調文化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理念,仍是立足於人類利益中心,考慮當代人與當代人,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可持續。2003年第六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稿)亦未確立可持續發展理念。建議立法創新,用現代生態學的觀點重新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確立生態主義可持續發展觀,使立法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有效性。
(湖北民族學院學報)

⑶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麼意思啊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是國家在21世紀初進行的一次大規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國及各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狀況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

普查所得的資料和數據,作為全面分析國情的重要資料之一,是國家或地區主管機構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國策的重要依據。

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又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地保護,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的基礎。因此,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對全國各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進行的普查,無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還是對國情的調查,都具有重要意義。

(3)遺產地旅遊業可持續發展與遺產保護關系擴展閱讀

一個城市有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有別於其它城市的特色與風格。近年來,伴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性的保護、珍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逐漸掀起熱潮。

然而,申遺不等於保護,僅僅是申遺,遠遠不夠,重要的是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能像文物一樣被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死的,我們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⑷ 簡要闡述大運河申請世界遺產的理由

大運河申遺的理由:

1、大運河是隋朝隋煬帝下令建造,是中華人民汗水和智慧的結晶,與長城同為中國古代最偉大的兩大工程,在其建造成後的很長時間內,對南北文化,南北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2、對南北文化,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形成有多種文化元素的中國文化,對日後中國經濟重心的南移起到推動作用,作為南水北調的東線方案為我國經濟發展、國家統一、社會進步和南北文化交流做出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4)遺產地旅遊業可持續發展與遺產保護關系擴展閱讀

大運河文化,上承春秋周敬王三十四年,下至清宣統末年,續以當代公元兩千之初。大運河是流動的文化,以物態文化創造出的流動的歷史。

因此大運河文化史——時間至少有2400多年,比中國的封建王朝還要長,跨越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社會主義社會等四種社會形態。

而長城則是凝固的歷史。「大運河和長城在遺產名錄上應該是姊妹篇」劉楓說;「如果將京杭大運河的歷史價值、文化內涵和對中國歷史發展的貢獻相加,在某種程度上說可以與長城媲美。」權威專家鄭孝燮和羅哲文說。

大運河與萬里長城,被列為世界最宏偉的四大古代工程之一,是中國古代勞動人民和一大批水利專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偉大創造。

大運河是世界上開鑿時間最早、流程最長的人工運河,開鑿於春秋——吳王夫差開鑿的從江都(今揚州)到末口(今淮安)的南北水道邗溝,完成於隋,繁榮於唐宋,取直於元,疏通於明清,距今已2400多年的歷史。

清中葉後,南北海運興起,津浦鐵路通車,加之黃河遷徙後,山東境內水源不足,河道淤淺,南北斷航,大運河作用逐漸縮小。

⑸ 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它對於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怎樣的意義

我國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經濟水平大大提高,中國經濟發展的投資也趨向於城市建設和發展領域,這給我國的城市發展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然而,國家和地方財政對城市建設的投資非常有限,城市發展資金主要靠各城市獨立解決,所以不少城市都把發展提到了新的高度。

根據國內外多年的實踐證明,在城市建設中,規劃是龍頭,規劃必須先行。在城市發展中道理也是一樣的。因此,城市發展的規劃方略研究,十分重要。城市規劃走向發展性的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本身就可以創造價值,城市規劃本身就是城市經營。一個好的建設規劃、小區規劃就可以創造上億的價值,上海文化佳苑就是一例。一個好的城市總體規劃創造的價值更是不可估量,周庄、平遙的規劃最有說服力。

概括起來,城市發展的規劃方略,主要有如下方面: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長遠考慮城市發展;優化城市環境,以環境美提升城市資產價值;基礎設施區域共用,節約投資並增加效益;規劃先行,搞好城市發展性規劃。這些問題是城市發展與城市規劃建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也是城市發展急待解決的問題。

那麼,各城市如何在實際工作中正確地面對並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和難題,以推動城市的建設健康順利發展?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上海同濟聯合城市規劃與景觀設計研究所所長、中國城市研究專家李秉毅,請其主要就「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長遠考慮城市發展」的城市規劃方略發表看法。

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何在?
記者先就我國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請教了李教授。

李秉毅介紹說,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主要有4個方面:歷史研究——歷史文化價值、科學研究——科學價值、發展旅遊——經濟價值及可持續發展。我們首先從歷史研究著眼,來看待城市文化價值。

城市文化遺產是城市歷史發展的見證,是城市歷史研究的重要依據。研究城市、人類發展歷史,借古明今,有利於促進城市發展。

在歷史科學研究進程中人們發現,歷史古城、建築、構築物(如中國的趙州橋、都江堰,埃及的金字塔)等有很深奧的科學道理,有的甚至是現在人們還不清楚的科學理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尤其是保護凝聚了3000多年歷史文化的中國歷史文化遺產,對科學研究有重要的意義。

李秉毅說,正是這些人類前進中創造的城市文化遺產,為我們的城市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發展城市旅遊業,用經濟價值去直觀地表現城市歷史文化的獨特魅力,有利於更好地發展城市。中國5000多年的歷史文化遺產豐富而迷人,它吸引著無數的中國人,更讓外國人嚮往,這些都是發展城市旅遊業的重要資源,也是人們遊憩、觀光、獲得美的享受的重要場所。小小的周庄(小鎮),年旅遊收入達2億元,增長率也是驚人的。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旅遊業所帶來的收益不斷提高,旅遊在國民經濟中的比例不斷增長。我國城市歷史文化旅遊的潛力很大。我國張掖市比日本的高山市的歷史文化遺產豐富得多、有價值得多,然而,我國張掖市的旅遊收入占國內生產值的比例卻比日本的高山市低得多,張掖市不到10%,而日本的高山市在70%以上。

總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每年拿出2000萬元用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遭受地震時,國際上給了相當數量的捐助。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是城市經營的長遠戰略

全球《21世紀議程》指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功在千秋,造福子孫後代。同濟大學阮儀三教授在上世紀80年代初做平遙、周庄規劃時,做了保護古城鎮開辟新區的規劃,並嘔心瀝血地奔走說服,保下了平遙古城、周庄古鎮,使平遙成為了世界文化遺產,周庄也有望登錄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阮儀三教授當然是保護文化遺產的大功臣。同時,當時接納保護意見的決策者也是功臣。

李秉毅介紹說,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很豐富、很有價值。遺憾的是在經濟開發中遭到了建設性的破壞。70年代的太谷等城,歷史價值根本不亞於平遙,現在卻盪然無存。福州的「三坊七巷」在舊城改造中給「改」掉了。這些十分令人傷心。專家們認為,改革開放以來,在城市開發中對歷史文化的建設性破壞超過了「破四舊」、「文革」。西部是古「絲綢之路」,有豐富、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在西部開發中,在城市經營中,一定要吸取經驗教訓,有意識地、特別重視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延續華夏文化,造福子孫後代。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提升城市資產價值
李秉毅表示,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毫無疑問是城市的雄厚的發展資產。歷史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遊資源,也是旅遊資產。因此,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可以提升城市資產價值。平遙古城、周庄古鎮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得好,旅遊發展得好,城市資產價值提升得多;杭州市歷史文化遺產規劃得好,房地產價提升得多。

那麼,究竟哪些城市文化遺產應列被保護和發展利用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中呢?

李秉毅介紹說,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面:文物古跡的保護、歷史地段的保護、古城風貌特色的保護與延續、歷史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揚。

首先是對物古跡的保護。文物古跡包括類別眾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築、古園林、歷史遺跡、遺址、傑出人物的紀念地,還包括古木、古橋等歷史構築物。

其次是對歷史地段的保護。歷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跡地段、歷史街區。文物古跡地段指由文物古跡(包括遺跡)集中的地區及其周圍的環境組成的地段。歷史街區指保存有一定數量,一定規模的歷史建構物且風貌相對完整的生活地區,該地區的整體反映某一歷史時代的風貌特色,具有較高的價值。

古城風貌特色的保護與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的保護與延續包括古城空間格局、古城自然環境、城市建築風格三部分。

古城空間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它們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觀、規劃布局思想、歷史發展、社會文化模式;古城自然環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區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與重要歷史有關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徵。城市的自然環境與城市的景觀、文化、生態緊密相聯;古城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建築風格影響城市風貌特色。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原則
當談到部分城市在各自的建設發展中對城市歷史文化建築遺產的保護情況時李秉毅表示,實踐證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設發展中大多都注意並保護和有效利用了歷史文化遺產。但也有個別城市做得不盡如人意。原因多為這些城市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與原則不太了解。

李秉毅介紹說,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與原則主要有9個方面:

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原封不動的保存,保持歷史文化的原真性。這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一般對文物古跡應原封不動的保存;

整舊如故——謹慎修復:對於殘缺的建築(古遺跡)修復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憲章》提出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兩個修復原則:修復和補缺的部分必須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和諧一致,有助於恢復而不能降低它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信息價值;

增添部分必須與有部分有所區別,使人能辨別歷史和當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築的歷史性。此外,加固、維護應盡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則;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築物因故被毀。由於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徵、象徵,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紀念意義。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

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遊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

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徵。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

保護特色建築風格:保護特色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控制適當的建築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護歷史環境:事物與其存在環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脫離環境而存在。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意義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與重要歷史有關的地形、地貌、原野、水體、花木及其特徵都要保護;

拿不準的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應暫不拆除。許多偏遠的地方,尤其是山區農村,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雖然不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卻也是歷史文化遺產,有相當高的價值。當地人不知道,有沒有財力和機會請專家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暫不拆除,以免造成遺憾,待專家論證後在根據情況處理。

做好歷史文化古城和歷史文化地段保護規劃。規劃是龍頭,保護必須以規劃為前提,規劃必須先行。有了規劃,按規劃進行保護。

⑹ 如何解決古城保護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歷史文化遺產的界定
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的生存環境所受到污染與損害已經觸目驚心。人類的生存環境,除了直接面臨著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的自然生態的威脅外,還存在著與此密切相關的社會、經濟和科技等能否持續發展的問題。作為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現代旅遊與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與此相對應的以商業經濟利益為驅動力的旅遊資源開發給人類的居住環境和文化遺存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破壞,以致旅遊和旅遊業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世人普遍關注的焦點。
為了使物質文明的進步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為了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於1972年倡導並締結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6年,世界遺產委員會成立,並建立了《世界遺產名錄》。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由締約國申報,經世界遺產中心組織權威專家考察、評估,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會議初步審議,最後經公約締約國大會投票通過並列人《世界遺產名錄》,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稱為世界文化遺產。遺產種類有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自然雙重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歷史文化遺產是祖先們留給我們的,是古代的東西,是經歷了百千萬年而至今仍在的東西,是沒有備份,獨一無二的。正是這獨特性和唯一性決定了歷史文化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
我國於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於次年開始申報世界遺產。1999年lO月29日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至28年7月,我國已有37處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25項,自然遺產7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文化景觀1項,成為了全世界共有的財產。在我國還有許許多多正在申報和未提級申報的歷史文化遺產,因其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典型的歷史性、民族性和藝術性特點,日益受到旅遊者的青睞,成為寶貴的人文旅遊資源,同樣需要我們進行保護。
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
歷史文化遺產是千百年悠久歷史的載體,是一個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種精神文明的傳承體。萬里長城是中華民族的象徵,雲南麗江古城經歷了7級地震還基本無損,後被評為世界遺產。這個地方得到了保護,全世界人民逐漸都會知道。反之,如果承載著歷史信息的載體消亡了,負載在其上的歷史和文化也必然會被沖淡或消亡。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對研究人類歷史發展有意義。歷史文化遺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是人類或民族歷史研究的重要依據。從漫長的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現在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國的歷史遺存豐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研究人類發展歷史,喻古明今,有利於促進社會進一步發展。
2.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對科學研究有意義。在歷史科學研究進程中人們發現,歷史古城、古建築、構築物等有很深奧的科學道理,如我國河北趙縣的趙州橋建於隋代(公元581__618年)大業年間(公元6518年),距今已有14年的歷史。橋長64.4米,跨徑37.2米,橋高7.23米,14年的歷史,趙州橋經歷了1次水災,8次戰亂和多次地震,特別是1966年邢台發生的7.6級地震,邢台距這里有4多公里,這里也有四點幾級地震,趙州橋都沒有被破壞。所以它是當今世界上現存最早、跨徑最大、保存最完善的古代敞肩石拱橋。趙州橋1961年被國務院列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1年,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將此橋選定為第12個「國際歷史土木工程的里程碑」,並在橋北端東側建造了「國際歷史土木工程古跡」銅牌紀念碑。這是世界造橋史的一個奇跡,有極高的科研價值。
誠然,也有很多歷史文化遺產人們還不清楚其科學原理,需要我們去探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對科學研究有重要的意義。
3.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對發展旅遊經濟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正是這些人類前進中創造的歷史文化遺產,為我們的社會發展尤其是旅遊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對之加強保護,有利於旅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歷史文化遺產是發展旅遊業的基礎。
旅遊活動的客體是旅遊資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旅遊經濟的發展,要依託於旅遊資源,除大自然賦予的自然旅遊資源外,更離不開人文旅遊資源。中國5多年的歷史文化遺產豐富而迷人,它吸引著無數的中國人,更讓外國人嚮往,這些都是發展旅遊業的重要資源,也是人們遊憩、觀光、獲得美的享受、獲得相關歷史知識的重要場所。著名的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殷墟、秦始皇陵兵馬俑及眾多明清皇家陵寢等歷史文化遺產。還有小小的周庄,年旅遊收入達2億元。可見,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旅遊的客體就會存在。
(2)用經濟價值去直觀地表現人類歷史文化的獨特魅力,有利於更好地發展旅遊經濟。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旅遊業所帶來的收益不斷提高,旅遊在國民經濟中的比例不斷增長。我國人文歷史文化旅遊的潛力很大。保護好這部分旅遊資源,能更快地發展旅遊經濟。
(3)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能提升旅遊資產的價值,可持續發展旅遊經濟。歷史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遊資源,也是旅遊資產。因此,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可以提升旅遊資產價值。歷史文化遺產是全國乃至全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的價值在於供世人觀賞、研究與利用,所以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得好的地方,旅遊業就發展得好,旅遊資產價值提升得多;如秦始皇陵兵馬俑、平遙古城、周庄古鎮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得好,其旅遊資產價值提升的快,有利於旅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並能帶動本地區整體經濟的發展。
4.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一個沒有文化的民族是一個沒有品位的民族,不可能生存和持久發展的。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中華民族是一個充滿激情、奮勇向上的民族,有著豐富燦爛的文化和獨具魅力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具有極大的震撼力和激勵力,中國擁有世界歷史文化遺產3O項,居世界領先地位。在世界歷史長河中始終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對於經濟發展,國力增強,對於提高國民的文化品位,陶冶高尚情操,增強民族自尊,激發愛國主義熱情,提高國家文化形象,豐富世界文化寶庫都有極大作用。文化是進步的動力,是歷史的積淀。因此,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
留存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其意義也關乎未來。全球《2l世紀議程》指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功在千秋,造福子孫後代。
然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被重視。在多年的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由於文化價值觀的不斷變化,很多承載著巨大歷史文化價值的、不可再生的物質文化遺產,在人們的經意或不經意間消失了。上世紀幾次大規模建設,使許多傳統歷史文化遺產遭到摧殘和破壞,失去了原有的特色風貌。加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和作用缺乏認識,觀念上的輕視、經費支持的不足與制度規范的不完善,也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展不利,存在很多問題。
三、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1.認識不足,難達共識。雖然社會總體上
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價值和保護意義的認識不斷提升,但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人群的價值取向,審美取向存在差異,導致認識和利益要求相互矛盾甚至尖銳對立。如在城市建設中對一些古跡遺址的去留問題上,在一些已經消失的歷史文化景觀要不要新建的問題上意見相左。這種狀況導致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許多問題因為缺乏共識而難以處理。
2.歷史文化遺產家底不清。許多歷史文化遺產沉睡在地上地下。在快速發展的城市化進程中,碰到歷史文化遺產時,講不清道不明,許多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本沒有調查、登記,更談不上公布文保單位及對其進行合理規劃。 轉貼於 看準網 http://www.kanzhun.com 3.「建設性破壞」現象嚴重,保護與開發的關系處理不當。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不少地區只顧單純的經濟開發,只顧規模的擴張,而忽視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被毀程度令人堪憂。尤其在一些舊城改造中大拆大建,致使許多歷史傳統街區和歷史建築遭到破壞。襄樊宋城牆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遵義會議會址周圍的歷史建築一拆而光。城市要發展,舊城要更新,勢必要拆遷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歷史使用價值的老建築。時下古老的北京也遇到了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就是古老的胡同四合院要不要留存,怎樣協調好市民居住環境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我們不能為了開發商的需要,為了出賣土地,籌集資金,把一些古建築和一些有歷史意義的遺跡毀掉。
有的地方在開發旅遊資源過程中,片面追求旅遊經濟效益,造成歷史文化遺產嚴重破壞。一是為了迎合旅遊熱,不惜以拆毀傳統歷史街區為代價,而後又製造出了乃至異地開發出一系列替代品,使許多有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淪為「假古董」。
4.法律制度不健全,執法不力。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需要多管齊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為什麼許多重要的文化遺產,許多地區領導,甚至最基層的領導一句話就能化為烏有。就是因為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來管理,而是權大於法。
5.保護資金的匱乏,專業人才、技術的匱缺,直接影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由於沒有專項的保護資金,許多歷史文化遺產處於自然消亡狀態。尤其是貧困地區,文物專業幹部僅一、二個人,連日常開支都很難保證。缺少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保護人才隊伍,同時缺少過硬的保護技術,何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呢?
四、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1.積極宣傳,更新觀念,加強全民保護意識。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是城市各級政府和每個市民的神聖職責。政府要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和保護力度,同時要廣泛發動群眾,讓每個公民都能自覺珍惜愛護文物,並且要加強輿論監督,有了群眾支持和輿論支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就有了強大的依靠力量,相信人民的力量是最強大的。
2.提高全民素質與法律保護並行。上世紀7年代末8年代初,長城旅遊剛剛興起時,各個長城景區普遍遭遇了一次「毀容」高峰。從八達嶺瓮城西門登上長城,分別沿南北兩側依山而上的長城邊走邊觀察,看到這段3多米的長城上,凡遊人伸手能及之處,幾乎都被刻上了各種各樣的文字,有地名、人名、「到此一游」,有中文、日文、朝鮮文,以及難以辨認的字詞,刻得密密麻麻。這些字不僅破壞了長城的歷史面貌,有的字深達半厘米,已傷及牆體。長城乃中華民族的象徵,此舉嚴重破壞了民族形象。所以才有中國長城學會與八達嶺長城管理委員會聯合發起的去除長城牆體字跡方案徵集活動,消息公布後在海內外引起強烈反響,社會各界紛紛為長城保護獻計獻策。近十多年來,隨著遊客素質的提高和管理的加強,刻字破壞行為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
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文化遺產不僅要由一系列行政法規來保護,而且要用刑法等法律來保護。對於嚴重損毀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行為應規定為犯罪,應給予刑事處理。
3.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系,保護是前提,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實現旅遊資源開發,首先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作為不可再生的人文旅遊資源,是旅遊活動離不開的客體。一旦被破壞便永久消失了,也就談不上長遠的開發和利用。因此,在開發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絕不能對開發急功近利。在保護方法上,除了要依照國家相應的保護法規之外,還要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找到與自身環境、條件相符合的辦法。多借鑒浙江蘭溪的諸葛村(八卦村)的做法。還可以對實物性的歷史文化遺產實施限人限時地開放參觀,西藏布達拉宮就是這樣的。甚至可以不對外開放,只對學者和相關研究人員開放。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為一種寶貴的、不可再生的旅遊資源,這些獨一無二的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會日益增加。我們應當高度重視所擁有的寶貴資源,要意識到這些資源是潛在的、不斷升值的資本,要從長遠角度來看待。即使當下受條件所限無法立即進行開發,也要積極予以保護,可利用其他產業先行發展,待時機適當的時候,再將其寶貴的文化價值予以轉換。
4.摸清家底,搞好保護規劃。去中原地區旅遊,當地人會自豪的對你說:「你拿把鍬,隨意挖幾下,就有可能發現寶貝」。雖然是笑談,但還能反映出因文化積淀深厚,本地人引以為豪的心態。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提示我們對祖國的歷史文化遺產要心中有數,搞好勘探、摸清家底,以便於規劃和保護。
前面提到北京胡同四合院,作為歷史文化遺產應積極修整並恢復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環境。但要處理好個性文化與改善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的關系。現在有些歷史文化名城,商業氛圍越來越濃,而文化氛圍卻日益淡化。麗江古城是世界歷史文化遺產,古城保護得不錯,但古城內一個商店接一個商店,文化氛圍不濃,不能充分反映古城的特色,這是令人遺憾的。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也不是保護城市的全部,它的保護范圍、內容與要求要通過城市規劃來細致確定。關鍵在於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新建築和老建築的關系,新舊建築之間在風格、色調上相協調,使整體格局達到和諧,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嚴格控制文化遺產保護區、歷史街區內的空間過量的不適當的經濟開發、旅遊開發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點建設。
改善市民居住環境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缺乏妥善協調。在保護文化遺產中平遙地方政府採取了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制定古城保護規劃;第二,實施古城居民搬遷工程;第三,全面加強古城基礎設施建設等,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5.借鑒國外先進保護經驗,加強保護進程。借鑒國外「保護古城,建設新城」的成功經驗,把有價值的傳統街、巷和古村落進行整體保護,再另外開發新區,避免城市化進程中「建設性的破壞」。對該保護的傳統街區則進行環境整治,保持立面原貌,更新室內配套設施,改善人們的居住質量,滿足人們對現代生活品質的需求。
6.加強資金投入。國家每年拿出2萬元用於歷史文化遺產中名城的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遭受地震時,國際上也給了相當數量的捐助。全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是缺口,國際、國家支援能力勢必有限,這就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好遺產本身,從旅遊收入中拿出相當部分,加強自養,爭取良性循環。

⑺ 世界文化遺產的定義是什麼

世界文化遺產定義的新界定
摘 要 文章在對文化、文化資源定義的基礎上,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定義做了新的界定。該文認為:文化遺產包括文化資源和文化產業兩個子系統。而文化資源則包括文化基因、文化載體、文化環境、文化市場。本定義的原創點在於突出了文化遺產的信息性和經濟性兩大本質屬性。同時,自覺地運用基因理論來研究文化遺產,兼顧有形文化載體和無形文化載體兩個層次也是此定義的特色所在。
關鍵詞 世界文化遺產定義 新界定 信息性 經濟性 文化基因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gnition of culture and cultural resource, this paper makes a new definition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It believes that cultural heritage consists of two subsystems: cultural resource and cultural instry. However, cultural resource involves in culture gene, culture carrier, cultural environment and cultural market. This new definition originally highlights the two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cultural heritage: information and economy. Moreover, it is also the feature of this definition that using consciously gene theory to study the culture heritage and giving attention to both tangible culture carrier and intangible ones.
Key Words Definition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New definition, Information, Economy, Culture gene

1 基本概念的界定
1.1 關於「文化」的若干界定
我國古代先賢早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文化觀① 。但「天」與「文」兩字是分開的。到漢代才出現「文化」一詞,但對其含義,人們理解不同。有的解釋為:與「武功」相對立的一個概念②;有的解釋為:文學藝術和禮儀風俗等屬於精神領域和上層建築的那些東西③,這一概念一直影響到明清。
西方的「文化」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ultura,它的意思是耕種、居住、練習、注意等等,法文這個詞,也是栽培、種植之意,但又引申為對人的性情的陶冶和品德的培養。這里的意思即包含了從人的物質生產到精神生產兩個領域。1871年,英國文化學家泰勒給「文化」下了這樣一個定義:「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任何人作為一名社會成員而獲得的能力和習慣在內的復雜整體。」④ 這一觀點影響巨大,在文化史研究方面具有開先河的作用,直到現在,仍可參考。
近代,[法]施舟人認為:「我將『文化』視為知識、信仰和行為融合而成的範式,由此,在最普遍的意義上,它涵蓋了語言、理念、信仰、習俗、機制,還有科學。」
關於「文化」一詞,人們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偏重於歷史性,有的偏重於規范性,有的偏重於心理性,有的偏重於結構性,有的偏重於遺傳性,等等。迄今為止,不下數百種之多⑤。
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將「文化」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為文化是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為文化就是在歷史上一定的物質資料生產方式的基礎上發生和發展的社會精神生活形式的總和。」
我國1979年出版的《辭海》中的「文化」基本上採用了這個解釋:
——廣義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
——狹義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是一種歷史現象,每一社會都有與其相適應的文化,並隨著社會物質生產的發展而發展。
廣義上說,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所創造的一切,包括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的全部內容都可以說是文化。但狹義而言,把社會生活分作經濟、政治、文化三方面,把文化看作與經濟、政治有別的全部精神生產的成果,與政治、經濟相比較,文化具有特殊的、更為深遠的影響力量,因此發展文化事業在任何國家、民族都是十分被重視的。
文化發展的一個基本規律是文化的積累性(註:相當遺傳學的遺傳性)和文化的變革性(註:相當遺傳學的變異性)。當我們考察歷史上的文化的積累和變革時,會發現一些相對穩定、長期延續的內在要素,我們把這種要素稱之為文化傳統(傳承)。從而形成了不同民族的文化類型和特點。每一個民族的人民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圍中,有一定的語言、知識、好尚、信仰、禮儀、習俗、制度、規范等等,並通過各種學習、傳授等耳濡目染的方式,產生共同的文化心理,形成民族的認同感和民族的凝聚力。
但僅停留在「文化傳統」的層次上是不夠的,很容易產生兩個弊端:一個是羅列現象,以偏概全,以末求本;二是容易把文化傳統看作可以由人們任意舍取的東西。文化研究深入之後,需要我們進入文化基因層次,所謂「文化基因」,是藉助生物遺傳學的術語(基因,英文是gene)。深入基因層次的目的是研究這些元典產生的歷史原因、條件和過程,從中發現隱藏在歷史現象後面的必然性的東西。德國哲學家亞斯貝爾斯將公元前200年稱為世界歷史的「軸心時代」,在中國這是先秦諸子的時代。一般的哲學史、思想史也是從這個時代開始的,並盛贊軸心時代思想家的原創性。但是,在中國「軸心時代」的孔子之前,作為觀念形態的德、禮、孝、仁等概念就已存在,而這些概念的產生又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這就需要我們把研究的觸角伸向前軸心時代,深入到中國文化基因的研究。
文化也像「資本」一樣有其「原始積累」的過程,積累到一定程度,便開始它的創作(對「資本」而言稱為「抄作」活動)。中國傳統文化以孔子所開創的儒學為主導,與其說是歷代統治者的扶持,不如說它符合中國文化基因的內在邏輯。文化基因與生物基因不同,它不能直接成為科學實驗的對象,而只能通過歷史分析和邏輯分析的方法來認識它。因此,邏輯分析和歷史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即是我們用來整合、展現中國「軸心時代」形成條件和過程的方法。

⑻ 為什麼說文化是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有三個方面的因素,為你奉上,請你參考:
1、
文化修復帶動經濟社會發展

30年前,西方工業化建築模式占據了主導地位,而我們生活的城市,則在不斷放棄傳統建築的遺產。對此,我們於1977年成立了「阿迦汗世界建築獎」,並建立了一個托拉斯基金,開展了一系列學術交流活動,推動了9個國家20個不同建築項目的建設。每個項目都用了大約10年時間完成,帶來了很多投資和遊客,提高了當地百姓以及邊緣地區百姓的生活水平。

最近10年來,這個項目的投資總額高達18200萬美元,有超過25%是來自於我們的合作夥伴,這個數字聽起來不大,但它實現了很大的效應。

就像2005年,在開羅最貧窮的街區,有20萬居民幾百年來就生活在建築廢墟中。我們大膽地修復那裡的各種寺廟、宮殿和城牆,當地居民則參加了各種文化遺產修復技能培訓班,超過200名當地居民參與了修復工作。我們從一開始就定下一個目標:每一個重建項目,都必須帶動社會的發展。如今,那裡成了非常活躍的文化聖地,居民收入增長遠遠超過整個開羅地區的增長度,整個社會都在改變,以前各種邪惡的社會現象已經看不見了。

做這些事情,我感受深刻的是,只要做好規劃,文化修復必然會產生良好的社會和經濟影響。無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文化都可以通過一種非常獨特和顯著的方式,幫助人們實現追求高品質生活的理想。

2、

文化是再次征服生活的力量

2010年1月海地大地震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諾要為搶救海地文化遺產竭盡全力。海地文化遺產國際協調委員會在此背景下得以成立,該委員會與海地地方當局合作,為海地政府修復文化遺產提供協助。

事實上,我們也用了很多藝術的方式來幫助當地人。

比如,組織一些年輕藝術家在那裡舉行星空下的電影節,讓人們去講述每天各自所經歷的災難,然後去經歷這些考驗。

再比如,通過像視覺藝術、動畫、歌舞、電影形式來增強社會的凝聚力,吸引當地很多民眾一起來歌唱,讓他們感受到,當家園被破壞了的時候,文化仍然存在著。

因此,藝術或者說文化有它獨特的意義,是我們再次去征服生活的力量,去重獲尊嚴的力量。我們的重建工作,充分考慮了海地的文化特色、前景以及文化遺產,怎麼來實現他們當地的美學特色,以實現他們的民族自豪感。

我認為,最好的援助就是能夠真正幫助走出困境的援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旅遊發展組織一直在幫助海地來完成這樣的一個重大挑戰。受到我們的感染,海地人權和法律部長還創立了一個名為「財富十字路口」的計劃,讓那些生活在貧困街區的藝術家能夠獲得一些支持,讓他們不再處於被邊緣化的狀態。

3、

文化產業提升城市文明

中國城市化經過30年的高速發展,已經從粗放式發展階段進入內涵式發展。

過去城市以建設摩天大樓為榮,現在城市更注重提升文明形象,增加百姓文化認同。重大文化項目影響巨大,在推動城市文明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比如萬達武漢中央文化區,以文化為核心,兼具旅遊、商務、居住等功能的項目,成為武漢市旅遊的必游之地,百姓休閑的首選場所。

再比如我們的萬達院線和美國MC院線,不僅豐富了中國人民、美國人民群眾業余文化生活,也給企業帶來了非常好的經濟效益。

所以從我們企業發展特別是文化產業投資的實踐可以證明,投資文化產業是企業的機遇,也是社會的需要,既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應,也能夠產生突出的社會效應,企業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必將為社會的和諧發展,必將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作出重要的貢獻。

⑼ 國外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建築意味著什麼

經過長期的探索、實踐與積累,國外有很多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逐步形成頗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澳大利亞、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保護機制相對完備。無論是重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程度,還是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在社會轉型期,分析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研究和借鑒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成功經驗,對推動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歷史文化遺產概念演變

保護城市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不是保護落後,完整地保護「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現代文明高度發達的標志。因此,國外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首先是從保護城市建築開始的。盡管古城保護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現,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末才開始受到重視,並逐步發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護機制。
20世紀30年代,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在《雅典憲章》中明確提出「有價值的建築和地區」的保護問題,確定了一些個體建築保護基本原則及具體的保護措施,促進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國際運動的展開。20世紀50年代以來,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從個體的文物建築擴大到歷史地段。最早明確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是1964年5月通過的《威尼斯憲章》,提出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與方法。文件擴大了文物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築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一定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和鄉村環境。」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大會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確定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三種類型,擴大了歷史文化遺產的范圍,從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和重視。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將文化景觀作為文化遺產的類型,從而進一步豐富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1997年11月,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得到國際的認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個國家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的締約國,已有788處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47個列入非物質遺產名錄。
由上可知,國際社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由城市建築到城市歷史保護區,由文化遺產到自然遺產,由物質文化遺產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科學、全面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尤其是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對象、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如1980年以後,日本在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開始考慮對歷史環境保護的問題,不僅反映在保護對象的擴大方面,而且還反映在對歷史環境保護的物質價值認識,以及對歷史環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價值的理解和評價上。歷史環境保護工作已經不單是簡單地保護文化遺產本身的問題,而是發展為發掘城鎮魅力,進行社區營造的主要途徑。傳統建築物群保存地區制度的創立,標志著文化遺存保護從崇古求美的單純保護,走到了保護與再利用的新階段。

二、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一)合理的投入機制
國外歷史文化遺產在資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長效的機制,從而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過程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眾所周知,持續充足的政府資金投入和社會的廣泛參與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保證。
在發達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志願者)多方參與的運作機制。其中,政府起主導作用。美國對文化遺產的管理是國家公園制度。美國《國家公園管理手冊》明確規定,國家公園是社會公益事業,根本不同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旅遊開發區,國家公園的保護經費由聯邦政府撥給國家公園管理局。這樣,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每年聯邦政府撥給20億美元保護經費給國家公園管理局。與此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稅費減免和降低門票價格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對自然和文化遺產的投資。據統計,1999年來自社會捐助款達23億美元。在英國,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撥款和貸款,是保護資金最重要的來源,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和志願者個人的捐款也是經費的重要來源。除此之外,志願人員的義務勞動、無償提供房產和固定資產,也可納入資助范圍。在保護資金的具體投入與運作方面,英國政府授權各種團體負責實際運作。由於與政府關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擔責任不同,各保護團體獲得的政府撥款也不同。同時,在英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僅在官方,而且在民間也有相應的保護組織,主要有由環境部所規定的5大組織:古跡協會、不列顛考古委員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小組和維多利亞協會。由於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國政府給以上5個團體相當的資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資金相配合,並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資金分擔的份額,由保護對象及重要程度決定。日本規定對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的補助費用,國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擔50%,對古都保護法所確定的保存地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負擔20%,而由城市景觀條例所確定的保護地區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一些發展中國家對遺產保護的投入也非常重視。如印度每年國家投入約合3.1億元人民幣;墨西哥每年國家投入約合14.2億元人民幣;埃及旅遊點門票收入的90%上交國庫,再返還給文化遺產部門,用於文化遺產保護,政府每年用於伊斯蘭古建築的保護經費約合5000萬元人民幣。

(二)完善的保護體系
完善的保護體系主要是指科學、高效、精簡、完備的管理網路體系,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世界上最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之一的義大利,建立了多層次的歷史城市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並形成了保護機構網路。義大利歷史城市和古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主要由國家文化遺產部負責,各大區、市則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如羅馬,市政府下設有相關辦公室對全市、歷史城市區、發展區、文物古跡區和古建築區分別規劃管理,其中羅馬市設有總體規劃辦公室,負責全市總體規劃,重點是全市的生態環境、城市交通干線、地區城鎮的發展。羅馬市歷史城區建築保護辦公室運用微機系統對歷史城區的街區保護、建築維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環境改善進行 全面管理。羅馬市郊區辦公室組織管理郊區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郊區各小區的配套建設,負責重點小區改造規劃的實施。除了國家各級政府機構外,義大利還有一些保護歷史城市和古建築的民間團體,如「我們的義大利」在全國有200多個分會,2000多個會員。該組織在推動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護遺產、社會宣傳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國除了國家和各城市設立有專門管理歷史文化遺產的機構外,各類受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所在地也分別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直接管理,國家公園管理局將全國50個州劃分為7個大區,分別管理全國200多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公園,每個國家公園都是獨立的管理單位,公園的管理人員都由總局直接任命、統一調配,直接對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所有國家公園的規劃設計統一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全權負責。澳大利亞對大堡礁的旅遊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嚴密的計劃,主要有分區計劃、地點計劃、管理計劃和25年戰略計劃。這些計劃從空間上覆蓋了整個遺產區域,並對敏感地帶和關鍵地點給予更細致和特別的管理。在時間上,除重視日常管理外,還注重戰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護和資源利用具有可持續性,而不僅僅看重眼前利益。這一系列的計劃成為大堡礁旅遊管理各項工作的指導,保證了整個旅遊管理過程都貫穿了對世界遺產保護理念的實現。
作為我國近鄰的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體系中的成功做法頗值得我們借鑒。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由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這兩個相對獨立、平行的組織機構共同負責。與文物保護直接相關的事務歸國家文部省文化廳,與城市規劃相關的事務歸國家建設省城市局。為了給政府決策提供高層次的參謀,使行政與學術有效地結合起來,地方政府機構中還設立法定的常設咨詢機構——審議會,其作用是提供技術與監督。日本的國家公園由環境廳與都道府縣政府、市政府以及國家公園內各類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聯合管理。國家公園的管理就是與公園的其他用途使用者達成某種程度的合作,通過合作管理體系來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日本的國家公園建設往往是由政府與私人合作進行。一般情況下基礎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徑、野餐地、停車場、野營地和廁所由政府負責建設,而能夠收費的設施如客房和交通設施則由私人投資興建。

(三)科學的保護理念
開發與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觀念,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重要影響。許多國家,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採用分區管理和分級管理結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結合、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以實現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分區的方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手段,並且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利用。在美國就有國家公園和州立公園之分,不過國家公園局與州立公園的聯系很弱。但州立公園確實起到了減輕國家公園旅遊發展壓力的作用。日本則根據《自然保護法》劃分為荒野區、自然保護區和地區自然保護區3種類型,根據《自然公園法》,又劃分為國家公園、國定公園和地區性自然公園3類。q9澳大利亞的卡卡杜公園,就是根據保護的需要劃分成4個開發區,第一區建有旅店、飯館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車條件;第二區僅有簡單的旅店,停車場減少;第三區僅提供野外宿營地和簡易公路;第四區僅有人行小道和簡單的營址,這樣極少數的遊客才能到達第四區域,即需要重點加強保護的區域。同時各個區域的劃分和管理措施也隨時變化,不斷調整,例如有的地區在開放一段時間後,又實行半封閉半開放。
分級手段也是各國加強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常見手法之一。義大利把文物保護分成4個等級:第1級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稱之為「重要文化價值建築」,其保護方法和我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似,即一切按原樣保存,保護原物不得改變;第2級指具有特色的建築,對此稍松一些,室內外的可見部分不可改動,但結構可以更新;第3級是地方價值建築,僅保存外觀,室內可以改動,增加現代化的設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級指上述文物建築周圍環境中的一般建築,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樣不改可以重建。這樣,國家根據文物的保護級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許多國家都採取措施保護本國的傳統文化,如法國、韓國等國都十分注重保護和弘揚本國的傳統文化,增強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吸引公民自覺加入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行列。英國同樣十分注重開發文化遺產資源,旅遊業十分發達。倫敦兩日一次的白金漢宮皇家衛隊換崗儀式,幾乎每次都吸引數萬至數十萬遊客。日本也一樣,積極發掘民俗文化資源,吸引旅遊,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會,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為普遍的傳統活動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時令風物,僅東京的焰火大會,每年都有近百萬人觀看,吸引了大批外國遊客。
此外,國外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如旅遊設施與生態系統相協調、引導健康旅遊行為,避免對文化遺產的破壞。馬來西亞的古那穆魯國家公園和尼亞國家公園的接待設施都是二層的傳統民居建築,它們的高度都低於當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調大多是木色,採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許多建築是依生態環境有序而建,因此許多古樹和名貴林木並沒有因建設而受到破壞,在公園內沒有建築物是用水泥和石塊構建的。在澳大利亞的大堡礁綠島公園,遊客不許帶走任何自然物體(包括貝殼),違者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在紐西蘭的卡巴提島,遊人在上島觀鳥前,必須經過一天的相關知識培訓,然後洗澡消毒,不許自帶食物和背包,上島後的行為須舉止文明,島嶼上也沒有明顯的建築設施,當遊客離開時,可見到這樣的標識牌:「除了你的腳印,什麼都別留下」。

(四)完備的法律保障
國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經驗表明,遺產保護法律先行。國外普遍採取的方法是不僅立法保護,而且法律保護體系和法律監督體系同樣完善。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中,法國針對相應的遺產概念,確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使得保護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國就制定《保護歷史古跡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1962年,法國又制定了「歷史性街區保存法」,亦稱「馬爾羅法」。1930年英國政府制定了《古建築法》,對於保護古建築做了具體規定。1967年英國制定了《城市環境適宜准則》。1943年,德國立法規定改變歷史建築周圍500米環境要得到專門的批准。1962年,德國還進一步制定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規。與此同時,俄羅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國家都先後制定了有關法律。義大利專門立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實施成片保護,房屋拆遷、維護必須依法,不得擅自修繕。俄羅斯立法規定世界遺產區域內不準亂拆亂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就頒布了國家公園行政法令,現已有6部與保護國家公園相關的國家立法。其中在體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遺產部法》、《加拿大國家公園局法》;在自然遺產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國家公園法》;在文化遺產管理方面有《遺產火車站保護法》。1972年,我國台灣省也 通過了《國家公園法》。
澳大利亞非常重視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遺產保護和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大堡礁海洋公園法》(1975)是關於海洋公園的基本法,其法規為海洋公園的建立、看護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蘭州政府制定的《昆士蘭海洋公園法》(1990),對鄰近海域的保護提出了補充規定。此外,還有一系列關於大堡礁的專項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園法(環場管理消費稅)》(1993),《大堡礁海洋公園法(一般環場管理費)》(1993)、《大堡礁地區(禁止采礦)條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園(水產業)條例》(2000),《環場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1999)等。澳大利亞關於大堡礁法律法規的條款很細,可操作性很強,避免了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摩擦。
為了有效地保護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風景區,日本頒布了以《自然保護法》、《自然公園法》、《都市計劃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等16項國家法律,以及《自然環境保護條例》、《景觀保護條例》等法規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護和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日本國家公園的保護和利用法規由國家環境廳制定,每5年修訂一次;准國家公園適用的法規仿照國家公園的標准,由國家環境廳、都道府縣制定。1960年韓國政府頒布了《無形文化財產保護法》。此外,在歐洲各國,諸如法、德、芬蘭、挪威等國,在近半個世紀中,先後都頒布了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案,建立了嚴密的保護機制,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環境。

三、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國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的歷史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科學的保護機制起到重要作用。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對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我國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這既是中國各族人民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它自身所具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是不可替代的。僅世界遺產而言,1985年11月,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1986年,我國開始申報世界遺產,現已擁有33項世界遺產,僅次於西班牙和義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中國境內的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24項,自然遺產4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和文化景觀1項。但是,與國外相比: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占國土面積的3.5%,僅51個國家公園就佔2.07%,日本28處國家公園占國土總面積的5.48%,泰國佔6.6%,紐西蘭為7.7%,台灣省為省域面積的8.4%,而我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共119處,總面積4.7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總面積的0.5%。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對數量不是很多。再加上近年來我國對世界遺產的保護不盡如人意,甚至出現建設性破壞等現象,土地的超容量開發和過度利用已經威脅到這些珍貴世界遺產的完整與真實。因此,當前,我們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重大,很有必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一)創新投入機制
目前,我們國家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為主體,還沒有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投入的機制。由於投入機制還不健全,加上國家財政投入不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大打折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有關數據顯示,近10年來,美國每年投入在國家公園體繫上的財政資金,平均摺合人民幣168.2億元,中國風景名勝區卻僅為0.1億元,佔美國的0.06%。也就是說,美國每年用於國家公園的財政投入為中國風景名勝區的1682倍。美國2003年比1995年財政投入增加了約42%,中國與此同時增加數為0。2000年,韓國20個國立公園的經費,相當於6億人民幣,其中一半是國家投資,其餘是門票收入和團體捐助。而我國151個國家風景區,國家只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有的地方政府每年還向其風景區索要幾千萬元人民幣,從而迫使風景區提高門票價格並擴大景區開發規模。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因此,國家要加大遺產保護資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吸收民間資本,從而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在加大投入的同時,政府應該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人才培訓、緊急救援、宣傳、咨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動。國家要制定相關的社會資助政策,給提供資助的企業和個人在政策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府鼓勵以個人名義設立基金,尤其歡迎港、澳、台及外國企業家為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設立基金。還可以向旅遊、交通運輸、餐飲等部門徵收一定的文化遺產資源稅或以冠名權等形式,以擴大資金來源。

(二)改革保護管理體系
目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中國的文物單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都要接受上級多個主管部門的業務歸口管理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領導,業務的行政審批權在中央主管部門,財政的控制權在地方。關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管理體系具體情況,可以參閱表一。∞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中國文化部委託中國藝術研究院協同相關部門進行管理。目前,我國這種職能重疊,縱向分離的文化遺產的管理體系,很容易導致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局面。
俄羅斯的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俄羅斯遺產委員會,墨西哥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義大利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文化遺產部。因此,為了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應建立直屬於國務院領導的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監督權,進行垂直管理。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指導文化遺產地開展工作,並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做出科學的和最終的決策;同時理順地方政府與遺產地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確立政府的責任制度,提高官員依法管理與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感。要給予文化遺產地管理機構對內和對外的統一管理權,特別是應賦予其必要的執法權。

(三)更新發展理念
面對嚴峻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形勢,不能因循守舊,為了保護而保護。只有積極轉變觀念,緊跟時代的步伐,在保護中求發展,發展中守特色,才能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讓歷史文化遺產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被宣布提出申報世界遺產。各地紛紛申報世界遺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驅動力是將世界遺產 看作一個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極大地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山西平遙古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第二年,旅遊門票收入就從18萬元增加到了500多萬元;黃山成為世界遺產後,旅遊收入由數百萬元猛增到2億元;蘇州古典園林被列入《名錄》五年來,海外旅遊者年均增長18%,境內旅遊者年均增長12%。這反而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一些人對歷史文化遺產認識的錯位,重開發、輕保護,重視經濟效益,忽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承受能力。
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兩者是辯證的矛盾統一體,並在辯證聯系中共同改善其旅遊資源與環境的關系,推動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看,保護是開發的前提,開發是保護的基礎。開發必須遵循「統一規劃、依法開發、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其展示歷史、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功能,不能以損害遺產為代價,不能進行超負荷掠奪式的開發。因此,在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牢固樹立「保護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遺產資源獲取利益,壯大經濟實力;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促進文化遺產的科學利用,走「保護一開發一利用一發展一保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之路,並帶動相鄰周邊區域發展,共同構築保護屏障。
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要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實現兩個效益的統一。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但不能把經濟價值作為惟一目標,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為先進文化建設的一項內容,立足於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樹立文化遺產旅遊資源具有多方面的獨特價值的正確觀念,不僅關心其旅遊觀光價值和經濟價值,還要注重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及遺產資源的保護,樹立新的文化遺產旅遊發展觀,實現文化遺產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借鑒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經驗,以保護為前提,按功能分區原則整治錯位開發,以突出生態保護為重點,嚴格整治超載開發,做到分區定位建設。禁止在文化遺產核心區和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各類建築,嚴禁在遺產所在區周圍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以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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