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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五部門

發布時間: 2020-12-01 01:19:22

『壹』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共多少條

制定目的
第一條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認證簡介
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
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服務要求
第七條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標准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不得展期。
第九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十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人員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
旅遊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徵得多數旅遊者的同意,可
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十七條旅遊者對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導遊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該導遊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旅遊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景點景區的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4管理實施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資格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准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遊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計分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遊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由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並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並於10日內通報導遊人員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遊人員,可持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餘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遊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遊人員通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遊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年審工作並監督檢查。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遊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遊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遊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機構應為注冊的導遊人員建立檔案,對導遊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遊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並處理對導遊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遊人員年審的初評。
等級考核
第五章 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託的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遊人員,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導游等級評定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貳』 旅遊業構成的五部門除了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管理部門還有哪兩個

旅行社部門、交通客運部門和住宿接待部門 經營部門 各級旅遊管理部門

『叄』 華東五市旅遊咨詢中心屬於哪個部門負責管理

華東五市旅遊咨詢中心屬於汽車運管部門負責管理,是市直屬機關,主要經營華東五市旅遊資源的管理,調度協調各線路的車輛及包機的安排工作,不知是否,你再上網路搜索一下,才好得到最正確的答案,你說呢?

『肆』 誰會寫公文通知。急用,假設某公司打算組織個部門員工於5.1去先旅遊,可攜帶一名家屬。集合地點。人員。

「海灘、溫泉之旅」活動通知
為加強企業團隊精神,增進員工間的了解與溝通,豐富員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公司定於2011年8月3日、4日(星期三、星期四)組織赴陽江2日之旅活動,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地點:2011年8月3日、4日(星期三、星期四)廣州、陽江閘坡。
二、費用標准:旅行費用共280元,其中旅遊費265元,剩餘15元作為篝火晚會用品采購經費。
三、參加人員:至6月30日前所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工會會員。
不在上述日期內轉正員工可自費隨團出遊。請將費用280元現金在7月29號之前交到財務部。
四、人員安排:旅遊期間參加人員享受帶薪旅遊的福利,其他人員星期三安排放假,但需要另行補班。
四、用車安排:旅行社派車(旅遊空調巴士)統一接送
五、住宿標准(酒店離海邊很近):2人一間;夫妻安排單間;
房間內設施:電視、空調、獨立衛生間、熱水
六、用餐安排:1個早餐+2個午餐+1個燒烤餐(晚餐)
溫馨提示:出行人員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原件。
八、有關注意事項:
1、本次旅遊項目有游泳、泡溫泉請參加人員自帶泳衣。
2、天高雲淡,紫外線強,請自備防曬用品、太陽鏡和太陽傘;
3、賓館內一次性盥洗用品不一定適合員工要求,也可自備。入住後首先檢查客房內備品是否齊全,房間內自費消費品分清楚;以免退房時發生不快。
4、不要外出吃小攤上的海鮮大排檔,以免吃虧上當,嘔吐腹瀉;避免和當地小商販發生糾紛;
5、旅行社最多安排2個特色購物地,請大家理性消費;
6、不要私自參加危險性活動,須專業人員輔導;
7、不要到野海或深海區游泳;游泳時間不宜過長以免抽筋;
8、旅遊人員聽從公司統一指揮,不要各行其是;嚴格遵守旅遊的時間及各環節的安排,在規定時間內不得遲到,以免延誤行程;

9、  已為參遊人員投保,如有意外發生,全部有保險公司理賠,公司不負此責任。

一起去漫步海灘感受大海的氣息、享受溫泉的舒適吧!旅遊咯。。。。。。。

詳細行程見附件
XXXXX有限公司
企管部
年 月 日

『伍』 旅遊業的五大部門是什麼

住宿接待部門、游覽場所經營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旅行社部門、目的地旅遊組織部門。

『陸』 20205.1假期可否去成都旅遊該問哪個部門

記不清來說應該是可以去旅遊的吧,你不用去我那個部門的,只需要你人流量低

『柒』 申報五星級飯店規哪個部門

關於調整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通知

旅星評發〔2009〕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

為切實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根據國家旅遊局「三定」方案精神,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近日做出了調整。為確保該項工作與各地工作的有機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全國星評委」)

(一)職能:「全國星評委」是執行《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03)的最高機構,負責全國星評工作,授權地方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並實施監管;聘任國家級星評員,監管星評員的工作;組織五星級飯店的評定工作;批准五星級飯店的命名,並對五星級飯店實施復核。

(二)組成人員:「全國星評委」由中國旅遊協會領導、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領導、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領導、政策法規司領導、監察局領導、中國旅遊協會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秘書處相關負責人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主任組成。

(三)辦事機構:「全國星評委」辦公室為「全國星評委」的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秘書處。

(四)飯店星級評定職責和許可權

1.根據我國飯店業發展情況,可對現行星評標准進行修改、補充;

2.制定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實施辦法和檢查細則;

3.授權和督導地方星級評定機構的星級評定工作;

4.對地方星評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5.實施或組織實施對五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和復核工作;

6.統一製作和發放星級飯店的標牌和證書;

7.制定星評員的聘任條件和辦法,監管其工作,直接聘任國家級星評員;

8.負責國家級星評員的培訓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省級星評委」)

(一)「省級星評委」的組建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分別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並報「全國星評委」備案後,依據《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03)和「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星評工作。

(二)組成人員:「省級星評委」可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三)辦事機構:「省級星評委」的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或旅遊飯店協會。

(四)飯店星級評定職責和許可權

「省級星評委」依照「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全國星評委」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並保證質量;

2.督導本省內各級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對本省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及下一級星評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實施或組織實施本省四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

5. 根據「全國星評委」的授權推薦本省五星級飯店;

6. 聘任省級星評員;

7. 負責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星評員的培訓工作。

三、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地區星評委」):

(一)「地區星評委」的組建在「省級星評委」的指導下,參照「省級星評委」的模式,分別成立「××市(地區、州、盟)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

(二)組成人員:「地區星評委」可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三)辦事機構:「地區星評委」的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或旅遊飯店協會。

(四)「地區星評委」依照「省級星評委」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星評委」和「省級星評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督導本地區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實施或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星級及以下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

4. 根據授權向上級星評委推薦本地區四、五星級飯店。

附件: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組成及辦事機構

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捌』 體育旅遊五大部門及各個部門作用

從體育旅遊者的旅遊活動(行、游、住、食、購、娛)來看,按照我國目前的情況,體育旅遊業的構成應包括下列各類企業:旅行社、以飯店為代表的住宿與餐飲業、交通通訊業、游覽娛樂行業、旅遊用品和銷售行業。各級旅遊管理機構和旅遊行業組織雖非直接營利企業,但由於前述原因,亦應納人體育旅遊業的構成之中。在構成體育旅遊業的各類企業中,又可劃分為直接體育旅遊企業和間接體育旅遊企業。所謂直接體育旅遊企業是指有賴於體育旅遊者的存在而生存的企業,其典型代表便是體育旅行社、交通通訊企業和旅館餐飲企業。那些雖然也為體育旅遊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但其主要供應對象並非體育旅遊者,或者說體育旅遊者的存在與否並不危及其生存的企業可稱之為間接體育旅遊企業,如銷售行業和游覽娛樂企業便屬此類。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對體育旅遊業構成的一般看法是建立在直接體育旅遊企業這一基礎上的,而較為全面看法則既包括直接體育旅遊企業,也包括間接體育旅遊企業,同時還包括支持發展體育旅遊的各種旅遊組織。
體育旅遊業構成有以下五個方面。
1.體育旅遊餐飲住宿業:飯店、賓館、餐廳、野營營地。
2.交通運輸通訊業:航空公司、海運公司、鐵路公司、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公司、汽車/飛機租賃公司、郵政局、電信局。
3.旅行業務組織部門(旅行社業):體育旅遊經營商、體育旅遊批發商/經紀人、體育旅遊零售代理商、體育運動俱樂部。
4.游覽場所經營部門:體育主題公司、體育運動基地。
5.目的地旅遊組織部門:國家旅遊組織(NTO)、地區旅遊組織、體育旅遊協會。
這種觀點被稱為「五大部門」說。五個部分之間存在著共同的目標和不可分割的相互聯系,這便是通過吸引、招徠和接待外來體育旅遊者促進體育旅遊目的地的經濟發展。雖然其中某些組成部分,如體育旅遊目的地的各級旅遊管理組織,不是以直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它們在促進和擴大商業性經營部門的盈利方面起著重要的支持作用。

『玖』 我國星級酒店是由哪些部門劃分認定的,不是劃分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1988年8月22日國家旅遊局發布)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際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盡快提高旅遊(涉外)飯店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使之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准,保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的利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根據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准》進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劃分飯店等級。

第四條
飯店星級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層次的需求,標志著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服務項目、服務水平與這種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賓客的滿意程度。

二、星級的評定范圍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國內人,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國營、集體、合資、獨資、合作的飯店、度假村,均屬本規定范圍。

第六條
凡准備開業或正式開業不滿一年的飯店,給予定出預備星級,待飯店正式開業一年以後再正試評定。

三、星級評定的組織和許可權

第七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旅遊局。

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負責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領導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全國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本地區一星、二星級飯店,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對本地區三星級飯店進行初評後,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四星、五星級飯店。

四、星級的評定依據

第十條
飯店星級按飯店的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條件和維修保養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高低,服務項目的多寡,進行全面考察、綜合平衡確定。

五、星級的評定方法

第十一條
飯店星級按飯店必備條件與檢查評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定法確定。評定飯店星級使用如下文件:
項目1.
—建築設施設備
—服務項目
項目2.設施設備檢查評分表
項目3.維修保養檢查評分表
項目4.清潔衛生檢查評分表
項目5.服務質量檢查評分表
項目6.賓客滿意程度調查表

第十二條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飯店,如個別設施備達不到項目1規定的標准,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根據本規定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處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飯店,如發生相同情況則不能得到申請的星級。

第十三條
所在申請評定星級的飯店,如達不到項目2規定的應得分數和項目3到項目6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得到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四條
飯店所取得的星級表明該飯店所有建築物、設施設備及服務均處於同一水準。如一家飯店由若干座不同設施設備標準的建築物組成,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按每座建築物的實際標准評定星級,評定星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第十五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如需關閉星級標准所規定的某些服務設施、設備、取消或更改星級標准所規定的某些服務項目,必須經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批准,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第十六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因進行改造發生建築標准變化、設施設備標准變化和服務項目變化,必須向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星級,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六、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國家級檢查員若幹人,負責對全國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地方給檢查員若幹人,負責對本地區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檢查員均由國家統一考核,頒發合格證書。取得合格證書的檢查員每兩年接受一次復核。

第二十條
全國所有旅遊(涉外)飯店,均須接受各級檢查員的檢查。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二十一條
各飯店有責任據實向檢查員提供飯店情況和資料,反映賓客的滿意程度,為檢查員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檢查員須秉公辦事,嚴格執行規定和紀律,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已定星級的飯店,其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如達不到與星級相符的標准,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根據許可權做出如下處理:
—口頭提醒。
—書面警告。
—罰款。
—通報批評。
—暫降低星級,限期整頓。
—降低星級。
—取消星級,吊銷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對違反本規定條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根據檢查員的檢查結果和賓客意見,國家旅遊局將定期評比全國各星級最佳飯店並頒發流動獎杯。

七、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旅遊(涉外)飯店實行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即旅遊局頒發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所有新建飯店必須得到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給予的預備星級和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方能進行旅遊(涉外)營業。

第二十七條
飯店在接到定級通知書或暫不定級通知書後,須在三個月內憑營業執照向當地旅遊局領取國家旅遊局統一制發的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逾期未領取者,不得進行旅遊(涉外)營業。凡違反本規定強行涉外營業者,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將追究飯店經營者的責任,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飯店因設施設力求水平和服務水平不具備一星級飯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級通知書後。不得進行旅遊(涉外)營業。凡違反本規定強行涉外營業的,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將追究飯店經營者的責任,依法處理。

八、申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飯店若對其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可向國家旅遊局和地方旅遊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一星、二星級飯店若對其星級評定的結果有異議,在接到星級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申訴,申訴應在六十天內裁定,並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飯店。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有對一星、二星級飯店申訴的最終裁決權。
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若對其星級評定的結果有異議,在接到星級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訴,申訴應在六十天內裁定,並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飯店,國家旅遊局有對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申訴的最終裁決權。

九、費用

第三十一條
所有參加星級評定的飯店,每年均須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交納星級評定費用。

第三十二條
一星、二星級飯店按1元人民幣/每間客房計交費用;三星級飯店按3元人民幣/每間客房計交費用;四星、五星級飯店按4元人民幣/每間客房計交費用。

十、附則

第三十三條
飯店星級標志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統一製作。

第三十四條
飯店星級標志須置於飯店正門入口處或總服務台最明顯位置。

第三十五條
各飯店接到星級通知書後,須在本飯店所有印刷品及宣傳品上印製本飯店星級標志。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並負責制定其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於1988年9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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