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待崗
① 息工待崗的待崗的情況大約有幾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文件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二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是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並、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並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② 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企業可以在暫時停止經營的情況下,給勞動者待崗。具體多少時間,法律無明確規定。
待崗期間,第1個月應該支付全額工資.
③ 待崗與下崗有什麼區別
下崗,職工下崗的簡稱,是中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造成的一種客觀現象。指職工因企業破產或裁減人員等原因失去工作崗位。下崗與失業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關系仍在原企業。下崗職工在保證最低生活需要的條件下,可以積極尋找新的就業崗位,或積極參加職業培訓,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待崗:待崗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④ 單位提出待崗和自己提出待崗有何區別
1、勞動報酬支來付不同:
根據《工源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此,由於單位原因還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崗,勞動報酬支付情形是不同的。
2、勞動合同保證不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出於勞動者自身的某些原因,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經濟補償不同: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准,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⑤ 學旅遊專業畢業了的同學,你們現在在做什麼工作是旅遊、酒店還是已經轉行
我回答你把。我旅遊管理畢業,大專,畢業從事旅遊2年,半年門市接待,一年多專線銷售,幾個月批發出境銷售。現在我有轉行的打算。原因很簡單,工資待遇問題。從事旅遊以來沒有得到我期望的到的東西。大家可以說我不堅持。事實上是在上分工作辭職後,我下決心再最後一搏,繼續做我的旅遊銷售,但是,扣完社保試用期1000,各種扣錢,遲到一次扣30等等,挨了3個月,領導先勸我換崗位說我不適合銷售。心不甘啊。好不容易繼續我的旅遊卻這樣被潑冷水,對旅遊又愛又恨。現在又找了家社,轉作計調,從頭開始學,後天就要去公司報道,現在正糾結要不要去呢。去的話也是試用期扣完社保1500,轉正扣完2000底薪,計調的提成是沒有銷售多的。 很糾結。
問自己喜不喜歡旅遊行業,拋開現實中的種種,我說我喜歡,非常的熱愛。畢竟5年的旅遊職業熏陶了。但是,在工作面前,我又極度的反感她。待遇低,付出回報不成正比,從業人員素質低,惡性競爭,旅遊行業很亂啊。。。跟我想像的大學學到的完全不一樣。旅遊本來是一個很輕松能帶給人們愉悅的行業,可是,卻成這樣子。。無語。。糾結。
對旅遊,我又愛又恨!
⑥ 勞動法有規定待崗嗎一般不超過多長時間
如果您說的是企業停工停產員工待崗,企業是要支付工資的,各地有自己的標准,一般不低於最低工資。有問題可以去當地勞動局問下。
⑦ 勞動法規定待崗
一、根據《勞動法》,沒有發現關於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的相關規定。
二、但勞動法卻確立了企業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作為對企業進行管理的「規矩」,因此「待崗制度」待遇如果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三、待崗的情況大約有幾種情況:
1、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前述文件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2、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並、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並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7)旅遊業待崗擴展閱讀: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⑧ 什麼是待崗制度
法律對待崗制度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僅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地方法規依廣東省為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⑨ 待業和帶崗的區別 具體的待崗是什麼狀態
待業就是什麼都沒有待崗就是公司的人事關系還在,工資停發,公司還會繼續幫你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