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导游旅行社
1. 旅行社如何招导游
楼上说的很对,导游去应聘一般分两种,专职和兼职。
途径就是一:自己直接回去旅行社去应聘
二:在答自己的QQ上加一些旅行社的QQ群,里面一般也会有招聘信息,但比较少。
三:看你有没有做过导游的同学,朋友帮你介绍几个团,或跟几个团,多和司机了,其他导游联系,时间长了,你的路也就熟 了。
四:那就是你的带团水品或者到了旺季大家都却导游的时候,有的社会主动找你,让你带团。
现在导游做兼职的很多,也就是挨家挂,但你要是新手的话,做好还是找个社,越大越好,做全职,可以学到很多东西。
以上是我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 景点导游和旅行社导游有什么区别呀
景点导游复是定点导游制属于景区工作人员
旅行社导游是属于旅行社员工或者由旅行社雇佣。
带团游览时景点导游不需持有导游证,只需工作牌。
旅行社导游带团时需要持有导游证,并且接受旅行社委派。
如果还有疑问,或者为的是资料所需,可以登陆国家旅游局网站,上面有非常详细的划定。也或者网络做进一步的认识。
3.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
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如果没有内旅行社的委派单容,导游人员是不能私自带团的。导游人员也分全职和兼职之分,全职导游和旅行社有着雇佣关系,有基本的工资;而兼职导游只是在旺季的时候偶尔带带团,没有基本的工资。
4. 旅行社与导游是什么关系
1、导游必须接收旅行社的委派以及管理。
2、旅行社需要导游提供好的服务来拓展客源及发展壮大。
5. 导游和旅行社该承担什么责任
这是导游的错,第一:对于这种要登山的景点,导游一定要跟团上山,不能在山下等待。第专二:还有属一种可能是导游有跟团上山,走散了,约5点集中,但期间客人如有事延误,在有打电话的前提下,也应等待客人,不应把客人丢在外地。
你可到当地旅游局,或你报名旅行社,或报名地旅游局投拆。建议:你最好到报名旅行社投诉,因为这样处理最快。政府部门处理时间会比较久。
6.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
不知道您疑惑的导游和旅行社哪方面的关系。
简单的来讲有两个:1、专职导游(挂在旅行社下面的)2、社会导游(挂在导服司),本质上区别不大,我们通常所见的一般是专职导游(根据地方不同,略有不同)。不同的就是关系到导游本身和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区别在与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7. 导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社,三者都可以招揽旅游业务吗
现在网上有三种方式招揽 客人
第一: 导游
第二: 服务公司
第三: 旅行社
导游:版
导游指是旅行社的一权个职员,是接受旅行社的调遣与委派从事带领公司的客人,不能单独招揽旅游业务,相关法规: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旅游服务公司与旅行社:
旅游服务公司与旅行社是两个概念,前者只是提供咨询服务,没有实质的接待权限,诺想要取得招揽客人与接待客人权限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备注:营业执照:只代表您可以从事旅游工作的资质并不代表您可以从事旅游操作与经营活动,只有取得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包括旅行社都是必须两证齐全才不是非法经营
8. 关于一个导游对于旅行社的意义,导游的存在对于旅行社有什么样的价值,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雇佣关系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导游是旅形社的形象窗口,对提升旅行社的影响力具有巨大作用。
1、登记在旅行社的,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双方有劳动合同,旅游局亦有相应登记,双方均难以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所有劳动法规:不签订或未续签劳动合同会导致双倍工资索赔;应当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合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满足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等。
实务中仍不排除这种情形:导游虽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仍只是一个挂靠关系。旅行社不保证导游收入,导游自己管自己,靠自己的客源或劳务赚钱,甚至导游自己另有职业。这种情形下面,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亦存在疑问。然而,由于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如有争议,往往对旅行社不利。
2、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其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其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其二,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情形下,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还是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呢?第二种情形下面,往往是按照单次的劳务计费,实质上与请一个歌手来唱一首歌没什么两样。第三种情形下面,导游完全是自己管理自己,自负盈亏,更不像是劳动关系。原来的司法实务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中,相当一部分认定为导游与旅行社成立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是认为:导游是在为旅行社提供劳动(哪怕只是挂靠,旅游者表面上也是与旅行社签合同,而且旅行社多少要赚一些钱);少部分案件则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双方的关系过于松散,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另外,导游服务公司如果将导游全职管理,赚取登记费以外的导游费用,也常常会被认定为与导游存在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那种松散型的导游非常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然而法律的制订往往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导向问题。因此《旅游法》更加强调了导游的劳动关系问题。。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该规定仍有一定模糊之处。按照该法的规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仍有两种关系:首先是劳动关系;其次是一种临时雇佣服务,不构成劳动关系。为什么说后者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很明显,后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支付的不是工资,而是应将向游客收取的导游服务费用全部归导游,旅行社不能从导游费用中赚钱。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旅游局官方人员解读来看,劳动关系是主流的、是推定的,而非劳动关系是例外的、非主流的。
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评析《旅游法》的合理与否。唯一能肯定的是,广大旅行社必须应对《旅游法》,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入职离职管理等各个环节大力改善,否则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例如,没有依法签劳动合同将导致双倍工资!)
9. 导游和旅行社的关系
导游一般属于旅行社的员工。自己去旅行社应聘或者在网上投简历。工资不高,蛮辛苦的。导游职责:负责旅游团队全程陪同及导游工作; 落实旅游团的衣食住行等;处理团队突发状况或意外事件; 负责景点资料的收集及团队反馈。
导游最好能有耐心善于沟通,口头表达能力强,并对景点有很好的了解,能说些关于景点的小故事。
10. 有没有旅行社要兼职导游
有的
导游做做兼职不错的
可以提高收入
可以写写旅游文章
可以给别人带带土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