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
Ⅰ 急急急《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为多少
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是处境入境境内的旅游,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第十三条:版……经营国内旅游业权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据的是《旅行社条例》的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Ⅱ 有关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视频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Ⅲ 2009年5月1日执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Ⅳ 旅行社条例的内容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旅行社条例》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问:条例对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
答: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问: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答: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同时,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一旦产生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因此,原条例参照英法等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客观上也占用了旅行社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为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问:一些旅行社以低报价招徕旅游者参团后,又通过改变行程、新增有偿服务等方式向旅游者加收费用,致使旅游者既无法实现旅游的预定目的,又支付远远超过最初报价的费用。条例如何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答:目前,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比较严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不和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用词含糊甚至暗藏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排除旅游者权利等不利于旅游者的条款;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此外,条例还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问:条例对于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组团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旅行团,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是很多旅游者是基于对组团社的了解和信任而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的,一般不希望组团社把接待服务委托给他们不了解、不信任的旅行社。同时,也有旅游者反映,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约定水平的接待服务。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应当向组团社还是地接社索赔?
答: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受的损害,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地接社的过失或者地接社和组团社的共同过失而导致的,对于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多争议。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组团社和旅游者是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组团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接待服务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接社不按照约定履行委托合同的,应当对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答: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
问: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Ⅳ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Ⅵ 旅行社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旅行社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1、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
股东们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3、 管理体制
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由董事长委任,任职时间根据公司的章程和董事长决定。
第二章 劳动条例
1、 用工性质
实行全员合同制。
公司视职位、岗位情况确定雇佣标准,公开招收,经面试、体检、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录用,同时要求被录用人员向公司人事部呈交指定的证件及资料并填写相应的表格,证件不齐者不得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l 员工应将有关个人资料的变更事宜及时告知公司人事部。、
2、 体检
所有旅行社员工在正式受聘前,必须前往当地卫生防疫站接受健康检查。
公司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或其他不利于工作的疾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仍未康复者,将予以辞退。规定的医疗期为一个月,医疗期内员工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按照焦作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 试用期
员工自录用之日起,须经过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辞退不称职的员工,员工亦可提出辞职。
4、 合同
员工在进入公司之日起,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及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期满,视公司和员工本人的意愿,中止或续签合同。
公司录用的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
5、 工薪
公司实行月薪制度,每月15号之前支付上月1号—31号的全月工资。
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盈利状况、员工业绩进行工薪调整。员工职务、岗位变动后,工资重新确定。
6、 调动、晋升与任免
公司根据需要调动员工,员工应服从安排。
公司推行内部晋升制度,公司将不拘一格提升业绩突出者至较高职位,各层管理人员应从多方面观察员工,不断发现内部人才。员工在公司的成长和晋升有赖于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工作的技能和业绩。如有新的机会,公司将优先考虑本公司的员工。
员工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或有过失,公司可视情节对其作出免职或降职的决定。
7、 培训
关于培训: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和权利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关于计划:公司人事部与各部门均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
关于档案:公司为员工制作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员工的培训成绩将被真实的记录在档。
关于费用:* 公司内的培训为免费培训,包括教材和学费;
* 公司外培训为计费培训。公司以外的培训费用先由公司垫付,但员工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合同,并遵守此合同。
8、 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人事部批准后依合同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须在赔偿公司损失后补办手续。
9、 辞退
公司可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员工,辞退通知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被辞退者按公司的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章 休假制度
1、 法定假日
正常休假以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书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时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节假日期间通常是旅行社的高峰季节,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我们也许会要求你超时工作或在很短时间内通知你回来工作。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要求你得全力合作。
2、 有薪假期及其它
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带薪休假一次,假期为5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休假期间,原待遇不变。未得到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室的批准,员工在规定日期内提前离开或推迟返回公司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纪,有可能导致辞退。
6、 丧假
员工如遇直系亲属(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公司给予3天有薪丧假。
员工请丧假,须由部门经理同意后方能离岗,可事后补交请假条,并由部门经理和人事部共同审核。
第四章 福 利
工龄满2年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参加焦作市有关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手续,员工可享受社会保障。
第五章 考 勤 制 度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1、 关于迟到、早退
1) 迟到、早退月累计30(含30分钟)分钟者,扣发50元;
2) 迟到、早退一次达10分钟(含10分钟)者,扣发50元;
3) 迟到、早退月累计达三次者,将被辞退。
2、关于病假、事假、
病 假
任何病假都须在得到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任何批准的离岗将视为违纪,可能会导致辞退;
任何病假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将被视为事假。
1) 病假1天,或临时病假,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后24 小时内补交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证明;
2) 病假3天以上(含3天),由当事人出具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员工急病不能上班,须用电话告知部门,事后应于24小时内提供指定医院开据的有效急诊证明,违者按事假或有关规定处理;
4) 员工一般病假须提前24小时递交请假条,并附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交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无诊断证明者,以事假或按规定处理;
5) 当月病假在7天以下(含7天),按日扣发工资+50元;8天以上(含8天)者,发给基本生活费。
6) 病假经批准后离岗超过两个小时者,按半天计;超过五个小时者,按一天计。
事 假
任何事假都须在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任何批准的离岗将视为旷工,将导致辞退。
1) 事假一天,或临时事假,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后24小时内补交请假条;
2) 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当事人出具请假条,交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员工请事假须提前24小时递交请假条,交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4) 当班时遇家中出现急事,可随时请假,经批准后离岗,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5) 当月事假6天以下者(含6天),按日扣发工资;7天以上者(含7天),10天以下(含10天),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10天,则扣除当月月薪;若无特殊事宜,事假超过15天,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6) 事假经批准后离岗超过两个小时者,按半天计;超过五个小时者,按一天计。
4、 关于旷工
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
* 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0分钟者;
* 工作以外委托他人代考勤、替他人考勤或伪造、涂改考勤时间者;
* 未按公司和部门要求参加培训擅自缺课1次者;
*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旷工一天扣罚40%的月工资总额
5、 关于考勤
1) 所有员工一律考勤后上岗,无考勤者作无此人处理;
2) 考勤表不得涂改或乱写,如遇涂改时须有部门经理签名,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3) 月底由部门经理共同审核每位员工的考勤表,随同考勤汇总表于每月2日之前上交公司人事部;
4) 员工的休息时间应准确填写在考勤表上,以备查;
5) 考勤工作由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执行,遇特殊情况可暂时由指定人员替代;
6) 员工如在公司内部调动,须到相应部门参加考勤;
7) 公司将不定时地抽查员工的考勤情况和部门经理的执行情况,发现有徇私舞弊者,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投诉处理
1、 游客投诉
1) 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耐心听取游客投诉的内容,将投诉的客人引至一旁,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并立即请部门经理处理游客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2) 当处理权限超过本身职权时,应记录下对方的资料及要求以最快时间报告上司处理,同时感谢其指出的不妥之处,或对引起游客不方便的地方表示歉意;
3) 处理游客投诉时,态度应真诚、友好,保持冷静,不得提高嗓门,鼓励游客提供主要的细节,不要对游客说这是他的错;
4) 公司内任何员工不得私自答应游客有关负责或商讨责任赔偿问题;
5) 所有投诉结果均应记录在案。
2、 员工投诉
1) 公司欢迎来自员工的批评或建议,所有员工对自己工作或其他方面有意见或建 议,可与管理人员直接交换意见;
2) 员工如果对公司不满意或涉及到直接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投诉,投诉的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3) 在公正的原则下,公司管理人员对投诉者和投诉内容均须以保护的态度并及时妥善的处理员工的投诉。
第七章 安全守则
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日常安全事项,在紧急情况下,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发扬见义勇为,顾全大局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的财产和游客的生命安全。并在日常工作中特别强调“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原则。
基本要求:
1) 了解政府相关法规、法令、条例,平时通过培训让每位员工掌握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则;
2) 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排除不安全隐患,发现有事故苗头或可疑形迹,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或报告有关管理人员;
3) 下班时,应确保门窗关好后方可离开;
4) 定期学习安全法规和案例,杜绝不安全隐患;
5) 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公司制订的所有安全程序。必须使用公司所规定的安全作业制度。
6) 如在工作时发生伤人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并采取措施;
7) 凡遇各类安全事故或发现隐患,部门须对事故状况、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详加记录,以资查对和指导工作。
第八章 卫 生 制 度
见公司卫生管理制度,各自完成自己的卫生区及公共卫生区。
第九章 公 共 关 系
1) 所有关于公司需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公司办公室处理;
2) 如遇工商、卫生、消防、街道等有关机构到访或检查,员工应立即通知经理,同时必须礼貌的接待,认真聆听;不可与其发生争执,或对其不理不睬。以免事态恶化;
3) 如处理权限超过本职权范围时,应礼貌告知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在何处,请其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可以冷漠的态度对待;
4) 任何员工不可私下答应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对方人员离开后应立即向经理报告。
第十一章 奖 励
1、 奖励对象
1) 工作积极主动,受到旅行社同事及游客的普遍赞誉者;
2)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者;
3) 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方案并取得经济效誉的贡献者;
4) 及时发现事故苗头,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2、 奖励办法
1) 由部门经理将表现优异的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2) 奖励方式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或两种兼得。
第十二章 员 工 纪 律
严密的纪律能帮助员工集中精力工作并保持一个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违反公司制度将导致纪律处分。根据违纪频率及严重性,可导致辞退或开除。
1、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次违纪 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正式发出后,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纳入员工档案;
第二次违纪 书面警告
如口头警告后仍然出现工作违纪现象,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总经理)将发出警告过失单,该过失单记录员工的违纪细节,每单按违纪程度扣罚当月工资10元—50元,该罚单经部门经理签署处理意见后。并由员工本人签名后 将副本送人事部备案(如违纪行为属实,当事人拒签,过失单依然有效)。 此通知书上将告知员工持续违纪将导致辞退。
第三次违纪 辞退或开除
如员工出现第三次违纪时,人事部将根据其违纪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以上违纪次数每月累计,人事部将每月公布当月的违纪及罚单的处理情况。属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考勤类罚单的扣罚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2、 导致辞退的违纪行为
1) 公司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财产不能用于个人使用,损坏公司的财产,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或连带责任者;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及分配,在规定期限1天内不到岗工作者;
3) 恶意顶撞上司者;
4) 服务态度粗暴蛮横,与游客吵架或出言不逊,影响极坏,造成一定后果者;
5) 工作期间,未按公司操作程序、不能胜任工作、工作怠慢、工作效率低,或导致游客投诉者;
6) 违反收银操作程序,导致现金严重涨短款者;
7) 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卡供应商油水者;
8) 采用价高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者;
9) 有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恶习,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11) 散播其它员工的流言蜚语者;
12) 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
13) 被开具3张以上(不含3张)过失单者。
犯有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它违纪行为。
3、 导致开除的行为
1) 所有关于公司的文件是保密的,恶意泄漏、私自拷贝、挪用或未经同意带出公司允许范围者,包括私自带出或复印本守则的行为;
2) 一切偷盗公司及同事财物的行为和任何形式的偷窃行为,除开除外,有必要时公司将诉诸法律;
3) 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造成一定后果者;
4) 所有公司货品(含赠品),未经上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带离工作场所,或放入个人衣柜或赠送他人的;
5) 在公司内参加旅游者无故未付款或为收款者,或蓄意未将销售额如实记账和报账,或收款后未及时将现金上交公司财务;
6) 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危害游客生命安全者;
8) 工作时间以外的刑事犯罪,公司将有权终止合同直至辞退或开除;
9) 伪造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记录,如工作时间考勤表,医生证明以及提供不真实的或伪造的个人资料;
犯有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三章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作为“光大”的一员,任何时候你都代表着公司。你的模范行为会提高公司的形象。记住,第一印象最难改变,因此,确保你自己给我们所有的游客留下了最好的公司第一印象。
1、 上 班
上班时间只允许处理公司的业务,不允许处理私人事务(电话、邮件或来访等)。只有在紧急状态下可以打私人电话。
2) 员工准时参加每日小会,了解当日的任务、计划和应做的工作;
3) 神态自然,面带微笑,对所有人员均用标准礼仪致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4) 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标准程序工作或操作;
5) 不在工作和间歇期间在任何工作时喝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亦不允许员工酒后上班;
6) 工作时间不允许吸烟、吃零食、干私活;
7) 员工的工作性质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里保持警觉和充沛的精力。员工应该在前一天休息好以避免工作时打瞌睡;
8) 主动为游客服务;认真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并在回答中不轻易对顾客说“不”;
9) 在任何时候,均应诚恳地接受游客批评,不得与之发生任何口角和争辩;
10) 服从管理人员的调配,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或擅离工作岗位;
11) 爱护公司的一切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浪费财物和损害设备,发生损害要照价赔偿,并尽快通知上级;
12)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或与客户拉关系办私事;
13) 认真维护办公环境及带团过程的整洁、安全,对不整洁、不安全现象立即进行整改或报上级处理;
14) 了解紧急情况下自己的职责,当需要帮助时,应尽快通知上级;
15) 与同事相互尊重,主动沟通,并在任何时候、场所讲究团结协作精神;
17) 上班时间不接打私人电话,遵守旅行社办公室管理规定。
2、 仪容仪表
1) 必须保持面貌整洁,男员工不得奇装异服;女员工必须淡妆上岗,不得浓妆艳抹;
3) 所有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必须保持高标准的衣着和个人卫生。
3、 着装
所有员工必须着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牌上岗;工作服须在上班前五分钟更换,未到下班时间不能更换制服;
制服应保持干净、无污迹、无破损、无补丁,如有明显污迹、破损或丢失,应及时上报人事部,申请更换,如责任在个人,将按规定补交款;
部门经理应在每天的小会上检查员工的着装,发现不合格者应立即请其改正后方能上岗;
4、 礼貌礼节
游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对客户要热情大方,有礼貌,与客户交流必须要有问候语,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不得有不耐烦的言语及态度;
对待同事要真诚、用语文明礼貌。同事间应团结协助,不得拉帮结派,散布流言蜚语。带新员工要认真,有耐心,有责任心,不得出现不耐烦情绪,更不能出言不逊;
尊重上司,对上司彬彬有礼,主动与上司问好,认真完成上司交与的工作,服从上司的管理。不得背后议论上司,不得对上司出言不逊。
必须时刻保持微笑服务;
5、 服从
员工有责任遵守经理的指示,如果你对于正当的指示有所异议,你可以与更高一级管理人员讨论此事,但前提是必须首先完成所指示的工作。
6、 利益冲突
作为员工,你必须对公司忠实。因此不得为其他旅行社、“光大”的合作商或公司业务竞争对手工作。
7、 偷窃行为
偷窃是严重的犯罪。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偷窃:
1) 未经付款即让客人参团;
2) 接待的客户未做进日报表,;
3) 伪造销售纪录、文件或命令等;
4) 修改订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8、 内部管理
必须保持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休息场所的卫生整洁,将卫生制度落实到个人,按时检查;
对于公司下发的相关通知,请各部门及各部门经理务必认真阅读,在必要时必须在班前会上告知各位员工,及时办理公司通知事宜,不得拖延。与部门经理及公司保持沟通,及时上报或处理有关事宜,不得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
公司可根椐实际情况及需要随时修订本守则的相关条款;
本守则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本守则发放到公司各部门经理,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本守则,公司将随时进行抽查。
Ⅶ 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以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有什么不同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而《条例》则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条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需要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另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经营,以减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程序简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旅行社的设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的手续在《条例》中也得到了简化。
《条例》中对于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仅有3点,而现行条例中对此的规定则多达7点。业内人士指出,改后的条件同设立旅行社所需条件同常规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难度,这有助于将目前行业内存在的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等诸多混乱的经营模式逐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
过去由于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设立分社有难度,导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条例》的颁布则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设立。首先,《条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审批。其次,分社的设立由之前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增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即可。
此外,在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条例》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对原来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多限制。《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说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旅行社约束力增强
从《条例》的名称上看,虽然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纷纷表示,实际上《条例》通过增强法律责任、监督处罚的力度,增强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约束。
《条例》对于组团社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领队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行业内常见的"拼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规定了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领队、导游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条款比较简单,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而《条例》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同时,较《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还非常严格地规范了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关于对于违规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细致、详尽的规定,篇幅约占整个《条例》的1/3,使得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过程中有了明确严格的依据。
Ⅷ 旅游行业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Ⅸ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旅游管理条例》最新的是什么
国务院颁布的只有一个,即:旅行社条例。没有景区方面的。其中旅行社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而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法规规章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或者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旅行社条例的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2/26/content_1244073.htm 这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4/07/content_1279434.htm 我还给你看个链接,全在这里,国家旅游局网站中关于法规列表的链接: http://www.cnta.gov.cn:8000/Forms/GovAffairzOpen/RuleStandardList.aspx?menuType=GovAffairzOpen&imgOn=fgbz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