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的旅游立法体系是哪种
Ⅰ 日本联邦参议院是个什么性质的立法机构
哥们,日本哪来的联邦参议院啊?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啊,哪来的什么联邦啊?要提高姿势水平啊,少年
Ⅱ 中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的政体分别是什么
中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英国的政体: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法国的政体:半总统共和制。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共和制。
日本的政体: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美国的政体:总统制共和制。
俄罗斯的政体:半总统共和制。
(2)美国和日本的旅游立法体系是哪种扩展阅读:
根据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民主共和国可以分为议会共和国、总统共和国和半总统共和国。
在议会共和国,议会有权对政府(内阁)进行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由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后,政府必须辞职或请愿国家元首解散议会并重新选举。
在一个总统制共和国,总统不仅是指挥军队的国家元首,而且还是接管行政权力的政府首脑,当选总统组织政府,议会有权立法和监督政府,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包括韩国、美国、巴西、印度尼西亚等。
在半总统制共和国,总统负责外交和军事事务,而不是议会,首相领导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令由总理和有关部长会签,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决议迫使首相辞职,同时,经议会领袖同意,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没有否决权。
Ⅲ 日本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各自下属都有什么部门职能各是什么分别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日本政府机构的设置结构
Ⅳ 日本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及立法对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律法规完善有哪些启示。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台风、海啸、暴雨等自然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日本素有“地震国”之称。据2007年日本《防灾白皮书》统计,从1997年至2006年,在仅占世界0.25%的国土面积上,日本共发生了里氏6.0级以上地震187次,占全世界的20.7%。[1]
在与自然灾害的长期抗争中,日本形成了一套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完善的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的综合性灾害对策体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灾害对策立法、灾害应对机制、防灾教育机制等三个方面对日本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的灾害对策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灾害对策立法
(一)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作为世界上较早制定灾害对策法律的国家,日本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每一次重大灾害发生后,日本往往就会制定出一部重要法律。总体而言,日本灾害对策法律按其照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灾后重建和复兴法以及灾害管理组织法等五大类,共由53部法律构成。其中有基本法5部、关于灾害预防的16部、关于灾害应急的3部、关于灾后重建的24部、关于防灾救灾组织的5部。[2] 具体来看,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本法有3部。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等24部。[3]
(二)灾害对策基本法
1947年日本颁布了战后第一部关于应对灾害的法律《灾害救助法》。以1959年伊势湾台风为契机,日本于1961年颁布了减灾防灾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迄今已经修改23次。[4] 这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是日本防灾减灾抗灾法规的“总宪章”、“防灾宪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成为驾驭减灾系统工程全局的纲领性法律,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抗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如洪水、火山、雪灾、森林火灾、风水灾、航空灾害等多个灾种的灾害应对法律。[5] 根据灾害预防、紧急对应、灾后重建等防灾不同阶段,制定了内容丰富的各类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防灾减灾救灾法律体系。
(二)地震相关立法
日本关于地震的法律涉及地震观测、紧急应对、抗震支援、地震研究等各个方面。1978年12月,日本政府国土厅制定了《大规模地震対策特别措施法》。1995年1月日本发生举世震惊的阪神大地震后,制定了《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6]1950年就制定的《建筑基准法》,自阪神大地震后,1996年、2000年、2006年连续了3次,大大提高各类建筑的抗震基准。1995年日本还制定了《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要求学校、体育馆、医院、剧院、商场等公用建筑要增加超过普通楼房的抗震强度。[7]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1995年)、《地震对策财政特别措施法》(1980年)、《地震保险法》(1965年)、《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1998年)等24部法律。[8]
(三)其他灾害立法
1998年颁布的《国家全面发展法》将“日本更加安全和宜居”列为国家发展的五大目标之一。“安全”主要就是指国家必须有抵御大规模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9]此外,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为了预防、减轻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日本政府也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海岸法》等与预防、减轻气象灾害有关的法律。[10]
二、建立灾害应对机制
依据上述法律,日本建立起了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和灾害应对处理机制:
(一)建立全国性防灾组织体制
首长负责制的中枢指挥系统是危机管理和灾害应对机制的核心。[11]日本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防灾组织体系。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在内阁府设立由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对策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另外,政府还设置防灾大臣,负责审议防灾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与防灾有关的基本政策和大规模灾害应急对策,综合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抗灾救险工作。[12]
(二)建立防灾预警预报机制
日本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灾害预警机制,针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发布预报和警报。气象单位根据气象情报在可能发生灾害时发布“注意报”,可能发生重大灾害时及时发布“警报”。通过预警机制,能及时形成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志愿者等多种主体共同行动的防灾救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日本不断地探索震预报和速报,终于取得了巨大成功。2008年6月14日日本东北部发生里氏7.2级地震,世界上第一个地震速报系统发挥了作用,使用这个系统的日本气象厅在最强地震波到来前10秒钟就通过电视等途径向公众发布了地震预警信息。
(三)建立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迅速收集受灾范围和程度等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各有关部门和受灾民众。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一旦灾害发生,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迅速成立“灾害对策本部”。重大灾害发生时,国家成立由内阁防灾大臣任本部长的“灾害对策本部”,或成立由首相任本部长的“重大灾害对策本部”,启动全国性应急指挥系统。[13]
(四)建立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
日本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等;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14]
三、建立完善的国民防灾教育机制
(一)加强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提高民众防灾意识
为提高民众对气候灾害的防御意识,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强化防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支持民间自发的防灾活动,为民间开展防灾事业创造良好环境。日本还建立了相关的培训制度和协作体制。总体而言,日本全社会及民众防灾意识较强,具备基本的防灾自救知识和能力。[15]
(二)建立学生防灾教育机制
日本儿童从小就要接受防灾教育,并将防灾教育内容列入了国民小学生教育课程。早在20年前,日本就开始出版针对中小学校园内安全的教材,并按照每一年级不断变化其中的内容。教育的方式则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而实施。充分考虑学生的教育心理、生理特点,体现趣味性、知识性。
(三)设立防灾日
1982年5月由内阁做出决定,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日”,除了“防灾日”,日本政府还将8月30日至9月5日定为“防灾周”,进一步加强国民抗震防灾的意识。日本吸取阪神地震的经验教训,将每年的1月17日定为“防灾和志愿者日”,将1月15日至21日被定为“防灾和志愿者周”。1993年日本北海道西南海底发生7.8级地震海啸诱发特大火灾,死亡200多人。为了吸取教训,日本还规定每年7月10日为防海啸活动日。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以上,考察了日本在灾害对策立法、灾害应对机制、防灾教育机制三个方面的经验,下面提出几个完善我国灾害对策体制的建议:
(一)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
目前,我国防治灾害方面的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等。这是全国人大针对个案而制定的法律,虽然它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灾害对策立法刚起步,与日本等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如缺乏国家防灾减灾的灾害对策根本大法;现行的单灾种法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多数覆盖面单一,而且没有综合灾害对策思路,面对未来灾害的多元化及开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动、城市交通瘫痪、城市大面积停电停水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它们暂时还无法满足政府的救灾管理需求。重大救灾是一种全景式立体化的活动,需整合社会各部门资源,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阶的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号令诸侯”的综合防灾体制的根本性法律,制定一部如同日本1961年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使其成为我国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成为我国防灾减灾抗灾法规的“总宪章”、“防灾宪法”。[16]
特别是今年以来,灾难频发,我国首先应该考虑制定一部《灾害对策基本法》,明确防灾抗灾的重要性,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机关必须建立必要的体制,明确防灾抗灾责任,同时要制定防灾计划、灾害应对策略、灾后重建及相关金融财政措施。在基本法的统帅下,将来还应该制定专门针对地震、台风、雪灾等相关的法规、条例或规章。
(二)修改《防震减灾法》等法规
我国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防震减灾法》,但是该法出台的10年间,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此次地震后,我们应该考虑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该法时要注意吸收这次抗震救灾中一些好的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比如,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力量进行的,防震减灾法应更加明确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灾区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临时的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17]
(三)建立全面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但是,仅仅是修订一部《防震减灾法》远远不够的,从长远来看,必须像日本一样,建立由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和复兴、灾害管理组织五大类法律构成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除了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和修订现有法规之外,我们应该考虑制定以下法律。[18]
首先是《紧急状态法》。此次地震造成的影响非常严重,震后灾区有些地方的政权机构已经无法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应尽职责,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确。
其次是《灾害救助法》。地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非常复杂,应急阶段以抢救生命为主,其他工作相对不太重要。但是,之后的救灾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法治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例如,参与救灾单位的救助义务问题,参与救灾人员受伤后应当受到的补偿问题等,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
再就是《灾害补偿法》。在震后应急过程中,政府因为应急和救灾采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灾群众和灾区企事业组织的财产自由的紧急措施,在震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补偿问题,必须要用法律加以明确。
另外,还有《灾害恢复和重建法》、《受灾市街区复兴特别法》、《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公共设施灾害重建工程费国库负担法》等。这些法律主要是解决震后灾区的重建规划,重建中的财政资助,重建中有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变更,重建中受灾群众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等。
最后是《灾害捐助法》或《关于灾害抚恤金支付的法律》。震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是我国灾害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灾害捐助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捐赠人对捐款的监督问题,捐赠人如何享有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问题,政府财政扶持与社会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确。[19]
(四)设立一个实体型专门部委从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建设,可以称之为“国家防灾部”或“灾害对策委员会”。在设立“国家防灾部”或“灾害对策委员会”基础上,建立国家危机管理指挥系统,综合协调各部门能力。[20]
(五)强化防灾抗灾救灾教育,建立完善的防灾教育机制。
我们应当学习日本,加强中小学生的灾害教育、防灾教育,在中小学校应该设置专门的防灾抗灾救灾的课程,而且国家应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泛的灾害应对宣传和防灾宣传。此外,还应当借鉴日本等国的做法,确定一个国民防灾日或灾害日的日期。在此次四川地震后,在国务院的发布公告宣布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因此,笔者建议将每年的5月19日定为全国哀悼日。
Ⅳ 美国、日本的垃圾分类立法了么
嗯
核心提示: 随着电子产品在各国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怎么解决淘汰下的电子垃圾甚至变废为宝,成了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黄晓南 马晓澄 冯武勇 王晨曦 发自温哥华、东京、内罗毕
随着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在各国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电子垃圾已经成为环境和健康的巨大隐患。这些让人头疼的垃圾该怎么解决并且变废为宝,成了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而让人忧心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回收利用之余,还会将大量电子垃圾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并将此作为解决电子垃圾的办法之一,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更大的环境难题。
非洲不再做发达国的垃圾场
“这两年家电更新换代很快,用坏的电器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当垃圾放在后院。”居住在内罗毕的简·旺葛指着后院围墙下堆放的旧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和电脑显示器,很是头痛。
旺葛遇到的难题只不过是非洲电子垃圾问题的冰山一角。联合国环境署下属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赛尔公约》)秘书处今年2月发布调查报告显示,贝宁、科特迪瓦、加纳、利比里亚和尼日利亚五个国家每年产生大约100万吨电子垃圾。而发达国家对于这些垃圾的产生“功不可没”。
《巴赛尔公约》秘书处的报告称,2009年加纳的进口电器中大约七成是二手货,其中一半因无法使用而作为电子垃圾被抛弃;尼日利亚2010年的进口二手电器有85%来自欧洲国家。联合国环境署非洲区副代表德斯塔·梅布拉图不无遗憾地承认,非洲大陆正成为发达国家丢弃废旧电子产品的巨大垃圾场。
让人更加不安的是,非洲地区过去10年的个人电脑拥有率上升了10%,而手机拥有率则翻了一番,这势必导致在未来产生大量电子垃圾。
由于缺少足够的收集和回收设备,加之相关法律存在漏洞,非洲绝大部分电子垃圾都存放在露天垃圾场、荒地甚至河滩海滩等地点。电子垃圾中的铅、汞、镉等重金属和燃烧产生的二口恶英等有毒有机物能渗入空气、土壤和地下水,严重威胁当地环境和居民健康,甚至引起癌症、皮肤病等疾病。
对此,一些非洲国家已经从立法和商业回收利用等方面,采取了应对措施。像尼日利亚在海、陆、空加强预警系统,对电子垃圾“严防死守”。一旦港口预警系统发现并确认运送电子垃圾的船只出现,这些船只将被阻止进港并原路返回。
加纳政府则全力“疏导”国内已经存在和正在产生的电子垃圾,目前已经和国内主要手机维修厂商多次磋商,以协调和管理如何回收利用废旧手机。未来还将统一修建正规的回收站,让原本各自为战的小商贩放弃传统的焚烧做法,用更环保的方式从电子垃圾中回收铜、塑料等可再生材料,还能带动相关就业。
而肯尼亚在加强电子垃圾处理的相关立法之外,还在其最大的港口城市蒙巴萨成立了“东非电脑回收公司”,直接在港口对电子垃圾进行处理。
《巴塞尔公约》执行秘书凯瑟琳·佩里认为,只要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给予足够支持,回收电子垃圾会成为回报丰厚的新兴产业。尼日利亚环境部常秘默罕默德·巴沙尔认为,电子垃圾问题既是威胁,也蕴含机遇。“对于住在城市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既可能受电子垃圾的毒害,也可以从回收电子垃圾中获得经济收入,并且改善当地的自然环境。”
加拿大立法保障电子垃圾处理
“空墨盒是这一年积累下的电子垃圾,一直放在车库,不敢也不愿让它们侥幸随同生活垃圾进入垃圾掩埋场,”在温哥华一家“伦敦药店”超市的电子产品区,《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见到一位市民把一兜用完的激光打印机墨盒交给收银员,“再说,在温哥华的各社区都有电子垃圾回收点。送一趟,并不太麻烦。”
加拿大最近几年才开始提倡回收电子垃圾,之前也是泛滥成灾,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回收废旧电脑都不太积极,因为他们必须要使用自己的设备,自己清理硬盘、打包电脑,自己运往私人或市政回收站点。相比之下,很多人认为将这些电子垃圾放在门口的垃圾箱省时省力又省钱。
加拿大环境署早在2008年的一份报告中就指出,加拿大每年埋葬或焚化15.8万吨弃用电脑和电子设备。这个数字在2010年增加了3倍之多。为此,加拿大的一些省市颁布禁令,以避免电子垃圾混进生活垃圾进入垃圾掩埋场。立志在2025年成为全世界最“绿色”城市的温哥华,2011年对电子垃圾另类处理做出严格规定,把电子垃圾混进生活垃圾的事主处以至少50加元(1加元约合6.32元人民币)的罚款,外加交付清理分类所产生费用的50%。
目前,包括安大略省在内的8个加拿大省份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立法,转化处理某些专门类型的电子垃圾。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里士满市较大规模的电子垃圾回收中心门口,堆积着许多看上去还很新的大彩电和许多电脑显示器,一位年轻的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说,这些电子垃圾中,大部分经过修理和做新后还可廉价卖出,实在不能再使用的就会被送到郊外的一家大型处理厂,进行拆装处理,分离出可再使用的部件,最后将最终废物焚烧掩埋。“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电子垃圾会被出口到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如今,政府已将一些慈善机构、当地市政回收中心、零售商店等纳入电子垃圾回收点。而支持这些电子垃圾的管理和运营的资金,则来自于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交付的“环境处理费”。
“环境处理费”是根据每件电子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并保证回收企业能得到一定利润的回报而设定收费标准。其中电视和显示器的“环境处理费”最高。消费者如要购买一个29英寸以下的电视或显示器,需交付9加元的“环境处理费”,而如要购买29英寸以上的电视或显示器,则须交付31.75加元的“环境处理费”。
电子商品零售商必须每月向政府授权的电子垃圾管理公司缴纳从消费者收取的“环境处理费”。而管理公司须确保这笔资金百分之百用于电子垃圾的回收、运输、处理及为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宣传费用等。
日本生产时为回收做好准备
“在日本,搬家是件费心费力又费钱的事,尤其是淘汰电器的处理问题。”面对日本家电、手机、游戏机等各种家用电子设备极快的更新换代速度,家住东京的谷慧小姐这样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因为根据日本垃圾分类和回收要求,乱扔废弃电器是违法行为。”
1998年,日本立法通过“家电回收法”,规定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4种家电是回收利用的对象,2009年追加了液晶等离子的平板电视机和衣服干燥机。
本报记者所在的东京都涉谷区规定,市民家中废弃家电可由购入的零售店回收,也可在新购家电时向零售店铺提出旧家电的回收要求。一般来说,处理废弃家 电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包括回收利用费和上门服务时的收集搬运费。处理家电时,市民先通过家电商店或邮局购入“家电回收券”,之后将旧家电直接从邮局寄到回 收机构,也可以拿到制造商指定的回收场所,或者在交纳一定运费后由专业机构上门回收。以涉谷区家电回收利用费的基本标准为例,空调为2625日元(100 日元约合7.75元人民币),平板电视机根据大小规格,1785日元~2835日元不等。
在日本,手机更多由手机店负责免费回收。日本主要手机通讯运营商、手机制造商组成了“手机回收网”,可供选择的手机处理点包括手机专卖店、手机厂家 和一些便利店。比如,日本第三大手机运营商“软银”在全国大约1300个店铺设置了“手机回收箱”。为确保个人通信隐私,软银还于2004年在专卖店引进 了“手机破碎机”,当着用户的面把手机物理破坏后再回收。
日本还把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的“手续”推进到生产阶段。家电制造商在生产环节就要在各种零部件和材料上标注材料成分、解体顺序、拆卸方式等细节,以利于今后的回收利用环节。
不过,日本电子垃圾回收体制并非完美无缺,其中最让人诟病的是日本大量的电子垃圾以二手货名义,非法流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后者一些地域的环境带 来严重破坏。早在1993年,日本就加入了防止有害废弃物非法跨境移动的《巴塞尔公约》废弃物进出口。但是日本外务省网站数据显示,2010年,日本根据 《巴塞尔公约》精神制定的国内法框架下出口的特定有害废弃物为24万吨,进口仅3万吨。而据日本国内一些环保组织估计,以各种不合法手段出口的日本电子垃 圾恐怕数量更为庞大。
Ⅵ 味精是日本人发明的,为什么在日本国内禁上生产
我查了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并没有禁止味之素的条款。
那些造谣者说美国日本立法禁止味精,那就说出是哪个国家哪部法律第几条。
Ⅶ 美国 日本 有没有立法不能吃味精吃味精犯法吗
没有这种相关法律,吃味精也不犯法。
味精是日本人发现的,他们现在味精的人均消费量也版大大高于我权们。
网上还有流言说味精有毒,所有食品添加剂都有毒。事实上,世界上任何食品中都含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无毒与有毒物质的含量及食用量有关。食盐、红糖是无毒的,但一下子吃半碗,照样会中毒。为什么要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只要在限量范围内使用,肯定是安全的。
这个量的界定,是建立在安全性评价基础上的,并且留了很大余地,即使你天天吃100种食品,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加在一起也不会对你的健康造成危害,因为你吃的东西总量是有限的。
(7)美国和日本的旅游立法体系是哪种扩展阅读:
1、味精是调味料的一种,主要成分为谷氨酸钠。味精的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鲜味,在中国菜里用的最多,也可用于汤和调味汁。
2、要注意的是如果在100℃以上的高温中使用味精,经科学家证明,味精在100℃时加热半小时,只有0.3%的谷氨酸钠生成焦谷氨酸钠,对人体影响甚微。文献报道,焦谷氨酸钠对人体无害。还有如果在碱性环境中,味精会起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叫谷氨酸二钠的物质。所以要适当地使用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