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旅游2015
A. 2015年十一杭州旅游景点人多吗哪里人少
西湖人很多,可以去梅林路上,那一带比较静,景点也不少,人比较少,自然风光也不错
B. 浙江省有哪些大学本科
1: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高等学府,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校之一。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综合型、研究型大学,其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二个门类。学校设有7个学部,36个学院(系)。拥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1个。据ESI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9月,我校18个学科进入世界学术机构前1%,居全国高校第二;7个学科进入世界前100位,4个学科进入世界前50位,居全国高校第一。
2: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的浙江省属重点大学,始建于1953年,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10年创立的浙江中等工业学堂,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杭州船舶工业学校、浙江建材工业学校分别于1994年、1999年和2001年并入浙江工业大学。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胜地-浙江省杭州市。学校设朝晖、屏峰、之江三个校区,占地面积3390余亩,校园环境优雅,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3: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本部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华市,地处浙江中部,北依沪杭,南联闽粤,交通便捷。学校占地面积3300余亩,建筑面积100余万平方米。2015年入选浙江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2001年、2004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
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管学科优势明显,工、理、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相互渗透的教学研究型大学。2015年被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有下沙、文一、东岳、下沙东及青山湖等五个校区,占地面积2500余亩,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人,教职员工2300余人。
5:宁波大学
宁波大学是一所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新兴地方综合性大学,1986年由世界船王包玉刚先生率先捐资创立,邓小平同志题写校名。建校之初,由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大学、原杭州大学五校对口援建,高起点地开始了办学历程。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6671名,各类研究生6131名,成人教育学生19255名。
6: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坐落于风景秀丽的浙江省会城市杭州,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学校拥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理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拥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6900余人,含本科生22800余人、研究生3300余人、学历国际生750余人.
7:杭州师范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以教师教育、艺术教育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医、工、经、管、法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开放性和交叉融合性的学科结构体系。现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1个,联合培养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6个和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培养教育领导学硕士项目。
8: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办学历史悠久,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杭州市,占地面积2100余亩。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工程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9:温州医科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现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临床医学、护理学、中药学、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基础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等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设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0:中国计量大学
中国计量大学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是一所计量、标准、质量和检验检疫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校。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257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675人,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92.5%。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11个省份被列入第一批次招生,生源质量优良;近五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97.59%,排名省属高校前列。
C. 杭州买车怎么摇号
摇号网站:请网络搜索“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网络搜索“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后,应当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其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注册登记证(照)信息由发证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五、其他指标管理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七)指标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