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① 五一节杭州市旅游有何规定
杭州五一劳动节旅游的时候也有规定的。公园或者名胜古迹的地方都有限制人口的规定。
② 杭州旅游计划
游线:灵隐→九里松→洪春桥(双峰插云)→曲院风荷→杭州花圃→空军疗养院→花港观鱼→苏堤→净寺(南屏晚钟)→长桥→万松岭路口→清波门(流浪闻莺)→涌金门→一公园→岳庙→玉泉→新新饭店→葛岭→断桥→六公园→胜利剧院→孩儿巷→延安新村→武林广场→轮船码头
游2线:城站火车站→耀江广厦→人民大会堂→一公园→清波门(流浪闻莺)→万松岭路口→长桥→净寺(南屏晚钟)→苏堤→花港观鱼→杭州花圃→曲院风荷→六公园→断桥→葛岭→新新饭店→岳庙→玉泉→洪春桥(双峰插云)→九里松→灵隐
游3线:延安路→少年宫→六公园→断桥→葛岭→新新饭店→岳庙→玉泉→洪春桥(双峰插云)→黄泥岭→茅家埠→双峰→南天竺→龙井寺→龙井茶室→龙井山园→翁家山→烟霞洞→杨梅岭→水乐洞→满觉陇→石屋洞→苏堤→净寺(南屏晚钟)→长桥→丝绸博物馆→玉皇飞云→八卦田→杭州陶瓷品市场
游4路:宋城→外大桥→云栖竹径→梅坞农居→梅灵隧道→上天竺→中天竺→三天竺→肖庄→石莲亭→灵隐
宋城→外大桥→云栖竹径→梅坞农居→梅家坞→梅灵隧道→上天竺→中天竺→三天竺→肖庄→石莲亭→玉泉→岳庙→少年宫→六公园
游5路:火车东站→汽车东站→闸弄口新村→公交总公司→艮山门→中山北路口→武林广场→武林门→松木场→黄龙洞→浙大附中→曲院风荷→空军疗养院→花港观鱼→动物园→虎跑→六和塔→浙大之江校区→九溪→宋城→午山→未来世界→大清谷
7,K7路:灵隐→石莲亭→九里松→洪春桥(双峰插云)→玉泉→岳庙→新新饭店→葛岭→断桥→少年宫→六公园→小车桥→湖滨→人民大会堂→耀江广厦→中河路口→市第三医院→城站火车站
K4路:延安路→一公园→涌金门→钱王祠路口→清波门→万松岭路口→长桥→净寺(南屏晚钟)→苏堤→赤山埠→动物园→虎跑→钱江大桥→六和塔→浙大之江校区→九溪
北线:沿湖滨一公园到六公园,上少年宫到断桥,沿白堤到平湖秋月、孤山到岳庙转到苏堤。
南线:从湖滨一公园到柳浪闻莺到长桥公园登雷峰塔,在往花港观鱼转到苏堤。
西线:从花港观鱼往杨公堤到郭庄,游花圃后到曲苑风荷。
逛遍特色街
在杭州逛街,最具吸引力的是逛特色街。杭州目前已建成10条特色商街,即:清河坊历史文化特色街、新华路丝绸特色街、四季青服装特色街、南山路艺术休闲特色街、武林路时尚女装街、文三路电子信息街区、信义坊商业步行街、湖滨商贸旅游特色街、延安路时尚购物街和解放路时代商业街。
杭州旅游景点
1杭州西湖
杭州的西湖景区是立体和全方位,不论从哪个角度都能领略她的风姿,素有“景在城中立,人在画里游”的美称。
杭州之美,美在西湖:
西湖依杭州而名,杭州因西湖而盛。自古以来就有“天下西湖三十六,此中最美是杭州”。以西湖为中心的西湖景区,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也是全国首批十大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她三面云山,中涵碧水,山水辉映,面积约60平方公里,其中湖面6.5平方公里。
西湖之美,美在其如诗如画的湖光山色:
西湖四周,绿荫环抱,山色葱茏,画桥烟柳,云树笼纱。逶迤群山之间,林泉秀美,溪涧幽深。100多处各具特色的公园景点中,有三秋桂子、六桥烟柳、九里云松、十里荷花,更有著名的“西湖十景”和“新西湖十景”以及“西湖新十景”等,将西湖连缀成了色彩斑斓的绸带,使其春夏秋冬各有景致,阴晴雨雪独有风韵。就更有古舟情话的再现韵致了。
西湖之美,美在湖山与人文的自然相融:
西湖不仅独擅山水秀丽之美,林壑幽深之胜,且更有丰富的文物古迹、优美动人的神话传说,把自然、人文、历史、艺术巧妙地融为一体。西湖四周,古迹遍布,文物荟萃,60多处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20多座博物馆(纪念馆)熠熠生辉,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游览胜地。
西湖之美,更美在人们对她的呵护及对其历史文脉的传承:
2钱塘江
钱塘江是浙江省最大的河流, 由西往东注入杭州湾, 流入东海。 钱江涌潮为世界一大自然奇观, 它是天体引力和地球自转的离心作用, 加上杭州湾喇叭口的特殊地形所造成的特大涌潮。每年农历八月十五, 钱江涌潮最大, 潮头可达数米。海潮来时, 声如雷鸣, 排山倒海, 犹如万马奔腾,蔚为壮观。观潮始于汉魏(公元一世纪至六世纪),盛于唐宋(公元七世纪至十三世纪), 历经2000余年, 已成为当地的习俗。
3灵隐寺
开山祖为西印度僧人慧理和尚,他在东晋咸和初,由中原云游入浙,至武林(即今杭州)见有一峰而叹曰:“此乃中天竺国灵鹫山一小岭,不知何代飞来?佛在世日,多为仙灵所隐”,遂于峰前建寺,名曰灵隐。
4雷峰塔
雷峰塔于公元10世纪后半叶由民族大英雄、吴越国开国之主钱缪的孙子钱俶始建。它为杭州城市发展的基石——西湖山水增添了一笔画龙点睛的重彩,是中国七大古都之一杭州历史的一座万众瞩目的丰碑。 现在属于国家AAAA级旅游区的雷峰夕照景区以南屏山支脉夕照山为主体,与净慈寺遥望相对。雷峰新塔选在原塔址重建,并覆盖整个遗址,是遗址文物保护罩与塔结合一体的风景名胜建筑。它远借西湖,邻借古刹,晚借夕阳,朝借钟声,水、光、声、色俱全,绝妙无比。2002年10月25日,千年胜迹雷峰塔重建峻工落成了。
5西溪湿地
素有“杭州三西”(即西湖、西泠印社、西溪)之一的西溪终于开始着手打造了。从东晋被发现,唐宋发展,到明清全盛,及至民国衰落,解放后废弃,有关西溪湿地,已经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杭州市区西部,南去西湖不到5公里,距市中心武林门也仅16公里。
西溪风景区在过去是仅次于西湖风景区的杭州市第二大风景区,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已有1000多年历史。相传旧时从秦亭山舟行至留下十八里,沿水有十八座桥、十八个湾,沿山有南宋十八里辇道,景区内有一百零八个景点。自唐代以来,西溪就以赏梅、竹、芦、花而闻名。
③ 杭州旅游业发展有哪些有利条件
有着2200年悠久历史的杭州是中国七大古都之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俗话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自古以来就是高频率的旅游趋向城市。杭州作为以休闲、度假旅游为特色的旅游城市,在实现旅游活动日常化、亲近化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从杭州市旅游国际化进程来说,杭州旅游业从起步到繁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府接待型转变为产业经营型的曲折发展过程,目前,旅游业已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成为赚取外汇的主要产业之一。
2007年杭州市接待入境旅游者208.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6%;接待国内游客4111.89万人次,增长11.7%。全市旅游总收入达到630.06亿元,增长15.8%。截至2007年末,全市各类旅行社达406家,星级宾馆达到250家;杭州市区有A级景区25个,其中5A景区1个,4A景区19个。
2008年,面对春节前后极端气候(雪灾)、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全球经济景气度下降、食品安全事件、汶川大地震、奥运会安全引发的对入境签证难等一系列灾害与危机,杭州及时推出“救市”举措,旅游业各项经济指标仍实现平稳增长。2008年,杭州市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221.30万人次,增长6.1%;旅游外汇收入12.96亿美元,增长15.8%;旅游总收入707.22亿元,增长12.2%,比全国高出8.2个百分点(全国为4%)。
2008年下半年开始,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形势包括旅游形势面临严峻考验。杭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旅游部门也通过各种手段努力拉动旅游消费。杭州在2009年春节黄金周仍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2009年春节黄金周杭州市各景区景点共接待游客422.46万人次,同比增长32.9%;旅游总收入14.2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08%。
按照《杭州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设想,在未来十多年的时间里,杭州将形成全新旅游格局,未来“一心一轴七区五翼”的旅游空间格局也将得到确定。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和商务会展成为未来构建的三大主导产品。未来杭州旅游将从观光产品“一支独秀”,向观光、休闲、会展产品“三位一体”转变,从“景区时代”向“目的地时代”转变。2020年的杭州将成为城市旅游品牌——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力已经巩固的“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人间幸福天堂”。
④ 杭州市旅游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这是旅游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去拷贝相关规定回来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修改。车辆有效期和尾气排放标准国家有规定可以到网络上搜搜。
⑤ 杭州旅游业存在的问题
杭州旅游业发展情况
至2003年5月,全市拥有星级饭店181家,其中五星级饭店3家、四星级饭店17家、三星级饭店66家、二星级饭店86家、一星级饭店12家;旅馆、招待所2500余家,床位总数达到20万余张。
至2003年5月,全市旅行社达229家,其中,在杭国际旅行社28家;国内旅行社201家。
2002年,杭州市全面实施“旅游西进”战略,着力打响“游在杭州”品牌,呈现出大杭州、大旅游、大发展的良好势头。
全市入境游实现了重大突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首次超百万大关创下了105.62万人次的新纪录,旅游外汇收入4.7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28.89%和27.91%;入境游客数超过桂林,排名升至全国第六。其中,外国旅游者63.2万人次,增长41.1%,占入境总人数的比重达到60%,同比上年上升5.1百分点。外国游客的大幅增长,显示出杭州旅游国际地位的明显提升。
全市接待国内旅游者人数2652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255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5.7%和16.4%。其中,以观光、度假、商务会议为旅游目的的国内游客占总游客量的80.9%,与2001年基本持平,但观光者下降7.7个百分点,度假者上升2.0个百分点,参加商务会者上升了6.4个百分点。通过举办以西博会为主打的各类会展节庆活动,初步实现了“火了旅游、兴了市场、富了商家、乐了百姓”的多赢局面,推动了吃、住、行、游、购、娱各项要素指标的全面增长。全年全市旅游业共创造了294亿元收入,比上年净增44亿元,增幅达17.6%,高出全市GDP增幅4.4个百分点。
2002年,全市新增星级宾馆饭店19家,其中三星以上7家;新增3A级以上景区(点)7个。我市13个区、县(市)共推出1000万元以上旅游投资项目73个,共引进内资28.5亿元,引进外资6000万美元,引进企业31家。民营企业已成为投资旅游1000万元以上旅游项目的主力军。黑龙江雄鹰集团在富阳投资2.5亿元开发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已开园迎客,宋城集团在萧山投巨额资金建设世界休闲博览园,开元旅业在淳安投资3.5亿元开发千岛湖开元度假村,广厦集团在余杭投资3亿元开发天都城欢乐四季公园等,都正在建设中。
旅游业的发展直接带到了商贸服务业的兴旺。2002年,市区相继建设7条商贸旅游特色街区,其中清河坊历史街区、武林路时尚女装街、梅家坞茶文化特色村落等已成为杭州旅游的新亮点。全市餐饮业零售额达52.28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7.7%,宾馆业客房平均出租率达70.6%,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据测算,2002年全市旅游总收入相当于GDP的16.5%,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的龙头地位已进一步巩固。
http://www.zj.xinhuanet.com/hztravel/2006-10/08/content_8198982.htm
⑥ 根据浙江省人大1995年4月份公布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拟定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方案
1.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措施;
3.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4.负责渡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5.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7.负责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8.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9.统一规划管理渡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0.保障渡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1.协助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12.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⑦ 杭州市余杭区旅游业的数据
经济总量。初步核算,2008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501.9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1%,分别快于全省、全市1.0个和0.1个百分点,但增幅与上年相比回落4.8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31.97亿元,下降1.0%;第二产业286.45亿元,增长8.3%;第三产业183.50亿元,增长18.5%。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7.2:58.3:34.5调整为6.4:57.1:36.5。全区按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为60320元,按国家公布的2008年平均汇率计算,突破8000美元,达到8684美元。
财政收支。全年完成财政总收入82.50亿元,增长25.4%,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8.20亿元,增长31.0%。全年地方财政支出44.59亿元,增长22.8%。
人口。2008年末,全区户籍人口83.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5万人。在户籍人口中,农业人口45.57万人,非农业人口38.17万人。人口出生率为8.99‰,自然增长率为2.18‰。
人民生活。据抽样调查,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78元,增长12.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52元,增长1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9%。
2008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01.40亿元,增长30.3%。
年末,建成区面积达到22.63平方公里,增长17.6%。
工业生产。2008年,全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310.80亿元,增长12.5%。其中,规模企业实现总产值1025.54亿元,增长13.4%,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升为78.2%。
2008年,全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44.01亿元,其中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28.77亿元,分别增长16.1%和18.6%。
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8.66亿元,增长21.9%。
2008年,全区实现进出口总额32.56亿美元,其中进口额2.44亿美元,出口额30.12亿美元,增长29.3%,比上年回落了11个百分点。
2008年,全区共新批外商投资项目63个,合同外资6.51亿美元,增长38.4%;到帐外资3.44亿美元,增长86.3%。
⑧ 杭州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共几条
国内旅游合同共9章29条
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
(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营范围: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自负。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九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在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9、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条 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易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旅行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旅行社须加强导游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在游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未成年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家属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经书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_ _,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元/人;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者 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而旅行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团,应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旅游者代表(签名): 旅行社(盖章):
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经办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_ __
使 用 说 明
l、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与单位客户签约时,“旅游者”空白处填:单位名称,并注明参团人数及姓名、身份证号码(附表)。
7、与单位客户签约时,在《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第29条第2项空白处填写:本次旅游系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员工、客户前往xxx旅游,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单位名称)要求设计旅游线路或者作出具体的行程安排。鉴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届于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的员工、客户之事实,旅游者(单位名称)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员工、客户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单位名称)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员工、客户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单位名称)追偿。
8、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出境旅游合同也是9章29条。见以下网址
http://www.docin.com/p-264876933.html
⑨ 杭州的旅游业怎么样
历时3年,凝聚中西方专家观点的《杭州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过多方磨合,昨天,《总规》亮相,杭州未来“一心一轴七区五翼”的旅游空间格局基本确定。
未来,杭州旅游发展的目标定位是: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所谓“一心”,是指“旅游增长与创新中心”,即杭州的中心都市区,特别是以西湖为核心的城市建成区;“一轴”,以“三江一湖”(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为旅游发展轴;“七区”,是七大“优先发展区”,包括西湖风景旅游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京杭运河杭州旅游带、湘湖旅游度假区、钱江观潮旅游区、千岛湖风景旅游度假区、天目山自然旅游区;而“五翼”是指杭沪、杭宁、杭甬、杭徽和杭金衢旅游合作翼。
此次《总规》明确将旅游基础与服务设施纳入旅游产品序列中,并提出作为杭州“软旅游(服务)”战略的重要组成,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里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旅游交通、旅游信息服务、旅游接待服务、人才培训以及重要细节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会上,总规二次创作组表示,在“二次创作”过程中,他们发现由中国课题组和西班牙课题组提交的两个方案,在一些方面存在理念或观念上的碰撞或冲突。比如,对公共卫生间、标识、卫生设施、餐饮服务技巧等的具体措施。“在我们一般的思维中视为‘小主意’,却被西班牙课题组一再强调并给予特别重视”,这些使得二次创作组开始反思,并且特别强调服务的战略地位,提出“软旅游(服务)”战略。
对此,《规划》特辟出两节的篇幅,对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以及一些重要细节的管理给予说明,比如——
公共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安放纸巾和肥皂能避免令人尴尬而不舒服的场面;
餐饮:在每个旅游景点应该至少要有1-2个餐饮设施,使游客能24小时得到满意的服务;
指示牌设置:需要在每个景点内部交叉路口的地方设立指示牌,其指示牌的设置也要服从周围的环境,最好在整个区域内安置定位地图;
出租车:在景点内提供一个出租车呼叫服务;
噪音管制:在有控制的基础上使用扩音器,在生态旅游景区如西溪湿地等要设置噪音的控制标准和检测站点。 (记者 章晴)
⑩ 杭州市旅游行业现在什么情况
不太好,整个旅游业都不景气,估计等到5月份开始就会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