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旅游新产品
1. 新旅游法会对旅游界产生什么影响
旅游酒店不分家,到时候应该都会学的,我们当时就是的,酒店管理跟旅游管理的课回都会上,答然后还要学些外语,旅游英语,韩语,粤语等。关于就业方向,你自己到时候看都可以选择的哦。是星级酒店还是旅行社,甚至其他。
关于新法嘛。。业内人士都在吐槽,个人觉得新法看似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保证了旅游产品的品质,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也相应增加了很多,我认为高成本会影响收客,旅游不是生活必需品,对于每个阶层的人来讲都是奢侈品!一直以来我们的产品都是分好多等级的,那么电视上投诉多就是那些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团款钱都不够个机票钱的团,高品质的团是不会投诉的,既然大家选择便宜的,那么意味着想出去玩,又不想花钱!(这样的人很多)。价格上调,估计这类人出去的玩的就少了。选择高品质的团旅客就没什么影响~ 高品质的团一直符合新法标准,不进店不加点~
至于对旅游业有没有影响。。。到时候从10月1日小长假就能看出来了哦。。。不过高品质团盈利方面嘛其实是有益的,因为高品质的团相对利润也多些,而且回来没任何问题。对于旅行社来说也是好的
2. 《旅游法》颁布实施给旅游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
(一)零团费付团费的取消致使经营操作模式发生变化
团费负团费的取消使得团费增加。我们拿出境游来说。出境游的价格上升了
60%
—
—
100%
。团费增加,旅行社的线路纷纷涨价对比旅行社的行程单发现,境内组团的价格
比去年翻一番,
出境游的价格也以
60%-100%
的幅度涨动。
参团游价格上浮,
同一目的地
的自由行产品均价普遍低于参团游产品,自由行产品的价格优势开始凸显,自由行的趋
势也更加明显。《旅游法》中对强制够物的禁止,有效地改变旅行社行业存在的低价招
徕,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从中获取利益的低价竞争模式与经营理念,使得旅
游业摆脱了多年沉浸的竞争局面。各大商家需要拼的是品质游、高服务而不再是一味的
低价格。
(二)自助游大行其道
旅行社经营操作模式发生变化
新旅游法颁布后
,
原来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降低直观报价的做法被
禁止,将使团队旅游报价回归合理价位,必然带来价格的大幅上扬。团费的增加使得更
多游客趋向于自助游,然而他们需要的却是旅行社手中的低价折扣景区门票。如何从更
多的散客身上获取利益是在未来旅行社行业中生存下来的关键。
安徽中青旅淮南分公司负责人陈曦
:去年出境有比较火爆一点,今年的旅游至少
少了一大半。今年,单办签证的非常多,他会选择自助游。
选择做背包客、自助游的游客增多也带动景点门票代购服务一路攀升。
漯河假日旅行社计调总监周艳艳:再远的地方都舍得自驾游了现在,都过来在我们
旅行社咨询门票的事儿,提升的业务那就是卖门票了,往年卖门票都很少的。
(三)修订相应旅游合同导游小费列入合同
旧版的旅游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并同时列明购
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同样,对于另行付费项目也要列明相
应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对于自由活动一项,则要求明确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而在这份新旅游合同中,购物和自费项目都未列入合同主体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单
独制定了协议。合同特别对“购物场所”的含义进行了注明——指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
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免税店、参观主题加工项目等除外。
(四)旅行社市场将发生变化
随着《旅游法》的深入落实,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因经营操作模式发生变化
带来了旅行社经营操作模式发生变化带来了旅行社经营成本的上升,在竞争激烈的
市场中,
大洗牌的局面势必发生。
一部分旅行社凭借完善的网络经营、
良好的产品、
服务意识,可在市场中存活下来,这部分企业也将把不行的企业吞并。
3.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关于新旅游法购物协议的司法解释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回条的关键。根据答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5.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回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新旅游法的主体内容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7. 对新旅游法中针对旅游购物的条例规定有什么看法
不得安排购物:
直抄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购物。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相信很多人都有跟团被带进购物点一关关几个小时的经历吧,商家和导游说得天花乱坠,让人忍不住心动,买回去之后又后悔,不买吧,导游要给你脸色看。
关键还是看个地方执行的到位不到位
之前还有云南旅游局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一天不超过1次,一次不超过1小时,这不是变相的承认安排购物的合法性了吗?
所以中央制定的只是政策,能不能彻底执行,还得看各地方旅游局执行到位不到位了。
8. 新旅游法从哪些方面保障和促进文明旅游建设
《旅游法》从进一步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加大治理“零负团费”力度、进一步规范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旅游法》是一部虽然迟来但是众望所归的法律,在规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护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本人作为业界代表,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法》立法的相关研讨会、征询会和评价会,以及全程参与《旅游法》起草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所获得的思路、观点等信息,按照本人对《旅游法》的理解,对该法的亮点和影响先行作出一些分析,仅供参考。
一、《旅游法》的主要亮点及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一)明确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旅游法》第3条规定了政府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26条规定政府要建立旅游信息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信息与服务。旅行社可以快速便捷地获取上述信息,该规定有利于打击零负团费。
(二)明确政府要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旅游法》第23条的此项规定,使我国公民的旅游休闲度假权得到了保障,为旅行社开发策划休闲旅游度假产品和研制休闲度假线路产品标准提供的法律支撑。
(三)明确了旅游者权利、义务与责任
①明确了旅游者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有依法理性维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遇险时的求助权利。《旅游法》第14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须按照第7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对“闹而优则仕”的游客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②第16条明确了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和脱团的义务,以及旅游者要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为导游领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提供了依据。
③明确了旅游者在事发地向履行辅助人求偿的权利。第70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为导游在事发地即时向责任者交涉为旅游者维权、建立多方共同诉讼制度,快速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基础。
此举能使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有效监督旅行社的行程执行情况。
(四)明确了旅行团在发生不可抗力以及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处理原则。
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视同不可抗力来处理。该条分合同解除、紧急避险和造成滞留三种情形对费用的承担做相应的明确规定(分别为:旅游者对费用多除少补、双方分担和食宿费用旅游者自理但返程费用分担),有利于遇事快速处理,减低损失,初步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或者是推定过错机制,有效限定了旅行社的责任,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行社的协助索赔义务。
第71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平定位了旅行社的责任。因此发生上述情况,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六)明确了乡村游的合法性
第46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发展乡村旅游以及安排民宿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安排民宿合法了,但出于安全考虑,应当加强对其监控管理。
(七)建立了旅游纠纷诉前调解机制。
《旅游法》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予以调解的规定,该种调解可与新《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调解结果已经法院确认,即具法律约束力。调解组织的设定,由于其地位与性质独立于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者,使旅游者多了一个讨说法的便捷地方,有利于快速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八)对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做出了灵活的处理
. 第38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解决了社会兼职导游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窘境;根据规定,只需向社会导游足额支付其应得的导服费即可。
(九)对旅游者对地接社的同意知情权做了灵活的规定
虽然第69条仍规定旅行团交地接社接待要经旅游者同意,且根据第60条的规定,须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但是根据第69条第二款的含义和第59条的规定,需交地接的团队,组团社只需先行于签订旅游合同时在主合同承诺交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接待,然后在出发前发放的“行程单”上再行给出地接社的具体信息即可;有效纠正了《旅行社条例》第36条关
9. 新旅游法的出台旅行社应该注意什么
新的旅游法针对旅游社明确规定,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 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 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
旅游社现在带团出去的利益被旅游法控制,在向以往通过低价招揽游客,然后在通过各种渠道获的利益行不通后,现在只能把价格提高,像现在的出境游价格疯涨,其中东南亚游涨幅高达50%至100%,这让旅行社在国庆黄金周流失过半客源。 旅游社的业务量在最近几天大跌,好多游客本来想在国庆几天节假日跟团出去旅游的,结果这几天旅游社价格猛涨,于是就几个朋友约好一起自己出去旅游了,如有车的就自驾游,未车的也可以坐车或者坐飞机等。这样一来旅行社的业务相对来说减去一大半吧。
新的旅游法实行后,对外出旅游的游客们有很大的好处,都是自愿透明消费。像在旅游景区内也不会花冤枉钱去购买物品等。这样自驾游会不断增多,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将受到不小的影响。
10. 新旅游法的主体内容是什么_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版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权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