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与遗产保护关系
⑴ 福建必去十大景点有哪些
福建必去十大景点有梵天寺、鼓浪屿、海坛岛、青云山、石竹山、福州国家森林公园、福州熊猫世界、福州西湖、鼓山涌泉寺、三坊七巷,下面是对这些景点的详细介绍:
1、梵天寺:
梵天寺位于大轮山南麓。为福建省最早佛教寺庙之一,与福州鼓山涌泉寺、莆田广化寺、泉州开元寺、漳州南山寺连为福建沿海一线的名寺。在厦门与南普陀寺同为厦门著名的佛寺,同安梵天禅寺创建于隋代开皇元年,比厦门南普陀寺早300多年,比泉州开元寺早100多年。
乃八闽最古老的寺庙之一,其原名兴教寺,有庵七十二所。宋熙宁二年(1069年)合为一区,赐名“梵天禅寺”。“大轮梵天”以其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被列入“厦门二十名景”。
10、三坊七巷:
三坊七巷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是福州老城区经历了建国后的拆迁建设后仅存下来的一部分。是福州的历史之源、文化之根。
三坊七巷自晋、唐形成起,便是贵族和士大夫的聚居地,清至民国走向辉煌。区域内现存古民居约有270座,有159处被列入保护建筑。
以沈葆桢故居、林觉民故居、严复故居等9处典型建筑为代表的三坊七巷古建筑群,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位于福州中心城区的三坊七巷拥有38公顷的完整保护范围。三坊七巷为国内现存规模较大、保护较为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古建筑遗存之一,有中国城市里坊制度活化石和中国明清建筑博物馆的美称。
⑵ 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感
天下文章一大套,看你会套不会套
希望下面这篇文章能对你有帮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
朱祥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法律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概念、内涵及外延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
最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是日本。1950年制订后经多次修订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分为五类,即“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造物群”,其中“无形文化财”指戏剧、音乐、传统工艺等,“民俗文化财”指与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节庆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民艺,以及在活动中使用的衣物、器具、住屋及其他物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确定了“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的概念,内涵侧重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等。1962年制订并经多次修改的《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则确定了“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基本与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界定的相同。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时间较晚,最初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据资料显示,我国最早的是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确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内涵亦侧重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学术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等,范围包括:(1)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体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箔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相对日本和韩国的规定,范围扩展到语言文字、民间文学等。2002年制定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基本上与云南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相同,在范围上扩展到“保存比较完整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区域”。2003年第六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稿),基本吸纳了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源于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文件,该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确定了“民间文学”的概念,定义民间文学(更广义地说,传统的和大众的民间文化)是一种集团或个人的创造,面向该集团并世代流传,它反映了这个集团的期望,是代表这个团体文化和社会个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观念通过模仿和其他方面的由口头流传下来,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对此予以重申强调。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全议通过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决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鉴别中,在“口头遗产”后面加上了“非物质”的限定。该决议确定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执委会第155次会议制定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审规则,定义“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内涵基本与上述“民间文学”相同,范围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它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拓展了“民间文学”的外延。
上述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基本一致,外延略有差异,概念则不统一,有“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民间文学”、“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几种不同的表述与表达方式。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坏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以往立法相比,该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精炼、科学,改变了以往理论与立法概念的混乱,内涵扩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多样性价值等,外延扩展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稿)及地方性法规使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概念,“其民族民间”的限定与公约“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为其文化遗产”的限定相比较,“民族民间”内涵不确定,容易引起歧义,可以有多种理解,如“民族”是指少数民族,还是包括汉族,“民族民间”是包容关系“民族的民间”或并列关系“民族和民间”,“传统文化”的外延是否包括物质文化遗产等,建议立法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代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价值理念
(一)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和内在价值
现代生态学表明,世界是由人、社会、自然相互作用的具有能量转换、物质循环代谢和信息传递功能的整体。生态学意义上的自然包括天然自然和文化自然两个方面。生态法是“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系统过程中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P23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调整生态系统中人与文化自然的生态关系,是生态法的一个分支,应当符合生态法的一般原理。
近代哲学以牛顿的力学自然观和笛卡尔的主客分立论哲学为基础,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本体观上,认为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具有惟一性和绝对性,在伦理观上认为只有人具有内在价值,是一切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的源泉,自然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上,主张“控制和创造自然”。传统法律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安排上,以人类为中心,只确认人的主体资格,绝对保护人类价值,设计出完美的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体系,而自然属于客体范畴,没有主体法律资格,人类对自然只有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义务和责任,即使对自然有所保护,也是以人的功利需要为目的,将自然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资源加以保护。传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统治三百多年,虽然取得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弘扬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但是以控制和掠夺自然为成本,付出了严重的“生态代价”,导致生物多样性消失,文化多样性濒危,生态环境危机等人类共同问题,因而需对传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和变革。
现代生态学表明,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各要素都有其价值和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生态哲学表明,世界本体不是纯粹的客观的自然界,也不是纯粹的人,而是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人仅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的产物,不仅人具有内在价值,自然也具有内在价值,“所有系统都有价值和内在价值,它们都是自然界强烈追求秩序和调节的表现”[2](P43),罗尔斯顿定义内在价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3](P231),其在《环境伦理学:自然的价值和人对自然的责任》中阐述了自然的各种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包括支撑生命的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的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多样性和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生命价值、宗教价值。生态伦理观表明自然与人都是价值主体和道德主体,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合作共生的生态关系,人类在生态系统中仅是普通者,不是统治者和支配者,人类应当尊重自然,对自然讲道德、讲平等、讲责任,人与自然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改变人对自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反自然观”,人类的行为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
生态法则以生态科学观、生态哲学观、生态伦理观为基础,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拓展法律主体的地位和范围,赋予自然与人平等的法律地位,确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改变了传统法学的认识论、价值论和本体伦,是人类认识的飞跃。
1979年《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及其自然栖息地公约》规定:“野生动物和植物是一种自然财产,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原始性、经济和其内在价值”。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指出:“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受到尊重,为使其他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准则的支配”。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更明确表明:“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的事项”,公约和宣言文件在立法中确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规定:“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这样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公约确认了自然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
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宣言和公约确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
确认自然的主体法律地位和内在价值,是生态法的新价值理念,是有效保护自然的前提和基础,它将带来传统法律的革命。用生态法价值理念确认非物质文化的内在价值和主体法律地位,是顺应时代的必然选择,将决定未来时代人类命运。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稿)第2条规定:“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只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具性价值,缺乏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理念,没有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法律地位和内在价值,而按传统自然属于客体的保护理念,以此为基础设计的制度安排,无法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主体的“自然权利”,无法确认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主体”的生态义务和责任,无法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主体”的救济途径,将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人与自然对立的传统保护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危机,势必导致“法律失灵”。建议立法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法律地位和内在价值,以其为立法保护的“底线”和“逻辑原点”,改变客体式的保护理念。
(二)生态系统整体利益本位
近代科学的机械论,哲学的主客二分论,认为人与自然是分离和对立的,成为人主宰自然的理论基础。传统价值观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的存在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不存在的尺度”[4](P233),一切事物的价值由人的功利决定,人是目的,人的价值具有最高性和绝对性,自然是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传统法律确认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把自然作为征服、战胜和统治的对象,经济观是经济价值决定论,以经济增长为目标,高消费和高享受的生活方式,社会观是个人主义,个人是价值的基础和评价一切的唯一标准,科学观强调科学至上,忽略科学的负价值,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及文化生态环境破坏的“第三公害”。
现代生态学表明,人与自然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我们和地球就是独立整体的一切,我们不可能把自己从整体中分离出来”[5](P3),“人类只是生态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所有地球上的其他生命一样是同样的永恒生态规律的对象,都依赖于生态系统不间断的运转”[6](P18),生态整体论强调人类与自然的统一,人是自然的存在物,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不能脱离自然单独存在,人的生存和发展受自然的制约,生态伦理价值观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反对传统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反自然”价值观,又反对片面自然主义以自然为中心的人对自然被动适应的价值观,确认以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任何事物,只要它走趋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就是对的,否则就是错的”[7](P213),生态整体利益是最高目标,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追求人与自然和谐互动,尊重和顺应自然。生态法以生态系统整体价值为中心,不以人的功利为目的或被动保护自然,而以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为目的的保护自然,限制和约束人类的绝对自由,设计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态权利、义务、责任的行为模式,达到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目的。
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创作的源泉”。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亦强调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内在相互依存关系。宣言和公约强调了文化生态统的整体价值,但未确认人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价值,仍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保护取向。2003年第六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稿)规定:“为了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展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亦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保护取向,建议立法确认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中心主义保护价值理念,改变脱离整体的单一的及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保护价值理念。
(三)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近代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使近代以来的工业文明仅把自然作为人类利用的资源,且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限资源,生产方式是“经济优先”、“人类优先”、“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追求高效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使用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传统的发展模式对自然只有开发没有保护,人类的需要远远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导致严重的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特别是使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是违背生态规律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
可持续发展观是20世纪人类对自身发展历程反思后的新发展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横向强调经济持续性、社会持续性、技术持续性、纵向强调世代间持续性。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的永续利用。“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8](P92),“然而,当我们用深层次生态学的眼光看当前的可持续发展观便会发现它的严重不足”,“首先,它完全立足于满足人类的需要,实现人类持续发展的考虑、始终没有明确地提出人类在地球生态圈中的地位,没有阐明人类对自然应尽的道德义务和责任”[9](P132)。
生态可持续发展观,根本的宗旨是人、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按照生态整体利益可持续发展为标准进行利益衡量,而不是以人类利益可持续发展为标准。保护自然是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需建立在自然的承载能力之上,“保护第一,开发第二”。改变先发展后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本末倒置的方式,“限制我们追求现已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不能主动地限制,那么自然将会以更残酷的方式来限制”[10](P147)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限制人的无限自由,放弃人的绝对权利。
2001年《文化多样性宣言》包括:“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文化多样性与创作”、“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四个部分,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宣言和公约强调文化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仍是立足于人类利益中心,考虑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可持续。2003年第六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稿)亦未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议立法创新,用现代生态学的观点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观,使立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意思啊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是国家在21世纪初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国及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
普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全面分析国情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国策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地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基础。因此,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全国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普查,无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还是对国情的调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3)遗产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与遗产保护关系扩展阅读
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有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与风格。近年来,伴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的启动,全球性的保护、珍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逐渐掀起热潮。
然而,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像文物一样被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的,我们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⑷ 简要阐述大运河申请世界遗产的理由
大运河申遗的理由:
1、大运河是隋朝隋炀帝下令建造,是中华人民汗水和智慧的结晶,与长城同为中国古代最伟大的两大工程,在其建造成后的很长时间内,对南北文化,南北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对南北文化,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形成有多种文化元素的中国文化,对日后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起到推动作用,作为南水北调的东线方案为我国经济发展、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南北文化交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4)遗产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与遗产保护关系扩展阅读
大运河文化,上承春秋周敬王三十四年,下至清宣统末年,续以当代公元两千之初。大运河是流动的文化,以物态文化创造出的流动的历史。
因此大运河文化史——时间至少有2400多年,比中国的封建王朝还要长,跨越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社会形态。
而长城则是凝固的历史。“大运河和长城在遗产名录上应该是姊妹篇”刘枫说;“如果将京杭大运河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和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贡献相加,在某种程度上说可以与长城媲美。”权威专家郑孝燮和罗哲文说。
大运河与万里长城,被列为世界最宏伟的四大古代工程之一,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和一大批水利专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伟大创造。
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流程最长的人工运河,开凿于春秋——吴王夫差开凿的从江都(今扬州)到末口(今淮安)的南北水道邗沟,完成于隋,繁荣于唐宋,取直于元,疏通于明清,距今已2400多年的历史。
清中叶后,南北海运兴起,津浦铁路通车,加之黄河迁徙后,山东境内水源不足,河道淤浅,南北断航,大运河作用逐渐缩小。
⑸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它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我国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水平大大提高,中国经济发展的投资也趋向于城市建设和发展领域,这给我国的城市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然而,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投资非常有限,城市发展资金主要靠各城市独立解决,所以不少城市都把发展提到了新的高度。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是龙头,规划必须先行。在城市发展中道理也是一样的。因此,城市发展的规划方略研究,十分重要。城市规划走向发展性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本身就可以创造价值,城市规划本身就是城市经营。一个好的建设规划、小区规划就可以创造上亿的价值,上海文化佳苑就是一例。一个好的城市总体规划创造的价值更是不可估量,周庄、平遥的规划最有说服力。
概括起来,城市发展的规划方略,主要有如下方面: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环境,以环境美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基础设施区域共用,节约投资并增加效益;规划先行,搞好城市发展性规划。这些问题是城市发展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也是城市发展急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各城市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面对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和难题,以推动城市的建设健康顺利发展?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上海同济联合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研究所所长、中国城市研究专家李秉毅,请其主要就“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方略发表看法。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何在?
记者先就我国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请教了李教授。
李秉毅介绍说,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4个方面: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科学价值、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我们首先从历史研究着眼,来看待城市文化价值。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研究城市、人类发展历史,借古明今,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
在历史科学研究进程中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建筑、构筑物(如中国的赵州桥、都江堰,埃及的金字塔)等有很深奥的科学道理,有的甚至是现在人们还不清楚的科学理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保护凝聚了3000多年历史文化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李秉毅说,正是这些人类前进中创造的城市文化遗产,为我们的城市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发展城市旅游业,用经济价值去直观地表现城市历史文化的独特魅力,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城市。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而迷人,它吸引着无数的中国人,更让外国人向往,这些都是发展城市旅游业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游憩、观光、获得美的享受的重要场所。小小的周庄(小镇),年旅游收入达2亿元,增长率也是惊人的。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我国城市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我国张掖市比日本的高山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得多、有价值得多,然而,我国张掖市的旅游收入占国内生产值的比例却比日本的高山市低得多,张掖市不到10%,而日本的高山市在70%以上。
总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遭受地震时,国际上给了相当数量的捐助。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经营的长远战略
全球《21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在上世纪80年代初做平遥、周庄规划时,做了保护古城镇开辟新区的规划,并呕心沥血地奔走说服,保下了平遥古城、周庄古镇,使平遥成为了世界文化遗产,周庄也有望登录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阮仪三教授当然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大功臣。同时,当时接纳保护意见的决策者也是功臣。
李秉毅介绍说,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很丰富、很有价值。遗憾的是在经济开发中遭到了建设性的破坏。70年代的太谷等城,历史价值根本不亚于平遥,现在却荡然无存。福州的“三坊七巷”在旧城改造中给“改”掉了。这些十分令人伤心。专家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开发中对历史文化的建设性破坏超过了“破四旧”、“文革”。西部是古“丝绸之路”,有丰富、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西部开发中,在城市经营中,一定要吸取经验教训,有意识地、特别重视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华夏文化,造福子孙后代。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提升城市资产价值
李秉毅表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毫无疑问是城市的雄厚的发展资产。历史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旅游资产。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平遥古城、周庄古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好,旅游发展得好,城市资产价值提升得多;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得好,房地产价提升得多。
那么,究竟哪些城市文化遗产应列被保护和发展利用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中呢?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的保护、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首先是对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其次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空间格局、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建筑风格三部分。
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社会文化模式;古城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区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联;古城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影响城市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
当谈到部分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对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的保护情况时李秉毅表示,实践证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大多都注意并保护和有效利用了历史文化遗产。但也有个别城市做得不尽如人意。原因多为这些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与原则不太了解。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⑹ 如何解决古城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遗产的界定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所受到污染与损害已经触目惊心。人类的生存环境,除了直接面临着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的威胁外,还存在着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科技等能否持续发展的问题。作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旅游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与此相对应的以商业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旅游资源开发给人类的居住环境和文化遗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破坏,以致旅游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世人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使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了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由缔约国申报,经世界遗产中心组织权威专家考察、评估,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初步审议,最后经公约缔约国大会投票通过并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称为世界文化遗产。遗产种类有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们留给我们的,是古代的东西,是经历了百千万年而至今仍在的东西,是没有备份,独一无二的。正是这独特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历史文化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
我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次年开始申报世界遗产。1999年lO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至28年7月,我国已有37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7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成为了全世界共有的财产。在我国还有许许多多正在申报和未提级申报的历史文化遗产,因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典型的历史性、民族性和艺术性特点,日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成为宝贵的人文旅游资源,同样需要我们进行保护。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悠久历史的载体,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体。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云南丽江古城经历了7级地震还基本无损,后被评为世界遗产。这个地方得到了保护,全世界人民逐渐都会知道。反之,如果承载着历史信息的载体消亡了,负载在其上的历史和文化也必然会被冲淡或消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研究人类历史发展有意义。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或民族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历史遗存丰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研究人类发展历史,喻古明今,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意义。在历史科学研究进程中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古建筑、构筑物等有很深奥的科学道理,如我国河北赵县的赵州桥建于隋代(公元581__618年)大业年间(公元6518年),距今已有14年的历史。桥长64.4米,跨径37.2米,桥高7.23米,14年的历史,赵州桥经历了1次水灾,8次战乱和多次地震,特别是1966年邢台发生的7.6级地震,邢台距这里有4多公里,这里也有四点几级地震,赵州桥都没有被破坏。所以它是当今世界上现存最早、跨径最大、保存最完善的古代敞肩石拱桥。赵州桥1961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将此桥选定为第12个“国际历史土木工程的里程碑”,并在桥北端东侧建造了“国际历史土木工程古迹”铜牌纪念碑。这是世界造桥史的一个奇迹,有极高的科研价值。
诚然,也有很多历史文化遗产人们还不清楚其科学原理,需要我们去探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发展旅游经济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正是这些人类前进中创造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对之加强保护,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
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旅游资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经济的发展,要依托于旅游资源,除大自然赋予的自然旅游资源外,更离不开人文旅游资源。中国5多年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而迷人,它吸引着无数的中国人,更让外国人向往,这些都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游憩、观光、获得美的享受、获得相关历史知识的重要场所。著名的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殷墟、秦始皇陵兵马俑及众多明清皇家陵寝等历史文化遗产。还有小小的周庄,年旅游收入达2亿元。可见,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客体就会存在。
(2)用经济价值去直观地表现人类历史文化的独特魅力,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旅游经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我国人文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保护好这部分旅游资源,能更快地发展旅游经济。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能提升旅游资产的价值,可持续发展旅游经济。历史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旅游资产。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旅游资产价值。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国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供世人观赏、研究与利用,所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得好的地方,旅游业就发展得好,旅游资产价值提升得多;如秦始皇陵兵马俑、平遥古城、周庄古镇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好,其旅游资产价值提升的快,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能带动本地区整体经济的发展。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品位的民族,不可能生存和持久发展的。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具有极大的震撼力和激励力,中国拥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3O项,居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陶冶高尚情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国家文化形象,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文化是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留存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其意义也关乎未来。全球《2l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被重视。在多年的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由于文化价值观的不断变化,很多承载着巨大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可再生的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经意或不经意间消失了。上世纪几次大规模建设,使许多传统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摧残和破坏,失去了原有的特色风貌。加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作用缺乏认识,观念上的轻视、经费支持的不足与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也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不利,存在很多问题。
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难达共识。虽然社会总体上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认识不断提升,但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价值取向,审美取向存在差异,导致认识和利益要求相互矛盾甚至尖锐对立。如在城市建设中对一些古迹遗址的去留问题上,在一些已经消失的历史文化景观要不要新建的问题上意见相左。这种状况导致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因为缺乏共识而难以处理。
2.历史文化遗产家底不清。许多历史文化遗产沉睡在地上地下。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碰到历史文化遗产时,讲不清道不明,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本没有调查、登记,更谈不上公布文保单位及对其进行合理规划。 转贴于 看准网 http://www.kanzhun.com 3.“建设性破坏”现象严重,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处理不当。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少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只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被毁程度令人堪忧。尤其在一些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致使许多历史传统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到破坏。襄樊宋城墙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遵义会议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更新,势必要拆迁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时下古老的北京也遇到了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古老的胡同四合院要不要留存,怎样协调好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我们不能为了开发商的需要,为了出卖土地,筹集资金,把一些古建筑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遗迹毁掉。
有的地方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片面追求旅游经济效益,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严重破坏。一是为了迎合旅游热,不惜以拆毁传统历史街区为代价,而后又制造出了乃至异地开发出一系列替代品,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沦为“假古董”。
4.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为什么许多重要的文化遗产,许多地区领导,甚至最基层的领导一句话就能化为乌有。就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管理,而是权大于法。
5.保护资金的匮乏,专业人才、技术的匮缺,直接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由于没有专项的保护资金,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处于自然消亡状态。尤其是贫困地区,文物专业干部仅一、二个人,连日常开支都很难保证。缺少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保护人才队伍,同时缺少过硬的保护技术,何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呢?
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积极宣传,更新观念,加强全民保护意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各级政府和每个市民的神圣职责。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和保护力度,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让每个公民都能自觉珍惜爱护文物,并且要加强舆论监督,有了群众支持和舆论支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有了强大的依靠力量,相信人民的力量是最强大的。
2.提高全民素质与法律保护并行。上世纪7年代末8年代初,长城旅游刚刚兴起时,各个长城景区普遍遭遇了一次“毁容”高峰。从八达岭瓮城西门登上长城,分别沿南北两侧依山而上的长城边走边观察,看到这段3多米的长城上,凡游人伸手能及之处,几乎都被刻上了各种各样的文字,有地名、人名、“到此一游”,有中文、日文、朝鲜文,以及难以辨认的字词,刻得密密麻麻。这些字不仅破坏了长城的历史面貌,有的字深达半厘米,已伤及墙体。长城乃中华民族的象征,此举严重破坏了民族形象。所以才有中国长城学会与八达岭长城管理委员会联合发起的去除长城墙体字迹方案征集活动,消息公布后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为长城保护献计献策。近十多年来,随着游客素质的提高和管理的加强,刻字破坏行为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文化遗产不仅要由一系列行政法规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等法律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应给予刑事处理。
3.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保护是前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旅游资源开发,首先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不可再生的人文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离不开的客体。一旦被破坏便永久消失了,也就谈不上长远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开发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绝不能对开发急功近利。在保护方法上,除了要依照国家相应的保护法规之外,还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与自身环境、条件相符合的办法。多借鉴浙江兰溪的诸葛村(八卦村)的做法。还可以对实物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实施限人限时地开放参观,西藏布达拉宫就是这样的。甚至可以不对外开放,只对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开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这些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会日益增加。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所拥有的宝贵资源,要意识到这些资源是潜在的、不断升值的资本,要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即使当下受条件所限无法立即进行开发,也要积极予以保护,可利用其他产业先行发展,待时机适当的时候,再将其宝贵的文化价值予以转换。
4.摸清家底,搞好保护规划。去中原地区旅游,当地人会自豪的对你说:“你拿把锹,随意挖几下,就有可能发现宝贝”。虽然是笑谈,但还能反映出因文化积淀深厚,本地人引以为豪的心态。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提示我们对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要心中有数,搞好勘探、摸清家底,以便于规划和保护。
前面提到北京胡同四合院,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应积极修整并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但要处理好个性文化与改善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的关系。现在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商业氛围越来越浓,而文化氛围却日益淡化。丽江古城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古城保护得不错,但古城内一个商店接一个商店,文化氛围不浓,不能充分反映古城的特色,这是令人遗憾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也不是保护城市的全部,它的保护范围、内容与要求要通过城市规划来细致确定。关键在于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在保护文化遗产中平遥地方政府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制定古城保护规划;第二,实施古城居民搬迁工程;第三,全面加强古城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5.借鉴国外先进保护经验,加强保护进程。借鉴国外“保护古城,建设新城”的成功经验,把有价值的传统街、巷和古村落进行整体保护,再另外开发新区,避免城市化进程中“建设性的破坏”。对该保护的传统街区则进行环境整治,保持立面原貌,更新室内配套设施,改善人们的居住质量,满足人们对现代生活品质的需求。
6.加强资金投入。国家每年拿出2万元用于历史文化遗产中名城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遭受地震时,国际上也给了相当数量的捐助。全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金是缺口,国际、国家支援能力势必有限,这就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好遗产本身,从旅游收入中拿出相当部分,加强自养,争取良性循环。
⑺ 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是什么
世界文化遗产定义的新界定
摘 要 文章在对文化、文化资源定义的基础上,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做了新的界定。该文认为:文化遗产包括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两个子系统。而文化资源则包括文化基因、文化载体、文化环境、文化市场。本定义的原创点在于突出了文化遗产的信息性和经济性两大本质属性。同时,自觉地运用基因理论来研究文化遗产,兼顾有形文化载体和无形文化载体两个层次也是此定义的特色所在。
关键词 世界文化遗产定义 新界定 信息性 经济性 文化基因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gnition of culture and cultural resource, this paper makes a new definition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It believes that cultural heritage consists of two subsystems: cultural resource and cultural instry. However, cultural resource involves in culture gene, culture carrier, cultural environment and cultural market. This new definition originally highlights the two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cultural heritage: information and economy. Moreover, it is also the feature of this definition that using consciously gene theory to study the culture heritage and giving attention to both tangible culture carrier and intangible ones.
Key Words Definition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New definition, Information, Economy, Culture gene
1 基本概念的界定
1.1 关于“文化”的若干界定
我国古代先贤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文化观① 。但“天”与“文”两字是分开的。到汉代才出现“文化”一词,但对其含义,人们理解不同。有的解释为:与“武功”相对立的一个概念②;有的解释为:文学艺术和礼仪风俗等属于精神领域和上层建筑的那些东西③,这一概念一直影响到明清。
西方的“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它的意思是耕种、居住、练习、注意等等,法文这个词,也是栽培、种植之意,但又引申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和品德的培养。这里的意思即包含了从人的物质生产到精神生产两个领域。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给“文化”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④ 这一观点影响巨大,在文化史研究方面具有开先河的作用,直到现在,仍可参考。
近代,[法]施舟人认为:“我将‘文化’视为知识、信仰和行为融合而成的范式,由此,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它涵盖了语言、理念、信仰、习俗、机制,还有科学。”
关于“文化”一词,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偏重于历史性,有的偏重于规范性,有的偏重于心理性,有的偏重于结构性,有的偏重于遗传性,等等。迄今为止,不下数百种之多⑤。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将“文化”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为文化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形式的总和。”
我国1979年出版的《辞海》中的“文化”基本上采用了这个解释:
——广义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
广义上说,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的一切,包括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全部内容都可以说是文化。但狭义而言,把社会生活分作经济、政治、文化三方面,把文化看作与经济、政治有别的全部精神生产的成果,与政治、经济相比较,文化具有特殊的、更为深远的影响力量,因此发展文化事业在任何国家、民族都是十分被重视的。
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是文化的积累性(注:相当遗传学的遗传性)和文化的变革性(注:相当遗传学的变异性)。当我们考察历史上的文化的积累和变革时,会发现一些相对稳定、长期延续的内在要素,我们把这种要素称之为文化传统(传承)。从而形成了不同民族的文化类型和特点。每一个民族的人民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有一定的语言、知识、好尚、信仰、礼仪、习俗、制度、规范等等,并通过各种学习、传授等耳濡目染的方式,产生共同的文化心理,形成民族的认同感和民族的凝聚力。
但仅停留在“文化传统”的层次上是不够的,很容易产生两个弊端:一个是罗列现象,以偏概全,以末求本;二是容易把文化传统看作可以由人们任意舍取的东西。文化研究深入之后,需要我们进入文化基因层次,所谓“文化基因”,是借助生物遗传学的术语(基因,英文是gene)。深入基因层次的目的是研究这些元典产生的历史原因、条件和过程,从中发现隐藏在历史现象后面的必然性的东西。德国哲学家亚斯贝尔斯将公元前200年称为世界历史的“轴心时代”,在中国这是先秦诸子的时代。一般的哲学史、思想史也是从这个时代开始的,并盛赞轴心时代思想家的原创性。但是,在中国“轴心时代”的孔子之前,作为观念形态的德、礼、孝、仁等概念就已存在,而这些概念的产生又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就需要我们把研究的触角伸向前轴心时代,深入到中国文化基因的研究。
文化也像“资本”一样有其“原始积累”的过程,积累到一定程度,便开始它的创作(对“资本”而言称为“抄作”活动)。中国传统文化以孔子所开创的儒学为主导,与其说是历代统治者的扶持,不如说它符合中国文化基因的内在逻辑。文化基因与生物基因不同,它不能直接成为科学实验的对象,而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来认识它。因此,逻辑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即是我们用来整合、展现中国“轴心时代”形成条件和过程的方法。
⑻ 为什么说文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为你奉上,请你参考:
1、
文化修复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30年前,西方工业化建筑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我们生活的城市,则在不断放弃传统建筑的遗产。对此,我们于1977年成立了“阿迦汗世界建筑奖”,并建立了一个托拉斯基金,开展了一系列学术交流活动,推动了9个国家20个不同建筑项目的建设。每个项目都用了大约10年时间完成,带来了很多投资和游客,提高了当地百姓以及边缘地区百姓的生活水平。
最近10年来,这个项目的投资总额高达18200万美元,有超过25%是来自于我们的合作伙伴,这个数字听起来不大,但它实现了很大的效应。
就像2005年,在开罗最贫穷的街区,有20万居民几百年来就生活在建筑废墟中。我们大胆地修复那里的各种寺庙、宫殿和城墙,当地居民则参加了各种文化遗产修复技能培训班,超过200名当地居民参与了修复工作。我们从一开始就定下一个目标:每一个重建项目,都必须带动社会的发展。如今,那里成了非常活跃的文化圣地,居民收入增长远远超过整个开罗地区的增长度,整个社会都在改变,以前各种邪恶的社会现象已经看不见了。
做这些事情,我感受深刻的是,只要做好规划,文化修复必然会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文化都可以通过一种非常独特和显著的方式,帮助人们实现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理想。
2、
文化是再次征服生活的力量
2010年1月海地大地震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诺要为抢救海地文化遗产竭尽全力。海地文化遗产国际协调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得以成立,该委员会与海地地方当局合作,为海地政府修复文化遗产提供协助。
事实上,我们也用了很多艺术的方式来帮助当地人。
比如,组织一些年轻艺术家在那里举行星空下的电影节,让人们去讲述每天各自所经历的灾难,然后去经历这些考验。
再比如,通过像视觉艺术、动画、歌舞、电影形式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吸引当地很多民众一起来歌唱,让他们感受到,当家园被破坏了的时候,文化仍然存在着。
因此,艺术或者说文化有它独特的意义,是我们再次去征服生活的力量,去重获尊严的力量。我们的重建工作,充分考虑了海地的文化特色、前景以及文化遗产,怎么来实现他们当地的美学特色,以实现他们的民族自豪感。
我认为,最好的援助就是能够真正帮助走出困境的援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旅游发展组织一直在帮助海地来完成这样的一个重大挑战。受到我们的感染,海地人权和法律部长还创立了一个名为“财富十字路口”的计划,让那些生活在贫困街区的艺术家能够获得一些支持,让他们不再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
3、
文化产业提升城市文明
中国城市化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从粗放式发展阶段进入内涵式发展。
过去城市以建设摩天大楼为荣,现在城市更注重提升文明形象,增加百姓文化认同。重大文化项目影响巨大,在推动城市文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比如万达武汉中央文化区,以文化为核心,兼具旅游、商务、居住等功能的项目,成为武汉市旅游的必游之地,百姓休闲的首选场所。
再比如我们的万达院线和美国MC院线,不仅丰富了中国人民、美国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也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
所以从我们企业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投资的实践可以证明,投资文化产业是企业的机遇,也是社会的需要,既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应,也能够产生突出的社会效应,企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必将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必将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⑼ 国外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意味着什么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与积累,国外有很多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形成颇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保护机制相对完备。无论是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在社会转型期,分析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研究和借鉴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演变
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完整地保护“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因此,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首先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尽管古城保护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步发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20世纪30年代,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问题,确定了一些个体建筑保护基本原则及具体的保护措施,促进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国际运动的展开。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最早明确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是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一定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和乡村环境。”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确定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三种类型,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从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重视。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将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1997年11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得到国际的认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88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7个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
由上可知,国际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由城市建筑到城市历史保护区,由文化遗产到自然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全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尤其是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对象、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如1980年以后,日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开始考虑对历史环境保护的问题,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大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的理解和评价上。历史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单是简单地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问题,而是发展为发掘城镇魅力,进行社区营造的主要途径。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制度的创立,标志着文化遗存保护从崇古求美的单纯保护,走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新阶段。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一)合理的投入机制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长效的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证。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给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价格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投资。据统计,1999年来自社会捐助款达23亿美元。在英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也是经费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志愿人员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房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在保护资金的具体投入与运作方面,英国政府授权各种团体负责实际运作。由于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担责任不同,各保护团体获得的政府拨款也不同。同时,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仅在官方,而且在民间也有相应的保护组织,主要有由环境部所规定的5大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由于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以上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遗产保护的投入也非常重视。如印度每年国家投入约合3.1亿元人民币;墨西哥每年国家投入约合14.2亿元人民币;埃及旅游点门票收入的90%上交国库,再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政府每年用于伊斯兰古建筑的保护经费约合5000万元人民币。
(二)完善的保护体系
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指科学、高效、精简、完备的管理网络体系,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世界上最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的意大利,建立了多层次的历史城市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保护机构网络。意大利历史城市和古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文化遗产部负责,各大区、市则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罗马,市政府下设有相关办公室对全市、历史城市区、发展区、文物古迹区和古建筑区分别规划管理,其中罗马市设有总体规划办公室,负责全市总体规划,重点是全市的生态环境、城市交通干线、地区城镇的发展。罗马市历史城区建筑保护办公室运用微机系统对历史城区的街区保护、建筑维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进行 全面管理。罗马市郊区办公室组织管理郊区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郊区各小区的配套建设,负责重点小区改造规划的实施。除了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外,意大利还有一些保护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民间团体,如“我们的意大利”在全国有200多个分会,2000多个会员。该组织在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护遗产、社会宣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国除了国家和各城市设立有专门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机构外,各类受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也分别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国家公园系统由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将全国50个州划分为7个大区,分别管理全国200多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园,每个国家公园都是独立的管理单位,公园的管理人员都由总局直接任命、统一调配,直接对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所有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统一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的丹佛规划设计中心全权负责。澳大利亚对大堡礁的旅游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严密的计划,主要有分区计划、地点计划、管理计划和25年战略计划。这些计划从空间上覆盖了整个遗产区域,并对敏感地带和关键地点给予更细致和特别的管理。在时间上,除重视日常管理外,还注重战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可持续性,而不仅仅看重眼前利益。这一系列的计划成为大堡礁旅游管理各项工作的指导,保证了整个旅游管理过程都贯穿了对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实现。
作为我国近邻的日本,在保护历史文化体系中的成功做法颇值得我们借鉴。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共同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事务归国家文部省文化厅,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事务归国家建设省城市局。为了给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日本的国家公园由环境厅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联合管理。国家公园的管理就是与公园的其他用途使用者达成某种程度的合作,通过合作管理体系来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日本的国家公园建设往往是由政府与私人合作进行。一般情况下基础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径、野餐地、停车场、野营地和厕所由政府负责建设,而能够收费的设施如客房和交通设施则由私人投资兴建。
(三)科学的保护理念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观念,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结合、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分区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用。在美国就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之分,不过国家公园局与州立公园的联系很弱。但州立公园确实起到了减轻国家公园旅游发展压力的作用。日本则根据《自然保护法》划分为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地区自然保护区3种类型,根据《自然公园法》,又划分为国家公园、国定公园和地区性自然公园3类。q9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公园,就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分成4个开发区,第一区建有旅店、饭馆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车条件;第二区仅有简单的旅店,停车场减少;第三区仅提供野外宿营地和简易公路;第四区仅有人行小道和简单的营址,这样极少数的游客才能到达第四区域,即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区域。同时各个区域的划分和管理措施也随时变化,不断调整,例如有的地区在开放一段时间后,又实行半封闭半开放。
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常见手法之一。意大利把文物保护分成4个等级:第1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和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2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对此稍松一些,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3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增加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级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这样,国家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如法国、韩国等国都十分注重保护和弘扬本国的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吸引公民自觉加入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列。英国同样十分注重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旅游业十分发达。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也一样,积极发掘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旅游,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会,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为普遍的传统活动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时令风物,仅东京的焰火大会,每年都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
此外,国外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旅游设施与生态系统相协调、引导健康旅游行为,避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马来西亚的古那穆鲁国家公园和尼亚国家公园的接待设施都是二层的传统民居建筑,它们的高度都低于当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调大多是木色,采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许多建筑是依生态环境有序而建,因此许多古树和名贵林木并没有因建设而受到破坏,在公园内没有建筑物是用水泥和石块构建的。在澳大利亚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在新西兰的卡巴提岛,游人在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相关知识培训,然后洗澡消毒,不许自带食物和背包,上岛后的行为须举止文明,岛屿上也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当游客离开时,可见到这样的标识牌:“除了你的脚印,什么都别留下”。
(四)完备的法律保障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经验表明,遗产保护法律先行。国外普遍采取的方法是不仅立法保护,而且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同样完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法国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1930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古建筑法》,对于保护古建筑做了具体规定。1967年英国制定了《城市环境适宜准则》。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1962年,德国还进一步制定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规。与此同时,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意大利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成片保护,房屋拆迁、维护必须依法,不得擅自修缮。俄罗斯立法规定世界遗产区域内不准乱拆乱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颁布了国家公园行政法令,现已有6部与保护国家公园相关的国家立法。其中在体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遗产部法》、《加拿大国家公园局法》;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有《遗产火车站保护法》。1972年,我国台湾省也 通过了《国家公园法》。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遗产保护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堡礁海洋公园法》(1975)是关于海洋公园的基本法,其法规为海洋公园的建立、看护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兰州政府制定的《昆士兰海洋公园法》(1990),对邻近海域的保护提出了补充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大堡礁的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环场管理消费税)》(1993),《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一般环场管理费)》(1993)、《大堡礁地区(禁止采矿)条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园(水产业)条例》(2000),《环场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等。澳大利亚关于大堡礁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风景区,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都市计划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16项国家法律,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日本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法规由国家环境厅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准国家公园适用的法规仿照国家公园的标准,由国家环境厅、都道府县制定。196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德、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都颁布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的保护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这既是中国各族人民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全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它自身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不可替代的。仅世界遗产而言,1985年11月,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1986年,我国开始申报世界遗产,现已拥有33项世界遗产,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中国境内的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24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和文化景观1项。但是,与国外相比: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占国土面积的3.5%,仅51个国家公园就占2.07%,日本28处国家公园占国土总面积的5.48%,泰国占6.6%,新西兰为7.7%,台湾省为省域面积的8.4%,而我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共119处,总面积4.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0.5%。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对数量不是很多。再加上近年来我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建设性破坏等现象,土地的超容量开发和过度利用已经威胁到这些珍贵世界遗产的完整与真实。因此,当前,我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重大,很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一)创新投入机制
目前,我们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为主体,还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由于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加上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大打折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有关数据显示,近10年来,美国每年投入在国家公园体系上的财政资金,平均折合人民币168.2亿元,中国风景名胜区却仅为0.1亿元,占美国的0.06%。也就是说,美国每年用于国家公园的财政投入为中国风景名胜区的1682倍。美国2003年比1995年财政投入增加了约42%,中国与此同时增加数为0。2000年,韩国20个国立公园的经费,相当于6亿人民币,其中一半是国家投资,其余是门票收入和团体捐助。而我国151个国家风景区,国家只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有的地方政府每年还向其风景区索要几千万元人民币,从而迫使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并扩大景区开发规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政府行为,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因此,国家要加大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吸收民间资本,从而保障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政府应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人才培训、紧急救援、宣传、咨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动。国家要制定相关的社会资助政策,给提供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府鼓励以个人名义设立基金,尤其欢迎港、澳、台及外国企业家为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设立基金。还可以向旅游、交通运输、餐饮等部门征收一定的文化遗产资源税或以冠名权等形式,以扩大资金来源。
(二)改革保护管理体系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的文物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都要接受上级多个主管部门的业务归口管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业务的行政审批权在中央主管部门,财政的控制权在地方。关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系具体情况,可以参阅表一。∞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中国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目前,我国这种职能重叠,纵向分离的文化遗产的管理体系,很容易导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
俄罗斯的世界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是俄罗斯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世界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是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意大利世界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是文化遗产部。因此,为了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建立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权、监督权,进行垂直管理。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指导文化遗产地开展工作,并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做出科学的和最终的决策;同时理顺地方政府与遗产地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确立政府的责任制度,提高官员依法管理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要给予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对内和对外的统一管理权,特别是应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
(三)更新发展理念
面对严峻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能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紧跟时代的步伐,在保护中求发展,发展中守特色,才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让历史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近几年来,中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被宣布提出申报世界遗产。各地纷纷申报世界遗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驱动力是将世界遗产 看作一个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山西平遥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第二年,旅游门票收入就从18万元增加到了500多万元;黄山成为世界遗产后,旅游收入由数百万元猛增到2亿元;苏州古典园林被列入《名录》五年来,海外旅游者年均增长18%,境内旅游者年均增长12%。这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一些人对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错位,重开发、轻保护,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承受能力。
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其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开发是保护的基础。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其展示历史、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功能,不能以损害遗产为代价,不能进行超负荷掠夺式的开发。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过合理利用遗产资源获取利益,壮大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利用,走“保护一开发一利用一发展一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并带动相邻周边区域发展,共同构筑保护屏障。
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旅游,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不能把经济价值作为惟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立足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树立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多方面的独特价值的正确观念,不仅关心其旅游观光价值和经济价值,还要注重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及遗产资源的保护,树立新的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观,实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以保护为前提,按功能分区原则整治错位开发,以突出生态保护为重点,严格整治超载开发,做到分区定位建设。禁止在文化遗产核心区和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各类建筑,严禁在遗产所在区周围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以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