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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五部门

发布时间: 2020-12-01 01:19:22

『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共多少条

制定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认证简介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要求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管理实施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资格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等级考核
第五章 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贰』 旅游业构成的五部门除了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管理部门还有哪两个

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住宿接待部门 经营部门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

『叁』 华东五市旅游咨询中心属于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华东五市旅游咨询中心属于汽车运管部门负责管理,是市直属机关,主要经营华东五市旅游资源的管理,调度协调各线路的车辆及包机的安排工作,不知是否,你再上网络搜索一下,才好得到最正确的答案,你说呢?

『肆』 谁会写公文通知。急用,假设某公司打算组织个部门员工于5.1去先旅游,可携带一名家属。集合地点。人员。

“海滩、温泉之旅”活动通知
为加强企业团队精神,增进员工间的了解与沟通,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公司定于2011年8月3日、4日(星期三、星期四)组织赴阳江2日之旅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2011年8月3日、4日(星期三、星期四)广州、阳江闸坡。
二、费用标准:旅行费用共280元,其中旅游费265元,剩余15元作为篝火晚会用品采购经费。
三、参加人员:至6月30日前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会会员。
不在上述日期内转正员工可自费随团出游。请将费用280元现金在7月29号之前交到财务部。
四、人员安排:旅游期间参加人员享受带薪旅游的福利,其他人员星期三安排放假,但需要另行补班。
四、用车安排:旅行社派车(旅游空调巴士)统一接送
五、住宿标准(酒店离海边很近):2人一间;夫妻安排单间;
房间内设施:电视、空调、独立卫生间、热水
六、用餐安排:1个早餐+2个午餐+1个烧烤餐(晚餐)
温馨提示:出行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
八、有关注意事项:
1、本次旅游项目有游泳、泡温泉请参加人员自带泳衣。
2、天高云淡,紫外线强,请自备防晒用品、太阳镜和太阳伞;
3、宾馆内一次性盥洗用品不一定适合员工要求,也可自备。入住后首先检查客房内备品是否齐全,房间内自费消费品分清楚;以免退房时发生不快。
4、不要外出吃小摊上的海鲜大排档,以免吃亏上当,呕吐腹泻;避免和当地小商贩发生纠纷;
5、旅行社最多安排2个特色购物地,请大家理性消费;
6、不要私自参加危险性活动,须专业人员辅导;
7、不要到野海或深海区游泳;游泳时间不宜过长以免抽筋;
8、旅游人员听从公司统一指挥,不要各行其是;严格遵守旅游的时间及各环节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迟到,以免延误行程;

9、  已为参游人员投保,如有意外发生,全部有保险公司理赔,公司不负此责任。

一起去漫步海滩感受大海的气息、享受温泉的舒适吧!旅游咯。。。。。。。

详细行程见附件
XXXXX有限公司
企管部
年 月 日

『伍』 旅游业的五大部门是什么

住宿接待部门、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旅行社部门、目的地旅游组织部门。

『陆』 20205.1假期可否去成都旅游该问哪个部门

记不清来说应该是可以去旅游的吧,你不用去我那个部门的,只需要你人流量低

『柒』 申报五星级饭店规哪个部门

关于调整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旅星评发〔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精神,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近日做出了调整。为确保该项工作与各地工作的有机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星评委”)

(一)职能:“全国星评委”是执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最高机构,负责全国星评工作,授权地方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并实施监管;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管星评员的工作;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批准五星级饭店的命名,并对五星级饭店实施复核。

(二)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办公室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1.根据我国饭店业发展情况,可对现行星评标准进行修改、补充;

2.制定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

3.授权和督导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4.对地方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5.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6.统一制作和发放星级饭店的标牌和证书;

7.制定星评员的聘任条件和办法,监管其工作,直接聘任国家级星评员;

8.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

(一)“省级星评委”的组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分别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和“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工作。

(二)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三)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四)饭店星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保证质量;

2.督导本省内各级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5. 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推荐本省五星级饭店;

6. 聘任省级星评员;

7. 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三、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

(一)“地区星评委”的组建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分别成立“××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二)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三)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

(四)“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督导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4. 根据授权向上级星评委推荐本地区四、五星级饭店。

附件: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捌』 体育旅游五大部门及各个部门作用

从体育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行、游、住、食、购、娱)来看,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体育旅游业的构成应包括下列各类企业:旅行社、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与餐饮业、交通通讯业、游览娱乐行业、旅游用品和销售行业。各级旅游管理机构和旅游行业组织虽非直接营利企业,但由于前述原因,亦应纳人体育旅游业的构成之中。在构成体育旅游业的各类企业中,又可划分为直接体育旅游企业和间接体育旅游企业。所谓直接体育旅游企业是指有赖于体育旅游者的存在而生存的企业,其典型代表便是体育旅行社、交通通讯企业和旅馆餐饮企业。那些虽然也为体育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但其主要供应对象并非体育旅游者,或者说体育旅游者的存在与否并不危及其生存的企业可称之为间接体育旅游企业,如销售行业和游览娱乐企业便属此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体育旅游业构成的一般看法是建立在直接体育旅游企业这一基础上的,而较为全面看法则既包括直接体育旅游企业,也包括间接体育旅游企业,同时还包括支持发展体育旅游的各种旅游组织。
体育旅游业构成有以下五个方面。
1.体育旅游餐饮住宿业:饭店、宾馆、餐厅、野营营地。
2.交通运输通讯业:航空公司、海运公司、铁路公司、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公司、汽车/飞机租赁公司、邮政局、电信局。
3.旅行业务组织部门(旅行社业):体育旅游经营商、体育旅游批发商/经纪人、体育旅游零售代理商、体育运动俱乐部。
4.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体育主题公司、体育运动基地。
5.目的地旅游组织部门:国家旅游组织(NTO)、地区旅游组织、体育旅游协会。
这种观点被称为“五大部门”说。五个部分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目标和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这便是通过吸引、招徕和接待外来体育旅游者促进体育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虽然其中某些组成部分,如体育旅游目的地的各级旅游管理组织,不是以直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但它们在促进和扩大商业性经营部门的盈利方面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玖』 我国星级酒店是由哪些部门划分认定的,不是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1988年8月2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

第四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试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第十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
项目1.
—建筑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
项目2.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
项目3.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4.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5.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6.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备达不到项目1规定的标准,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2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3到项目6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六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给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一条
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
—书面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
—降低星级。
—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各星级最佳饭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

第二十七条
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饭店因设施设力求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国家旅游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均须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一星、二星级饭店按1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用;三星级饭店按3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用;四星、五星级饭店按4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用。

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
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星级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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