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文化旅游
Ⅰ 南平有几个县
南平位于福建省北部,地处武夷山脉北段东南侧,福建、浙江、江西三省结合部,是福建的“北大门”。为闽江的发源地,建溪、富屯溪、沙溪在南平城汇合始称闽江。幅员面积2.63万平方公里,是福建省面积最大的行政区域,辖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四市和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五县及延平区,总人口305万人。境内山峦起伏,河谷纵横,水系发达,属典型的中低山丘陵构造侵蚀地貌。是山水森林城市,闽江上游的生态屏障,近代诗人郭沫若吟咏南平为“山围八面绿,水绕 二江青”。
早在3000多年前,古越先民就在这块土地上开疆拓土,繁衍生息,是中国大陆南方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有 1800多年的建城史,秦汉时期是闽越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汉年间,福建设5县,南平占3县;明清时期,福建置8府,南平据3府。文化积淀深厚,古越文化、闽越文化、茶文化、蛇文化有着独特的魅力。历代曾出过李纲、杨荣等17位宰相和一批著名历史人物。南宋理学创立者朱熹曾在闽北“琴书四十载”,素有“闽邦邹鲁”和“道南理窟”之称。
汉建安初(196-205)境内始置汉兴(浦城)、南平、建安(建瓯)、建平(建阳)4县,属会稽郡。三国吴永安三年(260)置建安郡,治所建安(今建瓯)。晋元康元年(291)属江州。南朝陈永定初(约557)属闽州,后属丰州。隋开皇九年(589)废郡为县,属泉州(州治今福州),大业三年(607)属建安郡(郡治今福州)。唐武德元年(618)以原建安郡地置建州,天宝元年(742)复置建安郡,乾元元年(758)改为建州,属江南东道。五代闽龙启二年(934)属闽;天德三年(945)改建州为永安军,旋改忠义军;南唐保大四年(946)置剑州,州治剑(浦今南平)。宋开宝八年(975)改忠义军为建州,太平兴国四年(979)改剑州为南剑州,五年(980)置邵武军,治所邵武,端拱元年(988)改建州为建宁军,绍兴三十二年(1162)改建宁军为建宁府,属福建路。元至元十三年(1276)改邵武军为邵武路,十五年(1278)改建宁府为建宁路,改南剑州为南剑路,大德六年(1302)南剑路改为延平路,均属江浙行中书省福建道宣慰使司(至正十六年即1356年为福建省)管辖。明代境内并置建宁、延平、邵武3府。清亦同。清末为延建邵道(驻南平),领3府。延平府领南平、顺昌、将乐、沙县、尤溪、永安6县和上洋厅,建宁府领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政和、松溪7县,邵武府领邵武、光泽、泰宁、建宁4县。1913年废府制,为北路道(驻南平,领16县)。1914年为建安道。1925年废道,直属福建省。1933年11月为“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即“福建人民政府”)延建(闽上)省,1934年境内为第三、第九、第十行政督察区,1935年改为第二、第三行政督察区。1940年改水吉特区为县。
1949年5月至1950年2月各县相继解放,为第一、第二专区,1950年3月第一专区改建瓯专区(9月改建阳专区),第二专区改南平专区。1956年建阳专区并入南平专区,划入闽清、三明2县,增设南平市,撤销水吉县,共辖南平市和南平、顺昌、建阳、建瓯、沙县、邵武、浦城、崇安、光泽、松溪、政和、建宁、将乐、古田、尤溪、泰宁、屏南、闽清、三明19县。1959年划出闽清、松溪、政和3县,1960年南平县并入南平市,三明县划归三明市,松溪、政和县合并为松政县,1962年撤销松政县恢复松溪、政和县。1963年划出古田、屏南2县,1964年增设建西县,1970年划出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5县,增入松溪、政和合并的松政县,撤销建西县,南平专区迁驻建阳,改为南平地区,1971年改为建阳地区,1975年松政县复为松溪、政和2县,1983年邵武撤县设市,1988年建阳地区迁驻南平,改名南平地区,1989年撤崇安县设省辖县级武夷山市。1992年建瓯撤县设市。1994年建阳撤县设市,同时撤销南平地区,设省辖地级南平市,原南平市改为延平区。
南平风光奇秀,景色怡人,是旅游休闲度假理想之所。境内北有中国大陆四个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地之一的武夷山,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景观交相辉映,以“碧水丹山”、“奇秀甲东南”蜚声海内外,融国家级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于一体。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是“蛇的王国”、“鸟的天堂”、“昆虫的世界”、“角怪的故乡”,为亚热带动植物“模式标本”的产地,号称“世界生物之窗”。南有三溪聚汇、环抱南平城的延平湖,是福建水口水电站的重点库区,库区水面达12万亩。全市有大小旅游景点150多处,其中国家级、省级以上景点占三分之一。
是福建省连接中国大陆东南的重点林区,素称“南方林海”、“中国竹乡”。山地面积3167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946万亩,森林覆盖率74.7%,活立木总蓄积量1.33亿立方米,为福建省的三分之一;竹林面积524万亩,占中国大陆的十分之一、福建省的五分之二。境内有1江3溪176条支流,水域面积165.15万亩,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387.37万千瓦,居福建省首位。已发现的矿种有75种,主要有铌钽、铅锌、硫铁、石墨、水晶、水泥灰岩、铜、钨等矿,已探明储量41种,其中19种储量居福建首位,钽铌矿、萤石矿储量居全国前列,有很高的工业开采价值。
南平作为福建连接华东、华南地区的重要通道,东南沿海连接内陆的交通枢纽,具有便捷的水、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全市内河通航里程200多公里,境内闽江及其支流水运航道畅通,500吨级轮船可直航福州马尾港, 连接海运。陆路有两条国道(205、316国道)、八条省道、三条铁路(鹰厦线、外福线和横南线),以及正在建设的京福高速公路南平段,已形成6个出省通道。空运有武夷山机场,加上南平、武夷山各设一个口岸,基本实现了沿海口岸功能内移。以移动通讯网、互联网、广播电视宽带信息网为标志的信息高速公路基本建成。
南平农业在福建颇具特色和优势,全市耕地面积318万亩,其中水田209万亩。有7个国家级、8个省级商品粮基地县,每年提供商品粮5亿公斤以上,粮食净调出量占福建省的三分之二,被誉为“福建粮仓”;茶园面积稳定在40多万亩,为福建省第一大产茶区;畜牧业以乳牛为重点,存 栏乳牛3万多头,鲜奶产量占福建省的二分之一以上。全市工业基础雄厚,拥有造纸、森工、针纺、化工、机械、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和PU革基布、南孚电池、太阳牌电缆等名牌产品,是福建省老工业基地。南平造纸厂是中国最大的新闻纸生产基地。“九五”期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平均递增7.2%;财政总收入平均递增 7.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递增9.4%;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递增8.4%。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254.64亿元,增长11.5%;财政总收入19.18亿元,增长11.74%。
未来的南平将发挥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优势,发展“绿、旅、新”产业,建设成为用高新科技武装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经济区。
Ⅱ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2)县域文化旅游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