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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不够

发布时间: 2020-11-24 05:49:02

『壹』 中国旅游业发展有哪些不足

过于盈利性,图一时的经济效益,而不顾自然环境,门票太贵等诸多弊端。

『贰』 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存在什么不足可以只是其中的一个不足问题!

旅游业本身没有 “法”,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不足~~

『叁』 旅游社因人数不够而取消出团,算违反合同吗

旅行社违约。
给你介绍个案例

王先生一家计划去北京度假,就与某国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以后。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的夫人还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就在王先生一家积极准备之时,旅行社来电告知王先生,由于人数不够,旅行社决定取消这次旅行,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团款。王先生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无理取闹。因为旅游合同已经赋予旅行社拥有合同的解除权。

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本旅游团需有10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乙方(指旅行社)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5日通知到甲方(指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乙方解除合同后,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或者和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旅行社解释说这次旅行社只组织了5位客人,没有达到预订的10人,旅行社具备了和王先生等人解除合同关系的前提,旅行社在出团前7天就通知了旅游者,并没有违背上述合同条款,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根据合同规定,旅行社只要把全额团款退还给王先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难以接受旅行社的解释,但又无可奈何。

那么,旅行社的解释究竟能否成立?换句话说,旅行社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种合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在条件尚未达成之前,合同效力处于暂时停滞状态,既不能说合同绝对有效,也不能说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加的条件是否“成就”。旅游合同也不例外,在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旅游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加一定的条件,只要满足了附加的条件,旅游合同就可以生效或者解除。

对照上述合同条款,不难看出,由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有此条款,使得该旅游合同成为附条件的合同。具体而言,王先生旅游计划的实现,依赖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或者说旅游团人数是否达到10人以上,是旅游团能够成行的关键所在。旅游团人数达到旅行社的要求,合同就生效,王先生就可以随团旅游。假如旅游团人数达不到约定数,旅行社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孤立地看,旅行社可以凭借约定,解除与王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合理,王先生也不应该就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何事项进行约定,包括对合同附加某些条件,对合同的效力作一些限定,这样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从目前旅游实务看,订立附条件的旅游合同显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首先,这样的旅游合同不利于履行。

我们说,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目的在于稳定和鼓励交易行为,顺利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旅游合同交易不可能采用现货买卖的方式,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有一个准备阶段。旅游者为了按约前往旅游目的地,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也许要请假,并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假如旅游合同中有了上述的附加条件,就表明旅游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旅游团也许能够成行,也许不能成行。况且,从上述约定条款的前半部分的内容看,是强制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一定的人数,旅行社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地和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后一部分是任意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旅行社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前后矛盾。但约定非常明确,不论解除合同与否,旅行社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旅行社手里,一切取决于旅行社的收客状态。所以,旅游者在进行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还得为旅游团是否能够成行而担忧。为了确认团队最后是否可以成行,旅游者必须随时跟踪旅行社的收客进展。因为旅游合同的条款已经明确,一旦旅游团人数没有达到约定,旅行社就会行使解除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旅游合同中只要有上述附条件的条款,即使旅游者已经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的心仍然悬着,只有踏上旅途,旅游者才可以真正放心。该条款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为了消除旅游者的后顾之忧,为了稳定旅游交易行为,为旅游合同的履行提供方便,旅游合同的履行不应当附加类似的条款,否则会给旅游合同的履行制造人为的障碍,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其次,这样的旅游合同缺乏平等性。

不论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平衡。要保证旅行社和旅游者事实上权利义务的平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具备平等意识,并把平等意识融入旅游合同的条款中,平等地约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具体到王先生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假如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被赋予了因为组团“人数不足”的原因,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不负违约责任,那么,依据平等原则,旅游者也同样应当享有类似的合同解除权,旅游者当然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旅游合同中没有赋予旅游者平等的合同解除权,相反,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只要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旅游者都必须承担责任,这与旅行社拥有的解除权形成鲜明的对照。概括地说,旅行社拥有合同解除权,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旅游者没有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如果要解除,随之而来的是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明显扩张了旅行社的权利,加重了旅游者的义务,这和民法的平等精神背道而驰,后果是显失公平,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再次,这样的旅游合同违反协商性。

不论是何种合同,都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是取得权益,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加以约定。目前,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形式的合同。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格式合同的协商性已经受到一定的影响,存在局限性。从某种角度说,格式合同部分剥夺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协商权。

尽管合同法认可格式合同,但为了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对接受格式合同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就上述旅行社的免责条款而言,旅行社既然制订了如此条款,就应当采取措施,提醒旅游者对此条款的理解,陈述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并对条款的可能产生的后果作细致的解释。只有如此,旅行社才体现了合同签订的协商性,保证旅行社做到诚信经营。假如旅行社已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旅游者对此条款仍欣然接受,也就体现了双方的协商一致精神,不应当被判定为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第四,该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合同法为了体现公平精神,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明显不公,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加以限定。只要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点,则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的症结所在,就是旅行社在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同时,加重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旅游者免责权利,权利义务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倾斜。这样的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所以,它当然无效。

不过,要主张合同条款的无效,旅游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因为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必须也只有得到人民法院宣判才能得到最终确认,旅游者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无权主张。一旦上述条款被确认无效,就表明该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就不能对旅游者产生约束力。

第五,旅游者维权之路艰辛。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假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类似的旅游合同,其权益受损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旅游合同有了上述条款的约定,旅行社按约定解除了旅游合同,旅游者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一部分旅游者自认倒霉。一些较为顶真的旅游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就必须先就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该条款的无效,然后提出赔偿主张。所以,这样的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旅游者往往会处于两难境地:要么接受合同条款,放弃对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追究;要么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前者直接损害了自身权益,后者则增加了维权成本。不论旅游者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对旅游者来说都不是最佳选择。维权仿佛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造成王先生选择维权受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王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合同的签订,也许他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合同条款,更不用说对旅游合同进行适当的研究了。因此,王先生的权益受损,他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该纠纷再一次证明,如何签订恰当的旅游合同是关键,签订旅游合同决不是履行简单的手续。

『肆』 为何说工业旅游的体量发展不够充分

据报道,11月28日,第二届全国工业旅游创新大会在湖北黄石举行,会上,国家旅游局发布全国工业旅游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预计到2020年中国工业旅游收入超过300亿元。

据统计,2016年全国工业旅游接待游客1.4亿人次,收入212.9亿元,仅分别占全国国内旅游接待人次和国内旅游收入的3%和0.5%,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0.086%,底子薄,基数小,在旅游业中的盘子小,在工业体系中的盘子更小。

工业旅游作为一个年轻产业,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解决问题,预判问题,破解新问题,需要我们再接再厉,共同努力,突破创新!

『伍』 旅游因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怎么处理

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就列明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案,即出发前XX天告知旅游者是否同意“在不足成团人数的情况下转到其他团里”,可翻阅下之前签署的旅游合同,看看具体如何约定的。
此类情况属于旅行社的责任,如果游客不同意转团,需退还全额团款或预付款;游客同意转团,而转团如果产生差价,需退还游客。如果游客因此要求赔偿,旅行社仅有对直接损失赔偿的责任,例如游客去异地签证而买了火车票钱。旅行社不用为间接损失赔偿,例如游客不同意转团并提出因为事先请假,导致的奖金啊、工资啊的损失,旅行社无需赔偿。

『陆』 旅游产品缺乏创新导致营销困难 论文怎么写急急急用啊!跪求!

[摘要]传统的家电产品营销渠道,存在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冲突不断﹑不利于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成本上升导致家电制造企业利润下降等问题,因而难以满足制造商和消费者的需求。通过对价值链的分析,提出了对家电营销渠道优化的几点建议。[关键词]价值链家电产品营销渠道在家电产品同质性非常强的今天,企业能否生存并战胜竞争对手的关键在于能否掌握营销渠道,因而有“渠道为王,决胜终端”的说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家电生产企业开始了以自建营销网络为主导的渠道变革,如设立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办事处﹑甚至设立专卖店,试图从建设零售终端入手,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家电销售网络。而家电零售企业国美﹑苏宁已经发展成为全国…
·探索大飞机产品关系营销策略
内容摘要:一、关系营销理论关系营销概念于1985年由巴巴拉·本德·杰克逊提出。关系营销理念认为,在当代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与自己的顾客和利益相关者建立起一种长期的互利合作关系,从而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依据波特的五力模型,企业面临着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威胁,潜在进入者和替代品的威胁,以及供应商和顾客的讨价还价。对于大飞机研制企业来说,主要研究三种关系,即企业与现有竞争者、供应商以及顾客的关系。二、波音、空客的关系营销分析1.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主要的四家民用飞机制造商中,波音和空客双寡头统治了大飞机市场。多家飞机制造商曾做出旨在涉足大飞机市场的行为,在双寡头的打压下大都以失败告终。2.与…
·新产品速度营销机理
内容摘要:【摘要】剖析了新产品速度营销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分别从管理风格、创新文化、知识共享等条件因素,时间缩短与互动性等过程因素,企业绩效与顾客绩效等结果因素探讨了新产品速度营销的影响机理。【关键词】新产品速度营销影响机理一、引言新产品的新颖性与超前性总是相对而言的,因此速度营销对于新产品在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具有重要意义。新产品速度营销越有效,意味着新产品能够为企业创造的有形价值与无形价值就越多,其所能换取的机会收益与先动优势越明显,在“快鱼吃慢鱼”的时代就能为新产品所在企业创造出更多价值,赢得消费者的满意。新产品速度营销特别是服务类新产品的速度营销,能够顺利实现产品推广,完成产品价值的转换,通过互动过程传递产品的直接质量…
·延长产品市场成熟期策略
内容摘要:摘要:分析了产品成熟期的市场特征,从市场改良策略、产品改良策略、营销组合改良策略等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如何延长产品成熟期的策略,以期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市场营销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关键词:延长;成熟期;策略1延长产品的市场成熟期的原因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希望实现产品的快速市场启动,并且尽可能缩短进入市场成熟期的时间。位于市场成熟期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呈颠峰状态,拥有稳定的顾客群体,并且在顾客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单位利润稳定,对企业利益贡献最大,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是该产品的最佳收益阶段,也是产品投入产出比最高的阶段。只有在市场成熟期,才可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市场开发成本,并实现销售的最大化以及稳定长期的…
·电子产品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内容摘要:摘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式下、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国际营销之路已成为当前电子产品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借助4Rs(关联、反应、关系、回报)营销理论,认为电子产品应采取以下的几种策略来深化其当前的国际市场营销。关键词:电子产品;国际市场;营销策略1与客户建立多种互动关联关系在竞争形式日益严峻的今天,必须注重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与客户进行互动,这种互动不单单是基于业务上的,更多的是建立在对市场前景的展望、对相互配合上的持续改进、对各自竞争对手情况充分沟通上,当然这种互动是建立在与客户的多种关联上,是建立在与客户真正的战略伙伴关系上,息息相关、荣辱与共、互助、互求、互需。电子产品的国际市场营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营销,与消…
·体验营销在新产品推广中运用
内容摘要:摘要:在产品同质化程度越来越高,消费的个性化逐渐趋强的今天,依赖于传统的营销方式推广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使消费者能够认同和接受新产品,并体现产品的差异化特征,越来越困难,体验营销在新的消费趋势下为企业营销提供了新的视角,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体验,从生活与情境出发,塑造感官体验及思维认同,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为产品找到新的生存价值与空间,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营销模式的环境适应问题。关键词:体验营销;新产品在新产品的推广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增强消费者的认知,然而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物质产品的日趋丰富,消费者对产品功能、价格的敏感度却在逐渐下降,人们在消费中追求更多的是某种特定产品与理想的自我概念的…
·新市场环境下旅行社产品开发思路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根据旅游业的新趋势,不断符合新时期游客追求的旅游产品,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旅行社产品开发设计观念落后,导致旅游产品设计粗糙和开发粗放,产品缺乏个性,严重制约了旅行社的发展。对旅游产品设计开发的一些新观念进行探讨,以期供旅行社参考。关键词:旅行社产品开发设计新思路目前,我国旅行社在产品开发设计时,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及技术开发能力不足等原因,往往是在对市场缺乏完全研究的情况下研发新产品,甚至推出未经研究的旅游产品;仅仅研究顾客的本身,而不去研究顾客旅游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注重对竞争者的认识,而是从自己主观认识去开发产品,从而导致向游客提供的旅游产品,很难实现旅游产品群体化的个性化、规模化的多…

『柒』 分析目前的旅游产品供给和大学生旅游需求是否契合,存在哪些不足

目前,高校学生旅游市场缺少适销对路的新品种及多品种旅游线路,很少有专门针版对高校学生设计的产品权, 大多数旅游产品或线路是把为一般游客设计的旅游产品简单“克隆”套用在高校学生身上;针对高校学生旅游的心理、生理分析不够,旅游服务在数量上、质量上不能满足其需求;针对高校学生的旅游项目少且差异化不足,难以激发学生情趣。

『捌』 旅行社品牌建设的不足之处及产生原因

从大连一个老牌旅行社——大连东方假日国际旅行社品牌建立过程来分析的话。
品牌的建立 都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旅行社也是一个企业,只要是企业,它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
加上旅行社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特别是组团社、地接社,司机、导游、计调一大堆。
办公室人员还比较容易管理,但是办公室外的人怎么办?
而且,旅游是人和人打交道的,不单是计调、司机、导游、客人、景区人员、酒店人员、餐厅人员等等
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可能都会产生致命的错误,甚至是说者无意,听者有意的情况也是有的。
所以 你自己总结下吧。

『玖』 现行旅游法规存在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现行旅游法律规范缺乏足够的权威;某些规定不合理;内容不够详细,不便操作等。其次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
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
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
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
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
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
”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
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
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
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
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
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
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
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
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
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
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
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
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
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
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拾』 现代旅游发展有什么不足

1.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根强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它是由行、住、
吃、游、购、娱六大要素组成的行业整体。对旅游者来说,他们需要购买和消费
的是在一次旅游活动中所得到的整个感受,因此,在旅游全过程中任何一个行业
、一个环节上供给不足,服务不好,甚至出了问题,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都
会被认为旅游服务质量不高,从而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声誉。可是,在一段时间
里尤其是在初始阶段,许多同志往往只将宾馆饭店旅行社看作为旅游业,并给宾
馆饭店以较多投资,而对于交通(尤其是大交通)、购物、文娱,甚至旅游景点
建设似乎都不属旅游业的范围。面对一个综合性、整体性很强的旅游行业,却缺
乏一个有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综合行政部门去管理。这是造成旅游业产业结构失
衡,宏观管理失控的重要原因。
2.旅游业另一个特点是它的服务性。它是一个主要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
―服务产品的行业。现代旅游业是随着生产力高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据有关同
志研究,当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1000美元时,居民将普遍产生国内旅
游的动机,达到4000~10000美元时,将产生国际旅游的动机,超过10000美元时
,将产生洲际旅游的动机。他们参加旅游活动,需要高质量的服务,以达到精神
与物质上的享受与满足。同时,服务劳动的实现又是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在时间
上与空间上的统一。服务人员与消费者大都是直接见面同在一起的。因此,在旅
游服务活动中,人――服务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是,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套“大锅饭、铁饭碗”的劳动工资制度,目前国营旅游企
业仍然未能摆脱其影响与束缚,故从总体上看,服务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仍然
不高,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仍然较差。这是造成旅游业经济效益不高的重要原因。
3.旅游业再一个特点是它的文化性。旅游业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事业,而且具
有强烈的文化性质。旅游者去各地观光游览,无论去西安参观兵马俑,还是去桂
林游览漓江山水,无不是一种文化活动,无不是为了满足其文化生活的需求。在
我国现阶段,应该说旅游业是一种经济――文化事业。以后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
提高,还可能进一步调整以文化为主,成为一种文化――经济事业。近几年来,
许多城市结合开展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业,初步尝到了甜头。如上海举办国际电
视节、潍坊举办风筝节、自贡举办恐龙灯会等。可是,十二年来上海对旅游景观
投资仅有2亿元,约占旅游业总投资的2%左右。对开发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尚未引
起领导部门重视。这是上海旅游业客源增长不快,旅客在沪逗留天数下降,经济
效益不高的又一重要原因。
4.旅游业还有一个特点是它的结合性。旅游业是由行、住、吃、游、购、
娱六大要素组成的综合性行业。它们彼此之间需要密切协作与结合才能为旅游者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尤其是地区之间旅游行业的结合,对于象上海这样旅游景点
短缺的城市来说,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旅游行业之间结合,可以扩大销
售、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以促进旅游业发展。可是,目前
上海旅游业面临的却是系统林立、各自为政、地区分割、盲目竞争的局面。这是
造成产业结构失衡,经济效益不高的再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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