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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1-24 13:03:23

1.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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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2. 上海旅游业下一步会如何发展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明确提出,将上海建设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世界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城市。至2035年,全市年入境境外旅客总量达到1400万人次。下一步,上海将统筹推进旅游产品、旅游产业、旅游市场、旅游环境全方位升级,全力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力争至2020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达5000亿元左右,入境游客人数达900万人次,国内旅游人数达3.6亿人次。

打造“精彩上海、品质之旅”城市旅游新形象。围绕上海打响四大品牌的目标任务,深挖上海城市旅游形象内涵,构建“精彩上海、品质之旅”形象认知系统和传播体系。打造以上海旅游节为主体、“一区一品”为支撑的旅游节庆活动,营造“处处有精彩,区区都精彩,四季皆精彩”的旅游市场氛围。实施“上海礼物”计划,打造一批体现上海品质,展示中国制造的旅游纪念品、伴手礼。探索构建全媒体旅游形象推广机制,特别是要牢牢抓住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落户上海等契机,全力向境内外宾客展示“精彩上海、品质之旅”城市旅游新形象。

3.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建议

一、树立科学旅游观
(一)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坚持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让广大游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开心,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美、享受美、传播美。
(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推动旅游开发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文化传承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旅游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实现标准化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统一。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5.5万亿元,城乡居民年人均出游4.5次,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
二、增强旅游发展动力
(三)深化旅游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旅游领域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发挥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中介组织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打破行业、地区壁垒,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地要破除对旅行社跨省设分社、设门市的政策限制,鼓励品牌信誉度高的旅行社和旅游车船公司跨地区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现对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抓紧建立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统一国际国内旅游服务标准。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将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和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旅游部门。
(四)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进一步深化对外合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国内国际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图们江地区开发合作以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框架下,采取有利于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政策,推动中国同东南亚、南亚、中亚、东北亚、中东欧的区域旅游合作。积极推动中非旅游合作。加强旅游双边合作,办好与相关国家的旅游年活动。
(五)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完善国家旅游宣传推广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国家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国家旅游形象宣传。研究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签证便利化措施,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开展外国人签证业务,逐步优化完善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推动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城市数量适当、布局合理。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优化邮轮出入境政策。为外国旅客提供签证和入出境便利,不断提高签证签发、边防检查等出入境服务水平。
三、拓展旅游发展空间
(六)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在城乡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国民休闲度假需求。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合理优化布局,营造居民休闲度假空间。积极推动体育旅游,加强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与旅游活动的融合发展,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体育运动场所面向游客开展体育旅游服务。推进整形整容、内外科等优势医疗资源面向国内外提供医疗旅游服务。发挥中医药优势,形成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品。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发展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医疗旅游。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建设慢行绿道。建立旅居全挂车营地和露营地建设标准,完善旅居全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推出具有市场吸引力的铁路旅游产品。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海洋旅游。继续支持邮轮游艇、索道缆车、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国产化,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低空飞行旅游。
(七)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挖掘文化内涵,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点,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旅游小镇,建设一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加强规划引导,提高组织化程度,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加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扎实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统筹利用惠农资金加强卫生、环保、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旅游专业毕业生、专业志愿者、艺术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八)创新文化旅游产品。鼓励专业艺术院团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整合会展活动,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杜绝低水平的人造景观建设,规范发展主题公园。支持传统戏剧的排练演出场所、传统手工艺的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建设。在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中,反对低俗、庸俗、媚俗内容,抵制封建迷信,严厉打击黄赌毒。
(九)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增进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加强对研学旅行的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国旅行。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对研学旅行给予价格优惠。
(十)大力发展老年旅游。结合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假产品。规划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适当配备老年人、残疾人出行辅助器具。鼓励地方和企业针对老年旅游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优惠措施。抓紧制定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推动形成专业化的老年旅游服务品牌。旅游景区门票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措施要打破户籍限制。
(十一)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重视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加大对老字号纪念品的开发力度。整治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鼓励发展特色餐饮、主题酒店。鼓励各地推出旅游商品推荐名单。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可按照规定设立出境免税店,优化商品品种,提高国内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在切实落实进出境游客行李物品监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进境口岸免税店的可行性。鼓励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务,发展购物旅游。
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机场建设要统筹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完善加油站点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建设。将通往旅游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完善指引、旅游符号等标志设置。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旅游景区要健全交通集散体系。增开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列车和旅游专列,完善火车站、高速列车、旅游专列的旅游服务功能,鼓励对旅游团队火车票价实行优惠政策。加强高铁车站与城市、景区的交通衔接。支持重点旅游城市开通和增加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航线,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按规定开展国内旅游包机业务。规划引导沿江沿海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制定旅游信息化标准,加快智慧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设,完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
(十三)保障旅游安全。加强旅游道路特别是桥梁、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旅行社、景区要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安全培训。景区要加强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其纳入当地统一的应急体系。重点景区要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可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十四)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行业协会要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和机制,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引导旅游者文明消费。充分发挥旅游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引导作用,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景区景点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和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景区文明旅游执法,杜绝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行为。
(十五)规范景区门票价格。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项目价格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体现公益性,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实行门票费用减免。所有景区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各类变相涨价行为。
五、完善旅游发展政策
(十六)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十七)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应急救援、游客信息服务以及垃圾污水处理、安防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线路,进一步完善游客咨询、标志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力量开发建设一批新的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精品景区和特色旅游目的地。编制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重点旅游区域的指导,抓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旅游资源整体开发,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重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府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扶持。抓紧研究新形势下中央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好国家旅游宣传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政府引导,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强债券市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
(十九)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范用海及海岸线占用。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编制全国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导游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建立一批国家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鼓励专家学者和大学生等积极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把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旅游科研单位和旅游规划单位建设,加强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本地区旅游业改革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要加强规划引导,重视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要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落实配套法规。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要定期汇总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国务院
201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4. 2010年重要的政府文件有哪些

2010年 政府白皮书
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 9月
中国互联网状况 6月
2010年 一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09-19)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09-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09-06)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09-0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09-06)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09-02)
·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08-23)

国务院发文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全民健身条例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基础测绘条例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彩票管理条例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旅行社条例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军服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 草原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雪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发电

· 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 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5.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普惠扶持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2)工艺规程制定费;(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5)技术图书资料费;(6)中间试验费;(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认定标准为: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具体认定标准为: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5. 社会效益贡献。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完税凭证复印件;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5.其它相关材料。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6. 深圳总部企业各区有什么政策扶持。

一、关于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正确趋向

《办法》和《细则》着重突出"两个并重":一是引进总部企业与培育本地总部企业并重。总部企业不分国有与民营、内资与外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强调吸引新的总部,更注重稳定、扶持现有总部。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统筹全市所有涉及总部的有关政策,既向社会表明深圳欢迎外来投资的愿望,也表明了市政府与本市现有总部企业共创美好未来的信念。二是鼓励大、中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发展并重。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大中型企业也是从中小型企业发展壮大而来,二者不能绝对分隔。《认定办法》中,总部企业不仅有综合型和职能型等较大总部,也增设了我市重点行业(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这是深圳与国内其他地区有关政策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抓大"的同时,也尽全力"助小",形成完整的总部企业梯度。

二、《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与调整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在设计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过程中,我们既考虑了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借鉴了国内其他城市已出台的做法,既考虑了企业的规模和对本市的贡献,也考虑了现有行业特点。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三个因素:一是企业规模,二是在深圳纳税情况,三是管理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数量。我们选择企业注册资本和营业收入指标,体现总部规模;选择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体现总部对我市发展的贡献。

总部企业的结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主要包括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等;二是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四种类型,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如营运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专业服务机构等;三是成长型总部,主要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企业成长性好,对深圳贡献较大,在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相对于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发展总部经济对城市功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政策安排上,我们力图根据总部企业发展的特点,在提供优越基础条件的同时,着力在资金专项、财政资助、总部用地用房、政府服务等方面,营造总部企业发展软环境。

资金扶持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抓手。参照我市现有政策,《实施细则》提出,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资金专项,重点实施三项奖励:一是"贡献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的增量,予以连续5年30%的奖励;二是"增资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其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增量,一次性奖励50%;三是"设立奖励",对于新设立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设立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具体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我市产业政策确定。
对于总部企业普遍关心的用地问题,《实施细则》从两个层面对总部企业给与扶持:一是降低总部办公用房成本,依靠市场解决用房。总部企业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这项规定旨在发挥市场作用,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我市现有办公楼宇,引导总部企业在已规划建成的各中心城区内布局。二是设立总部基地,引导总部企业相对集聚。《实施细则》提出规划建设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政府在总部基地或产业集聚园区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的租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

此外,《实施细则》还在登记注册、人才公寓、办理外事事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政策安排。

四、《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内容较多,涉及多项政策。总体上看,这两个文件有四个突出特点。

第一,突出市场主体的公平性。对于总部企业的认定,我们把规模标准与行业标准结合起来,既有全市总体规模标准,也有各行业具体标准;不仅涵盖大中型总部企业,也涵盖了中小型总部企业;既有总部的硬性标准,也有弹性处理规定,适当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使政策覆盖全市各类总部企业,公平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总部企业的种类更加均衡、覆盖面更加广泛、层次更加清晰。

第二,突出四大支柱产业。四大支柱产业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方向和定位,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认定办法》把四大支柱产业总部放在突出位置,根据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划定总部认定条件,力图进一步促进四大支柱产业的企业形态高端化。

第三,突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这次出台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强、措施更有针对性,一是根据总部企业的贡献给予奖励,鼓励现有总部企业继续在深圳发展壮大;二是对于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来深发展;三是强调政策配套,构建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通过持续稳定的支持,扶持一批本市成长的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总部企业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多渠道、多层次引导总部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实施强力鼓励政策,快速形成并集聚一批总部企业,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从侧重提高产业竞争力,转向增强产业竞争力和城市功能竞争力并重,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抢占现代产业体系的制高点。
五、下一步工作

这次两个文件出台后,还有很多后续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编制企业申报流程,细化、落实相关政策,为广大总部企业提供方便、简化、快捷的服务。此外,我们将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实际工作总的问题,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努力把总部经济的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好。

7.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7)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8.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9.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改革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旅游大市场,从大局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到旅游业发展建设中。各地旅游部门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勇气,重新梳理和审视本地区在消除行业、地区壁垒方面存在的问题,旅游部门能够解决的,要抓紧时间尽快解决;仅靠旅游部门不能解决的,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全面推动各类旅游企业的做大做强,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总体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旅游产业整体素质。政策充分考虑到旅游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宽的特点,专门提出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有利于推动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各地须按照本条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改制,通过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尽快把国有旅游企业推向市场;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资质优良、经营业绩突出、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要探索更多手段予以扶持。
三、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鼓励地方以更广阔的视野开展旅游业改革试验,从中总结经验,推进旅游产业整体改革步伐。进行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的地区,应进一步大胆探索和实践,以更实际的举措推进改革实践;进行经济社会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旅游部门应加强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将旅游改革的内容更多地纳入到综合改革中;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动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须加强与国家旅游局在改革方面的信息互通,及时提出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国家旅游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利国家旅游局从更宏观的层面总体谋划,推动整个产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
政策解析:此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把协会改革改制进行得更深入、更彻底,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建设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意见》中对此提出量化的时间要求,是对旅游改革寄予的厚望,各地须按照这一要求,抓紧做出协会改革改制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五、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政策解析:本条政策的立意,在于通过对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向社会公布设定具体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旅游收费项目做出原则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和旅游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旅游部门须协同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根据本条政策对于时限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落实,并加强对公布和公示本身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

10. 如何获得政府扶持,促进乡村旅游事业发展

政府介入发挥主导推动作用是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道路。(一)政府主动谋划,政策鼓励促进。发达国家大都把乡村旅游作为政治任务或公益事业来发展,主动谋划,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促进措施,积极发挥政府旅游和农业等职能部门的组织、规划、协调、宣传、推动的作用。比喻西班牙,每个地区政府都有相关乡村旅游的立法,从立法上确定乡村旅游的地位。美国从县、州一直到联邦的各级政府对乡村旅游都制定了一些列扶持政府。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相继成立了农村旅游发展协会和农村政策委员会,协调农村发展尺度,推进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西班牙瓦伦西亚大区政府主持制定了发展规划并提供了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并给予严格管理。(二)积极搭建平台,强力推动发展。为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各国政府积极搭建企业投融资平台、跨区域合作平台、网络商务服务平台、市场营销平台等等。比喻1992年,美国土地管理局、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森林公园中心、森林委员会、国防部、美国旅行与旅游管理局的“理解备忘录”(MOU),形成了地方、区域、州政府在推进联邦土地发展旅游业中共同合作的框架。法国于1953 年成立法国农会常设委员会,1998 年专门设立了“农业及旅游接待服务处”作为推广农业旅游的中央机构;建立“欢迎莅临农场”网络,完善农场客栈、农产品市场、点心农场、骑马农场、教学农场、探索农场、狩猎农场、暂住农场和露营农场等九大系列,推销农业旅游,大大促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三)坚持农业主体,规范行业运作。西方发达国家在坚持宏观管理的同时,大都走出了一条行业管理、市场规范、行业自律的发展道路。为了保障乡村旅游的农业属性,英国从法律上规定了农业的地位,全面推行农村事务管理方案;德国农业协会于1972 年制定了乡村旅游品质认证制度,凡经检验合格者,颁发度假农场认证标章,并由经济部、财政部等负责后续认证工作的推行,该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德国乡村旅游服务的总体质量。法国于1974 年颁发了《质量宪章》,根据“农家乐”的周边环境、软硬件设施、房间舒适度及各项服务,以麦穗为标志,将它们分为5 个等级,最低等级1个麦穗,最高级别5 个麦穗,要想获得5个麦穗的“农家乐”要求十分严格,要有私家花园、停车库,还要有包括网球场、游泳池、桑拿及音乐设备在内的休闲设施,引导企业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四)优化农村环境,注重品牌特色。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乡村旅游是多事业系统推进的结果,是乡村传统产业的替代产业,是发展区域基础设施、优化农村发展环境的一条重要措施,因此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特色和优势进行开发利用。芬兰乡村旅游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在:经济增长与调整、创造就业、增加投资、人口稳定、基础设施和设备供给及保障等。意大利将乡村旅游与现代化的农业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多姿多彩的民风民俗、新型生态环境及其他社会资源融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综合性项目,对农村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改善城乡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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